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返還的情形法律依據、限制及標準

轉自:無私陽光王朝陽律師工作室

離婚雙方經常為婚前給付的財物是不是彩禮發生爭議,因為這決定著它是否會被分割。要明確的是,若一方的給付不是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不得已而給付,在當地不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係的風俗習慣時,是一方完全自願給付,且不附加任何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無彩禮性質。

一哪些情況需要返還結婚彩禮,哪些情況不予返還結婚彩禮

一、哪些情況需要返還結婚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哪些情況不予返還結婚彩禮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二結婚彩禮返還的範圍有哪些,限制返還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一、結婚彩禮返還的範圍

在結婚彩禮返還的糾紛案件中,我們往往會在法律規定上找依據,力求通過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但是規定並不是活的,有時發生糾紛找不到法律根源。這就需要法官在審理的過程中通過敏銳的洞察力來給出一個公正合理的結果了。在結婚彩禮的返還條件上,法律有相關的規定。那麼,結婚彩禮返還的範圍有哪些?

雖然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符合條件時,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於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範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換為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併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包辦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結婚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見》第17條的規定:「屬於包辦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離婚時原則上依法收繳。」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二、彩禮返還的限制的基本原則

對彩禮返還作出限制性規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範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

三一方悔婚結婚彩禮怎麼辦,返還彩禮標準是多少?

導讀:在我國很多地方男女結婚婚前男方要給女方結婚彩禮。彩禮一般包括金錢、首飾等其他物品。在農村,這種行為尤其嚴重。那麼,男女雙方因感情不和或其他事情發生分歧,婚前一方悔婚結婚彩禮怎麼辦,因一方悔婚另一方是否需要返還結婚彩禮。返還標準是多少。請看如下說明。

一、我國傳統風俗婚前男方送給女方結婚彩禮,那麼什麼是彩禮?

我國傳統風俗婚前男方送給女方結婚彩禮,那麼什麼是彩禮?定義如下: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彩禮的多少,隨當地情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數額一般不在少數。

二、一方悔婚結婚彩禮怎麼辦?

婚前一方悔婚結婚彩禮怎麼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一方悔婚結婚彩禮怎麼辦,結婚彩禮應該返還。

三、一方悔婚結婚彩禮需要返還嗎,返還彩禮標準是多少?

因一方悔婚結婚彩禮需要返還嗎,返還彩禮標準是多少?那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生活在一起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當一方悔婚時,應返還彩禮,但不是全部返還,應返還全部的百分之三十。如果雙方生活在一年之中三個月以內的,應返還全部的百分之五十。如果生活在三個月以內的,應返還彩禮全部的百分之七十。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男方導致女方懷孕或流產的,在上文的基礎上減少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

以上是對一方悔婚結婚彩禮怎麼辦,返還彩禮標準是多少進行的概括描述。婚前男方給付女方是我國的風俗習慣,因婚前感情不和或因問題爭議等,一方提出悔婚,不僅給另一方帶來精神上的傷害,名譽上也收到了傷害。不僅僅彩禮返還問題,嚴重者會因兩家的糾紛牽涉到人身安全等問題,所以在生活中遇到此類事件,建議諮詢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幫助解決因毀婚約所帶來的相關問題。

未領取結婚證但已經同居生活,彩禮是否返還?

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包括:1、領取結婚證但未共同生活的;2、未領取結婚證的;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那麼,雖然未領取結婚證,但男女雙方已經同居生活,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呢?

如果嚴格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關於返還彩禮的相關規定,那麼,即使雙方已經同居,仍然屬於未領取結婚證的情形,那麼彩禮就應當返還。這樣,對於女方來說可能有點不公平。

根據2011年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內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對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進一步進行了解釋,即此種情形指的是未辦理結婚手續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就是說,如果男女雙方已經同居的話,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同居的時間長短、彩禮的金額等因素,來確定是否應當返還彩禮或者返還彩禮的金額,同居生活引糾紛分手彩禮須返還

來源:百色新聞網 作者:黃朝實 發布時間:2012-12-2716:28:46

本網隆林訊(通訊員 黃朝實) 12月26日,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彩禮返還糾紛案作出了判決,判決被告李某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羅某彩禮款5000元。

  羅某與李某在廣東打工時相識,於2010年12月訂婚,羅某給付李某彩禮10000元。2011年11月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按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並同居生活。同居後,兩人因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爭吵,李某一氣之下回了娘家。羅某到其娘家幾次,都沒有叫回李某,2012年10月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返還彩禮1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與李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其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羅在與李訂婚時給付李彩禮的行為,屬於以結婚為目的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李雖與羅舉行了「結婚」儀式,但同居時間較短,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李某應當酌情返還羅某彩禮5000元為宜。婚姻法中關於解除非法同居關係彩禮是如何返還的?

 關於彩禮分割與返還問題的法律規定  彩禮給付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這與無條件的贈與不同,其實質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給付彩禮和收取彩禮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為前提的。最高院司法解釋也關於彩禮的返還做了明確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第32號)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產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最高人員法院《關於適用<</SPAN>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規定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嫁妝的分割與返還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  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為應認定一般為贈與行為;在登記結婚前陪送的嫁妝應認定是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婚後陪送的嫁妝,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的性質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有約定的依約定確認權利的歸屬。  法律依據:(1)《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  (2)《婚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以及第19條的規定。

推薦閱讀:

出國前一定要注意現金限制,不然將面臨高額罰款
經典語錄:牽掛著、煩惱著、自由著、限制著
死緩限制減刑的法律適用
刑法解釋:第八十八條【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特別規定】

TAG:法律 | 法律依據 | 彩禮 | 標準 | 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