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鑾齋:群眾為什麼支持極權主義政權

原題:如何認識憲政討論中納粹上台與現代民主的關係?

  學界很早即以納粹黨和希特勒上台為典型事例論證一般民主的弊端,認為納粹黨和希特勒正是通過民主程序合法地竊取了國家權力,造成了專制主義和軍國主義專政,扼殺了自由,並釀成了人類歷史上的空前災難。迄今為止,這一結論經過近百年的轉引,已經基本上成為中外學術界的共識。而納粹上台的事例也已相應成為詬病、批判民主的重型炮彈,並在客觀上形成了評價和研究民主政治的思維定勢,似乎一提這一事例,民主就意味著貶義。本文擬對傳統觀點予以評析,找出問題的癥結,闡明筆者的觀點,並就憲政史研究的方法和注意事項等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論點評析

  本文使用「一般民主」的概念,意在強調民主政治的健全性,各國民主的一般性,強調和區別20世紀二三十年代德國民主的不健全或有限性,而由於同「現代民主」的概念在內涵和外延上都比較吻合,所以也用以指代當前憲政討論中的民主。

  以納粹黨和希特勒上台為典型事例論證一般民主的著述很多,這裡僅舉幾例以引出我們的話題。這些例子可分兩類,一類是明確引證的著述。這類著述在國外國內學術界皆多有所見。在國外,漢娜·阿倫特的《極權主義的起源》很具代表性。該書初版於1951年,是最早反思納粹現象並獲重大影響的經典著作之一。就全書而論,作者並沒有集中或正面論述納粹黨和希特勒通過民主程序上台的歷史現象,儘管如此,從書的字裡行間仍然能夠看到作者關於這一問題的基本論點。她說:「根據服從大多人意志的定則,希特勒崛起掌權是合法的。」這裡所謂「服從大多數人意志」,即指民主表決的原則和結果,作者將這種原則稱為「定則」。也就是說,通過民主程序,希特勒登上了政治舞台並掌握了國家最高權力。由此不難發現,在作者的深層意識里:是民主程序造成了納粹黨和希特勒的上台,書中頻頻提及「群眾」一詞,並廣泛論述了群眾在政治運動中的行為和表現:「毫無疑問,極權主義政府及其令人無法容忍的公開罪行是由群眾支持的。……十分明顯,群眾對極權主義的支持既非出於無知,亦非洗腦的結果」;「在那些群眾為了某些原因渴望政治組織的地方,極權主義運動就可能產生。…群眾這個術語只用於人民。…他們潛在地生存於每一個國家,由大量中立的、政治上無動於衷的、從不參加政黨、幾乎不參加民意測驗的大多數構成」;「極權主義運動在群眾中的成功,意味著對一般民主統治的國家,尤其是歐洲民主國家和政黨制度兩種幻想的終結』;「關於群眾行為和群眾心理的全部研究文獻,都顯示和傳播了人們從占代以來就很熟悉的關於民主與專政、暴民統治和暴君統治之問密切關係的睿見」……。在這裡,「群眾』構成了民主的代名詞。而通過作者以群眾指代民主,我們更清楚地了解了作者的現代民主造成了納粹上台的基本論點。在國內,這類引證更加明確。楊玉生說:「特別是,納粹黨通過現代民主制的程序在德國合法地獲取政權,摧毀自由制度的事實,使自由主義者進一步認識到,現代民主思想將多數人的意志看作是至高無上之權利源泉的傾向,對個人自由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到這裡,作者首先認定納粹通過現代民主程序合法地獲得政權和摧毀自由制度是無可置疑的史實,繼而將這一事例推及一般,論證民主政治的弊端。黃基泉說:「那些認為民主制的權能無限,民主制在任何時候都支持多數人的一切要求的人,正在為民主制掘築墳墓。或許20世紀30年代經由民主程序而執政的德國納粹政權就是這樣一則顯例。在這裡,作者將民主政治的弊端由一般推及納粹通過民主程序獲得國家權力的具體事例,在本質上與前者無異,也將納粹上台視為可以論證一般民主弊端的典型事例。

