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鑒前蘇聯實施民族識別和民族區域自治後帶來的得與失!

1949年全國解放後,在當時的國際政治氛圍中,中國政府不得不與蘇聯結盟。我國在社會組織、經濟制度等各方面都參照了前蘇聯的做法,在民族問題上也採取了把族群問題政治化和制度化的一整套措施。

首先,20世紀50年代初政府組織了大規模的「民族識別」工作,先後正式認定了55個少數民族。這樣就把一些處在族群邊緣的「模糊」群體「識別」為獨立的民族。通過「民族識別」工作和戶籍中的「民族成分」登記制度,使族群之間的邊界明晰化而且使每個人的「民族成分」固定化,「民族」邊界清晰化,從而強化和固化了人們的「民族意識」。

其次,對所有少數族群都採用了「區域自治」制度以保障各族群的「政治權利」,1949年第一屆全國政協會議制定的「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結構形式是單一制的多民族統一的人民共和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先後陸續成立了5個省級的少數民族自治區,30個自治州和120個自治縣(旗)。

第三,在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等各方面對少數族群實行優惠政策。對於在當時情況下確實需要保障其某些政治權利的一些族群與地區(如西藏的藏族),這些政治措施在當時具有積極的作用,有利於祖國和平統一。但是與此同時,也把一些原本已經沒有多少政治色彩的族群(如滿族)也「政治化」了。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把族群與地域正式掛起鉤來,使各個少數族群獲得了某種獨立的政治身份、政治權力和「自治地域」,確保了「少數民族在自己的自治地區內當家做主」,確保了在行政體制、幹部任命、財政管理、經濟發展、文化教育事業等各個方面少數族群可以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優惠政策下得到較快發展。但是在這些制度的建立和推行的過程中,當我們以族群為單位強調政治上的「民族平等」而不是「公民平等」時,當我們以族群為單位從制度上保障少數族群各項政治權利時,也不可避免地把我國的族群問題「政治化」,並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一些族群向加強其「民族意識」的方向發展。

應當說,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相關的各項政策執行了半個世紀以來,得到了各族幹部和人民的擁護。中央政府長期以來對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在財政、物資、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大量補助,在各項稅收和提供貸款等方面給予特殊優惠,在計劃生育、兒童入學、就業、醫療、上大學、幹部提升等許多方面給予少數族群成員以優惠待遇。培養少數族群幹部是建國以來我國黨組織和政府機構幹部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少數族群學校和大學,成為培養少數族群幹部的主要機構。各個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各級行政部門的主要官員,必須由當地少數族群幹部擔任,「民族成分」也因此成為這些地區選拔黨政幹部的一個重要條件。以上這一系列以少數族群為對象的制度性安排和各項優惠政策在推動我國各少數族群社會、經濟、教育、文化各個領域的發展方面,都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各族幹部群眾的「族群意識」依然保持並在這些制度與政策的環境下有所加強,在一些族群的部分成員當中也出現了「族群意識」向「民族意識」轉化的現象,這也是不爭的事實。

新中國成立後,政府開展的「民族識別」工作和一系列制度化措施與政策,實際上繼承了晚清革命黨把族群「政治化」的思路,把「中華民族」和56個「民族」都看作是某種政治實體的表現形式,前者以國境線為國家邊界,後者以「自治地方」為族際邊界,兩者雖然層次不同,但是基本思路相似。在對這些「民族」進行「識別」並確定了各自的「自治地域」之後,就開始有意或無意有選擇地搜集和利用各種「史料」來構建「民族」話語,包括在對史料進行重新詮釋的基礎上構建「民族歷史」,這樣的事例並不少見。

今天我們提出把族群問題「文化化」的思路,也許可以說是對傳統「中國文化主義」族群觀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延續。進入21世紀後,我們很可能還是依舊在「中國文化主義」族群觀和「民族主義」族群觀這兩條「複線」的歷史軌跡上交替行進,在行進的過程中還會出現各式各樣的探討和爭論,當然,最後這些爭論的正確與否都會由社會實踐來檢驗並作出判定。

中國政府採取族群問題「制度化」的措施,除了意識形態因素和50年代蘇聯的影響外,其他外部勢力也發揮了一定作用。少數民族問題始終是西方國家批評其他國家的核心議題。面對西方輿論批評和外交壓力,一些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的政府也在努力提高本國少數族群的「政治地位」並使他們得到更多的政治權力,而這些措施將有意或無意地使本國的族群問題「政治化」。這些國家的政府期望通過這些做法來平息或緩和西方國家的批評,但是其結果最多不過暫時緩和了外部的批評,而少數族群在新的政治基礎上會不斷提出新的政治要求,而且這些要求也將毫無例外地將得到西方國家的全力支持。這些國家的政府在本國族群問題上所做出的政治讓步非但沒有緩解國內的族群問題,反而使隨後的「民族分裂運動」具有了更堅實的基礎。

