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夫妻財產與債務法律制度匯覽

「學一點防身的本領,努力做一個不受人惑的人」

你好,法律新鮮人

HELLO NEW LAW

夫妻財產制度對於涉外婚姻法律實務有著非常重要的基礎作用,了解各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將有助於我們更好的應對涉外婚姻事務。夫妻財產制度一般包括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而夫妻法定同財產制又分為:一種是夫妻共有財產制(communityproperty),另一種是夫妻分別財產制(separateproperty)。

歐洲大陸多數國家實行夫妻共有財產制,在這種制度下,婚姻對財產權利有直接的影響。結婚被認為是創造了一個共同的基金。夫妻雙方對這個基金有共同的利益。實行這種制度的國家的情況又有不同,有些國家所指的共有財產的範圍只包括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有些國家所指的共有財產不僅包括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而且還包括他們婚前所得的財產。

如《德國民法典》第1363條規定:

(1)夫妻雙方不以婚姻合同另作約定的,以凈益共同關係財產制生活。

(2)夫的財產和妻的財產不成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對於夫妻一方在結婚後取得的財產,也適用此種規定。但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凈益,在凈益共同關係終止時應進行結算。

我國也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婚姻法》第十七條與第十九條均作了明確的規定。在婚姻當事人之間未適用約定財產制時,即適用夫妻共有財產制。

英國和澳大利亞等英美法系國家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這種制度認為,婚姻對財產權利沒有影響,夫妻雙方不僅婚前各自擁有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而且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也歸各自所有。

美國的情況比較特殊。它是一個這兩種制度並存的國家。亞利桑那、加利福尼亞、愛達荷、路易斯安那、內華達、新墨西哥、德克薩斯、華盛頓和威斯康星 9 個州、波多黎各和關島實行夫妻共有財產制,其餘 41 個州、哥倫比亞特區和維爾京群島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

如果夫妻雙方在實行夫妻共有財產制的國家和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國家都有財產,或者,像在美國那樣,夫妻雙方在兩個不同制度的州都有財產,這就給夫妻財產的分割帶來許多困難。究竟應適用哪個國家(或那個州)的法律來確定具有涉外因素的夫妻財產?在16世紀以前,許多歐洲國家都適用財產所在地法。後來隨著國際經濟貿易關係的發展和人員來往的增多,適用財產所在地法也遇到了許多困難。於是法國法學家杜摩林提出以當事人的住所地法作為具有涉外因素的夫妻財產制的準據法。

現在世界上對具有涉外因素的夫妻財產制適用法律的規定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採用的動產和不動產同一制,另一種是英、美等英美法系國家採用的動產和不動產分別制。

1987年瑞士國際私法法規對夫妻財產的動產和不動產都適用同樣的法律。

該法規第52條規定:

(1)夫妻財產制適用夫妻雙方選擇的法律。

(2)夫妻雙方可以選擇他們的共同住所所在國法律或者夫妻中一方的本國法。

該法規第54條規定:

(1)如果夫妻雙方沒有選擇適用的法律,則適用夫妻雙方同時住在一起的國家的法律;或者適用夫妻雙方最後的共同住所所在國的法律。

(2)如果他們沒有共同的住所,則適用他們共同的本國法。

(3)如果夫妻雙方在同一個國家沒有住院所,也沒有共同的國籍,則適用瑞士的分別財產制。

關於夫妻財產制,美國現在的做法是,婚前所得的動產,適用取得動產一方的住所地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動產,適用夫妻的婚姻住所地法;如果夫妻分別有住所,則適用動產一方的住所地法。對不動產,則適用物之所在地法(美國第二部《衝突法重述》第234節)。

在英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動產,適用夫妻婚姻住所地法,對不動產,也像在美國一樣,適用物之所在地法。

1978年在海牙籤訂的《夫妻財產製法律適用公約》規定,對動產與不動產是採用統一制,還是採用分別制,由配偶雙方指定。該條約第3條規定:

"配偶雙方……得指定不動產的全部或一部適用該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並得規定以後可能取得的任何不動產概受該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的支配。"

該公約對夫妻財產制適用的法律,規定婚前由配偶雙方從下列法律中指定一種(第3條):

(1)配偶一方國籍所屬國家的法律;

(2)配偶一方有其慣常居所所在國的法律;

(3)配偶一方婚後所設定的第一個新慣常居所所在國的法律。

如果配偶雙方婚前未指定適用的法律,其夫妻財產制受配偶雙方婚後所設定的第一個慣常居所所在國的國內法支配。但在公約規定的某些情況下,夫妻財產制應受配偶雙方共同國籍所屬國的國內法支配(第4條)。

