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檔案:張先生
前不久,家住餘杭仁和花園村的張先生新房裝修,經人介紹在當地一家紅艷傢具店,定製了一款實木門。經挑選,張先生選中了店家推薦圖冊上的一個款式,兩扇對開的實木門,商家報價1800元。
張先生簽了訂購單並預交了1000元定金,約定門安裝完成後付清餘款800元。傢具店店主周女士很快派工人上門測量尺寸,並承諾一個月後來安裝。
一個月後,店方將做好的實木門送到了張先生家裡。然而在門快裝好時,張先生卻意外發現,實物門的樣式及門上標註的「牌子」與原圖冊並不一致。更令人咋舌的是,「門也變短了。」張先生說,新裝的實木門距離地面高出一大截,一個腳伸進去還綽綽有餘。拿來尺子測量後,他發現,門的尺寸比原定尺寸整整短了9厘米。張先生認為,一扇新門留一條這麼大的縫,影響美觀不說,還存在安全隱患,而且天熱的時候開空調,製冷效果也會受到影響。
張先生堅決不同意驗收,他要求傢具店按照原先挑選的款式和測量尺寸重做,可店家解釋稱,新的實木門的確與貨版同款,只是稍微有點差異。店家還表示,簽訂購單時,雙方都沒有肯定地表示,這扇門必須按照圖冊上的牌子定製。此外,店家一口咬定,定製款不能再次銷售,因此,不同意退換,並執意要求張先生付清餘款。
此後,張先生多次找該店理論,店家勉強同意便宜200元讓其「湊合著用」,對張先生提出的重做要求則不予理睬。
雙方互不相讓,張先生一怒之下,找到了仁和工商所尋求幫助。
時下,定製傢具憑著其個性化優勢,受到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青睞。然而,在關注獨特品位與風格的同時,很多人對一些潛在的缺陷並不了解,比如定製傢具過程中出現的尺寸偏差、偷梁換柱等問題。
辦案人員在調解時,張先生堅持認為,門是由紅艷傢具店店主親自派人上門測量定做的,如今尺寸小了,責任在店方,他要求店方按照約定牌子、款式、尺寸重新做門,或者退錢,並且要賠償他這幾天的誤工費。而周女士則認為,訂購單上雖有寫明款式和型號,但沒有註明具體牌子。
對於糾紛中最關鍵的尺寸問題,店家則以「時間太久了,單子早不見了」為由推脫。雙方各持己見,誰也不願意讓步。
辦案人員查看了訂購單,上面確實只註明了門的型號和價格,尺寸、牌子都沒有約定,也沒有雙方簽字確認,嚴格意義上不算是一份合同。張先生手上還有一張當時量尺寸時自己記錄的單子,上面也只有尺寸數據。
根據已有證據,辦案人員對這起投訴的判斷是,雙方都有過錯。
首先,張先生在訂購時太過大意,沒有和店方簽訂有效的合同。光看圖冊隨意指定,對於牌子、款式、尺寸等事項沒有約定成文,給了店方事後推卸責任的機會。
其次,店主在消費者選定圖冊上的款式後,沒有主動地將實物與圖冊上可能存在的差異作出事先聲明。另外,既然是店方上門測量尺寸而非消費者提供尺寸,那麼店方就應該對尺寸的缺陷承擔責任。
經協商,傢具店同意為張先生按照當初選定的木門款式、牌子,重新測量、定做實木門,並在約定日期內完成安裝並保修一年;張先生驗收通過後,必須將剩餘貨款800元交付給店方。
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在定製傢具類商品時,要貨比三家,購買時,一定要與商家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在條款中明確名稱、種類、款式、材質、數量、交貨方式、售後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