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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無小事,必須高度重視

宗教無小事,必須高度重視[來源:中國民族宗教網|發布日期:2013-04-08|瀏覽(59)人次|投稿|收藏]王關興

  宗教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歷史現象,有它發生、發展和消亡的客觀規律,在它賴以存在的客觀條件沒有消失以前,它是不會消亡的。中國現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宗教不可避免地還會長期存在。如果對此問題處理不當,必然嚴重影響我們與信教群眾的關係,妨害中國各民族的團結,損害愛國統一戰線的鞏固與發展。鄧小平同志對宗教的態度在他主持制定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里說得更為明確。決議說,要繼續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並不要求宗教信徒放棄他們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們不得進行反對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宣傳,要求宗教不得干預政治和干預教育。這是馬克思主義的宗教觀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的科學論斷。      

  一、中國宗教的概況

  中國是一個有多種宗教的國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新教)等。

  中國的佛教按語系可劃分為漢語系佛教、藏語系佛教(俗稱喇嘛教)和巴利語系佛教。現在全國共有寺廟9500餘座,僧人約17萬人。漢語系佛教分布比較廣,信教人數歷來難以統計,現有僧尼4萬餘人,還有不少男女居士,寺廟5000餘座。藏語系佛教主要是藏、蒙古、土、裕固、納西、普米、門巴等民族中的群眾信仰,大約700萬人,現有喇嘛、尼姑12萬人,寺廟3000餘座。巴利語系佛教主要是傣、布朗、德昂、佤、阿昌等民族中的群眾信仰,大約150萬人,現有僧尼8000餘人,寺廟1000多座。成立於1953年的中國佛教協會是中國各民族佛教徒的聯合組織。

  道教是中國土生土長的宗教,在漢族地區和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的農村中有較大的影響,分為全真道和正乙道兩大教派,信教人數難以統計。現有住廟道士、道姑6000餘人,宮觀600餘座。成立於1957年4月的中國道教協會是道教徒的全國性組織。

  中國的伊斯蘭教為回、維吾爾、哈薩克、烏孜別克、柯爾克孜、塔吉克、塔塔爾、東鄉、保安、撒拉等民族中的大多數群眾所信仰。這10個民族的總人口約1700萬。全國有伊瑪目4萬餘人,清真寺2.6萬餘座。成立於1953年5月的中國伊斯蘭教協會是穆斯林的全國性組織。

  天主教傳入我國較早,在1840年鴉片戰爭後得到了較大發展。解放後,中國天主教通過開展反帝愛國運動,走上了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道路。目前全國有天主教堂4000餘座,天主教徒380萬人,神職人員2700人。天主教的全國性組織有兩個:成立於1957年7月的中國天主教愛國會和成立於1980年6月的中國天主教主教團。[①]

  基督教在我國是指基督教新教。基督教新教是十九世紀初傳入中國。鴉片戰爭後,基督教在華的傳教活動大大增加,建立了大批傳教機構。解放後,我國基督教通過三自(自治、自養、自傳)愛國運動,擺脫了外國教會控制,成為中國廣大基督教徒自辦的宗教事業。據教會統計,全國現有基督教堂8000餘座,簡易活動場所2萬餘處,基督教徒近800萬人,教牧人員5000餘人。基督教的全國性組織有兩個:成立於1954年8月的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和成立於1980年10月的中國基督教協會。[②]

  二、中國宗教的特點

  宗教具有長期性、群眾性、國際性、民族性和複雜性。正確理解這些特性,對我們提高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自覺性,做好宗教工作,發展愛國統一戰線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1.宗教的長期性。宗教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時期才出現的歷史現象。它有其發生、發展和消亡的歷史過程。宗教作為一種相對獨立其經濟基礎的意識形態,有著較強的適應性,這是宗教長期存在的外在因素;宗教又是一種社會現象,它有著賴以存在的社會根源和認識根源,這是宗教長期存在的內部條件。不具備一定的主客觀條件,宗教是不可能自行消亡的。而這些條件的形成需要很長的時間,所以宗教存在的長期性是必然的。

