羅爾斯之《正義論》

一、《正義論》之主要架構《正義論》以兩個問題為基本架構而展開:a、確立一套原則。這套原則不但體現個人道德的追求,更是作為社會秩序的指導。找到這套原則,是《正義論》的重心所在。b、探討這套原則的實施方法。在確立原則並已經證明該原則之正確性後,需要有一種實踐的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來實施該原則,這樣才能使該原則落到實處,而不僅僅是一種理論而已。如果說前一個問題是理論範疇,則後一個問題就是要解決如何將已經證明為真的理論落到實踐中的問題。正是在這兩個問題的架構下,《正義論》成為一個比較完整的體系。

二、有關正義原則的探討

在第一個問題上,《正義論》首先提出一套正義原則,然後通過對該原則來源的探討,完成其合理性證明。

(一)《正義論》兩原則

《正義論》中,正義首先被嘗試性地描述為兩個原則:第一個原則: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每個人在體系中都具有相同的基本自由。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中的不平等應該這樣來對待:a、在和正義的存儲原則一致的前提下,對社會中最弱勢的人最為有利;b、在公平的平等機會的條件下,職位與工作向所有人開放。這兩條原則有主次之分,只有在第一條原則得到滿足的情形下,才去考慮第二條原則,也就是說「最大的均等自由」重要性大於對社會平等的考量。整個正義原則優先於效率及福利原則,經濟效率及利益最大化不得與正義原則有任何抵觸。

很明顯,《正義論》的這套原則,和功利主義(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針鋒相對。功利主義只考慮政體效益的增加,而對如何分配這些效益缺少關注,在某些情況下,個體的基本自由和權利往往會因為整體利益之名而犧牲,——個體知識滿足社會總體效益最大化的工具。《正義論》的第一條原則明示:一旦一種政治制度威脅到個人的基本自由權利,無論能夠產生多大的效益,都不應該被接受。第二條原則確保弱勢者的利益不被侵害,因為任何不平等的分配都要以有利於社會最弱勢的人為基礎。

《正義論》的原則也同放任自由主義不同。放任自由主義(如哈耶克所謂的自在自為秩序)強調完全徹底的機會平等,主張經濟分配完全由自由競爭(市場交易)來決定,反對政府對自由競爭的干預。這種體系,必然導致貧富懸殊,使結果不平等加劇。《正義論》雖然也允許分配差異,但是這種差異有一定的前提:只有在對弱者最有利的情況下,個人才被允許運用先天或後天的優勢去爭取更大的利益。

從某種意義上說,《正義論》兩原則以實現對弱者最基本的保障為前提,具有強烈的平等主義精神。但《正義論》與平均主義的至善論又完全不同,因為平均主義的至善論在個人價值之上設置了一個「集體價值」,政府擁有對集體價值的解釋權,並具有完全的行政權力來維護集體價值。政府和民眾之間形成一種實際上的競爭關係。而《正義論》的原則還是以個人主義為基礎,反對在個人之上的所謂更高價值,要求政府在個人價值面前保持中立。

(二)原始狀態——兩原則之發生

基本認清其兩原則的含義,我們需要知道兩原則的由來,也就是要追問,為什麼這兩原則被羅爾斯認為是社會秩序的原則?《正義論》從一種虛擬的原始狀態出發,運用擬制契約論和反思均衡法來推導出其結論。

1、虛擬原始狀態(無知之幕)

《正義論》並不認為原始狀態是一種歷史現實,——在人類的歷史中,從來就沒有政治理論家們所謂的原始狀態,——但是這並不能阻止我們虛擬一種原始狀態,並從該狀態出發,推導社會所應該遵循的基本準則。

《正義論》也虛擬一種原始狀態,在這種狀態下,a、所有人都遮去了他們的個人資料(包括其天賦能力、所屬階級、社會地位、特定的人生觀以及信仰等等),他們也不知道其所屬的社會的特定環境(政治經濟狀況、文化文明程度、科學技術水平等等)——所有人都是在一種「無知之幕」的遮蓋之下。b、但是,原始狀態下的每個人都具有理性,他們知曉:社會的特點以及社會的重要性,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價值觀和人生理想,社會資源以及成功機會的有限性等等——每個人都具有對社會規律和自身需要的理性。c、在此基礎上,人們運用自己的理性,通過選擇社會秩序和基本原則,來實現其個人價值(對社會正義的理想以及對個人價值的追求)。

這就是《正義論》的原始狀態,也就是所謂的「無知之幕」,這一種假設的根本目的是,創造一種公平的環境,使得所有立約者(原始狀態下的所有人)在平等的條件下進行選擇。在無知之幕下,每個人都具有相同的議價能力,而沒有人能夠基於其先天或後天的優勢,提出一個只對自己有好處的方案。也就是說,《正義論》試圖通過一種假設,把所有不相干的因素排除出去,保證所有立約者在一個完全公平的起點上進行選擇。

