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監察官吏考核制度利弊談

封建監察官吏考核制度利弊談
[ 2010-08-02 ]
謝春龍 對監察官吏的考核是中國封建官吏考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鑒於監察制度在鞏固皇權、維護朝綱、糾舉官邪、整肅吏治、維護封建國家機器的運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監察官吏職責的特殊性,歷代封建統治者都十分重視對監察官的考核,並在實踐中逐步建立了一套有別於其他官吏的監察官考核制度。雖然這些考核制度從根本上來說是為了維護封建專制統治,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可供借鑒之處。 考核系統自成一體,有利於監察官獨立履職。在封建時代,監察機關及其官吏由中央御史台或都察院直接領導,實行垂直管理,而御史台或都察院又直接聽命於皇帝。與這種領導體制相配套,御史或諫官初考有別於其他官吏的考核,一般由中央御史機關長官或副職直接負責,並填注考語,造冊移送中央主司百官考核的機關吏部會考,最後由皇帝裁定。對地方監察官的考核則由御史台或都察院負責,而三品以上的監察長官通常由皇帝親自定考。相對而言,這種自成一體的考核體系有利於增強監察官吏履職的獨立性,為監察官在糾舉、彈劾或諫諍時打消顧慮、大膽直言創造了條件。 實行定期定事相結合的考核方式,有利於提高監察工作效率,優化監察官吏結構。監察官吏必須參加國家統一規定的定期考核,如漢代規定職官每年一小考,謂之「常課」;三年一大考,謂之「大課」。由於古代交通和通訊不發達,還有針對巡歷期滿的巡按御史進行考核的規定,稱之為「回道考察」。如,明正統《憲綱事類》中規定:「凡監察御史行過文卷,從都察院磨勘……中間果有枉問事理,應請旨者,具實奏聞。」正統十四年更規定:「令御史差回,都察院堂上官考其稱否具奏。」 考核內容涵蓋德、能、勤、廉、效等方面,為監察官吏考核工作提供詳盡依據。在兩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對監察官的考核沒有專門的條格,原則上以其監察職責為考核內容或標準。唐朝以來,對監察官的考核內容伴隨著所有職官考核內容的確立也相應明確。如唐朝的「四善二十七最」,所謂「四善」即德義有聞、清慎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著眼於對官德的考核,這是對包括監察官在內的所有職官的要求。而「二十七最」則是針對不同職事規定的有關才能、績效方面考核,其中對諫官的要求是「獻可替否,拾遺補闕,為近侍之最」。對御史的要求是「訪察精審、彈舉必當,為監察之最」。再如宋代的監司考課格,明朝的二十八條考察回道御史,清代的「四格八法」,都體現了德才兼備的原則。 循名責實的考核標準,有利於提高考核的針對性和準確性。封建監察官吏考核制度的另一個特點就是注重考核實績。如唐代的「四善二十七最」分為九等:一最四善,為上上;一最三善,或無最而有四善,為上中;一最二善,或無最而有三善為上下。一最一善,或無最而有二善為中上;一最或無最而有一善為中中;職事粗理,善最不聞,為中下。愛憎任情,處斷乖理為下上;背公向私,職務廢闕,為下中;居官諂詐,貪濁存狀,為下下。清代的「四格」包括守、政、才、年,每格分三等,守分廉(清)、平、貪(濁),政分勤、平、怠,才分長、平、短,年分青、中、老,視監察官履職表現依上述標準評定為稱職、勤職、供職三等。宋代則以按刺多寡而定其高下,元、明時期則更注重考核地方監察官的實際監察效果。 依據考核結果對監察官員實行厚賞嚴罰,有利於激勵監察官吏盡職盡責。歷代封建統治者對監察官實行厚賞嚴罰,以勸功抑怠。獎懲方式有職位變動、品階升降、俸祿增減以及榮辱褒貶等。