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篡改裁定書被免刑罰 引發11年民事訴訟亂戰

  在已經作出且已經生效的民事裁定書中擅自加了三個字,把「39股土地12689平方米」篡改成「39股土地其中的12689平方米」,導致一場民事訴訟亂戰11年,從貴州縣級基層法院一直鬧到了最高法院。

  篡改法律文書的江西省上饒市中級法院執行法官張某,被法院判決構成濫用職權罪,但免予刑事處罰。法院認為,張某篡改民事裁定書的做法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社會影響惡劣。

  做出民事裁定時 當時雙方均無異議

  吳某與孫某等人在貴州省岑鞏縣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共設110股,吳某佔39股。

  這家公司在貴州省岑鞏縣投資建設工程,以置換土地方式進行,工程前期置換得土地38538平方米。

  其間,吳某欠下江西省上饒縣城市信用合作社貸款518.5萬元,後者起訴並請求查封吳某的公司股權,凍結土地使用權。信用社勝訴後向江西省上饒市中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執行期間,吳某書面同意將自己在公司所佔的39股的所有土地共12689平方米,經評估作價565.6萬元全部抵償給信用社。

  張某原為上饒市中級法院執行局二庭助理審判員,是這起案件的承辦人。2002年1月17日,張某製作了上饒市中級法院(2001)饒中執字第31號民事裁定書,其中寫明,將吳某坐落在貴州省岑鞏縣思暘鄉新興村振興大道南側舞水路兩邊的土地股權,即39股土地12689平方米,以565.6萬元的評估價抵償給上饒縣城市信用合作社。

  之後,張某將文書送達給吳某和上饒縣城市信用合作社。吳某沒有提出異議。該案執行完畢。

  在裁定書中加字 法官稱「應沒問題」

  2002年3月的一天,即案件已經執行完畢大約半年的時候,吳某找到執行法官張某,提出讓他修改民事裁定書。

  吳某找張某改裁定書,是因為他與公司負責人孫某發生糾紛。吳某認為算到他名下的被查封的土地位置不好,於是到貴州省岑鞏縣法院起訴孫某要求補償土地差價款126萬元。

  岑鞏縣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理由是39股所有的12689平方米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已被上饒市中院執行完畢,之後吳某算是已經自然退夥,在公司不再享有任何權利,因此訴訟理由不充分。

  一審敗訴後,吳某便找到張某要求修改裁定書。張某回憶,當時吳某來找他,說他這麼寫裁定書不妥,導致他全部股權被執行完畢,讓他很被動,他認為他還有股權在裡面並沒有全部執行,讓想辦法改一下。

  張某交代,當時他認為在裁定書的內容上加上「其中的」三個字應該沒什麼問題,於是就按照吳某的要求,將民事裁定書中「39股土地」和「12689平方米」中間,加上了「其中的」三個字,然後把已生效的民事裁定書重新列印,拿到辦公室蓋了法院公章。

  張某供述稱,「我當時以為只是加了『其中的』三個字,沒有太大的影響,就沒有跟領導彙報。」

  被篡改文書成證據 左右十餘次審判

  得到了被篡改的民事裁定書後,吳某將它作為證據,用於與孫某的訴訟中。

  2002年12月6日,吳某將篡改後的民事裁定書提供給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法院,並在補充意見申請書中稱「上饒市中院已糾正並證實所執行標的是本人股權的一部分」。

  此後,吳某將民事裁定書作為證據,用於貴州省三級法院、貴州省檢察院的上訴、申訴、抗訴等十餘次審判中。

  2012年3月即十年後,經最高法院指令再審,貴州省高級法院判決孫某支付給吳某117萬餘元。

  在最高法院指定貴州省高級法院再審期間,孫某的律師在查閱案件材料的過程中發現吳某提交的上饒市中院民事裁定書疑似被篡改。孫某家人到上饒市中級法院調閱民事裁定書,經過比對,確認了這一點。

  執行局庭長:紙張不對且不符合流程

  上饒中院執行局二庭庭長鄭某作證稱,孫某到法院上訪的時候,拿了民事裁定書給他看,他一看就知道是假的。「因為當時是我核稿的,我清楚記得,當時是16開的紙,而孫某他們拿來的是A4紙。吳某改這份裁定書的時候沒有找過我,張某也沒有。」

  他向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介紹說,依照法定程序,如果已生效的裁定書中有錯別字,法院要下發裁定書,內容大概為某某號里的某某字是錯別字,應該是某某字,現在予以更正;如果是沒有發出去的裁定書中有錯別字,法院改正後加蓋校對章。

  這位庭長還作證表示,如果是生效了的裁定書中有主文涉及到金錢和實物的錯誤,需要更改的,必須啟動執行監督程序,經法院院長同意後,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討論通過後重新下裁定書,原裁定書全部收回。

  在上饒市中院辦公室任職的法官蔡某表示,案發時上饒中院辦公室尚未實施蓋章登記,大部分蓋院章工作是他自己做的,其不在時由辦公室其他同事負責,有時在其在場的情況下,要蓋章的承辦人也可以自己蓋章。辦公室沒有校對章,但院里每個庭或局裡都有校對章,張某篡改的文書應該是張某先拿到辦公室蓋了院章後,才去手動改寫內容加蓋校對章。

  當事人要求追刑責 涉事法官被調查

  孫某敗訴後,其和家人持被篡改的民事裁定書複印件,到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法院及檢察院、貴州省高級法院、上饒市中級法院及檢察院、江西省委第九督導組等單位多次上訪,要求追究張某偽造法律文書的刑事責任。

  上訪材料顯示,孫某等人認為正是因為法官篡改法律文書的行為,給其造成了長達11年的訴累和巨大的經濟損失。

  2012年12月20日,上饒市直機關紀工委認為法官張某利用職務便利,對上饒市中院(2001)饒中執字第31號民事裁定書擅自添加有歧義的字樣,更改已生效法律文書,已構成失職、瀆職違紀,並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014年6月,信訪件經上饒市政法委轉至上饒市檢察院。2014年7月,上饒市檢察院指定上饒縣檢察院管轄此案。2014年9月16日,張某到上饒縣檢察院接受調查,後被取保候審。

  法官被判濫用職權 但免予刑事處罰

  法庭上,張某的辯護律師認為,張某加「其中的」3個字不具有犯罪主觀故意,其不明知他的行為將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後果,認為「39股土地12689平方米」和「39股土地其中的12689平方米」意義是一樣的。

  律師認為,張某隻是違反了文書審批程序,是違紀,不構成犯罪。

  2015年12月23日,貴溪市中院法院判決張某構成濫用職權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認為,張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擅自篡改已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張某篡改民事裁定書的做法,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引發孫某等人上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裴廣川進一步解釋說,法官擅自改民事裁定書,行為錯誤違法,且故意為之。同時,張某的行為超越了職權,執行法官沒有擅自改動文書的權力,且沒有經過合法程序加了三個字,使得當事人利益發生了重大變化,造成了惡劣的影響。上述情節的同時具備,張某便構成了濫用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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