  一類是表面上沒有而實際上作了引證的著述。如哈耶克在《通向奴役之路》大量涉及和討論了德國20世紀一二十年代的民主制度,意在論證民主政治與納粹主義、社會主義、共產主義、極權主義、自由主義的關係。雖然關於民主程序與納粹上台的關係論述不夠集中明確,但論證中顯然包含了這樣一層意思,即納粹通過民主程序竊得國家權力,形成了納粹主義和極權主義。另在《自由憲章》中也多處暗含了民主制度導致納粹上台的事例。這就不僅將民主制度與納粹主義和極權主義聯繫在一起,而目認定了民主程序與納粹主義和極權主義之間的必然因果關係。再如,美國學者薩托利說:「不應忘記,論述群眾人和群眾社會的早期政治文獻一奧爾特加、曼海姆、雅斯貝爾斯、直到漢娜·阿倫特一反映了法西斯黨和此後納粹黨『民主』奪權所造成的震驚。」可知,奧爾特加、曼海姆、雅斯貝爾斯、漢娜·阿倫特等不僅是早期論述群眾人和群眾社會的學者,而目是較早論及納粹通過民主程序上台的學者,薩托利顯然接受了這些學者關於民主程序造成納粹上台的史實及觀點。

  除了以上兩類,還有許多著述雖沒有引征這一事例或直接觸及這一話題,實際上也認為納粹上台乃是民主制度造成的結果,只不過因為引者己多,目為了節省文字,而將本該引征的材料隱去罷了,這在這些著述的上下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到。

  問題在於,怎樣認識納粹歷史才能做到客觀公正?民主程序造成納粹上台的結論是否符合歷史實際?由20世紀一二十年代德國特定民主推及一般民主並藉以論證一般民主的弊端,這在學理上能否成立?稍加揣摩便可以發現,「納粹通過民主程序上台」的結論其實是包含了以下預設:

  1.上台前的納粹不是民主黨派;

  2.上台前的納粹等同於二戰間的納粹;

  3.選民背離魏瑪就是背離共和;

  4.魏瑪共和國實行一般的、健全的民主;

  下面對這些預設依次作出分析。

  1.納粹上台與魏瑪下台不是同一個問題,或者說不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因為參與競選的不僅僅是魏瑪黨人和納粹黨人,選民不是在非此即彼的關係中作出選擇。而納粹所以獲得成功,是因為得到了更多選民的擁戴。這時的納粹還只是眾多黨派中的一個,因此從性質上說,應該是一個民主黨派,既大體上遵守民主規則參與競選,組閣後也沒有改變共和政治性質,而目,人民選舉是在共和政治框架內進行,因此與其他黨派沒有什麼不同。如果認為其他黨派屬於民主黨派,那就沒有理由認定納粹不是民主黨派。或認為,1933年之前,納粹已有衝鋒隊的暴行、啤酒館的劣跡、國會縱火案的騙局等等,殺人本相已有一定暴露。但儘管如此,終究不同於1933年之後獨攬大權、實施獨裁、塗炭生靈的納粹,也遠沒有那樣罪惡昭彰和臭名昭著。恰恰相反,通過不遺餘力的宣傳,這時的納粹更贏得了民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過去以及當時的一些惡劣影響。而通過宣傳達到競選目的是現代資本卞義兩黨或多黨政治的一般現象。所以在1933年大選之際,納粹名聲很大,威信很高,否則便不會以高票當選。而如後文所論,由納粹產生、上台,到獨掌大權、實施獨裁的雖不過短短几年的演變歷程中,還有很多偶然因素促使其向1933年後特別是戰時的納粹演變。由此可見,所謂上台前的納粹不是民主黨派的預設不符合歷史實際。忽略了這些,對於客觀認識納粹上台的歷史現象,特別是對於認識現代民主制度都是無益的。

