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
經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並經中央同意,於2003年9月起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 試點以來,人民監督員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績,檢察業務也得到了良性發展,幹警的廉潔自律意識得到了很大增強。但是人民監督員制度也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還有不完全適應人民新要求新期待的方面,必須進行深化改革。
一、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基本內容
去年下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指出,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人民監督員依照對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活動實施監督。地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應當確定相關機構負責人民監督員工作,縣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確定相關機構或者專人負責人民監督員工作。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和管理都有地市級以上人民檢察員負責,改變了過去由本級人民檢察院選任的弊端。
人民監督員有權對檢察機關作出的「七類案件或事項」 按《規定》程序進行監督,提出監督建議或意見。人民檢察院對人民監督員提出的監督建議或意見,必須認真對待,認真答覆。(案件即為:撤案、不起訴處理的職務犯罪案件,事項即為: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發生的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超期羈押或者檢察機關延長羈押期限決定不正確的;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或者違法處理扣押、凍結款物的;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的。)
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現實作用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民眾參與檢察的一個重要嘗試。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廣泛地聽取社情民意,聽取人民監督員站在社會公眾認知和倫理道德標準的角度下對案件擬處理意見提出監督意見,與檢察機關從法律專業角度對案件處理決策形成有機互補,案件處理結果也更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觀念,同時通過人民監督員的社會監督,設置了來自人民群眾的防線,從理念上和制度上強化檢察官的自我約束,促進司法公正。
人民監督員來自社會各界,由於不需要經人民群眾選舉產生,與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其常委會對檢察機關的監督存在重大區別,但都有一共同點,那就是他們都來自人民群眾,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人民群眾,並不是代表自己。人民監督員通過具體案件的審查、評議、發表監督意見等監督過程,及時地反映了民群眾對具體案件的民情、民意、民願,特別是人民群眾對具體案件中腐敗問題的痛恨和他們認為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案件工作不力的不滿情緒,為檢察機關依法正確作出案件處理決策提供寶貴的參考。同時,人民監督員將自己在具體案件監督過程中的切實感受和體會,向社會作出說明,疏導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中存在誤解和不滿情緒,激發了人民群眾投身反腐敗鬥爭的熱情,逐步形成檢察機關與廣大人民群眾相結合共同推進反腐敗鬥爭的和諧局面。人民監督員制度形成的這種互動機制,把人民群眾與檢察機關具體檢察工作密切地聯繫起來,體現了檢察機關相信群眾、依靠群眾、尊重群眾的精神,體現了檢察機關實行「陽光檢察」的工作理念,有助於實現司法民主。
從2003年施行以來,人民監督員制度取得了明顯成效,各省市在試行過程中也探索出了一些有效地方式方法,確保此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經過8年的試行,總結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經驗,高檢院為將人民監督員制度作用發揮到最大,決定從2010年開始,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這一決定為人民監督員制度走向法制化奠定了堅實基礎。
三、人民監督員制度目前存在的問題
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雖然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人民監督員制度還有許多實踐中的環節和問題需要探索和解決,以更加適應新時期檢察工作的客觀需要,推進檢察事業和監督制度的順利發展。
1、人民監督員的監督屬於重點監督,並非全面監督,對 「七類案件或事項」監督,有權提出糾正意見。人民監督員應邀參加人民檢察院組織的有關執法檢查活動,發現有違法違紀情況的,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還可以對其他檢察工作、檢察隊伍建設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2、人民監督員制度還沒有真正進入法制化的層面,很多監督員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沒有真正作為。
3、人民監督員來自各行各業,多數兼職,能否抽出時間對案件進行全程監督,很難有時間上的保證。
4、如何使人民監督員制度發揮實質性作用的探索還需進一步深入。
5、檢察機關與人民監督員的聯繫還需進一步加強。
6、經費保障問題。新規定中規定:人民監督員因履行職責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訊等費用,人民檢察院應當給予適當補助。人民檢察院為實施人民監督員制度所必需的經費,列入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範圍。在全國較大一部分地區,檢察工作經費緊張,還有不能維持正常運轉情況。因此,人民監督員開展工作所需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很難落實。
四、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的幾項建議
最高人民檢察院為了更好地做好人民檢察工作,設立了人民監督員制度,經過8年的探索與實踐,取得了較好實績,也取得了寶貴經驗。同時,我們也認識到,人民監督員制度在歷史的長河裡,區區的8載只是一瞬間。然而,在當今世界發展一日千里年代裡,8載的黃金時間,可以完成許多偉業。無論如何,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問世,是開拓創新的體現,是人民檢察院自覺接受人民監督的體現。探索與實踐證明,人民監督員制度既有強大的生命力,也有很大的改革空間。當然,它須有一個完善的過程。
一是建議全國人大立法,在人大機關設立人民監督委員會,專司一府兩院的實務監督。
二是立法確定人民監督員任職條件。《規定》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我們都知道,一個普通職員已要求較高的學歷,僅憑「公道正派」與「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明顯不能適應監督工作的需要,可以在標準上有一定的提高,這樣有利於監督。
三是明確人民監督員必須接受全社會、全體人民的監督,必須接受黨的監督,紀檢監察、新聞媒體、民主黨派、群眾團體等監督,確保人民監督員工作的人民性、法律性、社會性與陽光性。
四是對人民監督員進行脫產培訓,整體提升人民監督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多層次,多渠道,多範圍的加強對人民監督員的綜合培訓。組織人民監督員到工作開展較好的省、市考察學習,為人民監督員履行職責提供完善的知識體系和智力支持。
五是建立全面的考評機制,保障人民監督員制度工作持續健康發展。實踐證明,建立嚴格的考評機制,設立多項考評必達標準,是全面推動人民監督員制度持續健康發展的有效措施,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出台統一的考核評價體系作為內部保障措施。
(作者單位:山東省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推薦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釋義:第八十九條
※人民日報:這才是懲罰孩子最正確的10個方法!家長必知!
※【中國人民大學藝術學院書法名家工作室導師作品選刊】
※以人民的名義,開啟宇宙探索
※【學習】做心中有政德的人民公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