該公約第6條還規定,配偶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將他們的夫妻財產制不受原先適用的法律支配而受某另一國內法的支配。配偶雙方僅得指定適用下列法律之一:

(1)指定時為配偶一方國籍所屬國的法律;

(2)指定時為配偶一方設有慣常居所所在國的法律。

我國立法對夫妻財產制適用的法律未作規定。

共同財產範圍及份額

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或英美法系國家,對夫妻財產分割的範圍都作有明確的規定。

一、財產分割的範圍

美國規定:在婚姻解除時,配偶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財產,及依照本法如在婚姻生效日後獲得本應屬婚姻財產而在生效前獲得的財產均視為婚姻財產。在婚姻解除時,配偶一方在婚姻生效日後因婚姻期間就業能力的損失所獲之賠償財產應視為婚姻財產。帶有其他各類的財產所形成之混合財產重組為婚姻財產,除非混合財產中非婚姻財產部分有證可查。配偶一方可基於對對方配偶個人財產所付出的物質勞動、努力、投資、體力或智力的技能、創造或管理活動提出產生婚姻財產的請求,如果:a.上述活動未獲得合理報償;和b.對方配偶的個人財產因上述活動產生實質性增值。

俄羅斯規定,在婚姻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未被分割的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繼續積蓄的財產為其共同所有。

瑞士規定,實施分別財產制時,原有夫妻財產的分割按原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如果夫妻一方證明自己享有優先權,還可要求分得其他財產,並且不承擔補償義務。涉及財產所有權分割及執行遺產分割的條款,同樣適用前述條款。

(2)如果某項財產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而夫妻一方證明對其享有優先權,除其他合法措施外,夫妻財產制終止時,該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將此財產完全分配給自己,並且不承擔補償義務。

二、財產分割的份額

俄羅斯規定,夫妻雙方間的合同無另行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和確定對該財產的份額時,夫妻的份額為均等。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或)為夫妻一方值得考慮的利益,特別是如果另一方無正當理由未獲得收入或者損害家庭利益開支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有權不按夫妻份額均等的原則判處。

俄羅斯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在確定夫妻雙方對該財產的份額有爭議時,按照司法程序進行。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法院按照雙方的請求確定,哪些財產應歸夫妻各方。如果夫妻一方得到的財產價值超過其應得的份額,則可判給他方相應的貨幣補償或其他補償。

美國規定,在婚姻解除後,除非法院判決或書面同意另有規定,任何一方前配偶都可以作為不動產共同租賃人對前婚姻財產享有未分割的二分之一的利益。

瑞士規定,夫妻財產制解除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價值按財產分割時實際存在的價值估價。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和所得財產的分割:夫妻一方的所得財產和個人財產,按夫妻財產制解除時存在的實際價值時行分割。夫妻一方從福利基金處獲得的救濟或因不能工作而得到的補償金,按年金的數額價值增加其個人財產中,在夫妻財產制解除時,該方有權要求獲得該部分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一般情況為均等分割。

夫妻個人財產

美國、俄羅斯、菲律賓、德國、義大利、日本等國家地區均有對夫妻個人財產有相關的規定:

一、法定的夫妻一方特有財產

夫妻特有財產,又稱夫妻保留財產,是指在夫妻婚後實行共同財產制時,依法律規定或夫妻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範圍的個人所有財產。

法定的特有財產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夫妻婚後雙方各自保留的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法定特有財產:

1.夫妻各方婚前的財產。(俄羅斯、日本、瑞士、義大利、菲律賓)

2.在婚姻期間一方獲得贈與、依繼承方式或者依其他無償行為獲得的財產。(美國、俄羅斯、瑞士、德國、義大利、菲律賓、台灣地區)。

3.夫妻一方專有的個人使用物品。(俄羅斯、瑞士、德國、義大利、台灣地區)。俄羅斯還規定即使是在婚姻期間用夫妻共同資金購置,也認為為由使用物品的一方所有。

4.一方職業上必需的物。(義大利、台灣地區)。

5.因財產損毀而獲得的賠償。(美國、德國、義大利)。

6.對個人人身傷害的賠償金。(美國、義大利)。

7.因精神賠償所獲得的補償金。(瑞士)。

8.婚姻中以自己名義取得的財產。(日本)。

9.夫妻以個人財產購置的財物。(美國、菲律賓)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日本、瑞士、台灣地區)

