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剖析:究竟是誰和誰的戰爭?-
李庄案剖析:究竟是誰和誰的戰爭? ——中國法治進程的一次大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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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按:2009年12月12日下午,重慶打黑風暴中龔剛模案代理律師李庄,於北京律所內被重慶警方帶走。次日,12月13日,李庄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緊接著不到24小時,12月14日,《中國青年報》即發表了《重慶打黑驚曝辯護律師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的獨家報道,以「官氣十足,媒體定罪,未審先判」的方式,指李庄為「律師造假門」的始作俑者。接下來的12月30日,距李庄被拘捕僅18天,李庄案在重慶江北區法院開庭。9天後的2010年1月8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庄偽造證據、妨害作證案一審公開宣判,以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判處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整個李庄案從抓人到輿論報道,再到開庭、到定罪宣判,其速度之快、效率之高,令人瞠目結舌!
【摘要】 客觀的說,李庄是不是「黑律師」?李庄案的審判是不是實體公正或是程序公正?李庄案反映的是不是窮人與富人的不平等?李庄案的審判結果是不是要「人民滿意」?這些都不是「李案」的關鍵與焦點核心。 李庄案之「結」,根本在於:我們有沒有一個不受公權力干擾的、獨立的司法環境。我們未來的依法治國之路能否突破幾千年來「官僚定性」、「強權辦案」的老路?或是以此為標誌,邁向民主與法治更廣闊的道路。 公權力機關直接抓辦律師,以行政要求「辦成鐵案」,此司法操作的思維模式,關係到的並不是「十幾萬律師的安全感」,而是每一位國民今後對於民主與法治是否有安全感。 這,其實是一場「權大於法」還是「法高於權」的觀念戰爭!
【關鍵字】以法治國 依法治國 依法審判 刑訊逼供 毒樹之果 律師 公權力 獨立審判 多數人暴政 公正 理性
自重慶打黑除惡專項行動開展以來,繼涉案法官烏小青離奇自殺迷案後,2009年底又曝出了戲劇性一幕:「黑老大」龔剛模為爭取立功,主動向警方檢舉其委任律師李庄、馬曉軍等教唆其做偽證。重慶警方以此檢舉,赴京逮捕了李庄,引發了轟動全國司法界的「律師造假門——李庄案」。由於此前尚未有律師因此罪名走上法庭,此案亦被稱為「中國第一案」。 李庄案事發後,媒體報道幾乎一致將李庄描述為「黑律師」:專替黑老大辯護、收黑錢、「撈人」專業戶、教唆做偽證、賄賂警方、甚至嫖娼買春……。「人民群眾」聽之無不痛斥其「惡行劣跡」、「喪失職業道德」、「欲殺之而後快」……。 但是,隨著案件的開庭審理,以及整個「李庄案」細節越來越多的曝光。任何一個真正關注法治環境的民眾,都有必要公正、理性的來重新審視一下李庄案的公允合法和是非正義,以及由此將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影響。
壹、置疑:從常理認知來審視「李庄案」的事實真相
依照現代法治觀念,「罪」只有經過了完整的司法審判,才可以得以認定。在這之前無論是媒體的「輿論定罪」,還是學者的法理辯析,都不足以代表「法律的正義」。 但中國的法治環境尚不健全,或者說,我們的文化基礎中尚缺乏一種現代法治的觀念。所以我們往往還是以「人治」、「等級」、「權力」為無形的最大影響力,往往總習慣首先用「道德」的喜好標準來評價法律問題。 既然如此,那麼剖析「李庄案」,筆者也不妨就以普遍百姓的思維角度出發,首先從「道德」及「常識」上來做一理獨立思考和常理辯析。
置疑一、「黑老大」邀功檢舉,極富「戲劇」 「李案」的起因,源於其當事人,「黑老大」龔剛模本人的檢舉。 根據相關的報道:「涉黑『老大』龔剛模自從與他的辯護律師李庄等人會見後,情緒反常,心事重重」「龔剛模終於忍受不住內心的煎熬,按響了報警鈴:『我有重要的情況要說!』」「面對專案民警,龔剛模發泄般吐露幾天來煎熬著他的秘密:他妻子從北京請來了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庄、馬曉軍。」「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術』」「龔剛模說自己想了很久,『憑良心說,李庄為我出的這些主意就像一把雙刃劍,可能是對我有好處,但他給我打官司就是為了錢,最終處理結果還得落在我身上。」 