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美國25大案(4):引發美國內戰的判決
作者:任東來
但實際上,釀成一場大戰的並非這位小婦人,而是1857年斯科特訴桑弗特(Scott v. Sandford,1857)這個司法大案。在該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裁決黑奴不是美國公民,並以違憲為由廢除了旨在限制奴隸制擴張的1820年《密蘇里妥協案》。這個判決不僅從憲法高度維護了奴隸制,而且激化了本來已尖銳對立的南北爭執,堵塞了以妥協手段解決南方奴隸制問題的道路,對南北戰爭的爆發起到了推波助瀾的惡劣作用。斯科特案不僅被美國學者列為美國憲政史上最糟糕的判例,而且被認為是引發南北戰爭的一個重要的原因。
那麼,被尊為鎮國之柱的美國最高法院為何會做出這種在今天看來是荒謬絕倫的司法判決呢?被譽為社會良心和公平正義化身的最高法院大法官為何會容忍和保護像奴隸制這樣不可思議的邪惡呢?這一切都要從美國憲法中有關奴隸和奴隸制的條款談起。
一、美國憲法暗藏殺機
1789年生效的美國憲法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後人不無誇張地讚揚它是「上帝作坊的神來之筆」和「人類大腦所能做出的最佳政治設計」。但是,承認奴隸制卻是這部憲法的一個致命硬傷。
有人可能會說:有沒有搞錯了啊?如果把1789年憲法從頭到尾細讀三遍,裡面連一個「奴隸」或「奴隸制」這樣的字眼兒都找不到,憑啥說這部偉大的法律文獻承認奴隸制呢?
在獨立戰爭和立憲建國初期,財大氣粗的南方種植園主為打天下立下了汗馬功勞。開國元勛華盛頓將軍就擁有大量黑奴。在殖民地革命的危難之秋,他毅然出任大陸軍總司令要職,拒絕領取任何薪俸報酬,無償地為自由和獨立而戰。華盛頓麾下很多著名的將領也來自強悍尚武的南方蓄奴州。因此,在建國後的最早五位美國總統中,有四位來自南方蓄奴州弗吉尼亞州,故有「弗吉尼亞王朝」的戲言。由總統任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自然也以來自蓄奴州的人選佔據多數。據統計,在出席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的55位立憲代表中,有9人是種植園主,有15人是奴隸主,有14人曾任法官,有一半的人是律師,他們對於從憲法高度維護私有財產極為重視。依照當時很多州的法律,奴隸是殖民地居民財產的一部份,而財產是不能被政府任意剝奪的。說白了吧,一幫有錢有勢的富人聚在一起吵吵鬧鬧制定出的一部國家根本大法,一個重要目的就是維護富人的私有財產,他們豈能自挖牆基?
想當年,北美新大陸殖民者奮起反抗專制暴政,在《獨立宣言》中喊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口號,但與此同時,包括華盛頓和傑弗遜在內的革命領袖、立憲先賢以及相當多的一部份殖民者卻奴役大批黑奴,並且在憲法中對奴隸制予以正式承認和保護,這豈不是一個極大的矛盾嗎?
1776年傑弗遜起草《獨立宣言》第一稿時,曾把支持奴隸貿易、將奴隸制強加於北美殖民地列為英王的罪狀之一,但因南方州奴隸主的反對而被迫刪除。在費城制憲會議期間,北方州反對奴隸制的立憲代表深知,當前面臨的嚴峻任務是建立一個既有足夠的權威維護各州共同利益,同時又不損害各州主權和公民權利的聯邦政府,而不是廢除奴隸制。所以,北方州做出妥協,承認了「一國兩制」的局面,換取南方蓄奴州對立憲的支持。同時南方州也做出了一定的讓步。
1789年憲法中直接涉及到奴隸或奴隸制的條款有5條,間接涉及的條款則有十餘項之多,其中最重要的條款有3項,即「五分之三條款」、「奴隸貿易條款」和「逃奴條款」。
憲法第1條第2款第3項規定:當按照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國會眾議院的席位和聯邦直接稅時,一個黑奴等於五分之三的白人「自由民」。既然黑奴是奴隸主的財產,既無人權又無選舉權,那為何在決定國會席位時又被認為是「五分之三」的人呢?這種荒謬絕倫的憲法豈不是在搞假民主嗎?這裡的奧妙在於,當時南方蓄奴州人口的總數在減去黑奴之後遠遠低於北方州人口總數,而奴隸制在北方各州已經或即將被廢除,南方州擔心,聯邦政府建立後北方自由州將會在按人口比例分配的國會眾議院佔據優勢地位,從而可能通過有損南方州利益的法案。所以,南方州堅持要求將奴隸人口計入自由人口總數之內。最後南北雙方達成「五分之三條款」妥協,南方州在獲得較多代表權的同時,同意按一個黑奴摺合五分之三自由人的比例向聯邦政府多交聯邦稅。
憲法第1條第9款第一項規定:在1808年之前,即在憲法生效20年之內,國會不得立法禁止進口奴隸的貿易。這一條款既可以理解為制憲者對奴隸制的讓步和承認,但同時也可以被解釋為對奴隸制擴張的限制。據此規定,南方州在立憲後可以有20年的時間繼續從事奴隸進口貿易。南方奴隸主們估算,20年後南方所需奴隸將可以從國內黑奴的後代中得到補充,所以同意達成妥協。
