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家案:這個判決很荒誕
近年來,以結果推動機,擴大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範圍的情形已很普遍,致使大量交通肇事案件升格判決,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剎車。甚至我認為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是直接故意。希望同行們發表高見。
——陳光武
陳家案:這個判決很荒誕
今天中午看了「今日說法」節目,全面了解了陳家案的情況,包括庭審情況、陳家肇事時的監控錄像等,可以非常肯定的是,此案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完全錯誤的。
不錯,陳家醉酒駕駛、超速、闖紅燈、逃逸,同時佔了四項交通違法,可謂情節極其惡劣,對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脅,此案認定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確定無疑的,問題是,交通肇事罪不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嗎?這什麼非要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二罪的關鍵區別在於主觀方面,那麼,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過失的區分關鍵又在於意志因素,前者是認識到可能發生而放任結果發生,後者是認識到但輕信能夠避免。認定放任的關鍵在於,結果發生是否違背行為人意願,如果是不違背,即是否發生對行為人而言都無所謂,或者說不違背其意志,則為放任。但在此案中,發生這樣的悲劇顯然是違背陳家意願的。
陳家才結婚半年,剛建立自己的工作室,買了車買了房,還和妻子商量準備要個孩子,對於事業正處於上升期,家庭正處於甜蜜期的陳家來說,他怎麼可能「放任」這個結果發生呢?這個結果顯然是極端違背其意願的。當然,除非他有精神病,但顯然他的精神是正常的。
象這種瘋狂駕駛肇事案件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行為人為了泄憤而報復社會,採取這種傷害無辜的極端方式發泄情緒,一種是行為人在交通肇事造成嚴重後果後,明知自己已經不能安全操控汽車,但為了逃逸而繼續瘋狂駕駛,為逃逸不惜一切代價,對造成更大危害結果採取放任態度。也就是說,以間接故意形式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有特定動機的,沒有任何動機地放任他人傷亡結果發生的只有精神病,但陳家作為精神正常人,他犯這個罪的動機何在?
其實,此案主觀方面的判斷並不難,陳家雖然醉酒駕駛、超速、闖紅燈(實際上應是搶紅燈,因為陳家當時以為還是綠燈可以搶過去,所以沒有減速,但當他撞上菲亞特時其實已經變紅燈),他也應該知道這種行為是很危險的,但他卻在酒精和車內勁爆音樂的刺激下,頭腦高度亢奮發熱,完全喪失了應有的理性判斷(注意,間接故意犯罪人是具有理性判斷的,因為有理性判斷才有所謂的「放任」),對突然發生的悲劇毫無思想準備,其犯罪時的主觀心理應當是疏忽大意的過失或者過於自信的過失。
電視節目中反覆播放了陳家肇事時的監控錄像,錄像很清晰地顯示,陳家駕車高速沖向菲亞特,在快要撞上時突然變線,所以將菲亞特撞了個大轉彎,然後陳家的車又因慣性迎頭撞上了公交車。整個過程就在一瞬間,對於陳家來說,就是一眨眼的事,他哪還有時間去「放任」這個結果發生?如果陳家在撞上菲亞特後,繼續高速駕駛,可以說,這之後的心態就是間接故意了,但他撞上這兩輛車是一次性完成的,轟轟兩聲巨響,一切都結束了。
從本案事實看,和去年最高法公布的孫偉銘案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有本質不同,從法理上也是清楚的。而這樣的錯誤定性發生在北京二分院,我覺得很遺憾,北京二分院有很多優秀的公訴人,他們的水平都很高,是真的弄不明白這個案件的定性,還是為了取得理想的「社會效果」而犧牲法律效果?