如此報道言語,猶如上世紀80年代的破案小說般的格式化——「在辦案民警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說服教育下,罪大惡極的犯罪嫌疑人終於向黨和政府坦白認罪,並主動爭取立功……」 誠然, 筆者並不知道客觀的真相究竟是怎樣? 也不能下結論否認龔剛模不會這樣悔過自新。 更暫不從法律的角度去討論和研究龔的這些檢舉口供,是否就可以冠之以李庄「教唆做偽證」、「串供」等等罪名。 但每一位讀者都不妨以自己的認知常識,內心想一想,您認為可信度有多少? ——說實話,從辦案的立場和角度,假設龔剛模確實「悔過認罪」。只需龔主動解除與李庄的委託關係,當庭坦白認罪即可,談何李庄「教唆做偽證、妨礙司法」?(註:事實上在李庄被警方帶走前,李庄本人已以電話、簡訊等方式通知了重慶一中院的陳遠平庭長,取消龔案代理)置疑二、檢方舉證被指多處疑點、自相矛盾,凸顯真相蹊蹺 李庄案於2009年12月30日在重慶市江北區法院開庭,庭審長達16個小時之久。之後被報道,公訴人列舉的證據,疑點重重、多處自相矛盾。
例一:起訴罪名本身就有瑕疵 檢方對李庄的五項指控主要是:1、教唆、誘導龔剛模編造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事實;2、向龔剛模宣讀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3、編造龔剛模被樊奇航敲詐的事實;4、指使龔剛華等人作偽證;5、指使吳家友賄買警察。 這些指控中: ·要麼尚無事實認定,如龔是否曾遭「刑訊逼供」; ·要麼本就是合法亦合理的行為,如李庄告訴當事人可能的定罪量刑,以及告知案情的進展; 這些都是一個律師有義務、有責任,也必須去做的事。律師的義務就是幫助當事人減輕犯罪情節的義務,而不是去當法官,以自己的善惡標準來審判當事人(或是增加當事人的罪刑)。法律賦予律師這樣的職責,就是為了能夠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人權、以此來保障法律裁決的公正。 ·還有些缺乏必要的前置條件,如指使作偽證、賄買警察; 這是典型的「先扣帽子,再批判」的思維。是不是偽證,這首先要經過龔案的依法判決才能具備前置條件。龔案尚未審理,所有證據都未有出示,更未認定真偽,何來的「偽證」之說?
例二:所有證據均為證人「口供」 對這些證人的「口供」,8名證人無一人到庭對質。且8名證人,除龔妻在外就醫外,7人均在警方控制之下。如此情形下的「證言」,可信度有幾分?讀者自己衡量!
例三:法庭拒絕李庄辯護人辯認證據 整個30日的開庭中,檢方出示了99份證據,而李庄辯護人開庭前只拿到15份的所謂「主要證據」。 庭審過程中,當辯護人提出對檢方宣讀的,李庄助理律師馬曉軍的證言,以及重慶律師吳家友的證言,進行當庭辯認的要求,全部被法庭拒絕。 拋開8名證人無一人出庭的問題不談,單就馬曉軍和吳家友的證言的辯認遭拒,此兩份證據即無採納的合法性!(註:按照法律規定,沒有在法庭上得到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例四:檢方所列未對龔刑訊逼供的證據自相矛盾 檢方最後提交的一組由偵查龔剛模案的「6·3專案組」幹警的證言證據表明:「龔剛模身體健康,未發現體表有外傷。」,「看守民警則稱看守所里有熱水、空調,犯罪嫌疑人『想洗澡就洗澡』」,「一日三餐跟民警吃的一個樣」,「每天白天審7個小時,晚上休息。」 而根據重慶法醫驗傷所的12月29日作出的《法醫臨床學鑒定書》(重法[2009]臨鑒12字第5926號)報告顯示: 龔自訴:近期未受損傷,雙手曾戴過手銬。 檢見:左腕關節橈側有一1.5×0.5CM色素沉著區,其中有1.3×0.1CM色素減退區。左腕關節尺側有一1×0.5CM色素沉著區。 分析為:龔剛模左腕部色素沉著、減退區系皮膚擦傷(為鈍性物體所致,如手銬、鈍性物體碰撞等)癒合後遺留。 結論為:龔剛模左腕部色素沉著、減退區系鈍性物體所致擦傷後遺留。 ——檢方所謂,龔「體表無外傷」與事實不符。 同時龔的訊問筆錄上記錄的時間都是凌晨5點多的,或是凌晨2點多。 ——「晚上不審」的說法又難自圓其說。
例五:法庭對檢方指控全部認定,對辯方請求基本駁回 這種完全一邊倒的現象,在刑事案件的審判中,哪怕就是在重慶打黑的案件中,也應該是屬於比較少見的。
例六:庭審不準對外公開——是准在害怕什麼? 在12月30日李案的庭審中,當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審判長突然要求法警檢查李庄的兩位辯護律師的電腦。檢查其是否有錄音、錄像裝置。而此前,李庄的辯護律師曾向法院申請,要求網路直播李庄案開庭的全過程,遭到拒絕。 一個並不涉及核心機密的刑事案件,不準錄音、錄像,誰在害怕?又害怕什麼?!
