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穆斯林婚姻習俗

回族穆斯林婚姻習俗

  婚姻是人類繁衍生息,社會延續發展的基礎。回族是信仰伊斯蘭的民族之一,信仰伊斯蘭的民族稱之為穆斯林,穆斯林是信仰真主並執行真主命令的人。因此,回族穆斯林的婚姻習俗與本民族的信仰有著不可分割的內在的聯繫。與其他民族相比,有共性的一面,也有個性的一面。

  一、回族穆斯林主張婚配。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是社會公理。結婚是男女雙方人生旅途中的一件大事,更是終身大事。伊斯蘭反對禁慾,提倡結婚,禁止淫亂,倡導文明。伊斯蘭對待婚姻的態度是非常明確,那就是無論男女,只要無生理缺陷、有生活能力就必須結婚,否則即被視為是對伊斯蘭理性生活的背叛。穆聖說:「結婚是我的聖行,誰違背我的聖行,就不屬於我的教生。」婚姻構成家庭,家庭是構成社會的最基本的單元。在世界各民族宗教中,對待婚姻的態度千差萬別,而伊斯蘭以其中庸理性的思想體現出合理和人性化。《古蘭經》中說:「他從你們同類中創造了你們的配偶,以便你們依戀她們,並且使你們相互愛悅,互相憐憫,對於能思維的民眾,此中確有許多跡象。」有結婚能力者,應該結婚,結婚最能杜絕淫事,保障貞操。伊斯蘭用正當的、合法的和具有相當約束力的婚姻制度來徹底消除可能滋生的種種敗壞社會風氣和那些不合情、理、法的現象,從根本上杜絕賣淫、嫖娼、淫亂等社會醜惡行為。無疑對整個人類社會文明、進步都是一大貢獻。

  二、回族穆斯林的婚姻基礎。

  一是共同信仰,二是雙方自願。回族穆斯林的婚姻必須以共同信仰為基礎。信仰是一種意識形態的東西,是人們的內心世界,是看不到,摸不著的東西,又是潛在力十分強烈的東西,信仰最終要在行為上表露出來,不同的信仰會產生不同的行為,由於行為的不同就會產生摩擦。志不同,道不合的婚姻家庭就會出現分歧、糾紛的現象,甚至會發生暴力、破裂的惡果。因此,回族穆斯林的婚姻關係,必須建立在一個共同信仰的基礎上。才會充滿幸福與吉祥。百年好合,白頭到老,絕不是一句祝福的空話。回族穆斯林的婚姻還必須以男女雙方自願為基礎。反對父母或他人包辦。俗話說:「強摘的果子不甜」,幸福美滿的婚姻必須建立在男女雙方的感情上,而感情的融洽與持久,取決於雙方是否擁有共同的思想、愛好、情趣和語言,以及宗教信仰、生活方式和生活習慣。只因一時衝動,或在某種壓力下草率地組合一個家庭,甚至連起碼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都難於統一的話,可想而知,這樣的婚姻是不牢靠的!又在正式訂婚或舉行婚禮前,監護人應該為男女當事人提供相親的機會,以便互相了解,充分展示雙方的意願。但非婚(即未舉行結婚典禮前)同居也是非法的。穆聖說:「監護人強迫成年的女子與他人結婚是非法的,凡是成年而且理智健全的女子,無論是否處女,任何人不徵得她本人的同意,不能強迫訂婚,即使是父母、國王也不能干涉其婚姻自由。」  在現實生活中,在婚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條件下,大致存在兩種現象:一種是回族穆斯林的男子可以娶非穆斯林的女子,或回族穆斯林的女子也可嫁給非穆斯林的男子,前提條件是非穆斯林一方必須信仰伊斯蘭。《古蘭經》云:「你們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婦女,直到她他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確勝過以物配主的婦女,即使她使你們愛慕她。你們不要把自己的女兒嫁給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們信道。已信道的奴僕,勝過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他使你們愛慕他。」  另一種現象是回族穆斯林的男子或女子與非穆斯林的女子或男子結婚,自願或不由自主放棄自己的信仰,自然不成其穆斯林,這樣的事例的確有之。《古蘭經》中告誡我們:「你說:『你們當服從真主和使者。』如果他們違背正道,那末,真主確實不喜愛不信道的人的。」(3:32)又說:「誰遵循正道,誰自受其益;誰誤入迷途,誰自受其害。」(17:15)那些舍正道而不自尊的男女,不僅愧對祖先,而且在親朋面前也有些面愧,在其他民族同胞眼裡也被人瞧不起,說他(她)是「假回回」。當今,在宗教信仰自由能得到法律有力保護的大環境下,人權得到充分尊重的時空點上,缺少自尊的人,自己也感到羞愧。再按伊斯蘭的信仰原則來對照和檢查,那些舍正道而迷誤者是嚴重對自己不負責,今生遭人唾棄,後世里會更糟糕,《古蘭經》昭示道:「在那日,他們將遭受痛苦的刑罰。」