2、擬制契約

因為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每個人的能力都掩蓋在「無知之幕」之下,所以,一個人即使對自己的天賦及特長有充分的自信,也會在選擇社會秩序的時候保持一種審慎保守的態度。——在訂立契約的時候,每個人都傾向於設想自己是社會中最弱的一群,為了求得基本的保障,在原始狀態下的契約者都會選擇對弱者保護最為充分的那一種社會秩序。因為人們是理性的,同時人們是對其他人的稟賦並不知情的(無知之幕遮蓋了),所以,他們不會選擇功利主義,因為一旦在真實社會中自己屬於弱勢或少數派,就有可能成為滿足別人利益的犧牲品,自己的基本自由、財產以至於人生前景都會受到威脅。

基於原初狀態下的契約,一定會導致《正義論》的兩原則,「這些原則的被接受,並不是一種信息學定律或概率的猜測。理想而言,我希望顯示,接受它們是符合原初狀態的全面描述的唯一選擇」,也就是說,在無知之幕基礎上的契約下,理性自利主義們身份都一樣,也進行著類似的運算,大家的選擇一定會是《正義論》的兩原則,「任何一個立約者作的理性選擇,便如所有人作的一樣。」

擬制契約下的社會秩序,最能夠關照所有的基本利益,最能夠體現正義的原則。如果在最初平等的基礎上,一個不平等的分配能夠對所有人有利,立約者就有理由接受這一安排。兩原則中的第一個原則就是給予所有人以最大的平等,而第二個原則,也是為了實現最大原則的正義和平等而設立的。

3、反思均衡

儘管羅爾斯也承認一定條件的不平等,但是,這種不平等是在改善最弱者前景的條件下達成的,假如不讓幸運者有較好的地位,不幸者的情況可能會更差,——這種不平等是建立在最大平等的基礎上的,是最能體現正義的不平等。

儘管,我們都清楚,無知之幕和擬制契約都不是現實,而只是一種理論假設,但是,我們能夠通過這種假設,進一步了解到什麼一種原則才是最能體現正義的。這就是羅爾斯的「反思均衡」的方法。通過不斷地來回對照,我們能夠最後找到一個最合理的立約條件,並因此得出原則和我們深思熟慮的判斷一致。「它之所以是一種均衡,是因為最終我們的原則與判斷是一致的;而它之所以是反思的,是因為我們知道我們的判斷與什麼原則相符並知道他們產生的前提。」

實際上,羅爾斯的兩原則,不是擬制契約中人們的討價還價中得出的,而其關於原初狀態的設計才是關鍵。我們對原初狀態的設計決定了最後得出的正義原則。一種原初狀態設計出來,也就意味著一種社會原則被設定。這就很好理解為什麼,很多政治哲學家在演繹一種政治學理論的時候,往往首先設計一種原初狀態。因為,設計了一種原初狀態,也就意味著一種理論邏輯的建立。對於「原初狀態」,我們並不能因為其在歷史上沒有現實出現過而否認其價值。

三、從原則到制度

從原則的內容出發,羅爾斯通過對兩原則之來源的說明,證明了兩原則的合理性。但只是在理論方面的構造,只是用一種假設了證明一判斷的正確性。羅爾斯還需要更進一步,把這種理論設計,落實到社會基本結構中。

羅爾斯認為,正義原則在社會秩序中的逐步實現,有四個階段:a、在自然狀態中,兩條原則被確定為社會秩序的基本原則,是人們對公平、正義等價值追求的體現。b、立約代表舉行立憲大會,以兩原則為模型,決定社會的基本憲法和政治組織形式,人們的基本自由權利得到落實;c、無知之幕繼續揭開,差異原則也得以落實;d、無知之幕被完全移走,一個良序社會的基本結構也得到清除確定。

這其實就是立憲民主制的自由社會。政府應該把保護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權利——第一原則下的各種自由——作為政府的主要職能,保證公民的道德能力和多元的人生目標。對於第二原則,為了保障機會平等,政府可以通過津貼等宏觀政策,儘力確保每個人具有實現其個人價值的能力。政府還應該定出社會上最弱勢群體的界線,規定一個社會最低保障,透過財富再分配,資助這些弱勢群體。

羅爾斯稱自己的這種設計為「財產所有民主制」(property-owning democracy)(隱含著社會財富為所有人所共有的意思),區別於福利國家制度。因為福利國家雖然也對弱勢群體以關懷,但是其基本原則卻是容許相當大的貧富差距和政治權力的不平等。羅爾斯的理想是,所有公民在每一階段的開始就應儘可能平等。

一旦理解了正義論的兩原則以及兩原則的由來,羅爾斯對社會秩序的一切安排都顯得順理成章。對於羅爾斯正義論的評價我們已經看到很多,我只想提到兩點,一點是諾齊克的評價:《正義論》之後的政治哲學家,要麼在羅爾斯的理論框架內工作,要麼便必須解釋為何不如此。另一點,是批判者的觀點,對於羅爾斯的批判,最有力的還是從其理論源頭上開始的:通過對原初狀態的設計進行考量,然後得出不同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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