例七:公訴人竟然在最後扯出「與案情無關」的嫖娼一事! 在庭審最後十分鐘,公訴人突然曝料:李庄來重慶享受免費嫖宿。 可以明確的說,這一指責,既沒有相關證據,又顯然是一個「與案情無關」的跑題扯談。檢方的這一「曝料」,除了又能掀起部分媒體和百姓的「道德聲討」、「搞臭名聲」外,沒有絲毫的法律意義。相反只能說明檢察機關的「不專業」和低素質,形如市井小民的謾罵攻擊。
從整個庭審的諸多細節上看,公檢法機關的「霸道」做法是比較不妥當、不成熟和不專業的: ·只有口供沒有物證(李庄會見龔剛模的錄音錄像,公檢方先稱有,後稱無); ·證人都在警方的控制以下,已無人身自由。且證人都不出庭對質,均為口供筆錄。證據採信度極低; ·部分證據竟然不允許辯方當庭辯識確認; ·檢方的大部分證據庭前都不給辯方交換; ·起訴罪名多有瑕疵; ·法官拒絕辯方的請求,法庭辯論嚴重袒護檢方; ·檢方證據自相矛盾; ·不允許公開庭審影音資料; ·檢方提出極不專業的亂扯既與案情無關,又無真憑實證的嫖宿指責; …… 這不禁讓人生疑:如果本案真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那檢方舉證何必如何疑點重重?而法庭又何必如何心虛似的偏袒一方呢? 這就更顯得事實真相十分蹊蹺了! ——事實真相無非兩種,而檢方如此不成熟的做法,都會從法理與情理上失去正義: 1、李庄犯罪事實確系存在,但鑒於「霸道」的審判,難以服眾——不得分; 2、李庄犯罪事實根本無中生有,那公檢法更是「錯上加錯」——倒扣分!
置疑三、輿論報道的嚴重導向,有失公允、難經推敲 在李被正式批捕不到24小時,《中國青年報》就以「獨家報道、核心調查」的《重慶打黑曝「律師造假門」近20人被捕》為題,全文共4591字,長篇報道了李庄案的「詳實內情」。 從時間判斷,李庄是12月12日下午在北京被採取強制措施,第二天被批捕,第三天中青報就發出了如此「詳實」的報道。媒體效率驚人,實在「快」的讓人難以相信。 同時,其文通篇所用的字眼也是極具引導性、渲染性的,如:「律師造假」,「貪婪律師」,「一手『撈人』一手『撈錢』」,「李庄之流」,「有恃無恐、仗恃關係」…… 其語氣如法庭定罪般的肯定和堅決,如:「調查組現已查明:……」,「律師何以知法犯法」,「企圖以金錢開道,利誘政法部門的個別幹警」……
同時,仔細對照相關的其它新聞稿不難發現,這些消息、甚至用詞造語的來源幾乎全部是重慶政法系統。這明顯就有失新聞報道的「基本平衡」了。 而迄今為止(已開庭並一審宣判了),尚未有任何記者可以直接採訪到這位被控的「黑律師」李庄本人! ——這就不免讓人生疑,重慶公檢法系統究竟又要想隱瞞什麼呢?
這樣的輿論宣傳,對於百姓的「感情」影響力是相當大的。中國百姓深惡黑惡勢力,同時又重視對人品和道德上的評價。首先將李庄置於「為十餘名職務犯罪和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了無罪辯護,並使他們得到了無罪釋放」,這樣一個世俗道義上的對立面。這豈不是又回到了那個煽動群眾,「亂扣帽子」、「搞臭名聲」、「群眾批判」的文革作風上來了嘛? ——這種完全「不平衡」,且有煽動群眾感情之嫌的宣傳報道,究竟可以經的起多長時間的真實性推敲呢?
貳、思考:究竟是誰和誰的戰爭?