二、約定特有財產

約定的特有財產,是指夫妻婚後約定分別保留的個人財產。如夫妻一方從事職業或者經商經營商務所得的財產。(美國、瑞士、德國、台灣地區)我國的《婚姻法》第十八條也對夫妻個人財產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夫妻債務

美國、俄羅斯、德國、日本、瑞士及我國台灣地區的民法典就夫妻財產制及對債權人的保護問題作了規定。

美國規定,本法不改變在婚姻生效日地既存的配偶與其債權人之間涉及財產或債務的關係。債權人符合本法規定所為的減少債權人權利的書面同意條款對債權人有約束力。婚姻財產協議不得約定對債權人的不利條款,除非債務發生時債權人已實際知道該約定條款。本條效力不得由婚姻財產協議變更。本法規定不影響配偶依據其他法律所享有之財產豁免權。

俄羅斯規定,如果財產的分割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法院有權對財產分割的請求進行單獨審理。

(一)夫妻一方個人的債務

瑞士、我國台灣地區規定,夫妻一方以其全部個人財產承擔其所負個人債務的責任。

瑞士規定,對於其他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僅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如果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的,清償部分的價值不得超過夫妻共同財產的價值的一產。但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增加所欠的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其債務清償責任,另行附加條款規定。

美國規定:

(1)配偶一方在婚前或婚後因婚前之債所致債務或者由婚前作為或不作為行為所致債務只能由負債配偶一方的非婚姻財產清償或者由未婚時本屬配偶一方財產,結婚後屬於婚姻財產的那部分財產清償。

(2)在婚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所負的其他任何債務,包括作為、不作為行為所致債務,只能按如下順序清償;負債配偶一方的非婚姻財產;負債配偶一方從婚姻財產中所獲利益。

俄羅斯規定:

對於夫妻一方的債務只能追索該一方的財產。在該財產不足時,債權人為追索債務有權請求分出作為債務人的夫妻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分給債務人的份額。

菲律賓規定:

(1)負債務的配偶無專有財產或專有財產不足的,除一方婚前締結但已為家庭增益的債務之外的婚前債務,支付一方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因一方的犯罪或准違法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可從共同財產中屬於負債配偶份額的財產墊付;所墊付財產應在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扣除。

(2)共同財產不足履行前述義務的,夫妻雙方應以個人財產共財承擔支付責任。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參加任何合法或非法的博彩活動的贏利或獲得的利益,應為共同財產;但遭受的損失,由損失者個人承擔責任,不得記入共同財產帳冊中。

(二)夫妻共同財產制所負的債務

美國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所負債務,包括由作為、不作為行為所致債務,均推定為因婚姻利益或家庭利益所負之共同債務。

德國規定:

(1)婚姻雙方應當首先清償共有財產債務。如果一項債務尚未到期或一項債務存在爭議,婚姻雙方必須留存清償債務所必需之數額。

(2)如果共有財產債務在婚姻雙方的相互關係中應當由婚姻一方單獨負擔,則後者不得要求以共有財產清償此項債務。

(3)共有財產以為清償共有財產債務所必需的數額為限兌換

德國還規定:

對於婚姻一方在婚姻財產共有制存續期間因為屬於保留財產或特別財產的權利或者因為佔有屬於上述財產的物所產生的債務,共有財產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該權利或該物屬於該婚姻一方經婚姻另一方同意後獨立從事的經營業,或者如果該項債務屬於通常由收入予以清償的特別財產上的負擔,則共有財產承擔責任。

俄羅斯規定: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追索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夫妻一方的債務,如果法院確定,夫妻一方的債務全部用於家庭需要,也追索夫妻共同財產。當該財產不足時,夫妻以其各自的財產對上述債務負連帶責任。如果法院的判決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是由夫妻一方以犯罪余徑獲取的資金購置或增值的,可追索相應的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其部分財產。

俄羅斯還規定: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夫妻的共同債務在夫妻之間以其應負擔的份額按比例確定。

瑞士規定:

(1)夫妻一方在行使婚姻生活的代表權或者管理夫妻共同財產期間所欠的債務;

(2)夫妻一方在進行日常經營或從事項項職業期間所負的債務,如果其從事這些活動過程中使用了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所得收益已經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3)夫妻他方承擔的個人債務;

(4)夫妻雙方與第三人約定,除欠債配偶的個人財產之外,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擔保財產的債務。

美國規定:

(1)配偶一方為履行對他方配偶之扶養義務,及對婚生子女的扶養義務而負擔的債務只能以婚姻財產和負債配偶一方的非婚姻財產清償;

