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例

【案情摘要】公訴機關:湖北省十堰市檢察院;被告人:王某、王甲 2004年5月至2007年6月,被告人王某、王甲(女)夫婦以所經營的十堰市龍坤工貿有限公司需要資金周轉為由,許諾支付2%或2.5%的月息,先後向23人借款218.66萬元,用於經營汽車生意及代理銷售林河酒生意。截止案發,已支付利息50餘萬元,除用現金及物資抵款歸還120餘萬外,尚有11人90餘萬元無法償還。 在審理中,被告人王某和王甲提出了兩項辯護意見,一為認為自己屬於民間借貸,不構成非法吸收存款罪;二是認為自己所藉資金均用於公司運營,屬於單位犯罪,不應當由自己承擔責任。 【裁判】 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經超出了合法的民間借貸的範圍,並且不符合單位犯罪的特徵,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應屬巨大,故認定二者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四年,三年緩刑四年,各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法理分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爭論的焦點在於兩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民間借貸、是否屬於單位犯罪,故在分析該案件時需要從這兩個方面來梳理線索: 性質認定:即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各自含義以及區別的認定。 首先,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一般而言,民間借貸只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就是合法的。民間借貸具體來說可以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其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不法或者變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依法無資格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主體包括單位主體和自然人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兩者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出現界限模糊的情況,故需要明確的區分二者之間的差異,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借貸範圍的不同:前者針對的是少數個人或者是特定的對象,而後者的借貸對象存在著廣延性,亦即借貸的範圍為具有不特定性,面對不特定的社會公眾。 第二,利率的高低不同:前者的利率一般較低,且是在法律規定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之內;而後者的利率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利率最高限額。 結合本案具體內容來看,被告人王某以借款名義,許以高出銀行利率的利息面向社會不特定的眾多對象吸收存款,且造成存款人90餘萬元無法償還,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為已經超出了民間借貸的範圍,已然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主體認定:即在刑事犯罪中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區分認定。 所謂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的特徵在於其犯罪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且該行為構成犯罪是由刑法分則或者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
推薦閱讀:

不在拍戲時的公眾人物
林書豪傳記泛濫 79.0%公眾反感圖書跟風炒作
【Bailey Nortje|南非,開普敦,模特,公眾人物(下)】
從嚴治吏的十個疑惑 ——公眾官員究竟怎麼想怎麼看
狗狗蜜語-公眾假期

TAG:存款 | 案例 | 公眾 | 吸收 | 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