  中共中央1982年19號文件進一步指出在人類歷史上,宗教終究是要消亡的,但是只有經過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的長期發展,在一切客觀條件具備的時候,才會自然消亡。文件要求:對於社會主義條件下宗教問題的長期性,全黨同志務必要有足夠的清醒的認識。那種認為隨著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和經濟文化一定程度的發展,宗教就會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現實的。那種認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強制手段,可以一舉消滅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離馬克思主義關於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的,是完全錯誤和非常有害的。

  2.宗教的群眾性。鄧小平同志指出,我們考慮一切問題,都應以群眾的利益為出發點,以群眾滿意不滿意、群眾同意不同意為衡量標準之一。宗教存在的社會基礎是信教群眾。沒有一定人群信仰的宗教實際上是不存在的。在我國信仰各種宗教的群眾,根據估算約在1億左右。就全國總人口說,信教群眾的比例並不高,但絕對數並不算少。一些少數民族更是基本上全民族信教。正因為如此,從相當意義上講,正確對待宗教問題就是正確對待群眾的問題。李鵬同志1992年12月在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如果我們不注意尊重各少數民族群眾的宗教信仰,就會影響我們同少數民族群眾的關係,影響民族團結和國家的統一。

  3.宗教的國際性。我國的幾種主要宗教——佛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和天主教,在歷史上都是從國外傳入的。這些宗教都是世界性宗教,在許多國家和地區有著眾多的信徒,他們都有自己的國際性組織,經常舉辦宗教文化交流和學術討論等活動,進行宗教的國際聯繫。佛教從印度傳入中國後,得到了廣泛的流傳和發展,以後又流向國外,尤其對東南亞國家的影響最大。佛教在東南亞,伊斯蘭教在南亞、中東、非洲等地被一些國家奉為國教。因而對國內宗教問題處理得當,在國際上是會發生良好影響的。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與擴大,宗教方面的對外友好往來不斷發展,已成為我國民間外交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平等友好的基礎上積極開展宗教方面的對外交往,有利於增進我國人民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了解和友誼,有利於促進世界和平,有利於我國的對外開放。同時,宗教方面的對外交往也是經濟、文化、技術交流的一個渠道。也必須看到,境外敵對勢力一直利用宗教進行滲透破壞。對此,我們絕不可麻痹大意。

  4.宗教的民族性。佛教、伊斯蘭教等在許多少數民族中有廣泛和深入的影響,基本上成為這些少數民族全民族信仰的宗教。宗教對這些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文化藝術、道德規範、心理素質以至人們的生產、生活的社會活動各方面都有著深刻的影響。民族與宗教是兩個不同的範疇,但在基本上是全民族信仰宗教的少數民族地區,宗教問題與民族問題常常交織在一起,成為整個民族問題不可分的組成部分。要處理好民族問題,同時必須處理好宗教問題。在民族壓迫制度存在的時代,佛教、伊斯蘭教曾經作為這些少數民族反抗民族壓迫的旗幟和團結自己民族的紐帶。在民族壓迫制度廢除以後,這種旗幟和紐帶作用,理應不存在了。但是它的傳統影響在不同的少數民族地區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這種狀況,易於被敵對反動勢力利用,破壞民族團結和分裂祖國。對此我們必須提高警惕。

  5.宗教的複雜性。宗教是一種十分複雜的社會現象。其複雜性首先表現在宗教的表現形式的多樣性,不同的宗教的教義教規、禮儀、組織各不相同。就是同一宗教內,也有不同的教派。其次表現為宗教思想的龐雜,教派的繁多,教徒的多層次性,都為正確全面認識宗教問題帶來一定困難。宗教的複雜性還突出地表現在信仰問題與政治問題常常聯繫在一起。宗教能影響廣大群眾的情緒,各種社會政治勢力往往利用宗教來影響群眾,把廣大群眾導向某種行動。宗教又有比較嚴密的組織,是一種有組織的力量。尤其是那些基本上是全民族信奉一種宗教的民族中,宗教同社會各方面有著錯綜複雜的聯繫,又對社會各方面產生影響。作為藏傳佛教突出特徵的轉世活佛,作為伊斯蘭教門宦制度象徵的教主,把神化了的人同人化了的神合為一體,既是宗教領袖又是世俗統治者,神的旨意同人的主張難解難分,思想信仰同政治傾向緊密結合。