憲法第4條第2款第3項保證:逃亡外州(即非蓄奴州)的黑奴,被抓獲後必須物歸原主,繼續為奴。這一規定使對南方州奴隸制的保護憲法化,也是對自由和人權高調的極大諷刺。
另外,依照聯邦與州之間的分權原則,凡是憲法未授予聯邦政府也未禁止各州使用的權利均歸各州行使,這樣,決定奴隸制廢存的權力完全歸屬各州,聯邦無權干預。保護公民個人權利和自由的《權利法案》被解釋為只針對聯邦政府但對各州毫無約束力的奇特現象,實際上也與憲法對奴隸制的默認有直接關係。
1789年美國憲法的偉大意義和歷史地位固然不可低估,但是,這部理應簡明扼要、字字珠璣的成文憲法,在奴隸制問題上花費了如此之多的筆墨,實在是令人吃驚。想當年,在制憲過程中,南北雙方就奴隸制以及聯邦與州之間的許可權問題達成了一系列妥協。然而,出乎所有人意料之外的是,這些妥協條款實際上暗藏殺機。後來,它們不僅成為南方奴隸制在立憲建國後繼續肆無忌憚地發展和擴張的憲法基礎,而且最終成為引發南北分裂和內戰的一個深層原因。
今天的憲法學家們承認,在立憲建國時美國廢除奴隸制度是不可能。制憲先賢無意制定一部千古流芳、萬世永存的憲法,也沒想要設計一個虛無飄渺、脫離現實的人間理想國,他們當年關注的是對上層統治集團權力的限制和制衡,是對有產階級私有財產和民主權利的憲法保護。立憲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有產階級中各個利益集團之間在財產和政治利益方面合作與妥協的過程。當年的制憲者本著對歷史和現實問題「宜粗不益細」的原則,極為明智地把廢除奴隸制的歷史難題留給了後人。
可是,憲法中涉及奴隸制的一系列妥協條款以及這部文獻在很多問題上含糊不清、語焉不詳的特點,卻使後人陷入了難以解脫的憲法危機,為南北戰爭的爆發埋下了定時炸彈。反對奴隸制的陣營認為,憲法中有關奴隸制的妥協條款只是一種緩兵之計,制憲者的最終目標是消滅奴隸制,所以,應當象處理一場火災一樣建立防火牆,只有把奴隸制的罪惡之火隔離在一個有限的區域里防止蔓延,將來才有可能撲滅。基於這一考慮,1789年,聯邦國會通過了1787年邦聯國會制定的《西北領地法令》,規定在西北領地上新建的州不得實行奴隸制,但允許奴隸主到此地區追捕逃奴。
從1791年到1819年,一共有9個新州加入聯邦,其中4個州以自由州身份加入,5個州以蓄奴州身份加入。到1819年時,聯邦內一共有22個州,自由州和蓄奴州同為11個州,雙方在參議院的力量勢均力敵。
天無絕人之路。這時,原屬馬薩諸塞州的緬因地區要求單獨加入聯邦,此舉為解決憲政危機提供了轉機。1820年,南北雙方達成妥協,國會同意接受緬因以自由州身份加入聯邦,接受密蘇里州以蓄奴州身份加入聯邦,以保持南北陣營在參議院投票權的平衡。為了防止再次發生類似危機,國會決定以北緯36度30分為界,對剩餘的尚待建立新州的路易斯安那領地進行劃分。此線以南地區允許奴隸制,此線以北地區(密蘇里州除外)禁止奴隸制,但允許逃奴法施行。此項法案史稱1820年《密蘇里妥協案》。
可是,《密蘇里妥協案》只是暫時緩解了南北雙方圍繞路易斯安那領地產生的衝突,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實質性問題。隨著聯邦領土的日益擴大和准州像走馬燈一般不停地申請加入聯邦,南北之間的矛盾衝突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仇恨和積怨日益加深,憲政危機愈演愈烈。對此,聯邦行政當局焦頭爛額、束手無策,國會兩院爭吵不休、一籌莫展。
在此歷史背景之下,聯邦最高法院1856至1857年期間對斯科特訴桑弗特一案的審理便顯得格外引人注目。
斯科特(Dred Scott)是一個黑奴,1833年被主人賣給蓄奴州密蘇里州的一位名叫艾默森(John Emerson)的軍醫。1834年至1838年期間,斯科特跟隨艾默森先後在自由州伊利諾伊州和威斯康星自由聯邦領地(後來建成威斯康星州和明尼蘇達州)的軍營里居住過4年。1838年,斯科特隨從主人重新回到密蘇里州。1843年艾默森去世後,根據其遺囑,斯科特成為主人遺孀艾默森夫人的財產。
1846年,在白人廢奴團體的幫助下,斯科特向密蘇里州地方法院提出申訴,要求獲得人身自由。斯科特的律師聲稱,斯科特曾在伊利諾伊州和威斯康星聯邦領地居住過4年,因兩地均禁止奴隸制,所以他在兩地居住期間的身份應是自由人而非奴隸。根據州際之間相互尊重州法律的原則以及密蘇里州「一旦自由,永遠自由」的州法,斯科特獲得自由人身份之後即使重新回到蓄奴州密蘇里州,其自由人身份也不應被剝奪。
經過漫長而艱辛的訴訟,斯科特案終於在1856年2月上訴到最高法院。在此期間,艾默森夫人已再嫁,斯科特在法律上被轉讓給艾默森夫人的弟弟桑弗特(John F.A.Sandford),所以此案史稱斯科特訴桑弗特案。
三、最高法院火上澆油