沸沸揚揚的李庄案,吸引著眾多百姓的關注。其案件本身最核心的焦點在哪裡?這是一場誰和誰的戰爭?這是值得我們去認真思考的。
思考一、滋養壯大黑惡勢力的是「黑律師」還是「黑權力」?
李庄案自曝光以來,面對眾多媒體一個口徑的報道「黑律師」,百姓無不大力聲討、置疑律師的行業。甚至李庄案的公允與否已經不再重要了——只因為其「是為黑惡勢力做律師」,所以冤不冤都無所謂——如此的想法,其實是絕對的愚昧和髮指的。 對於黑社會性質團伙及其它惡勢力,若指望一勞永逸的消滅它,是不現實的。相較於一時的打擊和懲治風暴,更有意義的是建立預防和抑制黑社會滋養、壯大的長效機制。 而在這個命題中,認清黑惡勢力生長的土壤則尤為關鍵! 從此時的重慶打黑風暴揭出的案件中,不難發現。所有的黑社會性質團伙,均有著警界、政界的保護傘支持。正是這些不受監督的「黑權力」,才縱容、包庇出了一個個的黑團伙,惡霸一方。並不是所謂「黑律師」支持了「黑社會」。 而正所謂「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群眾監督太虛、輿論監督太弱」。要想抑制「黑權力」這一土壤的,唯一的途徑只能是建立和完善民主與法治的司法環境。而在民主與法治的司法環境中,律師就是此中重要的一環。
按現代法治觀念通俗的說,檢察院、律師、法院,這三方在司法審判中構成了一個等邊三角形。律師和檢察官的控辯較量,保障了法官判決的合法公正。 這三方力量的平衡關係一旦打破,法則不存,冤假錯案不可避免,此為造成冤假錯案發生的一個根本肇因。
事實上,李庄本人究竟是不是「黑律師」,李庄案究竟是有罪或是無罪,其實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對辦案中的辯護律師拒捕審判,是否合法?公權力是否可以在司法操作中,「打壓律師的辯護權力」、打破司法力量的平衡關係?是否可以以政令任務之嫌的「想抓誰就抓誰」、「想判誰就判誰」,連律師的基本權利也能無視? ——這其實關係到的並不是所謂「十幾萬律師的安全感」,而是整個中國司法環境的力量平衡,以及今後案件處理的操作模式走向。思考二、李庄案,是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爭執嘛?
李庄案事發以來,部分法學界人士都表示:李庄案的關鍵是,我們法律追求的是實體公正還是程序公正。 對此觀點,筆者並不完全贊同。 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這是關於審判原則的命題。放到現實中的李庄案上,首要的根本不是審判上的公正取向——而是法院能否「獨立審判」、「依法審判」。 這也是關係到中國依法治國進程的核心問題。所謂的實體公正或是程序公正,只有在「獨立審判」、「依法辦案」的前提條件下,才可能談的到。 長期以來,中國法律界一直流傳著這樣的說法:「公安是做飯的、檢察院是端飯的、法院是吃飯的」。其意是指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很強勢,而法院很弱勢。公安和檢察機關將案件辦成什麼樣,法院往往就做出什麼樣的判決。 李庄案從批捕到一審判決,不到一個月時間。同時有關方面多次表示「要把案件辦成鐵案」。以如此的司法環境,我們談何審判上的「實體公正」或是「程序公正」呢?我們又何能不懷疑此中存在著「冤假錯案」之嫌呢?思考三、李庄案,是窮人和富人、好人與壞人不平等?
自李庄案事發之後,尤其是《中國青年報》那份「著名」的「宣傳稿」似的文章報道以來。社會大力聲討李庄的聲音不少。許多觀點談到:「『黑老大』有錢花150萬請律師,而廣大百姓則沒有可能……(所以要聲討李庄)」;「這些律師,因為黑惡勢力可以出高價就為其做輕罪辯護(所以要聲討李庄)」,等等類似表示屢見不鮮。 甚至有網友留言:「你們口口聲聲說為了法律的正確實施,為了社會的公平正義。請問,絕大多數受害人是誰,是不是那些無權、無錢、無勢的平民百姓。如果他們受到公權力的侵害,他們能拿得出幾十萬幾百萬給你們嗎?」 似乎有錢和無錢、窮人和富人、好人與壞人成了李庄的又一個焦點了。 理性的說,這樣的觀點完全是法律意識上的極度幼稚!