  李鵬同志在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指出,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宗教是群眾的思想信仰問題,但在一定條件和一定情況下,也可能被國外敵對勢力所利用,從而使某些矛盾激化,甚至成為對抗性的矛盾,影響國家和社會的穩定。因此,各級黨委和政府,對宗教問題一定要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從維護穩定大局出發,嚴格區分和正確處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對於人民內部的思想認識問題,要堅持團結的方針,堅持民主和教育的方法;對國內外敵對勢力的破壞活動,不管它以什麼形式出現,都要堅決予以制止和必要的打擊。

  中國宗教的五個特點是中國共產黨運用馬克思主義觀察宗教問題而得出的科學概括,是中國共產黨制定宗教政策的重要依據。它要求我們在認識上和行動上對宗教和宗教問題一定要採取如列寧所指出的「特別慎重」、「十分嚴謹」和「周密考慮」的態度,搞好與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工作。

  我國宗教的上述情況及其特點說明,中國宗教既有宗教共同具有的普遍性質,又有其特殊性,表明了鄧小平同志肯定的:「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愛國人士有了很大進步。」[③]說明了對待宗教和宗教信仰者的態度與政策,是愛國統一戰線的不可忽視的重要方面。它是愛國統一戰線工作的特殊領域。所以江澤民同志在1993年11月全國統戰工作會議上反覆強調:民族、宗教無小事,要求全黨高度重視宗教工作。[④]

  6.2 新時期黨對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務和政策

  鄧小平同志在1979年9月1日指出:「宗教工作也有很多政策問題需要研究解決。」[⑤]1982年3月,中共中央書記處專門研究了宗教問題,形成了《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的文件。1991年又頒布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這兩個文件系統地總結了建國以來黨在宗教問題上的正反兩方面的歷史經驗和教訓,闡明了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任務和政策,是新時期中國共產黨在宗教界開展愛國統一戰線工作的依據,是中國共產黨指導宗教工作的綱領性文件。1994年國務院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和《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兩個行政法規。1995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10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了《上海市宗教事務條例》,並於1996年3月1日起執行。這是我國第一個地方性的宗教事務條例。通過貫徹執行這些文件、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指示精神,團結了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保持了宗教界的穩定。實踐證明,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們黨堅持把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同中國宗教方面的實際相結合,形成了一套正確對待和處理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走出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解決宗教問題的正確道路,並成為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一個組成部分。

  文件規定中國共產黨對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要堅定地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鞏固和擴大各民族宗教界的愛國政治聯盟,加強對他們的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調動他們的積極因素,為建設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為完成祖國統一大業,為反對霸權主義、維護世界和平而共同奮鬥。」[⑥]將宗教問題與建設四化、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問題緊緊聯繫在一起,這體現了宗教問題理論的新發展。

  為實現黨和政府對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務,中國共產黨制定了關於宗教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具體的方針政策主要有:

  (一)宗教工作要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服務。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了把黨和國家的工作中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的決定。十幾年來,我國堅持這個中心,經濟建設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成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核心內容。鄧小平同志指出:「為了建設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任務很多,需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是說到最後,還是要把經濟建設當作中心。離開了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就有喪失物質基礎的危險。其他一切任務都要服從這個中心,圍繞這個中心」。[⑦]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四大報告中指出,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不動搖,關鍵是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不動搖。

  宗教工作要為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服務,圍繞這個中心開展自己的工作。一方面,要全面正確地貫徹黨的宗教政策,團結教育廣大信教群眾,促進宗教活動的正常化,為經濟建設服務,為社會的安定團結服務。另一方面,要進一步推動宗教人士和信教群眾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要做到這一點,一是要加強對廣大信教群眾的教育,引導他們在各自的崗位上愛國守法,為經濟建設貢獻力量;二是要努力幫助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辦好各類生產和社會服務業,為當地建設服務;三是要積極推動鼓勵廣大教徒努力生產,發展經濟,搞好兩個文明建設;四是推進宗教方面的對外友好交往,擴大影響,引進資金、技術、設備。這樣,宗教工作就能為現代化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