應當說,坦尼法官對制憲者忽視黑人公民權利的這番解釋基本上合乎歷史事實。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下,即使是猛烈抨擊奴隸制的林肯總統也同樣漠視黑人的公民地位和憲法權利。林肯雖然從道德上反對奴隸制,但他並不認為黑人可以成為美國社會中擁有憲法權利的平等一員。1858年9月,即斯科特案判決後第二年,林肯公開表示:「我聲明,我從來不贊成白種人和黑種人以任何方式獲得社會上和政治上的平等。我從不贊成給黑人以投票權。黑人不得成為陪審員,不具備擔任公職的資格,不得與白種人通婚。」林肯對黑人的基本觀點是:給奴隸以自由,然後將他們送回非洲。
實際上,在黑人的美國公民身份問題上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迴旋餘地很小。首先,大法官的職責只是解釋憲法,可是,在涉及到奴隸和奴隸制的十餘處憲法條款中根本就找不到應視黑人為美國公民的法律依據。其次,假設坦尼在判決中承認了黑人的美國公民地位,那麼必然會引申出黑人的選舉權、陪審團資格、人身保護令特權等一系列憲法問題。在當時奴隸制盛行的南方州,這種判決有可能導致政治災難和社會動亂,有可能導致南北戰爭提前開打。所以,指望最高法院能做出一攬子承認黑人是美國公民這種駭世驚俗的判決,顯然超出了當時的歷史條件。
如果坦尼大法官頭腦清醒,在判決黑人不是美國公民之後見好就收,終止審理這個百年難案,他有可能作為最高法院歷史上最著名的大法官之一而永垂青史。遺憾的是,一意孤行的坦尼沿著歪門邪道一直走了下去,一直走到黑燈瞎火、陷入絕境。
對於第二個問題,坦尼大法官明確無誤地裁定:斯科特從蓄奴州到了自由州或自由聯邦領地短暫居住過後,不能自動獲得人身自由。
坦尼進一步認為,奴隸制和奴隸的人身自由問題是制憲者絕對和無條件地保留給各州管轄的權利,聯邦無權過問,因此,斯科特的命運只能由州法院定奪。然而,這種州權至上的觀點卻不可避免地與1820年《密蘇里妥協案》產生了衝突。因為,斯科特短暫居住過的威斯康星聯邦領地原是1803年路易斯安那購買領地的一部份,因其位於「密蘇里妥協線」(北緯36度30分)以北,所以成為一塊禁止奴隸制的聯邦自由領地。斯科特的律師認為,這是斯科特應自動獲得自由人身份的另一個重要法律依據。
這樣,就自然地引申出《密蘇里妥協案》的合憲性問題。對此,坦尼大法官在判決書中毫不含糊地裁定:根據憲法,國會無權在聯邦領地禁止奴隸制,1820年《密蘇里妥協案》是一項違憲法案。
坦尼論證道:聯邦政府是各州人民的代表,在制訂對聯邦領地的管理法規時,國會不得任意剝奪任何美國公民的合法權利。他引證憲法解釋說:「財產權利與個人權利相結合,被憲法第5修正案置於同樣地位。它規定,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和財產。如果合眾國公民未曾違反任何法律,僅僅因他自身或帶著他的財產進入合眾國的某一特定地域,就被國會法案剝奪自由或財產,那麼,這項法案就難以承當正當法律程序的尊稱。」據此,坦尼宣布1820年《密蘇里妥協案》因違憲而被取消。自馬歇爾大法官在半個世紀前就馬伯里訴麥迪遜案開天闢地第一次確立了司法部門的司法審查權之後,這是美國最高法院第二次啟動司法審查權的尚方寶劍,其目的竟然是從憲法高度維護奴隸制!
如果單純從法律角度看,坦尼大法官對這個問題的判決無可厚非。奴隸制雖然是南方從歷史繼承下來的一種罪惡制度,但這種制度在立憲建國時得到了憲法的承認和保護。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惡法也是法。在憲法文獻《聯邦黨人文集》第10篇,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明確指出:憲法的第一目的就是保護財產權利,就是保障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因此,如果僅僅因奴隸主攜帶黑奴在聯邦自由領地短暫居住就被自動剝奪擁有「財產」的權利,那實際上與「打土豪、分田地」的政策區別並不太大。
但是,如果從政治角度看,坦尼法官的判決荒唐得令人難以置信,它宣告「一國兩制」土崩瓦解,奴隸制向聯邦領地和新州蔓延擴張名正言順。這個判決不僅從憲法高度違護了奴隸制,堵塞了以法律手段解決南方奴隸制問題的道路,而且堅定了南方蓄奴州依法捍衛奴隸制的決心,使1861年執政的林肯總統處於「違法亂紀」的被動地位,對南北戰爭的爆發起到了推波助瀾的惡劣作用。因此,斯科特案不僅被美國學者列為美國憲政史上最糟糕的判例,而且被認為是引發南北戰爭的重要的原因之一。
針對斯科特案判決,一位名叫布蘭特(William Cullen Bryant)的北方詩人兼編輯義正詞嚴地宣稱:「如果聯邦最高法院的這項決定成為法律,奴隸制度將不只是蓄奴州所稱的特有制度,而是一種聯邦制度,是所有州的共同傳統和恥辱。……從此以後,聯邦政府的管轄權擴展到哪裡,鎖鏈和鞭笞也會隨之而去。凡是有美國國旗飄揚的地方,就表示那裡有罪惡的奴隸制。如果真的如此,星條旗上閃耀的五星和象徵晨曦的紅霞應該抹去,應該染成黑色,應該繪上皮鞭和鐐銬。我們能俯首貼耳地接受這種對憲法的新解釋嗎?決不!決不!
