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馬官員多數「蓄養情婦」 權色交易算不算犯法?

  權色交易算不算犯法?隨著越來越多因貪腐而落馬下台的中國高官被爆出「蓄養情婦」的醜聞,性賄賂是否入罪的課題再度引起輿論界討論。支持者指出,權色交易已成為社會公害,有必要立法制裁;但法律專家則稱所謂的「性賄賂」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容易混淆隱私、私德與法律的界線。

  也有觀察人士指出,更大的問題是中國現行法律和社會觀念中對「賄賂」的定位過於狹隘,所謂「賄賂」被限定為「財物」。而從「性賄賂罪」的討論被提出,顯示中國傳統的「賄賂」觀,正引起思考。

  隨著中國社會變得富裕,官員調動資源能力的提高,中共高幹和政府高官包養情婦,日益成為凸出的吏治問題。

  據中國媒體報道,「性賄賂」已成為普遍的行賄手段,並且呈現蔓延擴大之勢。這這一背景下,有部分民眾甚至人大代表認為,有必要立法限制「性賄賂」。

  統計顯示,近年落馬的廳局級以上的官員,70%存在婚外情和包養情婦的問題。另有報道稱,在2005年的一次研討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趙登舉做出驚人揭露:最高人民檢察院查辦的省部級幹部大案中,幾乎人人有情婦。

  中央政府今年6月掀開雷厲風行的反腐風暴,被懲治的地方大員和中央高官不少被證實或傳出生活腐敗墮落的醜聞。

  據了解,在一些離中央較遠的省市,甚至有官員充當情婦及其家人橫行霸道的後台靠山。然而,由於中國法律將「賄賂」與「財物」相聯接,相關官員被揭發後往往處以黨紀政紀,不一定牽涉到國法。

  支持制定「性賄賂罪」的人士並指出,權色交易的本質符合賄賂罪的特徵。何況「性賄賂」有多次性和持續性的特徵,對社會造成的多次性危害,這都是立法給予制裁的充足的理由。

法學專家:承認性賄賂有弊端

  上述觀點遭到多名法學專家的反駁。

  據《法制早報》報道,在承認性賄賂對社會有著巨大危害的基礎上,中國法學界一批學者們及一些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認為,性賄賂應該道德規範予以調整,將刑法的觸角伸入到道德領域中去,有侵犯人權和隱私權之嫌。

  學者們也指出,瀆職罪中所包括的「徇私舞弊」「徇情」等情節,已足以懲戒有關官員。

  該報引述中國人民大學學院院務委員會委員、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高銘暄的觀點說,漢語中的「賄賂」二字都是「貝」字旁,即指貨幣。所以「性賄賂」只能附屬於財物賄賂,以此說明犯罪嫌疑人生活的腐化程度,不宜另設「性賄賂罪」。

  事實上,這一場有關「性賄賂」是否入罪的討論,核心在於中國法律與社會對「賄賂」的概念問題。

  在上周於北京舉行的國際反貪大會上,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姜偉發言時就指出,中國有必要修改和擴大對「賄賂」的定位。

  姜偉指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將「賄賂」的內容被規定為「不正當好處」。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好處的行為是與其職務行為相關的,就構成受賄犯罪。

  而根據中國刑法對受賄罪的規定,「賄賂」專指「財物」。構成賄賂的條件,還包括「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姜偉說,中國的規定與國際公約不能對接,而且也造成司法部門在認定「灰色收入」的法律性質時感到困惑。

  他提出,免費提供勞務、裝修住房、提供住房使用權、出國出境旅遊,都屬於財產性利益。即便是安排出國留學、提供性服務等非財產性利益,有的也可以直接以金錢計算其價值,所以不能因利益形式的不同而決定其是「賄賂」與否的性質。  至今,這場辯論仍在雙方各持異見的階段。

  據觀察,中國是個人情社會,普通民眾到不同機關辦事,習慣於建立人情,然後要求「通融」、「給予方便」。只要沒有接受財物,法律難界定其賄賂性質,人們心理上更不認為是貪污。除了法律問題外,群眾傳統觀念的修正,更是中國建立廉潔社會極需要衝破的困境。

國際上對「賄賂」的定義

  各國法律中,對「行賄」和「賄賂」的相關定義:

  日本的《刑法》第197條規定,能夠滿足人類需要的一切利益,包括財物、藝妓表演、性服務等等,都可成為賄賂。

  根據新加坡法規,提供官職、職業機會,給予其他幫助、袒護和各種好處等等,都屬於賄賂範圍。

  美國《刑法》、《反歧視法》就明確規定「如果官員接受了女性當事人的性服務,不論他是否濫用權力給予回報,至少他再也不能擔任政府公務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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