  (二)「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⑧]這是一項長期政策,是一定要貫徹執行到將來宗教自然消亡的時候為止的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說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裡面,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的實質,就是要使宗教信仰問題成為公民個人自由選擇的問題,成為公民個人的私事。」[⑨]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論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都享有憲法所賦予的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包括承認各教的宗教組織、宗教活動場所,以及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宗教信徒在宗教活動場所參加宗教儀式和個人按宗教習慣在自己家裡過宗教生活,宗教職業人員履行正當的宗教職務,寺觀教堂接受人們自願要求入教、出家等,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

  宗教活動必須在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範圍內進行,遵紀守法應當成為公民信仰自由的一個內容。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自己的義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統一、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得利用宗教干預國家行政、司法、學校教育和社會公共教育。

  社會主義的國家政權,絕不能被用來推行或禁止某種宗教。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中國共產黨依據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根據宗教本身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我國國情制定的。實踐證明,這一政策是正確的,受到廣大宗教徒的擁護。

  為了全面地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政府對宗教事務依法進行管理是必要的。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就是政府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其目的是使宗教活動納入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範圍,決不是去干預正常的宗教活動和宗教團體的內部事務。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一方面要切實保護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另一方面要堅決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制止各種非法傳教活動,依法取締非法宗教組織等。

  (三)「爭取、團結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種宗教教職人員,是黨的宗教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的極其重要的前提條件」。[⑩]我們必須團結他們,關心他們,幫助他們進步。必須在各種宗教中培養一批熱愛祖國,接受黨和政府的領導,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又有宗教學識,並能聯繫信教群眾的代表人物。

  (四)「合理安排宗教活動場所,是落實黨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動正常化的重要物質條件。」[①①]我們必須根據不同情況,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合理地安排宗教活動的場所。在教徒較少,影響不大,而寺觀教堂又已拆毀的地方,則應按照因教制宜、因陋就簡、便利群眾生產和生活的原則,經過同信教群眾和宗教界人士協商,在教徒自願的基礎上,指定若干簡易宗教活動點。一切宗教活動場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之下,由宗教組織和教職人員負責管理。

  (五)「充分發揮愛國宗教組織的作用,是落實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動正常化的重要組織保證。」[①②]各級愛國宗教組織的基本任務,是協助黨和政府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法規、法律,幫助廣大信教群眾和宗教界人士不斷提高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遵紀守法的覺悟,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權益,組織正常的宗教活動,辦好教務和各項公益事業。一切愛國宗教組織都應當接受黨和政府的領導,黨和政府的幹部也應善於支持和幫助宗教組織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而不要包辦代替。

  (六)「有計劃地培養和教育年輕一代的愛國宗教教職人員,對我國宗教組織的將來面貌具有決定的意義。」[①③]我國五大宗教的愛國宗教團體經過多年的努力,已初步建立起層次不同的宗教教育體系。據初步統計,全國已陸續開辦了48所宗教院校,經國務院批准開辦的有31所,其中有中國佛學院、中國伊斯蘭教經學院、中國天主教神哲學院、中國基督教金陵協和神學院和中國道教學院等全國性宗教院校。經地方政府批准開辦的有17所。按各宗教分,天主教有11所、基督教13所、佛教14所、伊斯蘭教9所、道教1所。基本滿足培養不同層次宗教教職人員的需要。1982年以來,在宗教院校畢業的學生已有近5000人,其中天主教700多人,基督教1200多人,佛教1300多人,伊斯蘭教1200多人,道教200多人。現在校就讀的有3000多人[①④]。

  基督教畢業生中已有100多人被按立為牧師,天主教有600多名畢業生被祝聖為神甫。佛、道、伊斯蘭教畢業生中不少人已成為寺觀的主要負責人,有的還擔任了宗教團體的領導職務,發揮了他們應有的作用。

  我國的宗教院校近年來還派出200多名留學生出國學習,已有一批人學成回國。現在還有100多人繼續在巴基斯坦、埃及、日本、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美國、英國、加拿大、德國、法國等十幾個國家學習[①⑤]。一些宗教院校還聘請了一些海外宗教界知名人士和教師講課,開展文化交流活動。通過這些活動,加深了各國人民和我國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誼,有助於培養新一代宗教教職人員。

  (七)「黨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對我國公民來說的,並不適用於共產黨員。」[①⑥]我們黨曾多次作出規定:共產黨員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參加宗教活動,長期堅持不改的要勸其退黨。這個規定是完全正確的,就全黨來說,今後仍然應當堅決貫徹執行。但在那些基本上是全民信教的少數民族當中,這項規定的執行,需要按照實際情況,採取適當步驟,不宜簡單從事。

