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間借貸:現狀、成因、影響及對策
我國民間借貸:現狀、成因、影響及對策
民間借貸又稱「民間信用」或「個人信用」,指居民個人向集體及其互相間提供的信用,一般採取利息面議,直接成交的方式。我國民間借貸的存在由來已久,近年來,隨著國家利率政策的調整以及受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難的影響,民間借貸市場更趨活躍,呈現出借貸規模擴張化、借貸用途多樣化的特點,對金融業的影響日漸加深,已引起社會尤其是金融業內人士的廣泛關注和高度重視。
一、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
近幾年來,我國民間借貸無論像「合會」這樣有組織的活動,還是互助性質的自由借貸,一直非常活躍,是廣大農民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業發展迅猛,資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機構融資出現困難的情況下,轉而向民間籌措資金。由於相應的融資利率要比金融機構高得多,且期限較長,如發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資的趨勢;二是發放高息借貸。資金相對比較富裕的個體戶和中小企業主,在暫時沒有新的資金投向的情況下,為了給閑置資金尋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資金匱乏且又急需資金的企業及個人提供高息借貸;三是村民及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這種情況最普遍。有關統計數字表明,至2003年底,中國農村「高利貸」高達8 000億~1.4萬億元,僅浙江省東南部地區就有3 000多億元。另據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對2萬多農戶的調查,2003年的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佔32.7%,私人借款佔65.97%,其他佔1.24%.可見,我國民間金融仍是今後相當長時期農戶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但目前民間金融在法律法規上尚沒有任何合法地位。
二、民間借貸活躍的成因
1.社會傳統的淵源。民間借貸是最早出現的信用形式,它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而產生,並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我國的民間借貸在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以前比較活躍,但在計劃經濟時期規模和範圍都很小,可以說已經基本消失。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民間借貸逐漸發展起來。同時中國傳統社會是典型的「鄉土社會」,因而中國傳統文化中有很強的家族血緣意識,加上親朋好友之間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從而為民間借貸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所以,儘管民間借貸在我國至今未獲得合法地位,但是在許多地區的發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勢。
2.資金供求的失衡。資金作為經濟持續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處於短缺狀態,並且長期以來資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處,資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呆、壞賬比例居高不下。一方面,個別行業的貸款利用效率不高,形成浪費,另一方面,農村正規金融不能有效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新的銀行不斷出現,老的銀行不斷進行改革,但從獲利的角度出發,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務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優質客戶,面向農村和鄉鎮的只有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而且網點不斷撤併。農業銀行作為我國商業銀行系統中惟一一家面向農村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在農村個私經濟的發展中卻發揮不了大作用,主要是由於門檻太高,農民貸款太難。即便是農村信用社,其貸款的90%左右也集中在鄉鎮企業,「壘大戶現象」普遍存在,而絕大部分農戶卻告貸無門。農戶旺盛的資金需求既然得不到滿足,民間借貸市場應運而生也就成為必然。這種嚴重的資金不平衡導致了民間借貸的快速膨脹。
3.信貸政策的影響。近年來受宏觀經濟環境和多種因素影響,縣域金融機構存貸差在增大,一些國有商業銀行甚至出現了貸款負增長,進而造成了一方面有不少資金在銀行沉澱,另一方面急需用錢的農民、中小企業卻得不到貸款。一是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貸款積極性不高:國有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體制改革,信貸許可權上收,對中小企業、個體戶發放貸款慎之又慎。二是金融機構信貸門檻過高:表現在貸款手續複雜,一筆貸款需要經過調查、擔保(抵押、質押)、審批等多個環節,所需時間較長,不能及時滿足農戶和個體工商戶的資金需求。另外貸款條件高。由於一些小企業、個體戶、農戶資信程度不夠高,又沒有足夠的財產作抵押,也難以找到有實力的擔保人作擔保,所以很難達到銀行的貸款條件。因而,那些無抵押而又急需貸款的個人(主要是農戶)、私營企業、集體企業很難從金融部門獲得貸款,無奈只好求助於民間借貸。
4.盈利思想的引動。由於金融市場還不發達,縣以下缺少證券投資,國債也很難買到,加之近年來國家多次降低存、貸款利率,存款利息較低,對資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從經濟利益角度考慮,民間借貸可以獲得比在金融機構存款高得多的收益。絕大多數借高利貸者都是為了做生意賺大錢,或者是在商場上一時虧損為了「翻本」,而放貸者則是為了牟取暴利。對於有錢者來說,將錢存入銀行利息太少,投資股票風險太大,投資房地產時間太長、投資錢幣、郵票等專業知識又不夠,而放高利貸則使他們既能較快獲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稅收等部門的監督,這是其存在並迅速發展的根本動力。
5.手續簡便的驅動。為了規避金融風險,金融機構大都嚴格貸款發放,使許多人難以取得充足、及時的貸款。在我國農戶的生產經營投資中,有相當大比重由借貸資金承擔,大多數農戶遇到如婚喪嫁娶、子女升學、建房治病等大的生活支出時,也需要舉債。由於農民的土地、住房、果樹等都難以變現和用於抵押擔保,貸款數額不大,且季節性強,農戶對小額貸款的利率「並不太敏感」。而我國民間借貸手續簡便、操作靈活、方便快捷的固有優勢適合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之間的資金調劑,與銀行信貸相比,是一種更為有效的融資方式。此外,2003年以來,國家擴大了貸款利率浮動幅度,銀行貸款利率與民間借貸利率的差距縮小,使得一部分農民和個體工商戶更傾向於民間借貸。
6.正規金融制度與民間借貸的不兼容。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的管理制度一直在保護正規金融的壟斷地位,如《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非金融機構也不得經營金融業務」。因此,在正規金融不能滿足農村金融需求,多元化、多層次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也不能產生的情況下,民間借貸,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諧的金融二元格局。
