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民間借貸異化成血腥高利貸

經濟觀察報 錢瑾/文在正規金融供給依舊高度抑制的今天,合法的民間借貸遊走於法律的邊緣。

去年下半年上海警方偵破的案件中,一種名喚「套路貸」的高利貸模式開始浮出水面,其手法與去年沸沸揚揚的裸條(裸貸)、校園貸情況類似。受害人群體都有著明顯的特點,即上海本地的無業「遷二代」。

犯罪嫌疑人假冒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對外號稱低息無抵押信用貸款,精選文化程度低,家裡有拆遷房的上海戶籍年輕人進行放貸。首先,放貸公司與借款人簽訂兩份借款合同(陰陽合同),一份真實借款合同,約定相對合理的還款期限和本金利息;另一份高額借款合同,約定還款期限非常短(往往一個月)。借款時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但借條金額=實際借款本金+預先扣除的利息。其後,放貸公司故意失聯以致借款人無法按時還款,在高額借款合同約定的短期還款期過限後,以借款人違約進行催收。只要借款人出現無法還款情況,放貸公司即刻以合法形式將持有的借款人債權轉讓給另一家放貸公司(通過代為還款形式平賬)。同時強迫借款人簽訂一份金額、利息、期限更不合理的借款合同,層層轉讓後放款人最終還款額是首次借款本金的十數倍以上。最終,借款人無力償還,放貸公司以非法形式強迫借款人直系親屬通過簽訂《房屋買賣權委託公證書》、交出房產證形式,達到侵佔房產的目的。這樣的「套路貸」可能會成為下一個暴力催收的焦點領域。

應該注意到,民間借貸領域缺乏國家層面統一的立法規制。在民間借貸法律規制不斷衍變過程中,長期存在保護合法借貸和打擊非法融資兩條主線並行的情況,客觀上存在抑制合法民間借貸發展的現狀。實踐中,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民間借貸遊走於合法與非法之間,加之中國缺乏《公平債務催收法》,因此民間借貸常有異化成血腥高利貸的傾向。

當前,民間借貸領域尚未形成民事、行政、刑事相結合的綜合規制的法律模式。類似「套路貸」這種高利貸模式在公安機關以涉嫌虛假訴訟、敲詐勒索罪刑事打擊處理前,行政規制手段、民事司法救濟基本無效。當切割「套路貸」每個鏈條環節,其形式上基本合法。中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在法官自由裁量權相對有限的情況下,「套路貸」民事合同效力難以被否認,甚至會出現放貸公司債權得到合法確認的情況。由於缺乏相應行業主監管部門,行政介入更是難以實現。因此,如果借款人在刑事報案時被公安機關簡單視為經濟糾紛,那麼借款人及其家屬不僅僅是財產權甚至人身權、生命權也無法獲得法律保障。

筆者以為:要強化國家層面的頂層設計,加快出台統一的法律規制。從經濟學角度看,正規金融機構永遠不可能滿足所有的金融需求,合法民間借貸是對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2014年國務院曾下發的《關於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的意見》,其中雖然提及「要加強對民間借貸、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引導和規範」。但在國家層面出台統一的法律規制前,地方政府出台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將由於無上位法依據而缺乏法律效力,現實操作空間有限。建議儘快出台《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條例》。

筆者以為,制度供給要有前瞻性,對民間借貸領域在行政、民事、刑事方面要能有效銜接、相互統一。2015年最高院出台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領域具有直接的現實指導意義。但僅憑一部民事司法解釋無法滿足行政管理、刑事打擊的現實需求,特別應該關注暴力催收情況下,異化的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邊界何在,如何避免在適用「非法經營罪」時引發的罪行法定、刑事謙抑性等刑法基本原則的質疑。這些都需要在進一步強化立法的精細化。建議行政、民事以及刑事等方面要出台相互銜接,有效統一的具體配套制度。例如對低信用的小微企業及個人放貸的民間借貸機構在創新組織形式和服務形式方面給予鼓勵性政策,確立個人破產制度,對民間借貸領域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儘快明晰相關刑事司法解釋、加大刑事打擊力度等。

(作者供職於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穩定處,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與工作單位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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