  三、回族穆斯林的婚姻禮節、儀式。

  首先要寫婚書,一般用8開的一張紅紙,迭成10個橫格,用毛筆或硬筆書寫,用阿拉伯語或漢語均可,書寫要工整,切忌潦草。格式及其內容如下:

憑著普慈特慈真主的尊名

穆斯林婚書

真主使他們夫婦相愛

憑藉父母的許可:XXX與XXX憑著夫妻雙方的喜悅: XXX與XXX憑著兩個見證人的作證: XXX與XXX憑著已定的聘禮,憑著到場者的祝賀:XXX、XXX、XXX 真主相助他(她)們萬事如意一切讚頌全歸眾世界的主。

  其次要具備的條件:1、必須雙方互相同意認可;2、至少有兩名理智健全的男性穆斯林到場;3、婚姻要大張其鼓地、不可私自地秘密的舉行;4、必須符合伊斯蘭的婚姻原則和範圍;5、不允許近親結婚;6、穆斯林可以娶有經人的女子為妻;7、婚姻要做到門當戶對,彼此條件應基本相當;8、男方須付一定的聘禮。  第三要請當地清真寺伊瑪目(教長)念「尼卡哈」。念尼卡哈之前,主持人要見政府部門發給的《結婚證》;當事人(即新婚男女雙方)、主婚人(即雙方父母或親人)、證婚人(即婚姻介紹人或在場親朋等)、監護人(即:「外克禮」,俗稱干父、干母)必須到場;主持人分別要問男、女雙方是否出自自願,併當眾表白,還要交一定的聘禮,然後由阿訇念「尼卡哈」,念結束時,把事先預備好的糖果、核桃、花生或金錢(硬幣)拋撒在人群中,讓大家分享,這不僅是一種施捨,而且使婚禮達到喜慶的高潮。

  四、回族穆斯林婚姻禁忌。

   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嚴禁與有近親血緣、親緣、婚緣和乳緣關係的人結婚。《古蘭經》明文規定一個男子不能與下列婦女中任何人結婚:母輩、女兒輩、姐妹、姨姑母輩、侄女、外甥女、兒媳、養女,同時娶兩姐妹、乳親女性。  二是禁止與外教人結婚。宗教信仰一致是穆斯林婚姻的先決條件。《古蘭經》中也是禁止的,除非他們皈依伊斯蘭。  三是嚴禁娶有夫之婦。伊斯蘭認為,娶有夫之婦是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的行為,是大逆不道的非法婚姻。即使是丈夫死亡、離婚,或孕婦也需守完待婚期方可結婚。《古蘭經》云:「你們中棄世而遺留妻子的人,他們的妻子當期待四個月零十天,待婚期滿的時候,她們關於自身的合理行為,對於你們毫無罪過。」(2:234)「被休的婦女,當期待三次月經;她們不得隱諱安拉造化在她們子宮裡的東西,如果她們確信安拉的末日。」(2:228)「懷孕的,以分娩後潔凈了才可改嫁……。」四是嚴禁把離婚作兒戲。伊斯蘭主張,夫妻之間在一般情況下,不能擅自提出離婚,一但提出離婚後的夫妻生活視為非法(哈那目)。結婚後,確因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如發現對方存在嚴重的陋習,且屢勸不改,或嚴重的生理缺陷,實在無法與之繼續生活時,或是夫妻嚴重失和,感情破裂,經雙方親屬調解無效時,男女雙方都有權要求離棄的權利。但離婚是「安拉許可的所有合法事務中最可惡的事情。」要求人們慎重對待,不可草率從事。  由此可見,回族穆斯林的婚姻習俗和觀念,從一千四百多年前到今天,與現實生活對照,它不僅不落後,而且是值得借鑒和推崇的。回族穆斯林對待婚姻的態度是十分嚴謹、慎重的。具有社會化、人性化的特徵。回族穆斯林的婚姻習俗,對於崇尚文明以及構建和諧社會起著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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