四、私有產權與奴隸制
坦尼法官1777年生於蓄奴州馬里蘭極有名望的種植園主家庭。由於當時南方仍然殘留歐洲舊大陸長子繼承權的封建宗法傳統,身為次子的坦尼無資格繼承祖傳的莊園田產,只能從家庭遺產中繼承一些黑奴作為金錢補償。「無田一身輕」的坦尼潛心研讀法律,30多歲時已成為名聞遐邇的大律師,並先後出任馬里蘭州和聯邦政府司法部長等要職。1836年,他接替馬歇爾出任首席大法官職務。在坦尼任職前期,聯邦最高法院的威望和地位穩步上升。
可是,當做出司法裁決時,「私德」高尚的坦尼卻從憲法高度維護奴隸制。作為來自南部的法官,坦尼對南部在聯邦中處於「劣等地位」(state of inferiority)的命運深感不安,擔心激進的北方廢奴運動摧毀南方的社會秩序。坦尼的司法哲學是:根據憲法,究竟是保存還是廢除奴隸制是一項完全屬於各州的權力,而法官的唯一職責就是遵循制憲者的「原始意圖」解釋憲法。所以,一項判決即使與法官個人道德觀點相衝突,一項裁定即使不夠公平正義,也應嚴格地遵循憲法條款行事。法官不應在裁決中攙雜個人道德觀點,不應破壞正當程序、私有產權神聖以及聯邦制與州之間的分權制衡原則。如果從單純的法律角度看,坦尼的觀點自有其道理。
那麼,什麼是制憲者的「原始意圖」呢?其實,關於奴隸制問題,制憲者自身也是一腦門子漿糊。常言道,法律和制度設計永遠是灰色的,社會和民情的生活之樹常青。任何人間智慧都不可能設計出萬世永存的法律和制度。制憲先賢傑弗遜非常精闢地強調:「美國憲法屬於活著的人,不是屬於死者。」美國憲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正是具有彈性和張力,遣詞用語模糊寬泛,為後人解釋憲法留下了空間。
可是,坦尼法官對斯科特案的判決卻無視北方州已立法廢除奴隸制以及南方州已被迫承認在一部份聯邦領地和新州不得實行奴隸制的現實,把本來模稜兩可、尚有妥協餘地的奴隸制問題「清晰明確」地解釋為一種受憲法第5修正案保護的聯邦制度,在妥協與原則之間徹底喪失了平衡,最終引發了憲政崩潰、南北開戰的極端局面。
應當提到的是,與大英帝國相比,美國當時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缺乏鼓吹開放市場、自由貿易等「全球化」高調兒的實力。為了保護尚在起步階段的北方州民族工業,聯邦政府以當時世界各國中最高的關稅率築起了保護性貿易壁壘。可是,這種保護性關稅卻嚴重傷害了南方的「外向出口型」經濟。一方面,高關稅使南方州處於惡劣的國際貿易環境之中,不得不承受歐洲國家報復性高關稅的傷害;另一方面,南方州不得不付高價購買從歐洲和北方進口的工業品。這種「富北窮南」的高關稅政策,使南方州每年遭受高達數億美元的巨額經濟損失。
南方州對聯邦政府的保護性關稅極為不滿,認為這實質上是對南方的勒索和暴政,是南方被迫為北方經濟的發展獻血。另外,北方對南方的處境毫無同情之心,不但不感恩戴德,反而以道德和正義為由,利用在眾議院佔據牢固多數的優勢,阻撓奴隸制在聯邦領地和新州的擴張,甚至暗中充當南方州逃奴的避難所,嚴重侵犯了南方奴隸主的私有產權。南方政客認為,北方企圖以高關稅和廢奴為手段摧毀南方種植園經濟,使南方淪落為北方的廉價原料產地。實際上,南北雙方在產業結構、經濟利益以及私有產權概念等方面的對立,而非道德和正義的衝突,才是南北陣營在奴隸制和高關稅等問題上水火不相容的主要根源。
針對北方州對奴隸制的抨擊,南方奴隸主聲稱:黑奴終身受雇,待遇良好,既無老病之虞,亦無失業之憂,而北方州實行的自由僱傭制實質上只是一種工資奴隸制。北方控訴喪盡天良的南方奴隸主把黑奴像牲畜一樣拍賣,南方痛斥唯利是圖的北方資本家迫使童工為微薄的工薪每天工作16小時;北方廢奴派要求立即廢除奴隸制,南方州權派威脅要脫離聯邦;北方認為脫離聯邦就意味著叛亂和內戰,南方聲稱「另立中央」相當於反抗暴政的第二次獨立戰爭。這樣,南北陣營舌劍唇槍,劍拔弩張,決裂有如箭在弦上,一觸即發。
那麼,南北分裂是不是無法避免呢?一種說法是,南北雙方利益針鋒相對,立場南轅北轍,因此分裂乃是命中注定,內戰晚打不如早打;另一種說法是,當時尚有一定妥協餘地,因為真打起來對雙方都沒啥好處。實際上,北方同情南方處境的溫和派大有人在,南方州也並非人人都想舞刀弄槍、扯旗造反。內戰打響後,密蘇里、馬里蘭等四個邊界蓄奴州站到北方陣營一邊就是一個極好的證明。有人說,如果把當時南北陣營之中鬧得最歡、跳得最高的激進分子全都塞進幾輛大篷車,一傢伙沉到華盛頓特區市邊上的波托馬克河裡,南北戰爭至少晚打五年。
誰都沒想到,在這種特殊歷史關頭,聯邦最高法院不但沒起到調節矛盾,緩和衝突的作用,反而扮演了火上澆油的拙劣角色。
坦率地說,南方奴隸制問題並不是一個簡單的道德或原則問題,而是一個涉及到利益衝突以及複雜的政治、經濟、歷史和社會原因的問題。所謂法律,在多數情況下只是對已有的習慣、程序的規範化和確認。以奴隸制問題為背景的斯科特案堪稱美國憲政史上最棘手的百年難案,即使馬歇爾這位「偉大的首席大法官」轉世再生,除了高掛「免戰牌」或折中平衡之外,恐怕也想不出什麼絕妙高招兒。
