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現金貸最嚴新規下發,業務、資金、客源全方位受限!
今天(2017年12月1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正式下發《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統籌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除了明確六大整頓原則,通知還分別對小貸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P2P信息中介,即放貸主體、資金來源、客戶來源三大角色,分別做出整治要求,可以說是全方位整頓了網路小貸業務。
這次的通知除了直接封殺現金貸,通知也再次重申了對於校園貸、首付貸和用於投機經營貸款的禁令。
大體的影響和邏輯是加大對銀監會發放牌照的持牌金融機構傾斜,重點在規範網路小貸的業務,強化融入資金槓桿比例限制。總體影響是未來的消費金融業務回歸銀行表內,或者回歸銀行的直銷銀行業務體系,通過銀行委貸的直銷銀行業務相對更加規範,合規性更好。逼迫銀行自己建立相關的風控體系和業務體系,類似螞蟻金服的借唄等沒有嚴格消費場景的融資受到影響,即便是借唄等資產在進一步流轉過程中遇到資本金限制。當然當前各地對於小貸公司的槓桿率規定差異非常大, 後續筆者認為需要進一步統一小貸公司融資槓桿。
以下即是本通知的重點:
一、六大整頓原則
1、沒有資質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2、禁止發放或撮合年化利率高於36%的貸款。
3、遵守KYC,不得誘人過度舉債,不得向無收入者放貸,單筆貸款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設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不超2次。
4、機構審慎經營,不得隱匿不良資產。
5、不得暴力催收。
6、不得非法竊取、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這六大原則,和今天銀監會普惠金融部副主任馮燕在「銀監會近期重點工作通報會」上闡述的整治工作的幾條原則基本一致。銀監會所述7大原則的其中一條是停止新設,該要求是在本通知第二大部分的整頓工作中體現。
二、小貸機構的三方面整頓
通知首先就從機構資質、業務類型和資金來源三大方面,對於小額貸款機構進行整頓。
(一)資質:三不批
1、暫停新批網路小貸公司。
2、暫停新批小貸跨省業務。
3、(已批籌的)暫停批准開業。
(二)業務:四不發
1、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貸。
2、禁止發放「校園貸」。
3、禁止發放「首付貸」。
4、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
(三)財源:三禁止
1、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
2、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
3、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六不得」
1、不得為無放貸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
2、不得與無放貸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放貸。
3、不得在與第三方進行貸款業務合作時將授信審查、風控等核心業務外包。
4、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提供增信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
5、確保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6、自營及資管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或其他產品。
四、P2P網貸信息中介「七不做」
1、不得(變相)撮合高利貸
2、不得收砍頭息等違法高額罰息。
3、不得將信息採集、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4、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5、不得為在校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
6、不得提供「首付貸」、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
7、不得撮合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業務。
五、違法處置
(一)違規機構
根據情節,可能被採取的措施有
1、暫停業務
2、責令改正
3、通報批評
4、不予備案
5、取消業務資質
6、堅決取締
7、行政處罰
8、移交公安機關
(二)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
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六、六大長效機制
1、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
2、利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過度借貸。
3、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4、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
5、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6、按月度報送工作進展。
以下為通知全文解讀:
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
近期,具有無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無客戶群體限定、無抵押等特徵的「現金貸」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部分群體正常消費信貸需求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過度借貸、重複授信、不當催收、畸高利率、侵犯個人隱私等問題十分突出,存在著較大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隱患。
為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現就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準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2008年人行和銀監會就印發了《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以下稱意見),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管理要求:
「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範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
因此,一直以來都是地方金融辦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准入和日常監管。按照金穩委的統一部署,各地相繼設立的金融監管局仍然會是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主體。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這與銀監會當年「七不準、四公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整治如出一轍。
「七不準」中,「不得以貸收費」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不得轉嫁成本」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儘管文中沒提及不準收費,但要求把費用納入綜合資金成本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相比較,實際就是堵住了明為收費實為利息的變相「高利貸」。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這裡直接援引了銀行KYC的措辭。要求了解客戶的真實情況,不得誘人舉債,亦不得向無收入者放貸,同時明確單筆貸款總負擔要有上限,展期不超過兩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這裡不僅禁止暴力催收,也同時將「侮辱、誹謗、騷擾」加入,這個可能會對於後期各地執行形成一定的考驗。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第一步是關門:
不再放行任何新機構。這裡和11月21日《關於立即暫停批設網路小貸公司的通知》相比,多出了第三項要求:已經批准籌建但未開業的,也不能開業。
(二)嚴格規範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第二步是上枷:
注意這裡針對的是網路小貸公司,其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等業務統統被叫停。持牌金融機構不受此規定影響。
因為沒有明示實施時間,可以理解為即本通知發布以後,所有網路小貸機構的無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現金貸業務必須立即停止。
而對於校園貸,其實今年6月的銀監發[2017]26號《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範管理工作的通知》早已叫停了所有非金融機構的校園貸業務。首付貸更是從2016年開始就被屢屢叫停。通知在這裡是重申了以前的要求。
同時,通知還要求小貸機構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也即:至少不能提供已知其用途為還貸的貸款。本文認為如下業務可能就會違反本條規定。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併計算,合併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第三步是斷流:
不能吸存,不能轉讓貸款,不能通過P2P融資,同時後文也堵死了從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的路子。可以說斷絕了大部分的資金來源。
不能通過金交所融資這一點,跟之前6月30日整治辦64號文要求相應,此前不少小貸公司通過金交所和互金平台轉讓信貸資產獲取資金,現在被明令禁止。
同時,通知明確了機構的ABS等融資均不能出表,合併計算槓桿率。目前各地小貸槓桿率上限各異,低的100%,高的甚至高達900%+。
可能通知是預見到了整改難度,所以規定並表後的槓桿率「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在限期內達標。但監管層很有可能在後期統一槓桿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範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髮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即銀行不得給無資質的機構放貸,也不得與其合作放貸。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範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這裡同時禁止了銀行的自營和資管業務參與相關貸款ABS的投資。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19號文要求為:
按照情節輕重對「現金貸」P2P網貸平台進行分類處置:
對違反《網格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平台按期完成整改;對涉嫌惡意欺詐、發放高利貸和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的平台,各地在及時掌握犯罪行為事實證據和線索的情況下,及時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置。
同時,對網路小貸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風險排查和整治,對於未經許可開展此類業務的機構立即叫停,存量業務逐步壓降至零;對於存在涉嫌惡意欺詐、發放高利貸和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網路小貸,及時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置。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藉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範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範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代章)
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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