(2)配偶一方為婚姻利益或家庭利益所負債務只能從以婚姻財產和負債配偶一方的非婚姻財產清償。

(三)中國的夫妻財產和夫妻債務制度

香港地區規定:

香港地區沿襲英國婚姻家庭法,英國不同於歐洲大陸的許多國家,在立法上較早地採用分別財產製作為法定財產制。香港現行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亦是夫妻分別財產制,也就是夫妻雙方婚前財產、婚後取得的財產,均由雙方各自所有。夫妻約定財產制相對於法定財產制,立法亦沿襲英國婚姻家庭法規定,但是對約定財產制的立法規定較少,對於婚姻當事人約定的財產的範圍和內容沒有嚴格限制。而香港夫妻分別財產制度主要集中在香港地區《已婚者地位條例》、《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及《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

夫妻財產分別制。1、夫妻財產分別制的原則規定。根據香港地區《已婚者地位條例》第一條規定,夫妻結婚後,各自享有各自獨立的財產權利,且獨立承擔各自的債務。

2、已婚女性的獨立財產權利與義務規定。根據香港地區《已婚者地位條例》第三條規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已婚女性猶如未婚時一樣,有取得、持有及處置財產的能力;就侵權行為、契約、債務或者義務而言,有自我承擔責任及被委以責任的能力;在侵權行為、契約或者其他方面,有起訴及被起訴的能力,及受有關破產的法律及受判決與命令的執行所規限,在各個方面均可擔任受託人或遺產代理人,已婚女性有遺囑權、委託代理權、已婚未成年有發收據權。

3、已婚女性的財產範圍界定。根據香港地區《已婚者地位條例》第四條規定「已婚女性的財產」,結婚的女性,在結婚時已擁有或正擁有的財產;或於該日以後,已婚女性已取得或正取得的財產,或已轉予或正轉予該已婚女性的財產,須全歸該女性所擁有,猶如未婚時一樣,該財產並可據此而予以處置。不論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後,女性在享有財產方面的預用權或讓與權如受到限制,且該等限制不可能加諸男性對該財產的享有者,則該等限制一概無效。

4、夫妻一方利用自己財產改善他方財產所取得增值狀況應有權分享。根據香港地區《已婚者地位條例》第九條規定,配偶一方以本人的金錢或者有價物分擔改善配偶他方的財產狀況的,除另有相反的協議外,須被視為因此而取得該增值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大部分權益,其份額可相當於當時由雙方協議決定的數額,若夫妻雙方對此無協議,對夫或者妻的收益是否存在或者份額的多少發生爭議時,法庭應根據案情結合公平原則裁判分配。

5、夫妻間為逃避債務欺詐債權人而發生的贈與或者其他投資行為無效。根據香港地區《已婚者地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夫妻間為欺詐債權人而互為贈與,但受贈與的財產實際上仍然繼續掌握在贈與人手中的,或夫妻相互以對方名義存款或者其他投資,藉以欺詐債權人的,均屬於無效。

澳門地區規定:

澳門特區《親屬法》編製了四種典型的財產制度即法定財產制:取得財產分享制、取得共同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1、取得財產分享制。

在沒有婚前約定或者協定被認定無效或者不產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均視為採取取得財產所有制。夫妻各自對及婚前或者採用該種制度前已屬於其擁有的財產及其後基於任何原因而取得的財產享有擁有權及收益權,並可以自由處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分別財產制。

選用這種制度意味著不存在共同財產,無論採用分別財產制之前或者之後取得財產,都屬於個人財產。在大部分情況下,分別財產制由雙方進行約定採用,但也有可能是法院命令採用。

3、取得共同財產制。

一方面夫妻各自對婚前或者選用這種財產制度前屬於其所有的財產保留所有權和收益權,此為個人財產;另一方面,一方配偶同時與他方共同擁有任何一方在取得共同財產制存續期間內取得而未被法律排除在共同財產之外的一切財產,此為共同財產。共同財產中夫妻各佔一半份額。

4、一般共同財產制。

此制度原則上是配偶雙方的全部財產均屬於共同財產的制度。在一般共同財產中,法律明確規定的屬於個人財產只佔財產的極少部分。

在共同債務方面,承擔債務的財產因夫妻所採用的財產制度不同而有所差別:採用取得財產分享制時,由夫妻各自的個人財產共同承擔,即夫妻僅對自己在共同債務中的份額負責,如一方無個人財產或者財產不足,則以他方財產來補充承擔;