可是,坦尼法官卻像唐·吉柯德一樣不切實際,輕舉妄動,草率地啟用司法審查權,試圖用司法手段快刀斬亂麻般地解決政治問題,結果反而被判決激起的驚濤駭浪所淹沒。
四、私有產權與奴隸制
坦尼法官1777年生於蓄奴州馬里蘭極有名望的種植園主家庭。由於當時南方仍然殘留歐洲舊大陸長子繼承權的封建宗法傳統,身為次子的坦尼無資格繼承祖傳的莊園田產,只能從家庭遺產中繼承一些黑奴作為金錢補償。「無田一身輕」的坦尼潛心研讀法律,30多歲時已成為名聞遐邇的大律師,並先後出任馬里蘭州和聯邦政府司法部長等要職。1836年,他接替馬歇爾出任首席大法官職務。在坦尼任職前期,聯邦最高法院的威望和地位穩步上升。
可是,當做出司法裁決時,「私德」高尚的坦尼卻從憲法高度維護奴隸制。作為來自南部的法官,坦尼對南部在聯邦中處於「劣等地位」(state of inferiority)的命運深感不安,擔心激進的北方廢奴運動摧毀南方的社會秩序。坦尼的司法哲學是:根據憲法,究竟是保存還是廢除奴隸制是一項完全屬於各州的權力,而法官的唯一職責就是遵循制憲者的「原始意圖」解釋憲法。所以,一項判決即使與法官個人道德觀點相衝突,一項裁定即使不夠公平正義,也應嚴格地遵循憲法條款行事。法官不應在裁決中攙雜個人道德觀點,不應破壞正當程序、私有產權神聖以及聯邦制與州之間的分權制衡原則。如果從單純的法律角度看,坦尼的觀點自有其道理。
那麼,什麼是制憲者的「原始意圖」呢?其實,關於奴隸制問題,制憲者自身也是一腦門子漿糊。常言道,法律和制度設計永遠是灰色的,社會和民情的生活之樹常青。任何人間智慧都不可能設計出萬世永存的法律和制度。制憲先賢傑弗遜非常精闢地強調:「美國憲法屬於活著的人,不是屬於死者。」美國憲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正是具有彈性和張力,遣詞用語模糊寬泛,為後人解釋憲法留下了空間。
可是,坦尼法官對斯科特案的判決卻無視北方州已立法廢除奴隸制以及南方州已被迫承認在一部份聯邦領地和新州不得實行奴隸制的現實,把本來模稜兩可、尚有妥協餘地的奴隸制問題「清晰明確」地解釋為一種受憲法第5修正案保護的聯邦制度,在妥協與原則之間徹底喪失了平衡,最終引發了憲政崩潰、南北開戰的極端局面。
應當提到的是,與大英帝國相比,美國當時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缺乏鼓吹開放市場、自由貿易等「全球化」高調兒的實力。為了保護尚在起步階段的北方州民族工業,聯邦政府以當時世界各國中最高的關稅率築起了保護性貿易壁壘。可是,這種保護性關稅卻嚴重傷害了南方的「外向出口型」經濟。一方面,高關稅使南方州處於惡劣的國際貿易環境之中,不得不承受歐洲國家報復性高關稅的傷害;另一方面,南方州不得不付高價購買從歐洲和北方進口的工業品。這種「富北窮南」的高關稅政策,使南方州每年遭受高達數億美元的巨額經濟損失。
南方州對聯邦政府的保護性關稅極為不滿,認為這實質上是對南方的勒索和暴政,是南方被迫為北方經濟的發展獻血。另外,北方對南方的處境毫無同情之心,不但不感恩戴德,反而以道德和正義為由,利用在眾議院佔據牢固多數的優勢,阻撓奴隸制在聯邦領地和新州的擴張,甚至暗中充當南方州逃奴的避難所,嚴重侵犯了南方奴隸主的私有產權。南方政客認為,北方企圖以高關稅和廢奴為手段摧毀南方種植園經濟,使南方淪落為北方的廉價原料產地。實際上,南北雙方在產業結構、經濟利益以及私有產權概念等方面的對立,而非道德和正義的衝突,才是南北陣營在奴隸制和高關稅等問題上水火不相容的主要根源。
針對北方州對奴隸制的抨擊,南方奴隸主聲稱:黑奴終身受雇,待遇良好,既無老病之虞,亦無失業之憂,而北方州實行的自由僱傭制實質上只是一種工資奴隸制。北方控訴喪盡天良的南方奴隸主把黑奴像牲畜一樣拍賣,南方痛斥唯利是圖的北方資本家迫使童工為微薄的工薪每天工作16小時;北方廢奴派要求立即廢除奴隸制,南方州權派威脅要脫離聯邦;北方認為脫離聯邦就意味著叛亂和內戰,南方聲稱「另立中央」相當於反抗暴政的第二次獨立戰爭。這樣,南北陣營舌劍唇槍,劍拔弩張,決裂有如箭在弦上,一觸即發。
那麼,南北分裂是不是無法避免呢?一種說法是,南北雙方利益針鋒相對,立場南轅北轍,因此分裂乃是命中注定,內戰晚打不如早打;另一種說法是,當時尚有一定妥協餘地,因為真打起來對雙方都沒啥好處。實際上,北方同情南方處境的溫和派大有人在,南方州也並非人人都想舞刀弄槍、扯旗造反。內戰打響後,密蘇里、馬里蘭等四個邊界蓄奴州站到北方陣營一邊就是一個極好的證明。有人說,如果把當時南北陣營之中鬧得最歡、跳得最高的激進分子全都塞進幾輛大篷車,一傢伙沉到華盛頓特區市邊上的波托馬克河裡,南北戰爭至少晚打五年。
誰都沒想到,在這種特殊歷史關頭,聯邦最高法院不但沒起到調節矛盾,緩和衝突的作用,反而扮演了火上澆油的拙劣角色。