  2. 1933年大選前的納粹既然是民主黨派,而選民選擇作為民主黨派的納粹黨也沒有不對,那麼,問題的癥結又出在哪兒?二戰之後,納粹幾乎成了滅絕人性的代名詞。一提納粹,人們往往馬上聯想到血流成河的一戰戰場和屍骨如山的納粹集中營,於是,在情感支配下,歷史主義原則在不知不覺中遺失了。而這一旦形成定例,即便是最理性最冷靜的析學家也不能不受其左右。如果說上述現象是在感情驅迫下,即基本是在非理性的情況下發生的,那麼,下面的現象則是在理性的作用下出現的。問題是理性的結果並不總是正確的。對於事物的演變,人們有時很難據以預測它的結果。而一旦結果出現,又常常樂於據以分析它們的初始性質。這種分析,由於過分依賴結果而向前推導卻往往忽略了它的初始條件,以致事物的初始也具有了結果的性質。對納粹的認識也經歷了這樣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從希特勒上台前後即己開始,但真正獲得完整認識或定論則是在一戰結束之後的一段時問。因為此前,歷史學家還難以看到納粹和一戰的完整檔案資料,因而還不能作出正確判斷。而完整的概念只能在這些檔案得到一定公布、相當數量的研究成果問世之後。於是,在獲得了納粹是殺人魔土的概念之後,學術界便按思維習慣向前推導:既然納粹本性如此,處在發展中的納粹肯定也沒有兩樣,而就是這樣一個人一個黨,竟然被選民推上了權力的峰巔。不難發現,這種推導雖然表現為理性的形式,卻是在理性薄弱或缺乏自覺的狀態下進行的。試想,假如我們生活在那個時代、那樣的環境,誰又能保證不去投納粹的票呢?以上兩點,雖然認識過程不同,結果卻很相似,那就是都因為背離了歷史主義原則而將戰時或戰後的納粹移位於大選之前,從而發生了時問錯位。

  但是,同一事物處在同一演變過程的不同階段一般具有不同表現和性質,這正是哲學意義上量變與質變的關係。處在量變階段僅僅意味著量的積累,甚至不排除量的削減,而事物的性質一般不會發生變化。納粹的例了也一樣,如果將納粹歷史粗略劃分為早期、中期和晚期兒個階段,則早期和中期必不同於晚期。早期的納粹並非一開始就罪惡昭彰,即使在中期,也總要搞一點「善舉」,因為僅靠弄虛作假終究不會贏得民心。同時,選民的認識也一般隨納粹的演變而呈現階段性特徵,這在後文將展開論述。而由於選民是在彼時彼地選擇了納粹,如果設身處地地考察當時的背景,體認選民的要求和願望,我們便不會認為他們的選擇沒有道理或不具合理性。雖然學術界茫然無覺,通行的觀點的確是將二戰之後業己變為殺人魔鬼的納粹形象移位於一戰之前,從而取代了這時納粹的真實形象。但事實是,選民所選是二戰之前的納粹,而不是二戰期間更不是二戰之後的納粹。作為歷史的評判人,我們應當像陳寅咯先生所說的那樣,「必須具備藝術家欣賞占代繪畫雕刻之眼光及精神……,對歷史對象做到真正了解。「所謂真了解者,必須神遊冥想,與立說之古人,處於同一境界,而對於其持論所以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詣,表一種同情,始能批評其學說之是非得失,而無隔閡膚廓之論。陳先生所論是中國古代哲學家,但其中道理對二戰史研究無疑是適用的。所以,只有置身於二戰之前德國政治、經濟、軍事和文化的複雜關係中,與競選黨派和選民「神遊」交往,體驗大選活動,才能接近於做到對這時德國的真實了解。如果這樣,我們很可能不會以納粹上台來證明民主政治的弊端。而且如後文所論,即使貢斯當、托克維爾、哈耶克等大思想家,也難免投票支持納粹了。

  3.選民遺棄魏瑪並非意味著背離共和。在20世紀一二十年代德國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是魏瑪政權締造了共和制度,而共和壽命又如此短暫,幾與魏瑪政權共始終,以致迷惑了人們的視線,誤以為魏瑪政權即等同於共和制度。事實上,魏瑪是魏瑪,共和是共和,即使兩者壽命等長,也不能視為同一個概念。所以要辯論,這一預設,首先應區分魏瑪政權和共和制度兩個概念的不同。魏瑪只是一個政權、一屆政府,而共和則是一種制度、一種政體。從一般意義上說,制度一旦確立,政權,即使是制度的締造者,也須相應成為制度的貫徹或執行者,受制度的決定和制約,按照憲法制定實施反映或體現共和性質的路線、方針、政策。所以兩者的關係是後者決定前者。而從時間上說,魏瑪只是這時共和歷史的一個階段。魏瑪下台後,共和制度不僅沒有終結,而目仍在運行。其次,如上所論,人民選舉是在共和政治的框架內進行的,而納粹不僅大體上遵守民主規則參與競選,而目作為民主黨派按魏瑪憲法原則競選成功後進行組閣,目組閣後也沒有立即改變共和政治的性質。由此可見,選民遺棄了魏瑪,卻沒有背離共和。既然如此,選民為什麼一定推舉魏瑪而不能選擇納粹呢?從這種意義上講,人們的選擇沒有不對。