理想的國家族群框架:「政治一體」和「文化多元」

1.政治統一與族群平等

費孝通教授在1989年曾提出「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的理論。針對多族群國家的內部結構框架,我們可以進一步提出「政治一體,文化多元」的設想,以強化作為政治實體的「民族」(Nation)和國家,並把族群逐步地引導到主要代表不同文化群體的角色之中,把族群關係用「文化多元主義」的思路來引導。同時在作為政治實體的民族-國家的層面,強調所有公民在政治及憲法規定的所有權利和義務方面的平等,包括維持和發展自己獨特文化(包括語言文字、宗教信仰、生活習俗等)的權利。這樣一個大的框架結合了政治統一與族群平等這兩個方面。

哈貝馬斯在《後民族結構與民主的未來》一文中曾強調指出:「只有當國民轉變成為一個由公民組成的民族,並把政治命運掌握在自己手裡的時候,才會有一種民主的自決權。但是,對『臣民』的政治動員要求混雜在一起的人民在文化上實現一體化。這一點是必不可少的,有了它,民族觀念也就付諸了實現;而藉助於民族觀念,國家成員超越了對於村落和家庭、地域和王朝的天生的忠誠,建立起了一種新型的集體認同。」這即是說,在民族國家的層面上,同樣需要建立起某種「文化的一體化」,否則就很難在民族—國家層面上建立這種新的「集體認同」。一個民族國家,非常需要從歷史的發展和文化的傳統中提供一個各族共享的「共同文化」。正如我們可以把「政治結構」劃分成不同的層面一樣,我們可以把「文化」自身也劃分為不同的層面。哈貝馬斯提醒我們,需要在國家層面也建立具有共同性的「文化」。所以,應當把一個國家內部的「文化」也看作是一個多層面的結構,至少具有「民族」(國家)和「族群」這兩個重要的層面。

在「民族」(國家)的層面上,至少需要一種或幾種「族際共同語」作為各族群共享和一致認同的文化交流工具,需要各族群在基本價值觀念上的彼此認同,以及對於各族群在「族群」層面上所保持的特殊「文化」持有一種「承認、平等相待甚至欣賞」的態度。而在「族群」層面上,各個族群保持的特殊文化應具有平等的法律和社會地位,每個族群對於其他族群的不同文化應採取寬容的態度並相互承認,和諧共存,不存在相互排斥、衝突(如宗教極端分子鼓吹的「聖戰」)的觀念和行為。在這兩個層面之間存在著彼此依存的密切關係。如果沒有民族—國家層面上的共同文化與觀念,在族群層面上的不同文化就難免會彼此衝突,無法和諧相處。因此在國家層面單靠政治制度和行政約束還是不夠的,還需要建立某種統一的文化認同。也正因為如此,我們需要關注哈貝馬斯關於在國家層面「文化一體化」的觀點。

2.「族群文化多元」與「民族文化認同」

各個族群的傳統文化與作為政治實體的「民族」文化認同是同時並存的兩個不同層面。一位長期研究前蘇聯的印度學者,把前蘇聯與印度在「民族構建」(Nation-building)的思路上進行了比較。他指出,在推翻沙皇俄國的地理版圖基礎上建立的前蘇聯,在創建「民族認同」時很大程度上強調的是共產主義的意識形態。[22]這一做法帶有很大的危險性。因為把這些族群聯繫起來的政治紐帶單一化為共產主義意識形態之後,一旦這一政治紐帶出現斷裂,國家的統一也就隨即失去了政治基礎。

在漢人的頭腦里,「中國人」、「中國公民」的身份意識是自然而然的,是他們群體意識體系中屬於核心層面的關鍵認同。但是我國的其他族群(如藏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朝鮮族、回族等)是否都具有同樣的對於「中華民族」的認同意識呢?在這些族群的廣大民眾當中,在「中國人」和自己族群這兩個層面的認同意識方面,哪個層面的認同更為核心和更加重要呢?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需要進行大量的調查與研究才能確定,而不能靠「想當然」。同時,民眾中的認同意識也並不是固定不變的,是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加以引導和改變的,如1997年回歸以後香港人對於「中國」的認同意識即在不斷加強。人們的族群意識和認同格局依環境和各類影響因素處在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之中。

如果我們承認有些族群在對「中國人」、「中華民族」的認同上與漢族之間存在著差別,確實存在著有些人在意識中把對本族群的認同置於對「中華民族」認同之上的現象,我們就需要注意在少數族群成員當中培養與加強對「中華民族」的認同意識。⑨由於漢人通常把對「中華民族」的認同看作是不言而喻的,所以以漢族為主體的政府部門在重視落實少數族群政策的同時很容易強調少數族群的「自我認同」而忽視對他們進行「中華民族」認同意識的培養與鞏固。這樣,政府在落實「民族政策」、宣傳「少數民族權益」的同時,很容易在客觀上淡化了原來就比較淡漠與脆弱的對「中華民族」的認同意識,造成「矯枉過正」的偏差。

