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波無罪!看看美國法律有多厲害?

周立波無罪!看看美國法律有多厲害?

  還記得周立波案件么?當時網路上傳的沸沸揚揚,我們先來簡單的回顧一下:一年多前的2017年1月19日,美國長島警方公布,中國著名脫口秀演員周立波深夜開車蛇行,被警方攔截搜查。警方從車上搜出古柯鹼(一級毒品)與槍支,當場逮捕周立波與另一男子,唐爽……

  持續了將近一年半的周立波持槍藏毒案於北京時間今日凌晨(美東時間5月24)在紐約長島納蘇郡高等法院再次開庭。

  美國檢方指控周立波犯有藏毒、非法持槍、違反交通規則等多項罪名。再加上,檢方認為,周立波的手槍裝滿子彈並且上膛,隨時可能會射擊,具有高度危險性。一旦這些罪名和理由全部成立,周立波將面臨長達21年的監禁。

  之後,周立波聘請了曾被紐約時報評選為紐約大都會地區100大超級律師的斯卡林作為主要辯護人,據悉,他已經當了49年的律師,經驗豐富,手段老辣。

  法官裁定:警方在搜查周立波的車輛時,無法證明其與不懂英語的周立波的溝通是充分理解對方意思的,也就是說——警方所收集的證據無效,檢方需要在6月4日開庭時決定是否上訴,若不上訴,就需要撤銷所有罪名指控;如上訴,此案則進入審訊階段。有相關的律師分析,目前來看,檢方撤訴的可能性非常大,也就是說,周立波很有可能將無罪釋放。

  取證過程非法

  美國當地時間5月24日上午,該案在紐約長島納蘇郡法庭第10次開庭。

  在此前的庭審中,周立波的辯護律師史蒂芬·斯卡林向法庭提出動議,質疑美國警方執法時搜查周立波汽車的行為「沒有合法理由」,指責警方執法存在瑕疵。

  周立波的律師認為:

  周立波不懂英語,警察也不能提供其同意搜車的證據,所以搜車取證不具合法性,故從車裡搜出的槍支以及毒品不能作為呈堂證供。

  開庭之前,周立波還發了微博:

  「在本次事件中,我沒有任何過錯,沒做虧心事,無懼鬼敲門,我問心無愧。我重申車內的槍毒與我沒有任何關係」。

  他還堅信,最後呈現的一定是自己想要的結果。

  結果我們也知道了,真如周立波所言,那麼周立波的律師是如何做到的呢?

  最開始,斯卡林對警察為什麼截停周立波車輛,進行了再次詢問:

  斯卡林:為什麼攔這輛車?

  警察:看見駕駛員打手機。

  斯卡林:在「開車打電話違法」這項法律中,對「打電話」的定義是:離耳朵一定距離,你就此項法律進行過專業訓練嗎?

  警察:以前在警察學院培訓時有過。

  但是,緊接著,斯卡林拿出了電話公司的記錄,記錄顯示,周立波的手機上,沒有當時打電話的記錄。

  之後,斯卡林指出,警察搜車的行為不具有合法性——高度注意!辯護大殺招即將出現!

  斯卡林:駕駛員是否同意搜查車輛和袋子。

  警察:周立波不懂英語,所以由車內的乘客唐爽充當其翻譯,在其幫助下,周立波點頭同意後,才進行了搜查。

  斯卡林當即指出,警察沒有提供同意書。

  警察:警察局沒有同意書這一類的東西。

  周立波表示:我是中國公民,我講普通話。我不講並且不懂英語」、「被攔下後,我從來沒有同意過讓警察搜查我的車或車上的任何箱包。

  這種辯護是完全符合美國法律的,美國對公權力的限制非常嚴格,要求警察辦案必須合法合規,如果警察不能證明證據是合法取得的,哪怕有一絲不合規,那麼一律判為無效證據。

  依照美國法律:

  1、如果沒有明顯的違法犯罪行為,警察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沒有拿到法院的搜查令,是無權搜查汽車的。

  2、若警察收集證據的程序不具合法性,那麼依照毒樹之果原則,因非法程序所獲的證據不能作為呈堂證供,以指控周立波犯罪。

  3、具體而言,如警方不能證明周立波同意搜車,警察的執法、取證行為就會被認定為非法,搜出來的毒品和無證手槍都是本案關鍵證據,但都會被認定為非法證據。

  現在,法院已經決定撤銷案件,並將於下個月宣判,周立波即將被宣告無罪,下一步,可能就要向警方索賠了。

  從,有罪→無罪→索賠!一個大反轉就這樣產生了!

  很多人都說周立波找的律師厲害,但懂法律的都知道,實質上不是周立波找的律師厲害,而是美國的法律厲害!

  美國法律:寧可漏網一千不冤枉一人

  即使現在,很多人都認為不應該放了周立波,因為事實上他車子上有槍有毒品,周立波也沒有否認這一點。

  但美國人相信:「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

  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採用的定罪標準是「超越合理懷疑」。

  具體而言,在法庭審判時,檢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確鑿可信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罪行。毫無疑問,任何證據都會存在某種疑點,但陪審團只有在確信證據已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時,才能判決被告有罪。

  有人說,美國司法制度的特徵之一是「寧可漏網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此語極為傳神。

  美國人認為法院如果採納了程序不正義所取得的證據,那麼警察在以後的執法過程中就會越來越粗暴,勢必會導致更多的不正義行為。

  因為個人在面對公權力時,是弱勢的一方,只有嚴格限制公權力,才能保障公民的權利。即使個案可能有不正義之處,但相比警察粗暴執法對全社會的危害,寧願選擇個案的不當。

  縱觀美國司法歷史,早年的辛普森殺妻案已體現了程序正義。辛普森殺妻案,就因為警察執法過程中的一個瑕疵,而導致證據無效,辛普森最終無罪。人們說:「辛普森殺害妻子的鮮血連上帝都看見了,但法律沒看見,所以辛普森無罪」。

  從某種意義上說,一部美國憲政史,就是一部逐步完善和落實正當程序的歷史。注重保障公民權利和遵循正當程序,防止「苛政猛如虎」,追求程序公正的價值理念。

  就因為要求程序正義,在美國,從來沒聽到過刑訊逼供。

  「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話將成為呈堂證供......」這句話源於是著名的「米蘭達法案」,確立了警方在訊問時,嫌疑人的沉默權。

  這也是對公權力的制約,防止刑訊逼供現象的出現,保障訴訟程序公正進行。

  為什麼要強調程序正義?

  以警方為代表的公權力,只有在正當程序下獲取的證據,才能夠對罪犯定罪量刑,這就是美國人認為的法治精神。

  因為公權力天生有肆意濫用的傾向,而如果在沒有合法程序要求的情況下,任何公民都有可能遭遇不公正的判決,那麼正義就無法保障。

  如果沒有程序正義的要求,那麼以正義之名實施的罪惡,總是冠冕堂皇的而且又無所顧忌的。

  警察權力很大,司法的權力也很大,如果沒有程序合法要求的約束,權力被濫用那是必然的。

  為避免警察和法官過於隨意而自由發揮法律,作出比魔鬼還邪惡的事出來。程序正義的要求就是第一要求,同時程序正義也是所有法治國家的基礎。惟有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帶來執法正義。只有每一個都擁護程序正義的時候,我們才能真正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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