李庄案的關鍵在於:司法審判的獨立公正與否?在於司法環境的健康與虛偽脆弱與否?這是檢驗我們依法治國究竟走到了哪一步的重大「考試」。而依法治國之路能否健康的走下去,這對每一個國民來說,都是同樣平等的,是不分窮人與富人的。 無論是窮人還是富人、好人還是壞人,都生活在同樣的一個司法環境這下。這個環境的優劣與否,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權保障和基本權利。 任何一個有良知的公民,都會對黑惡勢力和社會中不公平的貧富懸殊特彆氣憤,「打黑」自然是大快人心之事。但我們絕不能因為對貧富分化的情緒和態度,就發泄到司法的案件上來。造成冤假錯案絕大多數受害人是平民百姓的根源,並不是「黑律師」,而是「黑權力」。不能因為百姓請不起大律師,那麼大律師涉案就可以不依法審理。如果公權力在司法領域連律師權利也可以任意侵佔,那社會的司法環境將會變的更差。 ——損害了公正的司法環境,吃虧的只能是全體的百姓。不要忘記,現實社會中有錢人總是能比平民百姓多少更有點「特權」的——也就是說,司法環境越差,窮人只能越倒霉!思考四、李庄案,是「人民滿意」還是「官僚滿意」?
曾幾何日開始,我們的司法審判被加上了要求關注「人民滿意」的政治要求。 這一政治要求的初衷,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這是因為當前我們的社會中貧富差距問題、不公平競爭等問題越來越嚴重,司法不公對普通百姓的基本權利的侵害也時常發生。 但是,以司法實踐下來的事實結果來看,筆者不得不坦率的說一句: 所謂「人民滿意」,其實多半只是「官僚滿意」、「公權力滿意」,已經失掉了「人民滿意」的本意! 以李庄案為例:當李庄被批捕不到24小時,以「律師造假門」、「黑律師」等為標題和主調的輿論報道,便鋪天蓋地的佔領了眾多媒體。「媒體判決」、「媒體定罪」即以顯現。而李庄從被抓到宣判已近一個月時間了,卻不能接受任何記者的直接採訪(註:而直接涉黑的龔剛模等「黑老大」,都尚能接受媒體的訪問)。 從話語權上,公權力機關就已經顯示出了絕對的優勢! 那麼在這樣的一個宣傳、渲染之下,加之公權力機關的「宣傳稿」,從戰術上又大打「打黑除惡」這樣一個「正義牌」。請問,「人民滿意」的價值取向會是什麼呢? 而類似的「戰術」,其實在我們的司法實踐中,早已屢見不鮮、不足為奇了。這樣的「人民滿意」,極端的結果就是文革時期的「多數人暴政」。 ——所以,以筆者個人淺見,這個「人民滿意」其實多半只能說成是「官僚滿意」、「公權力和強權的滿意」而以!
客觀的說,李庄是不是「黑律師」?李庄案的審判是不是實體公正或是程序公正?李庄案反映的是不是窮人與富人的不平等?李庄案的審判結果是不是要「人民滿意」?這些都不是「李案」的關鍵與焦點核心。 李庄案之「結」,根本在於: 我們有沒有一個不受公權力干擾的、獨立的司法環境。我們未來的依法治國之路能否突破幾千年來「官僚定性」、「強權辦案」的老路?或是以此為標誌,邁向民主與法治更廣闊的道路。 公權力機關直接抓辦律師,以行政要求「辦成鐵案」,此司法操作的思維模式,關係到的並不是「十幾萬律師的安全感」,而是每一位國民今後對於民主與法治是否有安全感。 ——這,其實是一場「權大於法」還是「法高於權」的觀念戰爭!