  (八)我們保護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亦堅決打擊一切在宗教外衣掩蓋下的違法犯罪活動,以及各種不屬於宗教範圍的、危害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封建迷信活動。[①⑦]

  (九)加強黨關於宗教政策的宣傳工作。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對宗教問題進行科學研究,是黨的理論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用馬克思主義哲學批判唯心論(包括有神論),向人民群眾特別是廣大青少年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科學世界觀(包括無神論)的教育,加強有關自然現象、社會進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禍福的科學文化知識的宣傳,是黨在宣傳戰線上的重要任務之一。建設一支用馬克思主義武裝起來的宗教理論研究工作隊伍,努力辦好用馬克思主義研究宗教問題的研究機構和大學的有關專業,是黨的理論隊伍建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①⑧]

  (十)當前宗教工作要為「團結、穩定」服務。團結,就是要通過認真地全面地貫徹執行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通過我們艱苦細緻的工作和熱誠的服務,把廣大信教的群眾和宗教界人士團結在黨和政府周圍,同心協力,共同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穩定,就是要保持宗教這個領域的穩定。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各種利益關係的調整將使得一些矛盾突出起來,十分需要保持一個穩定的社會政治環境。宗教問題本來就非常複雜和敏感,在新形勢下,宗教內部和宗教與外部之間的各種矛盾還會增多。在今後相當長的時間裡都得高度重視宗教問題,防止有人藉此挑起事端。宗教這個領域是否穩定,已成為當今社會政治環境是否穩定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方面。要善於正確區分和處理兩類不同性質的社會矛盾,通過執行政策和進行深入細緻的工作,及時發現矛盾,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的穩定。

  黨關於宗教問題的理論和政策,是做好宗教工作的指針。它說明,在世界觀上,馬克思主義同任何有神論都是對立的;但是在政治行動上,馬克思主義者和愛國的宗教信徒卻完全可以而且必須結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共同奮鬥的愛國統一戰線。在黨的關於宗教問題的理論指導下,與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統一戰線,成為黨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所領導的規模廣大的愛國統一戰線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日益發揮著重大作用。

  6.3 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鄧小平同志指出:「只有社會主義才能救中國,只有社會主義才能發展中國。」[①⑨]在共產黨領導下走社會主義道路,這是中國人民從五四運動以來70多年的切身體驗中得出的歷史結論,也是團結全國各族人民進行現代化建設的根本保證。因此,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是社會主義社會對宗教的要求。1982年3月,中共中央頒布的《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就已明確了這一思想。1990年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統一戰線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要引導愛國宗教團體和人士把愛教與愛國結合起來,把宗教活動納入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同社會主義制度相適應。到1992年,這一條又寫進了《九十年代統一戰線部門工作綱要》之中,綱要提出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黨的宗教政策,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的愛國統一戰線,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相適應,為維護穩定、增進團結、統一祖國、振興中華服務。並且指出要鼓勵愛國宗教團體和人士,發揚愛國傳統,辦好教務;發揚教義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積極作用,改變某些不利於人民生產、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教規教義,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江澤民同志1993年在全國統戰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這個指示,是對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提出的更加明確的要求。

  所謂宗教與社會主義相適應,不是指宗教的思想體系與唯物主義思想體系相適應,而是指宗教與社會主義制度相適應。宗教是能夠也必須同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這種適應,並不要求他們放棄有神論的思想體系,而是要求他們在政治上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擁護共產黨的領導,而不能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和共產黨的領導;同時發揚宗教教義、教規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積極作用(如不偷盜、不妄語等對教徒的約束作用),改變那些不利於社會主義制度,不利於人民生產、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教規、教義。宗教在社會主義社會中將長期存在,這就必須同社會主義制度相適應,如果不適應,就會發生衝突,這對國家、對宗教都不利。