坦率地說,南方奴隸制問題並不是一個簡單的道德或原則問題,而是一個涉及到利益衝突以及複雜的政治、經濟、歷史和社會原因的問題。所謂法律,在多數情況下只是對已有的習慣、程序的規範化和確認。以奴隸制問題為背景的斯科特案堪稱美國憲政史上最棘手的百年難案,即使馬歇爾這位「偉大的首席大法官」轉世再生,除了高掛「免戰牌」或折中平衡之外,恐怕也想不出什麼絕妙高招兒。
可是,坦尼法官卻像唐·吉柯德一樣不切實際,輕舉妄動,草率地啟用司法審查權,試圖用司法手段快刀斬亂麻般地解決政治問題,結果反而被判決激起的驚濤駭浪所淹沒。五、斯科特案與美國內戰
在斯科特案荒謬判決的陰影下,北方共和黨人痛感南方奴隸制的威脅迫在眉睫,他們積極行動起來,極力爭取1860年總統大選的勝利。1858年6月,林肯在接受伊利諾伊州共和党參議員候選人提名時發表了「分裂之屋不能久長」的著名演說。在演說中,林肯用了幾乎一半的篇幅指責斯科特案判決,對最高法院的司法權威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同年8月至10月,林肯與民主黨提名的州參議員候選人道格拉斯(Stephen A.Douglas)就聯邦領地的奴隸制問題展開了一系列辯論,朝野轟動,全國矚目,林肯的聲望由此大振。1860年,林肯成為共和黨總統候選人。
林肯雖然旗幟鮮明地抨擊奴隸制的道德基礎,但在實際政治行動中他行動謹慎,立場溫和。林肯認為:「奴隸制度建立在不公正和有缺陷的政策之上,但是,頒布廢止奴隸制度的宣言看來只會增加而不是減少其災難。」林肯的基本立場是:奴隸制只是一種地方性的制度,不應無限制地向聯邦領地和新州擴張,但是,聯邦應當維護南方州奴隸主的私有產權,以民主和法治的手段對奴隸主實行漸進性的贖買政策,有償地逐步廢除奴隸制。這種辦法雖然保守而緩慢,但與當時南方州的社會習俗和法律制度相適應。
儘管林肯具有溫和主義的名聲,但是,南方州權派仍然把林肯當選總統視為對奴隸制和奴隸主政治權力的排斥和威脅。其中一個重要原因與憲法賦予總統的聯邦法官任命權有關。當時,坦尼等幾位來自南方州的大法官都已七老八十、風燭殘年,林肯如果當選,他將有機會改變最高法院的組成,從而威脅到南方佔優勢的最後一個聯邦權力部門。因此,1860年總統選舉之前,南方州權派就放風威脅說,如果林肯獲勝南方就將脫離聯邦。
在美國憲政史上,已加入聯邦的州是否可以宣布脫離是一個法無明文的憲政難題。美國開國先賢以天賦人權和社會契約為旗幟鼓吹革命和獨立,在鄉鎮自治和各州分治的基礎上建立了共和制的統一聯邦。在這種聯邦體制中,由於州權強大以及自由和分治的不可侵犯,當聯邦政府無法「一碗水端平」時,很容易出現「鬧獨立」的亂子。
在1812─1814年美英戰爭期間,北方新英格蘭五州(即馬薩諸塞、康涅狄格、新罕布希爾、弗蒙特和羅德島州)因與英國有較多商業關係,對聯邦政府中南方鷹派的對外擴張政策極為不滿。1814年12月,新英格蘭五州選出代表在康涅狄格州密謀,他們強烈譴責聯邦的好戰政策,反對聯邦向新英格蘭各州增加稅收,有些激進派甚至主張退出聯邦。只是由於幾周後戰爭突然勝利結束,北方五州退出聯邦一事才不了了之。
1831年,由於被南方人稱為「可惡稅率」的《1828年關稅法》嚴重傷害南方利益,來自南卡羅萊納州的副總統卡爾霍恩(John C.Calhoun)宣稱,憲法只是各州之間的契約,當聯邦與州之間就涉及州的根本利益發生衝突時,各州有權宣布聯邦法律無效。在卡爾霍恩看來,這正是《獨立宣言》中關於政府的權力源於被統治者的同意、人民有權改變或廢除侵犯人民利益的政府的思想。在此極端理論的鼓動下,1832年11月南卡州議會召開全州大會並通過《聯邦法令廢止權公告》,聲稱如果聯邦政府強制施行關稅法,南卡州將考慮退出聯邦。當時的美國總統安德魯·傑克遜(Andrew Jackson,任期1829─1837)是一位戰爭英雄出身、脾氣火爆的彪悍軍人,在1815年1月新奧爾良戰役(1812年美英戰爭的最後一戰),軍銜為少將的傑克遜率部大破英軍,威名遠揚,由此踏上通向總統寶座之路。此公雖然來自南方田納西州,但在維護聯邦統一的大事上他立場堅定,態度強硬。面對南卡州的挑戰,傑克遜一怒之下要求國會授予用兵執法權,並下令調動精銳的聯邦陸、海軍部隊,威脅要絞死卡爾霍恩。後經多方調解,雙方都做出了讓步,聯邦政府同意降低關稅,南卡州不再硬抗,卡爾霍恩辭職後當選州參議員,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辭職的副總統。
