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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被執行槍決9年後何以仍在正常生活?

2009年,湖北省檢察院啟動調查。後查明:在湖北宜昌,搶劫犯「唐建敏」從被抓獲、羈押、審查起訴、審判,直至最終被驗明正身、明正典刑,司法機關都沒有發現他原來並不是唐建敏,而是名叫張文華。(摘要自2011年9月20日《鳳凰網》)

從新聞報道來看,罪犯張文華被依法處死,沒什麼問題。但張文華何以要冒他人之名?冒他人之名被依法處死的張文華,為何在驗明正身時,都沒有被發現其真實身份?這些疑團迷霧重重,需要查清。

此案中,最受人關注的,應該是那個被判處死緩,已在監獄服刑多年,但一直喊冤的張文華「殺人同夥」,徐浩。

從新聞報道來看,徐浩可能又是一起「葫蘆僧亂判葫蘆案」的受害者。

據報道,徐浩在被張文華「舉報」後,有關公安機關立即對徐浩刑拘調查,並完全按照在逃兇手的意圖,對徐浩刑訊逼供,用殘暴的手段,獲取了徐浩「參與殺人」的口供。

據徐浩的辯護律師介紹,該案甚至沒有物證。僅找到一把刀鞘,還沒有徐浩的指紋;在拋屍現場提取到腳印,並非徐浩的;作案用的兇器鎚子、繩子,以及血衣,無一提取到。判決徐浩犯故意殺人罪「既缺乏直接證據,間接證據也不能形成證據鏈條」。從新聞陳述來看,徐浩被枉法判決死緩的可能性極大。

更重要的是,辦案機關對徐浩「動刑」了,手段殘暴,而且對其定罪量刑主要也是依據其口供。

又是一起殘暴的刑訊逼供,不知當今有多少無辜者因殘暴的刑訊逼供而被「司法枉判」?遭受了冤假錯案深重的苦難?

刑訊逼供因何屢屢發生?主要原因應該有四。一是部分辦案機關在尋找證據時,仍然偏重採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二是某些辦案人員受個人「辦案政績」衝動的驅使,不顧客觀實際,希望在短期內辦出「鐵案」。三是某些上級不顧客觀實情,對下級瞎指揮,亂施壓。四是對刑訊逼供者和冤假錯案辦理者的懲處,往往失之於寬,失之於松。

當今,沒有依法嚴懲某些刑訊逼供者和冤假錯案辦理者,是導致刑訊逼供和冤假錯案屢屢發生的重要原因。對於刑訊逼供者和冤假錯案辦理者,必須依法嚴懲。否則,刑訊逼供和冤假錯案仍將層出不窮。

待時機成熟時,將沉默權入刑訴法,也是防範刑訊逼供和冤假錯案發生的重要舉措。

此案中「殺人犯」徐浩幸好沒有被「依法處死」。這真是不幸中的萬幸,否則,我們的社會又將多一起「千古奇冤」。

儘管罪犯張文華已被依法處決,「殺人犯」徐浩死無對證,難證清白。但從徐浩案的諸多弊端來看,有關司法機關完全有必要本著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原則,徹查徐浩一案。

若徐浩受冤,決不能姑息那些刑訊逼供者和冤假錯案辦理者,對於這些人務必要依法嚴懲,還徐浩一個公道,還社會公平和正義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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