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縣鄉紀檢監察機構管理體制改革之我見 - 井岡廉政網

泰和縣鄉紀檢監察機構管理體制改革之我見 發布時間: 2010-08-16 來源: 泰和縣紀委 作者: 凌揚海 歐陽可輝

  六月以來,泰和縣根據全省統一部署,按照「整合基層力量、科學設置機構、強化監督職能」的原則,在全縣範圍內開展縣鄉紀檢監察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改革的目標是:維持鄉鎮場紀委設置不變,保留政法機關和垂直管理單位的紀檢監察機構,撤銷其他單位設置的紀檢監察機構,組建5個面向縣直單位和鄉鎮場的紀工委、監察分局,歸縣紀委監察局直接領導,其業務工作、幹部管理和後勤保障以及黨(團)組織關係由縣紀委監察局統一管理。根據省關於縣鄉紀檢監察機構改革文件的精神,結合泰和縣的縣情,筆者擬就此次機構改革發表個人粗淺的看法,以期對改革工作有所幫助。

一、改革的預期成效

一是有效整合整體力量。通過改革,撤銷相關縣直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將原任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的編製和人員收歸縣紀委監察局,組建面向縣直單位和鄉鎮場的紀工委、監察分局,增強了縣紀委監察局的力量。基層紀檢監察幹部以紀工委、監察分局為單位,團結協作,優勢互補,將原來的「分兵把守」變為「集團作戰」,「分散監督」變為「集中監督」,「鬆散型管理」變為「緊密型管理」,切實整合了力量,形成了反腐敗的整體合力。特別是在信訪初核和案件查辦方面,增加了縣紀委監察局的可調配力量,在處理重大、緊急案件時能保證充足力量,為案件的查辦贏得時間。

二是有效破解監督難題。改革後,派出機構由縣區紀委監察局統一管理,變「雙重管理」為「垂直管理」,改變了原先因派駐機構幹部的人員編製、組織關係、工資福利等都在駐在單位,造成監督難以到位的「脫節」現象,把「同體監督」變為「異體監督」,實現了監督主體和決策執行主體的分離,增強了紀檢監察派出機構的獨立性,初步形成了決策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較好地解決了原體制中不敢監督、不願監督、監督不力、監督不暢等問題。

三是有效拓寬工作範圍。改革前,縣直部門的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實際上「名義」派駐,工作開展不到位,導致監督盲點較多,而鄉鎮紀委幹部的財權、事權都受鄉鎮黨委政府的管理和制約,基層紀檢監察幹部往往處於被動工作、「見子打子」的狀態,主動出擊,因地制宜地開展工作較少,工作面過窄。改革後,縣紀委監察局新成立5個紀工委、監察分局,聯繫縣直單位和鄉鎮黨員的監督和教育管理工作;同時,縣直單位按要求明確1名班子成員分管紀檢監察工作、1個部門具體負責紀檢監察相關業務工作,鄉鎮紀委調整人員和工作重心,基本形成縣紀委監察局管面,派出機構管片,縣直單位及鄉鎮紀委管點的紀檢監察工作網路,較好地解決了原先監督面過窄、輻射面不寬等問題。

四是有效提升人員素質。改革前,縣直單位、鄉鎮的紀檢監人員嚴重不足,裝備差,專業水平低,科學有效的監督辦法和措施少,導致開展紀檢監察工作時方法不多、質量不高、效果不明顯。改革後,派駐機構實行統一辦公、統一管理,不用承擔原先單位的其他業務工作,比改革前更為「專業化」,尤其在信訪初核和案件查辦方面,為基層紀檢監察幹部提供了鍛煉和成長的機會,有利於業務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從而大大提高派駐機構幹部的綜合素質,較好地解決了原先基層紀檢監察幹部綜合素質不高、工作成效不明顯等問題。

二、改革中的幾個問題及解決對策

(一)派駐機構職能定位要恰當

派駐紀工委、監察分局職能定位是改革中的關鍵問題。對派駐紀工委、監察分局賦予怎樣的職能許可權,決定了派駐紀工委、監察分局今後能否真正發揮預期作用,影響著改革的成效。