其中職位變動是對監察官考核後進行獎懲的主要方式。秦漢唐時期,凡丞相缺位時,即由御史大夫遷補。如唐太宗的七位御史大夫,其中有五位任宰相。雖然歷代一般監察官的品秩不高,但監察官考核後的升遷比一般官吏為優,既快又易得高位。依唐制,一般官吏須經四考之後,方能按格銓注,遷轉他官,而監察御史以25個月為限,殿中侍御史18個月,侍御史12個月,考核後,政績卓著者升遷。明代科道官升遷則更快,正七品的監察御史、都給事中和從七品給事,外遷時往往為正四品知府、按察副使或正五品僉事,甚至可升為從三品的布政司參政。清科道官內升,可補授各部尚書、太常少卿等官。反之,歷代監察官如果失職、瀆職,往往予以降職,甚至終身廢黜。例如《唐律疏議·斗訟》規定,對於「挾私彈事不實者」,「挾私飾詐,妄作糾彈者」,處以與「誣告」罪相等的「反座」。 有一套較為完備的考核監控措施,防範考核失實。為了實現對考核工作的有效監控,歷代統治者還採取了以下措施堵塞漏洞:一是建立考核責任制,規定對考核不實者治罪。如根據《文獻通考》記載,考官(包括監察官)對考解不直書被考核者的行能、功過、異政、勞效,而任意書寫善惡,虛美浮誇者,降其考第。二是對監察官考課實行互察制。隋唐均以尚書省的左右僕射和左右丞來監察御史,御史糾彈有不當,左右僕射、左右丞可再糾彈之。宋代進一步發展此制,在尚書省特設都司御史房,掌管對御史的再監察,專事彈劾御史等監察官。三是設冊記錄平時政績,作為考評依據。秦時建立了考核勞功簿,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唐時還專門在御史台台院中設置御史考功簿———黃卷,記錄御史的違法與錯失,由主簿掌管。四是公布考第,糾其不當。為防止主司考核的監察長官書寫考第其僚屬不知、升降賞罰莫知其因,唐代以後的封建統治者都規定考狀要當眾宣讀,並允許應考人提意見。 由於特定的歷史條件,封建監察官吏考核制度也存在不少弊端: 過於倚重皇權,致使考核結果難保公允。中國封建監察官吏考核制度的最大弊端在於它是皇權的附屬品,這是問題的根本。主要表現在:   監察官吏的考核系統是否完善取決於皇帝的決策,包括監察官吏考核制度的制訂與廢止、考核系統的設置與裁撤、監察官吏的任免與升降,都在相當程度上受皇帝個人意志的左右,封建「人治」嚴重製約著監察官吏考核系統效能的發揮。 監察官吏彈劾的效果完全取決於皇帝,自然影響到考核獎懲效果的發揮。遇明君,在厚賞嚴懲的考核制度下,監察官吏可成為「糾百官罪惡之司」,倘遇昏君,君主好惡由己,往往隨心所欲地歪曲、破壞自己制定的考核制度,導致不少監察官謹小慎微,不求有功,但求無過,明哲保身;或諂事權貴,包庇不法,以求顯達;而正直的監察官卻往往不得善終。 考核內容多而雜,影響了監察官吏作為執法監督者專職作用的發揮。考核內容涉及農、工、商、行政、司法、軍事等,主張「凡職皆有課,凡課皆責實」,這樣的考核要求,致使監察官吏職權過分膨脹,至少造成兩個不良後果:一是影響、限制乃至妨礙了政府行政及司法、軍事等部門職權的正常運轉。例如宋代,在朝儀時台諫官受考核激勵機制的影響多與宰相作對,宰相言東,台諫偏偏言西,往往使行政事務議而不決,貽誤政務。二是削弱了監察機關自身監察職能的發揮。在考核內容無所不包的制度下,監察機關要以相當大的人力、精力去參與本屬於行政、司法部門的工作,其自身的監察工作便不能不受影響。同時,監察機關監察職能與行政、司法職能的這種交錯,混淆了監察主體與監察客體的區別。從宏觀上說,則是導致了監察系統與行政系統、司法系統之間平衡的被破壞,影響了封建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 (中國廉政網——中國紀檢監察報) 責任編輯:於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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