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全文)(7)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全文)(7) 2012年10月26日 21:22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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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本法所稱精神障礙,是指由各種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維等精神活動的紊亂或者異常,導致患者明顯的心理痛苦或者社會適應等功能損害。

  本法所稱嚴重精神障礙,是指疾病癥狀嚴重,導致患者社會適應等功能嚴重損害、對自身健康狀況或者客觀現實不能完整認識,或者不能處理自身事務的精神障礙。

  本法所稱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可以擔任監護人的人。

  第八十四條 軍隊的精神衛生工作,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管理辦法。

  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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