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存單後隱瞞身份將錢騙出如何定性 王立申 黃健
[案情]
邵某拾到一張戶名為鄰居張某,金額2萬元的定期存款單,還有一張寫有密碼的紙條。邵某拿著盜竊張某的身份證去銀行,銀行提醒該存單尚未到期,取了不划算。邵某便謊稱自己是張某的丈夫,張某生病住院急需救命錢。銀行櫃員賈某想到該存單還有幾天就到期,不如自己先墊付存款,等到期就可賺幾百塊錢,便扣下存單自己掏錢給了邵某。張某丟失存單後立即到銀行掛失,而後取出。事後賈某報案。
[分歧]
對於邵某的行為如何定性,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邵某拾得遺失物後,明知是張某的錢,撿到後理應歸還失主但據為己有,構成侵占罪。第二種意見認為,邵某拾得存單後,利用盜竊來的身份證虛構事實,欺騙銀行將張某存款取出,其行為構成詐騙罪。第三種意見認為,邵某在存單所有人張某不知情情況下,將存款秘密取出佔為己有,構成盜竊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本案犯罪對象不符合侵占罪特徵。邵某撿到的是存款單,在該存款單尚未從銀行變現之前,其只是銀行與儲戶之間的借款關係憑證,不能等同於貨幣或有價證券,難以直接認定為財物。因此不能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款中的侵佔「遺忘物」、「埋藏物」等認定邵某屬侵佔行為。
2.本案犯罪並非秘密進行。本案中,儘管行為人邵某利用拾得的存單和密碼從銀行取得了現金,但是該現金並非存單上所記載的現金,而是銀行櫃員賈某自己的錢,存單上張某的現金仍然在銀行保管和使用中。也即,行為人邵某的行為對銀行和存款單的所有人張某均未造成財產損失,本案的實際受害人為賈某。因此,釐清本案,只需看邵某的犯罪行為對賈某而言是否屬秘密進行,若是就涉嫌盜竊罪。然則對賈某而言,邵某的整個取款過程並非秘密進行,只是賈某貪圖私利用自己的錢墊付給了邵某,因此不能以盜竊罪定罪。
3.邵某構成詐騙罪既遂。行為人邵某在非法佔有存款單現金的犯意支配下,在銀行隱瞞實情並虛構情節取款,但賈某並未識破邵某的欺騙行為,將自己的錢取給邵某,邵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既遂。本案容易產生歧義的,便是邵某企圖欺騙的是銀行且其認為詐騙已經成功,其並沒有詐騙銀行櫃員賈某的犯罪故意,但真正受害者的確是賈某。簡言之,邵某意圖欺騙的對象和真正受騙者並不一致,這屬於邵某對詐騙行為對象的認識錯誤,並不影響對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作者單位: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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