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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衷吃狗肉的人終將越來越少

日前,央視評論員王志安在個人微博中發出一張午飯吃狗肉的圖片,惹怒眾網友,並引來一系列的惡言攻擊。隨後王志安刪除原微博並發表長微博作出了解釋。吃不吃狗肉,這似乎原本應該只是個人喜好的選擇,但類似討論經過多次發酵之後其實爭議已經不少。

在西方不吃貓狗的傳統習慣,更多是來自家庭以夫妻為核心的小家庭模式的西北歐,因為它們的功能是情感伴侶,而非肉食或役使工具。而中國傳統上家庭是以長輩為核心大家庭模式,這種對貓狗的態度要淡泊得多,自然也不會演化出對貓狗的寵愛。如今越來越多中國人不吃狗肉是生活方式逐漸接近西方,小家庭人口少需要情感伴侶。

狗由於嗅覺和聽覺靈敏,性機警,對人忠誠,所以被訓化成多種種類,廣泛用於看家、打獵、牧羊、偵探等。「君子之於禽獸也,見其生,不忍見其死;聞其聲,不忍食其肉」,何況去吃與之朝夕相處、傾注了自己深厚感情的寵物狗了。

中國的農民一般是不宰殺自己的看家狗的,除非在災荒之年人們面臨餓死的境地時,才迫不得已宰殺它們。但由於生活的艱辛,特別是常年缺少肉食,當狗病死或老死的時候,人們捨不得把狗的屍體埋掉,而是讓它最後一次為主人服務,它將被洗剝蒸煮,落人人們的胃裡。但是,對待動物的態度與對待人的態度並無對應性,不應該認為吃狗肉就是道德敗壞的表現,說出「誰折磨動物,誰就是傷害德意志民族的感情」如此對動物溫情款款的人是希特勒手下幹將戈林。

美國人喜歡吃牛排,法國人喜歡吃馬肉,穆斯林不吃豬肉,印度人不喜牛肉,這首先是文化差異的表現,當然我們也不能否認,其他動物與人類的親近度可能不及狗與人類親密,但親密指數是一個很難量化的概念,一個地方的人常常吃的東西,對另一個地方的人來說可能就是禁忌,這首先還是應該視作一種文化的差異,而不是文明的優劣,可能假以時日這種文化溝壑會盡量縮減,但在此之前差別與區分是必須承認的事實。

比如特意發吃豬肉的照片給穆斯林看,發吃牛肉的照片給印度教徒看,都是犯別人的忌諱,都是很不尊重別人的行為。吃狗肉貼照片在惡劣程度和失禮程度上還遠沒有這麼嚴重,因為吃狗肉作為一種社會禁忌並沒有得到廣泛的承認,但如果加句「有些人心在微微發顫」則屬於挑釁,刻意去觸犯愛狗人士的禁忌遭到批評就屬自找。當然這在中國大陸並不屬於違法行為,頂多也就是屬於對愛狗人士的觸犯和失禮。

中國古代的食狗之風在商周時期於北方中原地區興起後,至戰國秦漢時期逐漸走向高峰,整個社會無論上層貴族,還是下層百姓,都十分喜歡食用狗肉。魏晉南北朝時期,由於北方游牧民族的南遷與佛教的興起,中國的食狗之風開始發生轉移,北方中原地區的食狗之風漸漸衰落,而南方廣大地區的食狗之風則呈現興盛局面。

隋唐以後狗肉的地位急劇下降,在北方中原地區以及其它許多地區,狗肉已不能作為一種菜肴而續登大雅之堂。廣大中國人尤其是北方中原地區的人們,在對待狗肉的態度上,普通民眾和上層人士之間是十分不同的。在正式的宴飲場合,狗肉菜肴已沒有了生存的餘地, 「生成的狗肉上不了桌(席)」,這句如今廣泛流行於北方中原地區的俗語,反映出社會上層和正式場合人們是拒食狗肉的。下層普通民眾也只有在非正式的場合才敢品嘗狗肉,以致民間有了「關起門來吃狗肉」的說法。

食狗之風在中國尤其是在北方中原地區衰落的原因,與佛教的盛行不無關係。美國當代學者弗里德里克.J.西蒙注意到:「 一本現代中國佛教宣傳小冊子的作者論述道,獲得幸福的一種方式就是愛護有生命的創造物並且拒絕殺害它們或食用它們的肉。他特別指出殺死狗和牛是極大的殘忍,因為這些動物從主人那兒所獲甚少,卻忠誠地服務於人類的利益。」(隋唐以後人們開始相信屠狗食肉多會遭到不好的報應,這從隋唐以後文人們的筆記中常可發現這類記載)。

