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錢可以少坐牢?!哪些刑罰可以花錢減輕?
錢和司法在許多人的眼裡是不能並存的,很多人認為,花錢買刑,通過花錢來減少自己的刑期,這種事情在古代可能會有,但是在現代是堅決不能容忍的!但實際上,花錢買刑在現在還是有的,只不過,和大家想的不一樣,接下來,為大家好好介紹一下。
案例王先生和李先生一貧一富,本來沒有什麼交集,但是他們卻攤上了同樣的大事——開車撞死了人。兩個人同樣是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同樣構成了交通肇事罪,同樣是自首,不同的是,有錢的王先生賠了一百多萬,李先生除了保險賠了一點錢之外,就再也拿不出錢賠償對方了。
王先生因為有充分的賠償,獲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只坐了幾天的牢便被取保候審,之後被法院判處緩刑,再也不用進監獄。但相比之下可憐的李先生沒辦法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實打實地吃了一年半的牢飯,才終於走出監獄的大門。
王先生和李先生的不同遭遇讓人不禁想到四個字——花錢買刑!相信許多人看到這四個字的第一反應就是腐敗、貪贓枉法!也難怪,錢和司法在許多人的眼裡是不能並存的,很多人認為,花錢買刑,通過花錢來減少自己的刑期,這種事情在古代可能會有,在現代是堅決不能容忍的。
放我出去!放我出去!
但實際上,在現代法律中,花錢,在某些時候真的是可以減輕刑罰的!不過這花錢的對象不是司法機關,而是——被害人或其親屬!
這就是「刑事和解」制度!
那麼,何為刑事和解呢?
所謂刑事和解,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被害人或被害人親屬真誠悔罪、賠禮道歉,取得諒解,然後獲得法律上的從寬處理。
雖然悔罪和道歉是核心,但是再核心的東西一般也要通過看得見的東西來表達,而刑事和解能否達成協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不能得到法律上的從寬處理,還是要看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屬願不願意諒解。因此,刑事和解的討價還價中出現地最多的字眼,不可避免地變成了——錢!
其實這也好理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一般都是沒感情的,所以雙方和解,不會談感情,既然不談感情,那當然只好談錢了。
那麼哪些刑事案件可以「花錢買刑」(刑事和解)呢?
1
未成年人的輕微刑事案件可適用刑事和解
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給予特殊、優先的保護是各國法律都予以遵循的一個原則。作為世界法律通行的原則,早在1989年,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就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予以優先保護,即「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而1990年聯合國世界兒童問題首腦會議通過的《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再一次指出:「我們在此莊嚴承諾,對兒童的權利,對他們的生存、及對他們的保護和發展給予高度優先。」並強調「提高兒童福利必須是非常高度的優先。」因此對未成年人的輕微刑事案件適用刑事和解乃是非常有必要。
2七十歲以上老年人的輕微刑事案件可適用刑事和解
對於七十歲以上的老年人的刑事犯罪,我國新修訂的刑法第十七條就已經規定了「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這樣的規定是一種文明和人道主義的體現。從現實情況而言,年逾七十者,其人身危險性已大大降低,因此對七十歲以上老年人的輕微刑事案件亦可以考慮適用刑事和解。
3熟人之間的案件可適用刑事和解
法律對於熟人之間的某些案件已經明確規定要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就明確規定了「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按此精神,對於熟人之間的案件適用刑事和解無可厚非。且熟人之間亦常常受到倫理、道德、情義等因素的影響,在這些因素的調整下,可以盡量少用或者不用刑罰來控制、預防犯罪,這種社會效果有時甚至比用刑罰換來的社會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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