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觀點集成之故意殺人篇(二)

十一、被害人有嚴重過錯,被告人同時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和其他酌定情節的,如何確定刑罰?【第58號】

被告人出於激憤殺人,又具有防衛性質,且被害人有嚴重過錯,故其殺人犯罪行為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案件應有所區別。案發後被告人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被害人有過錯,屬於酌定量刑情節,不應頂格判處十年有期徒刑,應酌情考慮。十二、單獨持械將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劫出的行為,如何定罪處罰?【第76號】

行為人幫助犯罪嫌疑人脫離監管的行為構成逃脫罪(共犯)。同時,幫助犯罪嫌疑人逃脫隱匿的行為符合窩藏罪的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是以幫助逃匿為目的,幫助脫離監管的行為只是實現目的的手段,應以窩藏罪一罪處罰。自動投案後又逃脫的,能否認定為自首?自動投案後又逃脫的,根據自首與立功的司法解釋,不能認定為自首。十三、直接殺人與間接殺人故意的認定【第80號】

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的關鍵是看行為人在實施殺人行為時抱有什麼樣的心理狀態,即對於被害人的死亡結果的發生是持希望、追求的態度,還是持放任態度。行為人隨同他人將被害人送往醫院的行為,不屬於積極搶救被害人。只是隨同他人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其行為是被動的,而不是主動的,態度是消極的,而不是積極的。因此,不能認定為積極搶救被害人。行為人主動到公安機關報案,但未如實供訴案件事實,屬於自動投案還是假報案?主動前往公安機關報案,但未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的,不能認定為投案自首。報假案、欺騙司法機關,不屬於自動投案。十四、盜取所有權屬於自己但被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查扣的機動車輛並使用暴力致人傷亡的行為應如何定性?【第101號】

盜取所有權屬於自己但被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查扣的機動車輛並使用暴力致人傷亡的行為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首先,行為人盜取自己被扣押的車輛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其次,行為人的車輛被查扣而不是收繳或罰沒,公安機關只是承擔保管職能,所有權仍然歸行為人所有。由於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所以在盜取過程中使用暴力不存在轉化搶劫的問題。十五、對行為人在故意殺人後為轉移公安機關偵查視線,掩蓋罪行而書寫、投送勒索錢財信件的行為應如何定性?【第102號】

對行為人在故意殺人後為轉移公安機關偵查視線,掩蓋罪行而書寫、投送勒索錢財信件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行為人在投送勒索財物的行為並不具備非法佔有的故意,不符合綁架罪、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十六、犯罪機關應如何認定?犯罪集團案件是否應一案審判?【第113號】

犯罪集團應具備以下5個特徵:1.人數在3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2.經常在一起從事一種或數種刑事犯罪活動;3.有明顯的首要分子;4.有預謀的實施犯罪活動;5.不論作案次數,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或危險性都很嚴重。根據《關於當前辦理集團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三天規定,對於集團犯罪要堅持全案審判原則。否則,不僅可能造成定罪不準,量刑失當,而且會造成死無對證,容易漏掉同案成員的罪行,甚至漏掉犯罪。對搶劫中殺人的行為應如何定罪?《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複》:「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實施搶劫後,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併罰。」利用職務便利,監守自盜自己保管的彈藥的行為應如何定罪?監守自盜自己保管的彈藥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彈藥罪,至於盜竊彈藥後的用途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只是量刑時考慮的情節。十七、間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狀態?【第129號】

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間接故意中,對於犯罪結果處於放任狀態,當法律上的危害結果發生時則成立犯罪既遂,而未造成法律危害的結果也是放任狀態之一,不存在是否「得逞」,所以不存在犯罪未遂的狀態。非法持有槍支在公眾場所開槍未造成死、傷後果的如何定罪處罰?非法持有槍支在公眾場所開槍未造成死、傷後果的應認定為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其在公眾場所開槍,雖未造成死、傷等嚴重後果,亦應認定為「情節嚴重」。十八、對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應如何處罰?【第152號】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具有一定的認識的辨認、控制能力,因此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其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又因精神疾病而受到明顯削弱,所以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雖然法律規定是「可以」而不是「應當」,但應理解為一般情況下都應該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十九、故意殺人後又竊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第153號】

行為人殺人後又竊取財物的行為,是在先後兩種不同犯罪故意支配下實施的兩個獨立行為,所侵犯的是兩種不同客體,應分別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僅有自首意思表示能否成立自首?根據自首與立功的司法解釋,僅有自首的意思表示而無自動投案行為的不構成自首當中的自動投案。但行為人有自首的意思,並且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人民法院也應當通過審判給予充分的肯定。二十、為逃避債務故意殺人後又拿走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第171號】

為逃避債務故意殺人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逃避履行債務,不合符刑法意義上的當場劫取財物,因此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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