筆者認為,對派駐紀工委、監察分局的職能定位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有所側重,不能按上級文件照搬照套。總的來說,派駐紀工委、監察分局的基本職能就是對所聯繫的縣直單位和鄉鎮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規定情況進行督導、巡查。具體的說,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應側重於查處所聯繫縣直單位和鄉鎮黨員幹部涉及的違紀案件,其中對鄉鎮所涉及的違紀案件主要側重於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村兩委班子主要負責人等管理對象和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一般黨員幹部涉及的一般違紀案件原則上由鄉鎮紀委查處。

二是監督檢查所聯繫單位「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情況。

三是監督所聯繫縣直單位和鄉鎮貫徹上級黨委、政府的重大決定等。所聯繫縣直單位和鄉鎮黨風廉政建設的日常事務及廉政文化宣傳等由各單位和鄉鎮主抓,紀工委、監察分局進行指導。

(二)機關職能科室設置要合理

由於改革後派駐紀工委、監察分局承擔了查辦案件以及監督、巡查的職能,實際上就是將目前縣紀委監察局機關職能室的部分職責轉移到派駐紀工委、監察分局履行。因此,應按照「精簡機構、提高效能」的原則,對縣紀委監察局機關職能室進行合理的撤併,相關的工作職責作相應的調整。按省里的文件規定,改革後縣紀委監察局內設科室原則上不超過8個。在實際工作中,可採取以下措施:

一是將監察綜合室合併至辦公室,監察綜合室本身職能交由辦公室履行;我縣的監察綜合室另外承擔的糾風工作移至執法監察室,配強執法監察室的力量。

二是將紀檢監察室改為案件管理室,主要承擔案件查辦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數據統計工作,考慮到案件管理室的日常工作較少,可精簡人員並與案件審理室合署辦公,配合案審工作,實現力量整合、優勢互補。

三是紀檢監察室查辦案件的職能全部轉移到紀工委、監察分局,可著重配強一個紀工委、監察分局的力量,指定其負責全縣查辦大要案的組織協調工作、與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檢查部門和司法機關的業務聯繫工作。

四是保留縣紀委監察局其它職能室,幹部室因業務量小,也可與辦公室合署辦公。所有的職能室不再承擔查辦案件工作,主要負責本室的業務工作,同時對縣直單位、鄉鎮進行業務指導。

(三)派駐機構工作關係要理順

理順派駐機構工作關係,也就是要科學界定紀工委、監察分局與縣直單位、鄉鎮的關係,紀工委、監察分局與縣紀委監察局職能室的關係。

紀工委、監察分局與縣直單位、鄉鎮場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上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係。鄉鎮場紀委受同級黨委和縣紀委雙重領導,信訪初核與案件查辦業務接受紀工委、監察分局的指導。紀工委、監察分局在日常的監督工作中主要掌握所聯繫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並嚴格做到「四不」,即:不干預所聯繫單位的日常工作;對涉及的緊急情況和重大問題不作個人表態;不處理所聯繫單位的具體問題;不泄露監督工作中掌握的有關情況。

紀工委、監察分局與縣紀委監察局職能室的關係應是「分工明確、各有側重、加強協作、形成合力」。紀工委、監察分局配合縣紀委監察局有關職能室的工作並接受業務指導。對存在分歧的重大問題,要在委局分管領導的統一協調下,相互協商解決。

(四)派駐機構管理機制要靈活

要根據我縣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目標管理方案,明確紀工委、監察分局的具體工作任務,並進行可操作性的考核。雖然紀工委、監察分局的幹部管理、後勤保障由縣紀委監察局統一管理,但在實際工作中,幹部的日常管理以各派駐機構為主,縣紀委監察局幹部室側重於年度考核和人事調整前的考評;由於紀工委、監察分局將承擔全部信訪初核、案件查辦任務,並監督指導所聯繫單位和鄉鎮的黨風廉政建設,下基層開展工作情況較多,因此在後勤保障機制上,應在縣紀委監察局的統一管理下,向紀工委、監察分局傾斜,配齊辦案用車、電腦等硬體設備,給予其一定的經費支出自主權,並實行工作考核激勵機制,獎優罰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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