採用分別財產制時,則是由夫妻各自的個人財產共同承擔,如一方無個人財產或者財產不足,他方財產無需補充承擔;

如果採用共同財產制,就會以夫妻的共同財產來承擔,在無共同財產或者共同財產不足的情況下,則由任何一方的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在此制度下,共同財產優先用以支付共同債務,之後才支付其他債務。

在個人債務方面,原則上以負債一方的個人財產來承擔,如果採用共同財產制,則負債一方在共同財產中所佔的一半份額也應當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另外,澳門的民法也對配偶之間因支付債務而產生的補償作出了專門規定。若配偶一方以其個人財產清償了共同債務,就會成為共同財產的債權人。如果以共同財產支付了一方的個人債務時,則負債一方以其個人財產將已由共同財產支付的金額償還與共同財產。非負債一方就負債一方未清償的債務金額成為共同財產的債權人,但該債權只是在停止採用有關財產制時才可以要求清償;夫妻任何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了他方的個人債務時,也會成為負債一方的債權人。

台灣地區規定:

台灣的夫妻財產制度包括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台灣地區的民法親屬編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者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與內地相似的是,夫妻婚前或者婚後未書面約定使用何種夫妻財產制者佔大多數。

台灣採取的法定財產制度為所得共同制,即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婚後財產為共同財產,不能證明婚前或者婚後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在法定財產制度下,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時,即使婚姻關係仍存續,也可以請求他方償還。

在約定財產制度下,如果雙方辦理了契約登記手續,對內對外均生效,對第三人發生效力,夫妻約定中債務的承擔方式對外發生效力。

在夫妻債務方面,下列債務,由妻個人並就共同財產,負清償之責;

(1)妻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

(2)妻因職務或營業所生之債務。

(3)妻因繼承財產所負之債務。

(4)妻因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務。

(5)夫妻任何一方均可以其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承擔債務。

中國大陸地區法律規定:

關於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主要是由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予以體現。總體而言,法定財產制度與約定財產制度均有規定,並且約定財產制度優先於法定財產制度。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單就夫妻間的債務問題,近年來,社會上「反對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呼聲越來越高,甚至出現了聲勢浩大的「反二十四條聯盟」。「反二十四條聯盟」,即非舉債配偶一方反對因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而對另一方對外債務而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而組成的「社會團體」。司法界和理論界都對此展開熱烈討論,值此,我們以為有必要釐清一下目前我國立法關於夫妻債務的相關規定。

1、《婚姻法》(1981年1月1日實施)

第三十二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2、《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十九條第三款:婚姻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婚姻法司法解釋(二)(2004年4月1日實施)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4、(2014)民一他字第10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覆》(2014年)

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5、(2015)民一他字第9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復函》(2015年)

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6、《關於「撤銷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建議」的答覆》(2016年3月17日實施)

在涉及夫妻債務的內部法律關係時,應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即在夫妻離婚時,由債務人舉證證明所借債務是否基於夫妻雙方合意或者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舉證不足,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涉及夫妻債務的外部法律關係時,應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進行認定。同時,在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但書」的兩種情形外,如配偶一方舉證證明所借債務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7、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2017年2月28日發布)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補充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 號建議的答覆》(2017年8月24日)

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召開座談會等形式,指導各級法院落實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準確界定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避免簡單、機械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具體為:

(1)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明確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沒有用於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個人債務。當然,夫妻共同生活的範圍既要考慮日常家庭生活,還要考慮家庭的生產經營活動。

(2)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舉債可以直接認定為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舉債,則由債權人和舉債人證明該款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3)夫妻一方為生產經營活動的舉債,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性質、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體情形來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9、《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了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結 語

上述為的世界各國夫妻財產與債務法律制度為我們結合了全球範圍內的夫妻財產與債務法律制度綜合整理,僅供參考。此處結語未有筆者以為一說,畢竟世界那麼大,法律制度又各具其特點。唯寄望已婚的諸君以及即將奔赴婚姻殿堂的各位,忠於當初各自的選擇,堅信婚姻不是愛情的墳墓,不愛才是。同時,也希望你們在今後喜結連理的歲月里,不要放棄對對方境遇冷暖的感知和思考,忠於對自己作為夫妻一方的真實,且行且珍惜。

— 附錄 —


推薦閱讀:

背著妻子買套房 離婚仍是共同財產
如何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養權、夫妻債務法律問題問答
三星家族動蕩史:兄弟鬩牆、財產爭奪與牢獄之災
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問題房屋
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判定?

TAG:法律 | 世界 | 制度 | 債務 | 夫妻 | 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