傑克遜總統退休後,南方州權派的分裂行動與日俱增、肆無忌憚。在他們眼中,林肯沒有統軍打仗的軍旅經驗,兩年前連州參議員都沒選上,只是個微不足道的三流小律師。在1860年總統大選中,普選票總數約為四百六十萬張,林肯得票不到二百萬張,顯然將是一個毫無作為的弱勢總統。另外,由於選舉團制度的影響,1860年選舉成為美國歷史上最具地區性色彩的一次選舉。(在自由州,林肯獲得1,838,347張普選票,其他幾位候選人一共獲得1,572,637張普選票,林肯得票率約為53%。可是,根據「贏者通吃」規則,在自由州183張選舉人票中,林肯贏得了除新澤西州之外的180張,超過了全國選舉人票的半數。在蓄奴州,林肯只獲得微不足道的26,388張普選票,其它幾位候選人一共得到1,248,520張普選票,林肯得票率約為0.02%。這樣,林肯沒得到一張蓄奴州的選舉人票。可是,其它幾位候選人在蓄奴州和新澤西州贏得的選舉人票,總共只有123張。南方由於人口少,缺乏足夠的選舉人票,所以在大選中處於不利境地。在1860年選舉中,林肯實際上是一位由略多於半數的北方州選民選出的總統。)林肯在南方州只得到0.02%的普選票,這一投票結果幾乎相當於南方居民全民公決的獨立宣言。這樣,當憲政民主妨礙自由分治時,南方政客公然抵制民主選舉結果,林肯當選後,南部七個州宣布退出聯邦,不久又有四個州相繼加入南方邦聯。
歷史證明,南方州權派低估了林肯為維護聯邦完整不惜一戰的決心。1861年3月,林肯發表總統就職演說時表示:「我無意直接或間接地在蓄奴州干涉奴隸制,我相信我沒有合法的權力,而且我也不想那樣做。」但是,林肯堅決反對南部退出聯邦的舉動,他強調:「從憲法和法律角度看,聯邦是不可分解的。」在演說中,林肯還間接地批評了最高法院對斯科特案的判決,他指出:「如果在事關全體美國人民的至關重要的問題上政府的政策受最高法院判決的永久束縛,那麼,這些涉及個人爭議的普通案件的司法判決一經作出,人民將停止成為自己的主人,實際上把自己政府的權力拱手交給這個顯赫的法院。」
面對南北分裂的現實,林肯作出了用戰爭維護聯邦的最後決定。實際上,由於聯邦憲法對各州能否退出聯邦這個問題語蔫不詳,北方用兵的戰爭行為並沒有堅實的憲法基礎。可是,如果聯邦政府坐視一州脫離聯邦,今後便無法阻止另一州同樣行動。要是南方十一州可以退出聯邦,自願組成邦聯,那麼剩下的北方各州仍然可能繼續分裂,北美大陸最後可能會出現一群相互妒嫉、自相殘殺的小國,有如拉美大陸。所以,林肯除了維護統一、反擊分裂之外別無選擇。
南北戰爭打響後,林肯總統當機立斷,獨斷專行,不僅擴大了於法無據的總統戰爭權力,而且還下令在部份地區中止公民人身保護令特權,對來自坦尼大法官「違憲」的指控不屑一顧。但是,在解放黑奴問題上林肯一直彷徨動搖、猶豫不決,其中一個重要顧慮就是與憲法程序有關的私有產權問題。鑒於美國憲法嚴禁政府在沒有正當法律程序的條件下剝奪公民財產,林肯無意也無權解放黑奴。北方大規模用兵的目的僅僅是維護國家統一,與解放黑奴、自由人權之類的道德高調毫不相干。1862年8月22日,在給《紐約論壇報》編輯格瑞萊(Horace Greeley)的信中林肯寫道:「我的最高目標是拯救聯邦,既不是保存奴隸制度,亦非摧毀奴隸制度。如果不解放一個奴隸就能保存聯邦,我就一個不放;如果解放全部奴隸就能保存聯邦,我就全部解放;如果解放一部份奴隸不解放其他奴隸就能保存聯邦,我也照辦。」
面對這種要麼改變戰略要麼失去戰爭的困境,林肯從「軍事上的必要性」(Military Necessity)考慮,終於下定決心,於1863年1月正式頒布《解放黑奴宣言》。聯邦採取這一措施,既可以摧毀南方的戰爭意志和戰爭潛力,又可以打出為自由和正義而戰的旗幟,使歐洲列強難以藉機干涉。林肯總統宣布,在那些仍然與聯邦軍隊對抗的南方地區,所有黑奴立即獲得自由,自由黑人可以參加聯邦軍隊,為維護聯邦統一而戰。但是,對於已處於聯邦軍隊控制之下的南方地區和忠於聯邦的四個邊界蓄奴州中的黑奴的自由問題,宣言中隻字未提。換句話說,當林肯公布解放宣言時,實際上連一個黑奴也沒解放,這個宣言只是一張有待兌現的支票。南方奴隸制的徹底崩潰只是後來北方取得內戰勝利的一個副產品。
林肯發布解放奴隸宣言後,南方邦聯陣腳大亂。但南軍仍然拚死抵抗,聯邦軍隊每前進一步都要付出巨大代價,戰爭又打了兩年多。為了贏得戰爭勝利,號稱自由正義、為解放黑奴而戰的聯邦軍隊攻入南方後開始實行極為殘酷的總體戰。聯邦軍隊指揮官謝爾曼(William T.Sherman)宣稱:「我們不僅攻擊敵對軍隊,也攻擊敵對人民,我們要讓南方的老人和青年、窮漢和富翁都體驗到戰爭的嚴酷可怕」,「要讓南方未來的幾代人不敢訴諸於戰爭」。在他的指揮下,聯邦軍隊不僅摧毀農田、橋樑、道路,而且焚燒城鎮、農莊、民宅,破壞一切可以破壞的民用目標,在南方殺出了一條令人膽顫心驚的毀滅之路,南方邦聯首都、弗吉尼亞州首府里士滿(Richmond)以及亞特蘭大(Atlanta)等南方大城市都成為一片焦土。一些歷史學家認為,謝爾曼將軍的做法開了20世紀戰爭中「焦土政策」的先河。
破壞最嚴重的是南方邦聯總統戴維斯(Jefferson Davis)家鄉所在的密西西比州。內戰之前,該州在全美富裕榜上名列第五。內戰期間,該州60%的白人青壯年戰死疆場,90%的城鎮和種植園化為灰燼,奴隸主喪失了價值數億美元的43萬7千名奴隸,私有財產損失殆盡。戰後,密西西比州不僅在全美最貧困的州中名列第一,而且這種貧困狀況一直持續了一個世紀。(〔美〕尼爾·R·彼爾斯著、中國社會科學院美國研究室編譯室譯、董樂山校:《美國志》,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下冊,第635─636頁。)