我想,公訴人和法官都應當清楚此案認定間接故意是牽強附會的,為什麼一錯到底呢?這體現了一種客觀歸罪的刑法理念,即遵循了一種結果非常嚴重——量刑應當很重——定罪應選重罪的思路,在他們看來,認定交通肇事罪難以實現罪刑相適應,只有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這不是典型的以結果決定定罪量刑的客觀歸罪嗎?而其實,在很多重大責任事故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死亡人數多達數十人甚至上百人,而最高刑不過七年,為什麼陳家交通肇事致二死一傷就非要判處無期呢?過失犯罪就是過失犯罪,絕不能因為輿論關注或其他因素而將其演化為故意犯罪。
從陳家在庭審中的悔罪及其家人的全力賠償看,陳家的品德並不壞,他的妻子也是一個善良的人,陳家的一時過失雖然釀成慘劇,給一個和美的家庭造成毀滅打擊,但陳家卻為此要承擔無期徒刑的代價,這個刑罰從特殊預防的角度上看,完全是罪刑不相適應的。那麼,對陳家判處無期徒刑的唯一理由就是一般預防,但問題仍然在於:以陳家的無期徒刑作為代價來換取對醉駕的一般預防,這公平嗎?更為重要的是,陳家的無期徒刑真的能預防不再出現下一個「陳家」嗎?
http://xhw99.fyfz.cn/art/9876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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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光武發表於2011-5-23 8:46:17原帖由曬月亮想太陽 / 發表於2011-5-23 8:14:17從嚴重醉酒並高速開車開始,可以認為是一種間接故意。若醉酒後強姦,是不是故意犯罪?大部分醉酒後駕車的人,通常的心理是「出不了事,出了事最多賠錢」,與富二代三代在公共場合飆車類似。不知對否?「出不了事」是過於自信過失;「出了事最多賠錢」,則是間接故意」,但肇事者大多是不希望出事的,所以大多是過於自信過失。刪除 |引用
曬月亮想太陽發表於2011-5-23 8:14:17
從嚴重醉酒並高速開車開始,可以認為是一種間接故意。若醉酒後強姦,是不是故意犯罪?大部分醉酒後駕車的人,通常的心理是「出不了事,出了事最多賠錢」,與富二代三代在公共場合飆車類似。不知對否?
刪除 |引用訪客發表於2011-5-23 8:09:01
請問這是正常的開車嗎,這是飆車,二中院判決沒有問題。
刪除 |引用
陳光武發表於2011-5-23 7:50:55原帖由沒有註冊的常客 / 發表於2011-5-23 7:47:14從情理來看,陳律師是對的。不能這樣判的!您好,能否請您從法理上談一下具體意見,謝謝。刪除 |引用
沒有註冊的常客發表於2011-5-23 7:47:14
從情理來看,陳律師是對的。不能這樣判的!
刪除 |引用王家春發表於2011-5-23 0:48:25
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過失的區分關鍵又在於意志因素,前者是認識到可能發生而放任結果發生,後者是認識到但輕信能夠避免。二者對危害後果的發生所持態度是其區分之關鍵,間接故意持肯定態度,而過於自信的過失持否定態度。但這裡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在認定過於自信的過失之行為人對危害後果,是否持否定態度時,要有一個「憑藉」,並且該「憑藉」需客觀,不能是行為人的主觀臆想或判斷。
刪除 |引用訪客發表於2011-5-22 23:59:52
第 80886 樓 uyujj1 2011/5/21 23:00:22 的原帖: @陳承CC:這次張維迎在台 灣的公開演 講,尺度大得嚇人。他說:大陸未來最大的不確定性,是政 治體 制的不確定性。還說,目前的領導人的能力,不如朱 鎔 基和鄧 小平。更說,眼下國 務 院出 台的部分政 策,迎合民 粹,是反市場的。最後預測,未來2-3年後,大陸會有個變動,跟政 治有關。
刪除 |引用訪客發表於2011-5-22 23:15:52
從中央電視台上公布的情況看,陳家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構不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非常清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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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發表於2011-5-22 21:34:03
老師說的非常好,我看完電視後也感覺非常不舒服,怎會這樣呢
刪除 |引用圍觀發表於2011-5-22 21:06:55
評5分不開車神馬麻煩都木有,只要小心醉駕飛來橫禍。
刪除 |引用訪客發表於2011-5-22 20:52:56
陳家案根本算不上故意犯罪.荒誕的判決,服了-中國的法官,法律是不可捉摸的,看你律師怎樣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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