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關於被害人基於錯誤的承諾知識點中 什麼情況下是動機錯誤,什麼情況下又是法益保護錯誤呢?

這問題一直想不明白。。(這裡用的是法益關係錯誤說) 比如甲謊稱輕傷乙後支付乙1w元,乙信以為真,但甲將乙打傷後拒不支付1w元。乙屬於動機錯誤,承諾有效,甲不成立故意傷害罪。 可是甲欺騙乙,聲稱其子女需要移植眼角膜,乙捐出眼角膜,但甲將乙的眼角膜改作他用。乙的承諾無效,甲成立故意傷害罪。我完全搞不明白這兩個有什麼區別。。。它們同樣是因為受騙而與他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是合同,為什麼結果不同呢? 例子中說第一個是動機錯誤,可是我覺得第二個例子也是動機錯誤啊。。。第二個例子中明明是乙認為自己的行為可以給甲的子女救助才達成的捐獻協議 很糊塗 希望有刑法專業人士來幫我解答一下!感激不盡!


我的理解是:

動機錯誤指:承諾人(也就是被害人),主動放棄相關法益,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自我冒險。目的雖沒有達成,但有自我冒險的因素存在,所以承諾有效。

法益關係錯誤指:承諾人(也就是被害人),本來可以不放棄相關的法益,也不願意自我冒險,但是由於對方欺騙,對所放棄的法益的種類、範圍或者危險性發生了錯誤的認識,所以承諾無效。

附一個「動機」的百度解釋:動機是指由特定需要引起的,欲滿足各種需要的特殊心理狀態和意願

基於這種對動機的理解,可不可以看成 動機錯誤是由於私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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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末考試剛剛複習到這兒,這裡的動機錯誤原則上是有效的,但是也存在例外。方鵬的書上寫的是承諾放棄法益後並未實現承諾者的重大目的的,承諾無效。

他舉了幾個例子:

1.甲騙乙向地震捐款,結果甲將錢挪作他用 無效

2.就是題主說的眼角膜移植問題 無效

而前一個為了升職而承諾發生性關係 承諾有效

還有一個為了獲得報酬而讓別人傷害自己,結果傷害人又沒有給錢 承諾也有效

以上其實都是動機沒有得到實現的錯誤,受害人對法益的種類、範圍、危險性都沒有發生錯誤認識, 所以這裡很迷很迷

我的理解是,這裡的動機可能要基於一個規範判斷,即採取規範維護說,為了維護一定的社會價值觀念。

有些動機是好的,值得鼓勵的, 這時候就應該認為承諾無效

有些動機不值得鼓勵,應該認為承諾有效,受害人的利益不值得保護

但還有一些較中性的,比如承諾給錢 等,應該偏向於保護受害人,即承諾無效


前者是自找,後者是被坑,區別就在這裡


第一個案例是一個雙向的活動。雙向的意思也就是說,A做出了行為並期望B做出行為作為回應,A實際上期望的是B的回應(行為)

第二個案例是一個單向的活動。單向的意思是說,A做出行為後並不期望B的回應,A期望的是自身行為所能達成的效果。

一個期待的是自身行為所引起的對方回應行為所帶來的效果,這裡是間接。也就是說對方的行為被包含於承諾其中,對方的欺騙屬於「內部因素」(相對於介入因素來說),是可以而且應當預見的。

一個期待的是自身行為所直接帶來的效果,這裡是直接。對方的欺騙屬於介入因素,並不屬於應當預見的部分。

從法益的角度來看,

第一個案例中,乙放棄法益是為自身換取利益,這裡面是乙基於自我意志的衡量而做出的交換。

第二個案例則是純粹放棄法益(實現他人的利益)。

另外,案例二中的承諾提現了善,是值得法律保護的承諾。案例一則是出於獲利的意圖放棄法益,並不是值得法律保護和鼓勵的。


同樣疑惑,我的疑惑跟題主差不多。案例一,甲欺騙乙將一個腎摘出移植給乙女兒,事實上移植給了丙,甲構成故意傷害罪;案例二,丙導演欺騙丁女說「陪我睡覺,就給你女一號」,乙答應、後丙並沒有兌現承諾,丙不構成強姦罪。在柏浪濤的刑法攻略這本書的被害人承諾的承諾意思這一節快里。案例一屬於基於被騙的承諾,承諾無效,而在案例二,書中說:關於承諾事項沒有認識錯誤,僅僅是對承諾事項背後的動機有認識錯誤,不影響承諾的效力。我就不懂了!1.我可以把乙的「救女兒」也看成動機,最後沒有救了女兒(腎移植給別人)這也可以說動機認識錯誤,乙沒有認識到甲背後的動機,乙認為甲會就乙女兒,而甲動機是割腎去賣,為什麼不能說這個案例是動機錯誤呢?2.對於丁來說,她的完整承諾是陪你睡了,給我女一號,這是完整一句,一個意思表示,(如果可以分開的湖,為什麼案例一中腎摘除移植給乙女兒不可以分開為把腎摘除,移植給女兒呢?)那麼丙欺騙丁,結果並沒有做到(和甲欺騙乙,結果並沒有做到是一樣的)為什麼丁就是對承諾事項背後動機認識錯誤呢?而不是基於被騙承諾有效呢?(刑法攻略P64)


動機錯誤,是認識上不正確,表示緣由的錯誤,承諾有效;法益關係錯誤,因為認識上的不正確,而對所放棄的法益發生了危險性的錯誤認識,承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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