  馬克思主義認為,隨著每一次社會制度的歷史性變革,人們的觀念包括宗教觀念也會變化。宗教有很強的適應性,在歷史上曾經適應過不同的社會制度。從現實狀況看,宗教也能夠同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誠然,宗教過去適應不同的社會制度,是從一種私有制到另一種私有制,而社會主義社會則是以公有製為主的社會,毫無疑問,這種適應要比過去困難一些。40多年來各個民族、各種宗教改革的實踐完全證明了這一點。帝國主義控制中國教會狀況的改變,宗教中封建特權和封建剝削壓迫制度的廢除,為宗教同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邁出了第一步。宗教信仰自由得到法律的保障,信教或不信教公民個人可以自由選擇;宗教場所實行民主管理制度,並且納入了國家行政和法律的管理、保護範圍;宗教團體成為信教群眾的愛國組織,領導權掌握在愛國進步的宗教人士和信徒代表手中;宗教人士大多數愛國守法,擁護社會主義和共產黨領導的政治覺悟大大提高;廣大信教群眾與社會主義制度在根本利益上一致;宗教活動基本上納入了憲法、法律和政策法令規定的正常範圍等等。所有這些都是同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當然,這並不是說宗教已經同社會主義社會完全適應了,沒有矛盾了,恰恰相反,正因為宗教同社會主義社會還有許多不相適應的方面,所以要積極引導宗教人士和信教群眾,在自願的基礎上,對宗教中那些不適應社會主義社會的東西,如宗教教義中不利於人民的生產、生活和身體健康,不利於民族發展進步、不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東西,逐步地加以改變。在這方面,宗教界人士已經和正在做出必要的、有益的努力。中國佛教協會會長趙朴初居士強調的「人間佛教」、「農禪並重」的思想,為佛教同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樹立了榜樣。他把佛教經典中的「莊嚴國土,利樂有情」作出了建設好祖國,為人民辦好事,使人民安樂幸福的新解釋,為佛教基本教義增添了同社會主義祖國建設相適應的內容。中國佛教協會作出僧人受戒不燒「香疤」的決定,適應宗教信仰自由的要求。第十世班禪大師生前在扎什倫布寺進行了「關於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寺廟民主管理辦法的試驗」,總結出藏傳佛教寺廟適應社會主義社會的一套管理辦法,在宗教上加強佛教教義研習修持,政治上學習時事政策、法律法令和文化科學,經濟上創辦企業,經營農牧業等生產,走以寺養寺的道路,培養出有佛學造詣,熱愛祖國,擁護共產黨領導,走社會主義道路的僧人,使寺廟管理適應社會主義社會發展的需要,為藏傳佛寺的管理開創了新路子。其他如天主教堅持自選自聖主教;基督教提出「榮神益人」,對教義中某些不適應於當前情況的,作出利於社會主義的新的解釋;寧夏回族自治區伊斯蘭教協會對阿訇培訓考核,發給合格證書等等,都是為宗教同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作出的有益的努力。在新的歷史時期,黨對宗教的工作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項重要內容。引導宗教同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工作,需要付出更大努力,而且要長期不懈地堅持下去。

  黨中央在指導班禪轉世工作中要求在我們國家,任何人、任何團體,包括任何宗教,都應當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在我們國家,任何人、任何團體,包括任何宗教,都絕不允許違反國家法律,損害人民利益,製造民族分裂,破壞祖國統一。這是最基本的行為準則。這四個維護是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行為準則。所謂相適應,也就是要求宗教在四個維護的範圍內活動,而不能與之相衝突。

  1991年中發6號文件指出,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宣傳部門向廣大群眾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民族團結的教育。積極向人民群眾特別是廣大青少年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包括無神論)的教育,培養廣大青少年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一代新人。要指導和幫助工會、共青團、婦聯積極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活動,關心和幫助職工、青年、婦女解決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難,教育他們正確對待生老病死、吉凶禍福等問題,樹立科學的世界觀和人生觀。

  進行唯物主義、無神論和科學世界觀的宣傳和教育,同貫徹執行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不矛盾的。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不但不妨礙而且應當加強普及科學教育的努力,加強反對封建迷信的宣傳。黨和政府從來不贊成用粗暴的和行政命令的方法去干涉信教群眾的信仰,用抽象的口號式的宣傳去直接批評宗教,更不贊同用不慎重的刺激性的語言去刺激信教群眾的感情。相反,黨和政府一再強調,在進行無神論和宗教問題的宣傳時,必須尊重黨的現行政策,劃清政策界限,主要的如:不要到宗教活動場所進行無神論宣傳;不要在宗教信徒中發動有神無神的辯論;出版涉及宗教的作品,不允許違背黨和國家的宗教政策,傷害信教群眾的感情等等。當然,利用宗教歪曲歷史,損害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宣傳,也是不能允許的。

