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有沒有立法權?

地方人大有沒有立法權? 2010-11-18 10:48 提問者: 埋葬了夢2010-11-18 13:36 滿意回答

對於這問題,百度知道有出處,是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二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 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本條以憲法關於我國立法體制的規定為依據,對本法的調整範圍作了規定。第一款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根據這一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活動,國務院制定、修改和廢止行政法規的活動,以及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廢止,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修改和廢止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活動,均由本法調整。1982年通過的現行憲法確立了我國的立法體制。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六十七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憲法除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外,還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分別報有關上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規章。除憲法的上述規定外,地方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按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的立法體制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國家立法權以及行政法規制定權、地方性法規制定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制定權、規章制定權構成的。我國的立法體制是統一的,又是分層次的。這是由我國的實際情況決定的。我國是單一制國家,不是聯邦制國家,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我國地域廣大,各地情況很不相同,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不平衡。我國又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這些因素決定了我國的立法體制是統一的、分層次的,需要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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