叄、引申:食「毒樹之果」則無依法治國可言
「毒樹之果」原則源於美國,是美國法院在八十多年的刑事司法審判中逐步總結的證據規則之一,並為當今世界上多數國家司法領域所採用。「毒樹之果」意指「根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所獲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並獲得的第二手證據(派生性證據)」。 通俗地說就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是「毒樹」,「樹」有毒則其結出的「果實」也是有毒的,故該「果實」也不能吃用。 這是關於刑事案件中,非法證據必須強制排除的原則的一個形象論述。 「毒樹之果」原則的意義在於:強制性的排除掉非法證據的可采性,便使刑訊逼供者最終無法從刑訊逼供中獲益,從而使其不得不放棄實施刑訊逼供的意圖。這體現了保障人權的觀念、正當程序觀念和權力制約觀念的基本思想。
其實,我們司法界對於「毒樹之果」原則的態度早已經逐步明確,也已經從立法或司法解釋中有所體現。在最新出台的,最高檢《死刑案件審查、運用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文件中,便首次規範了死刑案件的證據審查運用標準,規定刑訊逼供所取得的證據不被採納。 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自古以來一直有著刑訊逼供的傳統。現行憲法和法律雖明確禁止非法取證行為,但完整、系統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卻一直未有建立。比如,《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但對採取上述方法收集到的證據的效力,法律卻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也正是這樣的法律現狀和長期以來形成的辦案習慣,才會助長了公安機關在偵辦過程中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侵犯犯罪嫌疑人權利行為的發生。再加上諸如「行政命令」、「限期破案」等官僚習慣的存在,刑訊逼供現象屢禁不止,由此造成的冤假錯案便是比比皆是。
比如著名的杜培武案:杜培武原系昆明市公安局幹警,其妻子王曉湘與雲南省萬林縣公安局副局長王俊波有染。1998年4月,杜妻與王俊波在汽車中雙雙被槍殺。杜培武涉嫌故意殺人被捕。在上級要求「限期破案」的壓力下,公安機關對杜培武採用了諸如吊打、罰跪、電警棍擊打等多種刑訊手段以逼取其口供,直至杜屈打成招,承認了「殺人」的犯罪「事實」。之後杜一審被判死刑,二審改判死緩。直到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獲另一起特大黑社會性質團伙。案犯供述,1998年的王曉湘、王俊波被害案是楊天勇(亦曾系警察)等人所為,至此才證明杜培武無辜受冤。而杜經司法鑒定為:刑訊逼供導致杜培武雙手腕外傷、雙額葉輕度腦萎縮。
其它諸如警察擅自篡改、偽造口供筆錄等違法辦案行為,在行內也都是不爭的常見現象。
在此次李庄案中,「黑老大」龔剛模戲劇性的反咬律師;檢方所有證據均為證人口供;8位證人有7人在警方控制下。那麼,筆者不禁要問:檢方所出具的這99份證言當中,是否就有被刑訊逼供,或是威脅、欺騙、引誘出的「毒樹」或是「毒樹之果」呢? ——李庄案,實際也是中國法治進程中的一次大考!
肆、結語
雖然李庄案的是非正義,最終要取決於法院的終審判決。但案件過程中的種種疑點不得不讓筆者對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機關的執業操守產生極大的誠信置疑。如此的審判,給百姓的感覺完全是一種以公權力來壓制司法程序的強權邏輯,法院審判無非是「走過場」而以。 說的好聽一點,這叫法律環境還有待繼續進步。說的不好聽,則是典型的「以」法治國,而不是依法治國。 此整個事件中,公檢法系統超神速的效率——平時若能多點這樣的作風,社會豈不更加太平了?——媒體不平衡的引導性的宣傳報道,似乎多有數十年前「運動模式」之嫌。 反觀事件的前前後後不難感覺,此案最終結果的代表意義,無疑將會決定整個司法界律、檢、法平衡結構之未來走向;對今後司法審判的指導意義和操作模式,影響深遠;亦會對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美好願景,產生深層次的無形作用。
這不禁讓筆者想起了遼寧省之前的另一件「打黑」故事: 《法制日報》2008年6月12日報道:「在奧運會召開前,全省各市公安機關必須打掉一個以上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各縣(市)、區公安機關必須打掉五個以上惡勢力犯罪團伙。」遼寧省公安廳在近日召開的全省「打黑辦」主任會議上,與各市簽訂了這一「警令狀」。 遼寧省在奧運前的這個「下指標打黑」曾一度被廣泛報道和爭議,筆者這裡不再多評。引述一段《廣州日報》此前對此事件的評論,供讀者參考: 如果公安機關不知道當地有多少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和惡勢力犯罪團伙,那現在的指標是如何定出來的?如果知道了不去打擊,反而將其「養大」,等到其形成一定規模之後,才在特定的時間內去打擊,那老百姓以前所受的苦誰來負責?況且黑社會組織也不是愚蠢之輩,他們也不會明知道公安機關來打擊,還要坐以待斃。這樣的「打黑」,究竟是為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還為了應景和完成指標? 定指標「打黑」,說到底是一種懶政,更是政績思維的結果。集中式打擊,誇耀式請功。可對於老百姓來說,安全感卻是越來越低。這種指標式思維下的「打黑」,恐怕就是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始終打不掉的重要原因吧。
依法治國之路,任重而道遠,同志仍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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