7.金融監管的薄弱。基層銀監部門監管任務重、人員少,而民間借貸又大都十分隱蔽,監管起來多少有點力不從心。另一方面,有關民間借貸管理尚無明確的規定,令基層銀監部門監管無章可循。
三、民間借貸的發展對經濟金融運行的影響
隨著經濟的發展,資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間的借貸活動不斷增多,對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解決個人、企業生產及其他急需,彌補金融機構信貸不足,加速社會資金流動和利用,起到了拾遺補缺的正面作用。但不規範的、盲目的民間借貸行為向企業或鄉村兩級政府、集體經濟部門滲入,並不斷蔓延和發展,將會對企業的正常生產甚至對整個區域經濟金融運行產生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加重了企業負擔,導致企業資金使用惡性循環。企業高息負債後,財務支出進一步增大,使本來效益不好的企業雪上加霜。雖然一時解了燃眉之急,但受企業所吸收的高息負債帶來的有限效益制約,往往得不償失。借貸資金在退出生產經營過程後,增值有限,企業難以支付到期債務,往往通過吸收新的高息本金來償還到期的高息負債,拆東牆補西牆,企業資產被挖空並形成惡性循環,嚴重影響企業今後的健康發展。
2.容易發生債務糾紛,不利於社會安定。一是民間借貸手續簡單、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規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規範性、不穩定性,容易引起借貸雙方的糾紛;二是民間借貸金額小,涉及人員廣泛,且多發生於社會基層,一旦發生糾紛,將對社會安定產生負面影響;三是民間借貸一旦發生欠債不還,部分通過暴力收回借款,借貸雙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民間也因此出現一些帶有黑社會性質的追債公司;四是有的民間貸款用於賭博、吸毒等嚴重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更大。
3.加重了經營者的負擔,助長高利貸的存在。許多企業或個體戶從民間所藉資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較高,比銀行同期利率高3—4倍。過高的利率水平,一方面加重了經營者的財務負擔,形成惡性循環,不利於民間借貸資金主要使用者——民營經濟和個體經濟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導致了高利貸的存在,在社會上造就了部分食利階層。
4.影響國家利率政策的實施。正規金融機構資金價格由國家確定,而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根據資金的市場供求關係,由借貸雙方自發制定的。民間借貸大部分都是在資金需求緊張、迫切,銀行無法解決的情況下發生的,基本上是一個賣方市場,利率水平通常遠比銀行同期利率高,影響了國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貫徹實施。
5.社會信用難以控制,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國家實施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以來,各金融機構限制了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及效益不好企業的信貸支持。這些企業在得不到銀行信貸支持後,利用支付高額利息直接從社會上融資,誘導民間閑散資金投入,使社會資金從非正常渠道流入到本應該淘汰的企業中進行無效流動。一方面使社會資金失去控制,不利於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健康有序發展;另一方面干擾了金融機構正確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信貸政策等,一定程度上擾亂了金融秩序。由於民間信用的利率高,借款人總是想方設法歸還高息貸款本息,而對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則能拖就拖、能欠就欠、能逃就逃、能廢就廢,不利於銀行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另外還影響了銀行籌集資金的能力,對金融系統宏觀調控不利。
四、整治民間借貸行為的對策和建議
1.金融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提高服務水平。一是在堅持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的前提下,適時對那些經營管理水平較高,產品有市場競爭能力,能夠還本付息的企業加大信貸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資金需求。二是努力改善服務水平,利用現代技術為居民提供簡便、快捷的存款服務。三是各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資金在向大中型企業或大項目傾斜的同時,也應該適當滿足地方經濟發展的合理資金需求,以緩解資金供求矛盾。四是人民銀行應加強對農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導,要設立支農貸款比例、農戶貸款發放量、發放戶數和資金回收率等若干指標,加大信用社支農服務的檢查監督和考核力度。五是金融部門要創造條件,積極開拓融資市場,為企業直接融資創造條件,從而規範企業行為,同時也為投資者正確地把握投資方向提供穩妥的金融條件。
2.要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間借貸法規和辦法,正確引導民間借貸行為。鑒於目前民間借貸普遍存在且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國家或相關部門要儘快制定《民間借貸法規》或《民間借貸管理辦法》,以規範、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同時,對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額暴利的高利貸者則堅決予以打擊、取締,以維護社會的穩定。
3.銀監會應切實擔負起金融監管職責,制止和規範民間借貸行為。金融監管部門應制訂嚴格的管理規定,給予民間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對自發形成的有組織的金融活動加強監管,避免「金融風波」;同時也要堅決保護合法的借貸活動,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在繼續改革和完善正規金融的同時,讓農村一部分非正規金融即民間金融「浮出水面」。
4.政府應切實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引導民間資金直接投資。要加大投資體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儲蓄投資轉化核心機制,加快資本市場發展速度,積極為民間社會資金順利進入投資領域拓寬渠道、掃除障礙。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為不同所有制經濟主體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5.強化金融和法律知識宣傳,引導民間借貸健康運行。首先是在辦理手續上,要引導其按照銀行辦理貸款的程序,有憑有據,大額度貸款實行公證,防止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其次要引導民間借貸資金用於經濟發展上,防止用於非正常消費。
6.強化利率管理,進一步規範民間借貸。人民銀行、銀監會、工商管理等部門要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管理,允許在合理的利率範圍內開展民間借貸,嚴厲打擊個別高利貸行為,特別是對參與高利貸行為的鄉村幹部,政府部門要嚴肅查處,以維護社會安定和金融秩序。
<P align=right>中國人民銀行鹽城市中心支行·張大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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