早在1935年,港府就已制定《防止虐待禽畜條例》,對虐待動物的行為進行懲處。任何人(a) 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如此使用,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如此導致該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等等,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3年。第167 章的《貓狗條例》也明文規定:(b) 禁止狗只和貓只的屠宰與狗肉和貓肉的銷售及使用。當然這些條例的實踐操作可行性可能值得懷疑,但無疑至少還是起到了一個宣示性的作用。

自己喜歡狗不吃狗肉,就要求別人也不吃吃狗肉,這種推己及人的情感理念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必須承認的是,目前在中國大陸吃狗肉既不犯法也不算觸犯社會禁忌,很難有法律或者輿論求制止,此時愛狗人士的倡導就只能是停留在理念上,任何付諸行動的侵犯他人生活的愛狗行為,都有可能觸犯法律進而違法。有例可循的就是愛狗志願者去年轟動一時的京哈高速公路截車救狗行動。

愛狗人士反對吃狗常見的一個理由是,食用的狗肉其來源多屬非法偷盜。不可否認,部分擺上餐桌的狗肉,其來源著實可疑,但問題似乎並不是出在食客身上,該追究責任的售賣狗肉者。如果他們明知狗肉來源不當沒有檢疫,存在安全風險仍然繼續銷售,那麼愛狗人士合理的做法就應該是向相關部門舉報,爭取依法取締非法的不安全銷售行為,而不是指責食客的行為不當。

佛教對動物保護的態度是鮮明和一貫的。之所以有的生命是人,有的是動物,是因為他們不同的業力所致。這一世是只貓,來世可能是人,而今世的人,也有可能是從畜生道里轉生過來的。眾生只是因為無明愚痴的緣故,看不到世界的真相,所以才互相殺害,互相食用。佛教認為眾生平等,這可以作為禁止吃狗肉的價值基礎,但佛經並不是所有人都承認的價值觀。愛狗人士需要找到吃狗肉的人也承認的基本理念來反駁吃狗肉,否則他們就只能約束自己不能約束別人。

很難有一個普遍接受的動物倫理標準,動物福利論只是佛教的一個漸進式的粗糙版本。認為動物福利應該包括身體和精神兩方面的內容,涉及動物對痛苦和快樂的各種廣泛的感受。目前國際上公認的非野生動物福利概念包括動物的五大自由,這五大自由原則最初是由英國農場動物福利理事會提出的,「即免於饑渴的自由;免於不舒適的自由;免於痛苦、傷害和疾病折磨的自由;表達正常習性的自由;免於恐懼和悲傷的自由。」既然我們不會強迫人們相信佛教,自然也沒理由去強迫人們接受其粗糙版本。

人類不應該對動物惡意虐待,施加不必要不合理的痛苦。一是自然規則的內在要求,自然規則追求的是自然界的生態平衡,動物之間的殘食對個體說是為了生存,對自然體說是為了平衡物種,但是動物的相互殘食也僅限於對生命的侵害,除此之外,不包含其他惡意的折磨;二是人類社會的道德要求。現行民法中有「公序良俗原則」,要求人的行為必須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社會的一般道德。善良的對待動物,不給動物施加不合理的痛苦,正是這一原則的要求,因此,人對待動物的行為也應該符合人類社會的規則。

《英國財產法導論》一書中寫到:「作為財產的標的,法律主要關注的是動物的獲取。但是我們對於動物的權力越來越多地被限制。一些被保護的特別動物完全不準捕獲。雖然我們擁有對家養的普通動物的所有權,但是我們卻不能隨心所欲地對待它們。例如,根據英國法律如果造成動物的『沒有必要的痛苦』就會構成刑事犯罪,法院可能判處有這類行為者不得再佔有寵物。」這正如英國作家勞倫斯所說的:「你確實是用你自己的錢購買了這隻動物,這沒錯,他是你的財產,但是,不論你是都擁有這隻動物,你購買他時有一個必要的附加條件。你無法購買用殘忍和不公正的做法來對待他的權利。」

在中國現階段看來,很難簡單地根據吃不吃狗肉去判斷一個人怎樣,甚至都不能得出愛吃狗肉的人必然不愛狗的結論。愛狗是某些人的選擇,吃狗肉也是某些人的自由,愛狗人士試圖脅迫吃狗肉者可能會引起反彈,吃狗肉者刻意觸犯他人忌諱也不見多有風度。但從社會發展的趨勢來看,熱衷吃狗肉的人必將會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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