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義務須有強制性避免應付
法律援助義務須有強制性避免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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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記者 席鋒宇
學者型的萬鄂湘委員儒雅謙虛,思考睿智,思維敏銳、超前。
他有很多頭銜:國際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民革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
短短40分鐘的採訪,記者意猶未盡。心裡直呼:「知識分子無愧於民族脊樑的稱呼,敢為先,敢擔當,有大義,有遠謀。」
「社會弱者」概念曾遭誤解
法律援助這個話題勾起了萬鄂湘許多情愫。
那是1992年5月,由萬鄂湘為主倡導的「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在武漢大學誕生。
上世紀90年代初期,法律援助對於中國民眾還是生疏的,在法律體系內也是完全空白。作為我國第一個正式的法律援助機構,中心當時提出的「社會弱者」這個概念,還曾遭受到許多人的誤解。
1991年,萬鄂湘和其他老師共同發起籌建武漢大學律師事務所時,時常回想起在歐美留學時,參與法學院組織的為當地窮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經歷。於是,一個想法逐漸清晰:組織法學院的青年教師和高年級學生為社會提供義務法律諮詢和訴訟代理服務。
萬鄂湘說,伴隨著市場經濟必然存在的平等競爭,會衍生出一部分天生或在競爭過程中處在劣勢的人群:比如部分婦女、兒童、殘疾人和普通「小人物」,以及一些「民告官」案中的老百姓。「他們的聲音很微弱,但是卻不能忽視。我們沒有權、沒有錢,但是有知識,運用所學的法律知識可以幫助他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萬鄂湘說。
武漢大學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成立之後,北大、清華、人大、復旦等全國20多所高校紛紛仿照武漢大學模式,建立了各自的法律援助中心。其他針對不同困難人群,如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的法律援助社會公益性組織也在全國各地陸續出現。
1994年,司法部正式提出探索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並在北京、廣州、上海、鄭州、武漢等一些大中城市開展了法律援助的試點工作。
1999年,司法部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我國的法律援助自此邁入法制化軌道,國家正式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從中央到地方開始形成四級法律援助體系。
在一次接受媒體採訪時,萬鄂湘曾說:「由於工作崗位的轉變,我已不能直接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但是,對於一些明顯遭到不公的百姓,我會認真過問,一定要查到水落石出。我一直非常鍾愛法律援助事業,時時刻刻都在關注它的成長。」
法援變死知識為活實踐
在萬鄂湘的諸多身份中,教授是他中意的一個。弱者權利保護中心依託武漢大學法學院而設立,決定了「中心」不單純是法律援助機構,也是法學教育的實踐基地。
將法律援助這一公益性活動與教學科研緊密結合起來,不僅為法律院校的學生提供了實踐的窗口,促進了法學教學方式改革,而且對法律援助作為一門專門法律社會學學科的建立,也是一種有益探求。
萬鄂湘每每說到那些從「中心」走出去的、如今已成為各有建樹的法官、檢察官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都會難掩自豪和驕傲之情。
萬鄂湘說,在「中心」通過法律援助受益的不僅僅是那些需要幫助的人,還有幫助別人的學生。「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通過參加法律援助,學生將課本上死的法律知識轉化成活的司法實踐,最大的益處就是特別好找工作。在國外,這種教育模式稱之為『診所式』教育。」
如今,通過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更多日後從事和法律有關工作的人,把「保護弱者、伸張正義、撒播愛心」作為準則,去努力實現公平和正義。
法律援助法應儘快出台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治觀念的深入人心,法律援助的內容和範圍比從前有了很大變化。
萬鄂湘說:「過去我們說法律援助是針對困難人群,為了一個人的利益,而現在擴充到為一個群體的公共利益而提起訴訟。比如,環境公益訴訟。」
2003年制定的法律援助條例,使法律援助事業有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時各地也制定了一批符合當地情況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在條例、地方性法規實施過程中也發現一些問題。
萬鄂湘認為,目前制定法律援助法的立法條件已經基本趨於成熟。法律援助制度主要存在兩大問題:一是法律援助的資源不足。建議國家在加大人力資源和財力保障的同時,還要充分調動社會資源;二是法律援助的實施剛性不足。應該讓參與法律援助的人發自內心地想完成好這項工作,而不是走形式,應付差事。「法律援助的義務必須有強制性。」萬鄂湘建議。
來源: 法制網——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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