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國同構」的中國封建宗法制度

在我國,嚴格的宗法制度雖然在周代以後不復存在,但其「家國同構」的模式和精神卻始終貫徹於數千年來的中國傳統社會,使得我國歷史上的君主專制制度在組織結構和功能方面與家庭─一家族具有某種共同性。這種共同性,從根本上講源於氏族社會血緣紐帶解體不充分而遺留下來的血親關係對社會關係的深刻影響。無論是家還是國,在組織系統和權力配置方面都實行嚴格的家長制,並貫徹與之相適應的一系列原則和精神,致使中國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地緣政治。等級制度等擺脫血緣關係而建立的社會結構,始終未能獨立於血親──宗法關係而存在。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中國社會的奴隸制是宗法奴隸制,封建制是宗法封建制,中國歷史上的奴隸制國家和封建制國家,始終是家長制延伸、擴大的變體。一、國家權力繼承方式:嫡長子世襲繼承嫡長子世襲繼承製包括父系單繫世系原則和父死子繼原則兩部分內容,其中父系單繫世系原則,是指在血緣集團世系排列上,完全排斥女性成員的地位。它是西周開始確立的在公共職務和私有財產方面的繼承原則。宗法制源於氏族社會父家長制公社成員間的親族血緣聯繫。作為一種龐大、複雜卻又井然有序的血緣一政治社會構造體系,宗法制孕育於商代,定型於西周。宗法制規定,社會的最高統治者「天子」,是天帝的長子,奉天承運,治理天下土地臣民。從政治關係而論,天子是天下共主;從宗法關係而論,天子是天下大宗。君王之位,由嫡長子繼承,世代保持大家地位。其餘王子(嫡系非長子和庶子惻封諸侯,他們對天子為小宗,但在各自封國內又為大宗,其位由嫡長子繼承,余於封卿大夫。卿大夫以下,大、小宗關係依上例。嫡長於繼承製、分封制、嚴格的宗廟祭把制度,共同構成宗法制的基本內容。 西周之宗法制度周朝的」家」,是一個政治單位,並不等同於我們現在對」家」的概念。所以我們看《孟子?梁惠王下》中說:」萬乘之國弒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國弒其君者,必百乘之家」,從這段文字的敘述中可以明白,當時的」國」是擁有千輛馬車的戰鬥單位,而」家」是具有百輛馬車的戰鬥單位,可見在這時」國」和」家」是相提並論的。不過我們現在從古代的文獻來看,」家」雖然是一個政治單位,但是仍然以具有血緣關係的人為織成核心。一般而言,」家」所涵蓋的範圍,是由同一祖父的三代組合而成。至於」族」,則由同一高祖父的血親,以及他們的配偶,上下九代共同合起來的。簡言之,」家」是包含在」族」之中。所以相較之下,」家」中的人,比起」族」中的人,血緣關係更為親密。 」宗」的本義是祭祀祖先的廟,只有屬一同一家族的人,才可以到」宗」去祭祀祖先。不過在祭祀祖先時,必須依照血緣的親疏遠近來決定」大宗」和」小宗」。一般最簡單的分別,就是以始祖的嫡長子一脈相傳的為」大宗」,其餘的庶子便是」小宗」。以當時的制度來看,周天子的傳承是」大宗」,其他的諸侯(含公、侯、伯、子、男等爵位)便是小宗;但是在這些諸侯世襲的領地中,繼位的嫡長子在領地中便是」大宗」,其他的庶子就是」小宗」。以此類推,擴及到每個階級之中。以這個精神來看,」家」中的成員,比較接近」大宗」,而」族」中的成員,則比較接近」小宗」。 這種制度設計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讓後代子孫不可忘了自己的來源出處,用血緣關係把人緊緊的團結在一起,這項措施對於當時正在發展的周民族而言,是一項十分有利的制度。我們現在看到先秦留下來的許多文獻,都會先談到如何持」家」,再談如何治」國」,最後才談到如何平」天下」。探究其中的發展過程,我們也可以說,在當時觀念中,先要將」小宗」的力量凝聚起來,再去發鞏固並發揮」大宗」的力量,於是才可以得到」天下」。基於這樣的認知,特別重視家族中倫理的觀念便自然出現了。 以嫡長子繼承為核心的宗法組織。嫡長子繼承製的產生,是階級統治在社會中的一種完善。關於大、小宗的組織,《禮記大傳》有記載: 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也。 別子:或曰庶子,或曰包括本國公子、異姓公子(來自他國者)以及庶民起為卿大夫三種,或曰除嫡長子之外的其他兒子。後一說較合理。繼別:謂繼承別子位置的後代,就是別子的嫡長子孫。繼禰:禰,指宗法制度下死去並在宗廟中立了神主牌位的父親。此處當指諸弟,繼禰是指繼承別子諸弟的後代子孫。 別子為一宗的正支,雖經百世仍得祭其始祖,是為大宗。別子諸弟是一宗的旁支,傳至五代之後其與別子關係已超出同一高祖範圍,因此就不再祭別子的祖先,而另祭祀本支的祖先,是為小宗。大、小宗雖是相對的,但對於天子來說則是絕對的。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天子、諸侯、大夫(卿)、士形成一個嚴密的家族式的統治體系。 