當南方重建(1865─1877)結束、聯邦軍隊撤出之後,南方各州出現白人種族主義者針對黑人的大規模暴力活動,其中尤以密西西比州最為暴虐兇殘,該州被三K黨徒私刑殺害的黑人數量最多。在南方,大多數獲得自由的黑人處於「除了自由便一無所有」(nothing but freedom)的困境,經濟貧困、政治無權、文化落後的狀況並無根本改善。南方白人繼續用內戰之前為奴隸制辯護的那些歪理為施行種族隔離制度辯護。1896年,在著名的普萊西訴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 1896)中,美國最高法院確立了「隔離但平等」原則,承認了南方種族隔離制度的合憲性。為了爭取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南方黑人繼續艱難地鬥爭了一百多年。
在南北戰爭的隆隆炮聲中,1864年10月,87歲高齡的坦尼大法官在任內去世,晚境頗為凄涼。聯邦政府行政部門的高級官員對斯科特案判決余怒未消,拒絕出席坦尼的葬禮。實際上,北方共和黨人一直盼著坦尼快點兒斷氣,好把首席大法官的重要位置早點騰出來。1864年12月,林肯任命內閣財政部長、共和黨人蔡斯(Salmon P.Chase,1864─1873任職)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南北戰爭結束後,為了從法律上廢除奴隸制,1865年12月聯邦國會和各州批准了憲法第13條修正案。它規定:在合眾國內受合眾國管轄的任何地方,奴隸制和強制勞役都不得存在。這回修憲者不再使用隱晦辭彙,在修正案中清晰明確地使用了「奴隸制」(slavery)這個英文辭彙,與當年制憲者在奴隸制問題上模稜兩可、含糊不清的遣詞用語風格大相徑庭。
第14條修正案還規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訂或實施限制合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的任何法律;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州在其管轄範圍內不能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的法律保護。這些條款和原則的確立擴大了聯邦政府對公民權利的保護範圍,標誌著州政府也必須遵守《權利法案》(憲法前十條修正案)這一憲政原則的開始。在此之後,如果州公民認為自己的個人權利和自由遭受侵犯,便可以按法律程序把官司一直打到聯邦最高法院。
這樣,經過五年空前慘烈的血腥內戰,60多萬白人士兵死亡,無數城鎮和種植園化為灰燼,再加上挾勝利餘威通過的第13、第14兩條憲法修正案,斯科特案裁決終於被徹底推翻。1869年,蔡斯大法官在得克薩斯州訴懷特案(Texas v.White,1869)中宣布:聯邦憲法的採納是「為了建立一個更完美的聯盟」,根據聯邦憲法建立的共和制聯邦是「牢不可破的」(indestructible)。六、歷史教訓影響深遠
20世紀50年代,最高法院在里程碑式的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54)裁決南方公立學校中的種族隔離制度違憲,在種族隔離制度的城牆上打開了突破口,極大地促進了黑人民權運動的發展,洗刷了1857年斯科特案錯誤判決的恥辱。但是,由於大多數南方白人的強烈反對,阿肯色、密西西比、阿拉巴馬等南方州拒不服從最高法院判決,堅決維護種族隔離制度。艾森豪威爾總統雖然對最高法院給他「惹事生非」頗為不滿,但為了維護憲政法治傳統,他毅然派遣聯邦軍隊進入南方州強行執法,使全美乃至全世界民眾看到聯邦政府行政部門維護憲法和最高法院判決的堅強決心,充份展示了美國社會和美國政治中憲法至上、有法必依的法治傳統。
西方自由主義理論大師哈耶克(Friedrick A. von Hayek)1945年赴美巡迴演講、宣傳其名著《通向奴役之路》期間,一件偶然發生的小事使他領略了美國憲政法治傳統的普及和深入程度。哈耶克4月12日搭乘計程車時從收音機中聽到了羅斯福總統逝世的噩耗,計程車司機表達的哀痛之情使他終生難忘。令哈耶克頗為吃驚的是,這位司機讚揚了羅斯福總統的卓越功績和偉大人格後,公正地補充道:「但是總統不應干預最高法院,他不應做這件事。」(引自陳奎德:《哈耶克》第五章:「《自由憲章》和《法律、立法與自由》」。)
只有當制度和法規演變、積澱為普通民眾內心的信念和社會行為準則時,憲政法治和司法審查制度才能落到實處。否則,再好的憲法和制度設計只是寫在紙上的空話。 ( 作者:任東來)
( 作者:任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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