  4.認為共和國實施一種一般的、健全的民主政治乃是一種錯誤認識。在我理解,前文引證的結論或觀點中即學術界藉以證明的民主,乃是一種一般的、健全的民主。而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德國的民主則是一種特殊的、殘缺的民主。以一種特殊的、殘缺的民主制度下發生的事例來驗證一種一般的、健全的民主制度,或將特殊的、殘缺的民主制度視為一般的、健全的民主制度,在邏輯上顯然難以成立。因為,在特殊的、殘缺的民主政治下發生的大量事件以及由這些事件引發的一系列後果,在一般的、健全的民主制下通常不會發生,或雖有發生但程度絕然不同,從而不會引起相關或相似的後果。這樣,將這類事件用來驗證健全民主政治的結果,也就必然引起理論混亂,讓人們誤以為在一般的、健全的民主政治之下也會發生相似的事件和後果。

  具體說來,德國民主政治是在非常條件下形成的一種特殊的或特定的民主政治。所謂「非常條件」,是指一戰的失敗,《凡爾賽和約》的簽訂和危害慘烈的經濟危機的接踵而至。這些條件錯綜交織,形成了融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民族等複雜關係於一體的罕見的歷史場景。在這種場景里,不僅魏瑪黨人無法扭轉局面,其他黨派如果處在執政黨的地位也同樣難以扭轉局面,這在學術界己有論及。而在世界歷史上,受命於危難之際的政府並不少見,但一般都能因臨危受命而贏得民心,進而獲得鞏固統治的政治資本。20世紀20年代前後的德國則不同,魏瑪政府非但沒有而目絕無可能化險阻為坦途、化腐朽為神奇,相反,這些條件卻成為共和制度難以負載的歷史包袱。而上文引證的論點所指,顯然是正常或普通條件下形成的民主政治。

  另外,由於奠基於根深蒂固的封建主義、專制主義、軍國主義和帝國主義諸文化之上,魏瑪共和國的民主又必定是一種極不健全的民主。顯而易見,如果這些文化不是如此根深蒂固,魏瑪黨人就不會頒發具有專制精神的《魏瑪憲法》,就不會授予總統以獨裁權力。而目,如果選民對議會政治不是如此淡漠無知,態度如此拒斥毀損,選民又如何選舉興矜堡任共和國總統?目總統、總理每每利用《魏瑪憲法》中反民主條款撇開議會而行使獨裁之權?反過來,如果民主政治比較健全,議會政治深入人心,選民還會選舉「效忠君主制」的興矜堡繼任共和國總統嗎?而共和國總統不是興矜堡其人,又有誰去任命希特勒任共和國總理呢?這都是在民主政治不健全的情況下發生的連鎖反應,或者可以乾脆說都是由封建主義、專制主義、軍國主義、帝國主義帶來的必然結果。這樣的材料怎麼能夠用來證明一般的、健全的民主政治的弊端呢?

  現在可以回答前面的問題了。傳統學術對納粹的認識存在時間錯位,有違歷史實際,缺乏客觀公允。由此而形成的民主程序造成納粹上台的結論同樣不符合實際。而由20世紀20年代德國特定民主推及一般民主並藉以論證一般民主的弊端,在學理上更難以成立。另外,民主程序造成納粹上台的結論事實上也將複雜的歷史問題簡單化了,它僅僅注意了事情的表象而忽視了問題的實質。這種簡單化在學術上或許只引起一些混亂,但在理論從而在實踐上,則難免招致禍患。因為問題的性質決定了這種理論與實踐的密切關係。不僅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都需要進行民主建設,即使歐美髮達國家也仍然需要對民主制度予以增進完善,以構建宏偉的憲政大廈。而要進行這樣的事業,便不能不需要理論指導。而如以這樣的理論進行指導,又如何建立起科學完善的憲政制度呢?民主政治的歷史作用既未弄清,又如何指導政治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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