分封制 宗法直接導致了分封制(或封建制)。嫡長子分封諸弟,在政治上是「授土授民」,在宗法上是「別子為祖」,對於鞏固嫡長子的最高統治和天下宗主地位,是大有裨益的。後人追述以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天子御極六合,四方如星拱衛。因此需要選建道德賢明之人,藩護王室,成為天下中樞的屏障。 嚴格的宗廟祭祀制度 宗法之「宗」,「宀」為房頂,「示」為神主,合指供奉神主之位的廟宇,其原始義為「尊祖廟也」(《說文解字》)。 「宗者,尊也,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白虎通義》)。」宗法制度既以血緣親疏來辨別同宗子孫的尊卑等級關係,以維護宗族的團結,故十分強調「尊祖敬宗」。商人也有繁複的祭祀儀式,但不像西周人那樣具有嚴格的宗法意義。西周時代,祭祖是大宗的特權,所謂「支子不祭,祭必告於宗子」(《禮記曲禮下》)。又所謂「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大宗的責任在於尊統收族,在於別親疏,序昭穆。 周朝以前,天子宗廟為五廟: 到了周中期,儘管文、武功業輝煌,但按周人世系的排列,已不復屬於考、王考、皇考、顯考輩,按制不專列廟。但「有德之王,則為宜宗,其廟不可毀」,故增設文武二廟,將文武以下、顯考以上諸神主供奉於內,故成七廟。即《禮記王制》所載:「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 嚴謹的道德維繫與禮樂文化 宗法制度既嚴格區分親疏之別,因此血緣重孝、崇德、親民等道德倫理遂得以建立。諸如同姓不婚這一道德內容得以體現。禮樂文化確立。 宗法制度影響下的中國傳統社會結構一是父系單繫世系原則的廣泛實行 所謂父系單繫世系,是指在血緣集團世系排列上,完全排斥女性成員的地位。雖然這在世界文明早期歷史上是普遍的,但只有中國最為堅決。 二曰家族制度長盛不衰 家族由男性同祖子孫團聚而成,因其經濟利益和文化心態一致,形成穩固的、超越歷史的社會實體,成為社會生生不息的基本細胞。 「族權」成為與政權、神權、夫權比立而四的強勁的社會維繫力量。 族權在社會生活中具有強大影響,是中國家族制度長盛不衰的主要標誌。族權有嚴格、固定的組織形式,它既與地方紳權結合,同時又與政權相結合。族權在很大程度上承擔了地方政權的職能。 三曰家、天下同構 此亦所謂「家天下的延續」。 「家國同構」的本質就是家、家族、國家在結構上的同一性,也就是國是家的放大,「族權」與「政權」的統一。換句話說,中國的社會倫理、國家倫理都是從家族倫理演繹而來的。或者如梁漱溟所曰,中國有家而無國。 在古代西歐,血緣政治基本被地緣政治、等級政治所取代。在中國則不同,地緣、業緣、物緣都以血緣為基礎,君權與父權互為表裡,「國」與「家」彼此溝通,「社會賴以運轉的軸心,是宗法原則指導下確立的以父子—君臣關係為人格化體現的倫理—政治系統。」 四曰根據血親道德關係形成宗法法律制度 春秋戰國的兼并戰爭使宗法秩序呈瓦解之勢;秦漢以降,分封制被郡縣製取代除帝王繼統仍由皇族血緣確定外,行政官員的選拔、任用,實行薦舉、考試製(隋唐以後定型為科舉制),即以「賢賢」取代「親親」。但是,宗法制的影響仍然延及後世。 其一,政治權力和經濟產權的繼承,普遍遵循父系單繫世系原則,完全排斥女性成員的地位,以確保權力和財富不致流入異姓他族。 其二,由血緣紐帶維繫著的宗法組織——家族長盛不衰,成為超越朝代更迭的不絕如縷的社會細胞。這種家族香火的延綿,又往往仰賴祠堂、家譜、族田三要素的頑強存在。 其三,族權與政權結合,族權在宣揚綱常名教、執行禮法、維護宗法專制秩序方面,與國家政權目標一致;國家政權也以家族精神統馭臣民,正所謂「家國同構」、「君父一體」。誠如近人梁啟超所說:「中國社會之組織,以家族為單位,不以個人為單位,所謂家齊而後國治是也。周代宗法之制,在今日其形式雖廢,其精神猶存也。」 近人嚴復也認為,直至近世,中國人「猶然一宗法之民而已矣」。這都是透視古今的灼見。 中國社會組織的特色,與宗法制延綿不絕緊密相連的,是專制政體的長期持續。 早在國家初成的商周時代,君主專制便現端倪。如果說,春秋以前,天子的專制權力以分封製為基礎,世襲諸侯賜土而且臨民,享有較大分治權;那麼,戰國以後,郡縣制逐步確立,君主的專制權力通過直接指揮非世襲的朝廷官吏實現,從而向統一的專制主義集權制過渡。公元前206年,秦王贏政「振長策而御宇內」,正式建立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政體,此制一直沿襲至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與歐洲在中世紀後期方形成君主專制相比,中國的君主專制形成早、持續久,而且兩千餘年間雖有起伏跌宕,其總趨勢是愈益強化,並形成對社會生活各層面的嚴密控制,包括用戶籍、里甲制度牢籠人身;用政治控攝文化、權力干預學術,從而使「邪辟之說滅息,然後統紀可一而法度可明」。 