在建立和鞏固以「民族—國家」為單元的「國民認同」的過程中,有可能出現兩種偏差。

第一種偏差,是強調某一個意識形態的重要性,並以此為基礎建立各族群之間共同的「國民認同」,忽視本國在歷史發展中形成的共同文化方面的認同基礎。這樣,在意識形態出現變化、政治結構出現鬆動時,各個族群原有的以本族文化(語言、宗教等)為基礎的「族群認同」就會發展成為以建立獨立「民族—國家」為目的的「民族主義運動」。這就是前蘇聯在民族問題上的教訓之一。

第二種偏差,是想當然地把「國民認同」視為已經存在並且具有「牢不可破」的共同基礎,因而為了協調和改善各個族群之間的關係而片面強調發揚(少數)「族群」的傳統文化、強調保護(少數)「族群」的政治與經濟權益、強調和維護(少數)「族群」的人口邊界和傳統居住地,把「族群」問題政治化和制度化,但是同時卻忽視了在各少數族群民眾、知識分子與官員中對「國民認同」的培養與鞏固。這第二種偏差是前蘇聯在民族

問題上的教訓之二。

印度在淪為英國殖民地之前存在無數個大小不同、彼此獨立的土邦⑩,是英國殖民政府把這些土邦組合到了一個政治架構之中。基於這樣的歷史背景,印度政府自獨立後就積極致力於在全體國民中發展「印度人」的共同認同,從歷史文獻和文化傳統中努力締造一個可以凝聚各個族群、各個宗教群體的「印度的共同文化」,以避免第一種偏差。所以儘管印度存在多種宗教(印度教、伊斯蘭教、錫克教、耆那教、基督教等)、多種語言(但都以英語為族際共同語)、多個族群(孟加拉人、泰米爾人、旁遮普人、比哈爾人等)、多種政治上的意識形態(現在仍有三個邦由印度共產黨執政)以及根深蒂固的種姓問題,印度各族民眾逐步把「印度」看作是一個具有共同文化和歷史的共同體,各個群體在文化傳統上是密不可分的,而印度的電影業在建立這一創建新的文化—歷史共同體的努力中也發揮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同時印度政府積極克服第二種偏差,在尊重各種宗教和族群平等權利的同時,竭力建立全體印度人的「國民」意識,明確地把國民意識置於各個族群、宗教群體之上,極力淡化族群意識。

現在雖然印度各地仍然存在各種因族群文化差異、宗教差異、語言差異以及地方利益差異和意識形態差異等帶來的各種矛盾,出現過政治領導人被刺殺的惡性事件,但是沒有出現真正威脅印度統一的民族分裂主義運動。在族群關係上努力克服這兩種偏差,可以說是印度建國以後重要的成功經驗。

美國是一個由來自世界各地的移民組成的新興國家,在「政治一體、文化多元」的框架下,在這些具有不同種族、族群背景和不同語言宗教文化傳統的公民們中逐步建立了新的「國民認同」。

在今天,儘管歷史遺留下來的種族偏見和歧視仍然存在,有時也會發生種族矛盾和族群衝突,但是國家的統一自「南北戰爭後」從未受到真正的威脅。考慮到歷史上實行的黑人奴隸制和對土著印第安人、華裔等的種族歧視使得美國族群關係的先天基礎很差,我們應當承認美國自「民權運動」以來在協調種族關係方面取得了相當的成功。

五、結束語

中國傳統中把少數族群「文化化」的成功思路,沒有被我們繼承下來,卻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國發揮著積極的作用,這種歷史錯位的現象應當引起我們的反思。中國人應當從祖先們幾千年處理族群關係的傳統中吸取寶貴經驗,也應當借鑒美國、印度、前蘇聯等處理本國種族、族群問題的策略與經驗教訓,把建國以來在族群問題上的「政治化」趨勢改變為「文化化」的新方向,把少數族群問題逐步「去政治化」。在「民族(國民)認同」和「族群認同」這兩個層面中,應當強化國民意識,逐步淡化族群意識。

我們今天在思考中華民族族群關係的「多元一體」格局時,可以參考中國的歷史傳統和西方國家的體制與處理族群關係的思路,進一步把費孝通教授提出的「多元一體」具體化為「政治一體」和「文化多元」兩個層面的結合,在這樣一個大框架下來思考中國的族群關係問題。如果接受這樣的一個整體性框架,我們的許多觀念和做法也就需要進行反思和逐步進行相應的調整。在思考少數族群的有關問題時,應逐步把它們更看成是「文化群體」而逐步減少它們作為「政治群體」的色彩。族群「去政治化」的思路應當在21世紀引起國人更多的思考,也有可能在未來把中國的族群關係引導到一個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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