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我的一篇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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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篇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詞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受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油和郭樹葉的委託,本人以普通公民的名義擔任本案原告人的代理人。本人在開庭前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了認真的分析,並參與了剛才法庭的調查和質證,現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發表代理意見如下:第一部分關於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根據剛才公訴機關對案件事實的描述和舉證,本人認為被告人魏再得故意殺人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觸犯了我國刑法第232條的規定,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請求法院判處被告人最高刑罰。1、從犯罪的主觀方面來看,被告人主觀惡性非常大。根據有關證據以及剛才公訴機關的質證來看,這起故意殺人案件不是那種臨時起意、憑藉衝動的激情犯罪,而是一場有計劃、有預謀的故意殺人行為。案發當晚十點多,兩個兄弟(其中魏再添還隨身攜帶一把從部隊帶回來的有30多公分長的殺羊刀)第一次來到被害人家處,企圖尋找被害人,但是由於此時被害人家中有幾個人在喝酒,無法實施犯罪,他們就很失意地回家。當他們到家的時候,其兄長以及其他家人對其進行慫恿和鼓動,於是近12點的時候,他們又第二次來到被害人家,但是發現此時被害人家的屋頂還有很多人在,他們仍然無法實施犯罪,只好退回來。被告人在退回去的時候,還對被害人威脅說:「今晚要讓你好看」,被害人回答說:「你如果真的要這樣,那就由你了!」他們倆說完,便去被害人兄長――林溪洲的家,企圖找林溪洲麻煩。被害人發現被告人兄弟倆去找其兄長,便感覺不對,於是,也隨後去其兄長家。在路上剛好與被告人兄弟倆相遇。被告人兄弟倆見到被害人後,本案被告人緊緊抓住被害人,並用手卡住被害人的脖子,其兄弟――魏再添則拔出殺羊刀連續捅了被害人五刀,而且刀刀捅在了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導致被害人心臟破裂、流血過多而死亡。這一切正好表明了被告人以及其兄弟並不是純粹為了教訓被害人,而是已經產生了上殺掉被害人的直接的犯罪故意。2、從犯罪的客觀方面來看,本案的被告人和其兄長在共同犯罪中並沒有具體的分工,其扮演的實行犯的角色,對於被害人的死亡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我們可以設想,如果沒有被告人用力卡住被害人的脖子,被害人林溪樹完全有能力和條件與被告人兄長搏鬥,並完全有機會成功地掙脫他們倆的追殺行為。只可惜,被害人在兩個大男人的夾擊之下,無力掙脫他們強有力的進攻而白白地被被告人兄弟倆所殺害。因此,我們可以說,正是被告人魏再得強有力的直接參与行為,使得他們能夠共同成功地完成了犯罪行為。被告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3、從犯罪後的態度來看,被告人兄弟倆在犯罪後態度及其惡劣。在這起兇殺案件發生之後,被告人三兄弟不但沒有積極、主動地採取有效措施來彌補自己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以爭取國家的寬大處理,而是無視國家和法律的存在和權威,頂住公安機關通緝的巨大壓力,倉惶出逃,除了本案的被告人外,另外兩個犯罪嫌疑人至今仍然逍遙法外。半年多過去了,其家人也從來沒有問過被害人家屬的生活,更不要說照顧了。家庭生活的困境以及失去家人的痛苦,也被害人母親的悲痛和孩子學習成績的下降。他們那種對抗法律和被害人的態度,給被害人造成的傷痛是巨大的。而且,需要在法庭上特別指出的是,被害人二哥林溪宅在向被告人家屬提出賠償請求的時候,被告人家屬不僅沒有一絲的誠意,相反,竟然指使一些人毆打林溪宅,導致林溪宅受傷。被告人在犯罪後,沒有自首和立功等從輕處罰的情節,我們懇求法院在量刑的時候能夠注意考慮這一系列量刑情節。第二部分關於被告人的民事責任被告人的故意殺人行為不僅剝奪了被害人寶貴的生命,違背了國家刑法關於禁止任何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禁止性規範,而且給被害人家屬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被告人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經剝奪了被害人的生命,使得被害人一家失去了唯一的、重要的勞動力,同時也使他們陷入了極度的痛苦之中,給被害人一家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在被害人家中,上有一位70多歲的年邁體弱的老母親,下有兩個不懂事的未成年孩子,而這些人的生活由於被害人的不幸被害而變得十分的艱辛,尤其是他們的孩子面臨著失學的危險,這無異於變相剝奪一個公民受教育的權利。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4條、第86條、第87條。第8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2條以及《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寬、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的規定。我們的計算方法是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2004年4月8日福建省統計局所公布的《2003年福建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中所公布的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4310元)、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2718元)和農村居民人均收入(3734元)等標準。其中交通費用是根據被害人遇害後,被害人家屬為其辦理喪事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具體相見賠償清單:1、死亡賠償金:3743元/年×20年=74680元。2、喪葬費:14310元/年×6個月=7155元。3、交通費:2000元。4、被撫養人生活費(1)母親:22718元×20年×1人=54360元。(2)子女:A.男:2718元×(18-12)年×1人=16308元B.女:2718元×(18-4)年×1人=38052元這裡需要說明的是,被害人目前有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叫林振鵬是有戶口登記的,而另外一個叫林彩萍,還沒有及時辦理戶口登記。但我們認為,這不能影響她是被害人的子女,仍然需要被害人家屬撫養的現實,我們希望法院在判決民事賠償的時候,能夠考慮這一點。總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經給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家屬造成特別嚴重的經濟損失,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我的代理意見發表完畢,謝謝審判長、審判員!200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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