「宗法一專制」社會結構與農業自然經濟相輔相成,造成一種以「內聖一外王」為目標的倫理一政治型文化範式,延綿久遠,直至近代方有解體之勢,然其深層結構繼續承傳不輟。 中國古代君主專制制度的主要特徵:(1)皇帝集最高立法者權、最高行政權和最高司法權,不受任何約束與監督。(2)廣大官吏唯上是從,官場具有濃厚的因循守舊之風。(3)官僚機構膨脹,官僚主義、貪污腐化盛行等。中央集權是「地方分權」的對稱,是國家統治權力集中統一於中央政府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地方政府統一服從於中央,並根據中央政府的政策和法令辦事。君主專制通常指奴隸制和封建國家實行君主獨裁的政權組織形式。君主擁有無限權力,他的意志就是國家的法律,以國家為其私有財產,依靠龐大的軍事官僚機構維持其統治。貫穿於中國古代政治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因其對中國歷史的深遠影響而為人熟知,也使很多人把「專制主義」與「中央集權」混為一體,產生了錯誤的認識,正確理解這兩個概念對學習和研究歷史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一、專制主義 專制主義是與民主政體相對立的政權組織方式,其主要特徵是: 1.君主個人專斷獨裁,集國家最高權力於一身,從決策到行使軍政、財政等都具有獨斷性和隨意性。在專制國家裡,法律僅是君主的意志,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等大權於一身,天下之事皆決定於上。君口一言,君言的好惡成為評是非、功過的最高原則。君主凌駕於一切之上,極易出現專橫、殘暴,而臣民則被剝奪了權利和自由。 2.無數的大小官僚,作為君權代表對百姓實行專制統治。這些官僚是皇帝的奴僕,隨時聽從使喚。他們在轄區內代表王權統治百姓。 二、中央集權 中央集權是一種國家結構形式,主要指國家的整體與部分、中央與地方的密切關係,地方政府在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沒有獨立性,必須嚴格服從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制於中央。其主要特徵有: 1.中央嚴格控制地方,不允許有相對獨立的行政體系存在。 2.中央為控制地方,重視對地方官員的任用和監督。中國自秦開始,地方官員的任用、升遷、調動,一律由中央決定。絕對地執行下級服從上級,地方服從中央,最後一切聽命於君言的制度要求。同時君主在官職設置上有意造成職權重複,使之相互牽制,相互監督,無限制地將權力高度集中於中央。 三、專制主義與中央集權的區別與聯繫 通過上述可以看出,二者是不同的概念:一個是政體,體現君臣關係;一個是國家結構形式,體現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專制主義可行之於中央集權國家,也可以實行於地方割據王朝,同時並非中央集權都導致專制主義。但在封建社會的具體歷史條件下,把兩者完全分開是不可能的。凡是在專制主義皇權加強之時,往往是中央集權比較有效之時,反之亦然。中國自秦漢確立中央集權制度,後經隋唐宋元王朝,形成一套嚴密完整的政權組織和行政制度,到明清時中央集權高度加強,其結果是集地方三權於中央,又集中央之權於皇帝一個之手。這就不可避免地導致專制,專制主義也是愈來愈加強。專制主義與中央集權既有區別又緊密相聯。認清二者的區別,不至於在批判專制主義時,連中央集權合理性的一面也一起加以否定;了解它們之間的關係,又可以防止過分集權造成的弊端。 主要影響: 封建社會的中前期以進步作用為主 (1)有利於多民族統一國家的建立、鞏固和發展; (2)有利於各地區間經濟文化的交流,推動了先進生產技術和文化在較廣範圍傳播,對促進民族融合起了積極的作用; (3)有利於有效地組織人力、物力從事大規模的經濟活動,興建大型工程,奠定了中華文明長期領先於世界的基礎;有利於防止割據和抵禦外來侵略,維護國家領土主權的完整和統一。在封建社會晚期則主要起了消極作用。(1)政治方面:皇權專制賦予了君主至高無上的權力,極易形成暴政;空前強化的專制統治使人民毫無政治權力和政治地位可言,民主政治無從發展,束縛和壓制了中華民族聰明才智和創造力的發揮;形成了長期的人治傳統,派生了龐大的官僚隊伍和特權階層,扭曲了人格和靈魂,極易出現政治腐敗的局面。(2)經濟方面:皇權專制嚴重束縛了生產力的發展,阻礙了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壓制了新生產關係的成長。(3)思想文化方面:專制主義制度必然導致思想文化控制的加強,文化專制的日趨嚴厲,嚴重阻礙了中國科學技術的發展,也阻礙了中國文化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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