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審判上演?黑打何時能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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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審判上演 黑打何時能休
貴陽市小河區法院正在審理的「黎慶洪等57人涉黑案」,其起訴及審判活動存在嚴重程序違法,已經展開的庭審活動完全屬於非法審判,因其嚴重違反了國家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純屬貴陽市、小區兩級法院及檢察院濫權弄法,公然踐踏基本的正當法律程序,故必須受到全社會的阻擊和抵制。否則,如任其橫行,則公民權利不保,國家法治堪憂。具體違法情形如下。
一、小河區檢察院針對本案的起訴活動於法無據。
1、本案已經經過貴陽市檢察院起訴,小河區檢院無權另案起訴。
貴陽市檢察院已經就本案主要犯罪事實向貴陽中院提起過公訴,貴陽中院已做出過有罪判決,後經上訴,該案被貴州省高院二審撤銷並發回貴陽中院重審。之後貴陽市檢察院撤訴,後又補充偵查而再次起訴。該案既然已經省市兩級法院審理過,那麼在涉案人數由原來的17人增加為57人、指控罪名也普遍增加的情況下,再由貴陽中院指定小河區法院審理此案,明顯是為了規避貴州省高院二審終審及審判監督。
2、小河區檢察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最高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鑒於本案所有指控的犯罪行為都不在小河轄區內,所有被告人住所地也沒有在小河轄區,故小河區檢察院對本案沒有公訴檢察權。
3、公訴檢察官任命違法,沒有資格出庭公訴。
如此重大的涉黑案件,五名公訴人竟然都不是小河區檢察院的檢察員,而僅僅是代理檢察員(臨時工)。庭審已經查明,本案出庭公訴人全部是貴陽市檢察院臨時指派到小河區檢察院,他們是受市檢察院的決定「借殼」小河區檢察院名義,向小河區法院提出本案的犯罪指控的。雖然小河區檢察院專門為此案而將他們任命為「助理檢察員」,但這完全違反了《檢察官法》第十二條 「檢察官職務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許可權和程序辦理。人民檢察院的助理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任免。」及第十四條 「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請免除其職務:…(二)調出本檢察院的。」的規定,因為出庭公訴人必須是本院檢察官,而本院檢察官必須是在本院享有人事編製,且不得同時任職其他檢察院。因此,只有依照法定程序,經貴陽市人大常委會免去其貴陽市檢察院檢察員職務後,遵照我國人事制度和公務員管理規定,取得小河區檢察院人事編製並任職於小河區檢察院後,才可被任命為小河區檢察院的助理檢察員。
即使根據最高檢察院「檢察一體」的相關規定,確需臨時指派或者抽調某檢察院的檢察官到其他檢察院辦案,也只能是協助其他檢察院辦理其需要協助之案,而不得為了辦本院案件而「借殼」使用其他檢察院公章,指派「臨時工」檢察官冒充其他檢察院檢察官來辦理本院的案件。如果是在本院(尤指上級檢察院)指控失敗後,再向屬於自己領導下的檢察院「借殼冒充」,則是公然的玩弄法律而「黑打」涉案公民。
檢察正義,不當如此褻瀆。本案檢方存在的根本錯誤,就是在自己指控失敗(高院撤銷並發回)後,假借其下級檢察院——小河區檢察院「馬甲」,而使用貴陽市檢察院的檢察官作為小河區檢察院的「臨時工」,向本無管轄權的小河區法院起訴,意圖在自己可控的貴陽市司法轄區內,將自己曾經提起過的錯誤指控起死回生,辦成「鐵案」。
二、小河區法院對本案沒有審判管轄權,其對本案的受理與審判根本違法。
1、本案所涉犯罪行為及被告人住所都不在小河司法轄區內。
前已述及,刑事案件以犯罪地法院管轄為原則,以被告住所地法院審判為例外。只有在管轄不明的情況下,才能由上級法院指定下級法院將有關案件移送其他同級法院審理。現小河法院管轄該案,完全不符合上述情形,故而嚴重違法。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之規定,公訴案件只要被法院受理後,即使經審查後確屬輕罪本不當管,已經受案的上級法院也不再將案件下移至本有管轄權的下級法院。何況如前所述,小河法院對本案本身就沒有管轄權。
2、小河法院審理本案將直接損害當事人的上訴救濟權。
因本案主要犯罪指控曾經被貴陽中院認定有罪,且又被貴州省高院依法撤銷。故如果將本案交由小河法院進行一審,根據我國「兩審終審」制度,必然使原作出有罪判決的貴陽中院成為本次公訴的終審法院,從而直接損害被告人的上訴救濟權及省高院的審判監督權。甚至將置小河法院於省高院上級法院的地位——即最高法院。因此。這種「降格處理,內部消化」的司法亂象,必須依法予以糾正。
三、小河法院公然剝奪被告人的辯護權。
鑒於存在的上述問題直接關係到被告人的憲法性權利,也關乎基本的程序正義,故出庭律師就公訴人、法官及本案存在的錯誤管轄問題提出了強烈抗議,當事人也以司法
人員的迴避為由,要求就本案存在的非法情形予以糾正。小河法院受命法官對上述非法情形不僅不予接受和糾正,還錯誤行使裁判權對提出異議的被告人辯護律師進行訓誡,甚至將其中的四名律師逐出法庭,從而在被告人辯護律師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審判,這直接損害了被告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等規定而依法享有的憲法性權利,且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的訴訟法規定。
作為法律人,對於依法進行的刑事追訴與審判活動,理當支持和擁護。違法進行「黑打」,公然踐踏法律規定和悖離法定程序進行非法審判,必須受到全社會的阻擊。以「降格處理,內部消化」的司法伎倆,公然構陷無辜公民,更當予以堅決的揭露和抵制。
司法打假,就從本案開始。如果任由本案這樣的假公訴、假審判橫行無忌,於國於民,必將後患無窮。
附: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職責類
《憲法》第九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權利類
《憲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職責類
第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管轄類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權利類
第十一條 …。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七條 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五)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第十條 牢固樹立程序意識,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法辦案,充分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避免執法辦案中的隨意行為。
4、《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二條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第八條 檢察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四)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六)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檢察官職務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許可權和程序辦理。……。人民檢察院的助理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任免。
第十四條 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請免除其職務:(二)調出本檢察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第十九條 樹立程序意識,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並重,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維護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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