  進行無神論的宣傳教育,必須把正常的宗教活動同各種不屬於宗教範圍的、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封建迷信活動區別開來。1982年中發19號文件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已被取締的反動會道門和神漢、巫婆,一律不準恢復活動。凡妖言惑眾、騙錢害人者,一律嚴加取締,並且繩之以法。黨政機關幹部利用這類違法活動斂財牟利的,更必須嚴加處置。此外,對於一切以看相、算命、看風水等為生的人員,應當教育、規勸和幫助他們勞動謀生、自食其力,不要再從事這類利用封建迷信騙人的活動。如不遵守,也應當依法取締。

  多年的實踐證明,取締和禁止各種騙錢、害人的封建迷信活動,有利於人們的生產、生活和健康,有利於社會文明和安定,也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有利於愛國統一戰線的發展。

  觀察宗教問題需要總攬全局,審時度勢;考慮宗教工作需要講辯證法,實事求是。我們要充分肯定當前宗教方面的形勢是好的,工作是有成績的;又要客觀、冷靜地看到實際存在的突出問題。宗教無小事,處理宗教問題是政治性、政策性、群眾性很強的工作,要有政治觀念、政策觀念和群眾觀念。對這些問題一定要特別慎重,稍有不慎,處理不當,就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影響大局,影響愛國統一戰線的發展。

  1993年11月,江澤民同志在全國統戰工作會議上,對宗教政策的基本精神概括為三句話:一是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三是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李鵬同志在全國人大八屆四次會議的報告中也強調了這三句話。簡而言之,就是講政策、講管理、講適應。這是做好新時期宗教界愛國統一戰線工作必須遵循的指導方針。

  江澤民同志講的三句話是有著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繫的。貫徹執行宗教政策與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兩者分別從政策角度和法制角度表述,其實質完全是一致的,其核心都是在處理宗教問題上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打擊違法。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過程,就是貫徹執行宗教政策的過程。但兩者表現方式不同,關於宗教的法律、法規是宗教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管理具有強制性。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宗教政策也好,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三句話體現一個原則,即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突出一個重點,即針對當前宗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切實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對準一個目標,即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當我們貫徹基本原則而強調講政策時,當我們突出工作重點而強調講管理時,當我們體現工作目標而強調講適應時,當然都難免有所側重而講一句話,但這每一句話實質上都緊密關聯著、體現著三句話。要把這三句話作為一個整體來理解,這就是理解和把握新形勢下黨的宗教政策的精髓,是宗教工作中堅持實事求是、堅持辯證法、堅持大原則和大方向的體現。

  ① ② 以上材料引自《中國宗教》,國務院宗教事務局主辦,1995年創刊號。  ③ 《鄧小平關於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論述專題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274頁。  ④ 《中國宗教》,國務院宗教事務局主辦,1995年第2期,第28頁。  ⑤ 《鄧小平關於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論述專題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275頁。  ⑥ 《新時期統一戰線文獻選編》。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6年版,第201頁。  ⑦ 《目前的形勢和任務》。《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9—250頁。  ⑧ 《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1982年3月)。《新時期統一戰線文獻選編》,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6年版,第201—202頁。  ⑨ 《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1982年3月)。《新時期統一戰線文獻選編》,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6年版,第203頁。  ⑩ 《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1982年3月)。《新時期統一戰線文獻選編》,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6年版,第203—204頁。  ①① ①② ①③ 《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1982年3月)。《新時期統一戰線文獻選編》,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6年版,第205、208、209頁。  ①④ ①⑤ 《中國宗教》,國務院宗教事務局主辦,1995年第3期,第38頁。  ①⑥ 《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念和基本政策》(1982年3月),《新時期統一戰線文獻選編》第210頁。  ①⑦ ①⑧ 參見《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1982年3月),《新時期統一戰線文獻選編》第212—213頁。  ①⑨ 《第三代領導集體的當務之急》。《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1頁。

來源: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

(編輯: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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