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婚姻家庭諮詢師考試複習題(一)

2011年婚姻家庭諮詢師考試複習題(一)

(2012-02-22 17:55:10)

1.判斷題:只有打破和改造社會性別在社會制度中傳承和鞏固的循環過程,並改變其中的每一個環節,才會對推動男女兩性平等有積極作用( )。 【考察點】社會性別的社會化 解答:這道題目題干中敘述的是「並改變每一個環節」,這和教材中敘述的「即使改變其中一個環節」意義是不同的:題干傳達的是「要改造,就必須改變每一個環節,差一個都不行」,而正確的說法是「改變任何一個環節,作出任何一個小改變,都能推動男女兩性平等」。因此,這道題的正確答案是判斷為「錯」。這道題目考察的是大家對於「社會性別動力關係」的理解。相關知識點在教材中P54頁最後一段。在做判斷題時,請大家注意題干中隱藏的「陷阱」,一字之差意義就會不同,特別是看到「一定」、「每個」、「所有」這樣絕對化的詞語要小心,它們很可能歪曲了原始的意義。2. 單選題:法律規定,非直接撫養方每月支付給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費,是自己月基本收入的()A.20%~30% B. 30%~40% C. 10%~20% D. 40%~50% 解答:在這裡,答案是20%~30%。是以非直接撫養方自己的月收入做參照的。這道題考察的是大家對離婚時財產處理,對子女撫養費用負擔的相關知識。在教材的P289頁第四點第5行。

3. 多選題:家庭( ) A. 是最現實、最直接的倫理實體和倫理關係 B. 是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 C. 是以婚姻、血緣關係和共同經濟為紐帶而組成的親屬團體。 D. 需要相應的生理基礎和經濟基礎,以及政治基礎、法律基礎和道德基礎等這道題的正確答案是:ACDB項是錯誤的。根據「任何個人和集團都不能隨意誇大家庭的自然屬性對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將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並列為同等地位,機械地認識和處理二者之間的互存關係」這句話,首先家庭是不需要社會制度確認的,因為它本身具有社會屬性和自然屬性。不同的社會制度只會影響婚姻的目的和性質,但不能改變家庭的自然和社會屬性。其次,「男女兩性互為配偶」,這是婚姻,是家庭這種社會關係形成的一種起點,但並不是所有家庭都絕對是這樣形成的。因此,B是錯的,不選。【考察知識點】本題考察的是大家對婚姻家庭倫理的基礎知識,屬於第四章,知識點在P74頁第二行起。大家在理解書本內容時,需要明確兩個概念的從屬關係,正如本題,社會制度和家庭之間是否存在著「確認」的從屬關係,通過理解是可以明了的。另外,做多選題時,請多使用排除法。4.多選題:婚姻性愛原則的主要內涵是( ) A. 婚姻是兩性關係的合法前提 B. 現代性愛是一對男女之間具有對等性、專一性、排他性和強烈持久性的愛情關係和性關係 C. 現代性愛是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雙向過程 D. 杜絕婚外戀和婚外性行為答案: ABCD解析:請注意審題,此題干問的是「婚姻性愛原則的主要內涵」,此處的「性愛原則」不同於彼處的「性道德原則」。此部分內容在三級教材基礎知識P81頁。「性愛原則」從屬於婚姻倫理的基本要求第(5)點「遵守兩性道德」。這第(5)點包含三層意思:第一層,正確理解和把握性道德標準;第二層,正確理解和堅持性愛的基本原則;第三層,樹立現代貞操觀。顯而易見,提及「性愛原則」的是第二層意思。而杜絕婚外戀和婚外性行為,這句話屬於第三層意思——貞操觀。請注意,對文章字句的學習,要側重理解意義之間的從屬關係,而不是看字面長得是否相似,這樣會很容易混淆知識點,被這樣的多選題所「迷惑」哦。【考試提醒】請大家在做此類選擇題時,注意層次之間的從屬關係。5.問答題:產翁制的實質是什麼?解析:「產翁制」作為一種原始遺俗,在人類歷史上並不是一種個別或偶然的現象,它曾在許多民族中普遍而長期地存在過。我國的壯族、傣族、仡佬族、藏族等都曾保留著這種古老的習俗,所謂「產翁制」,就是男子在其妻子生產期間,模擬妻子「分娩」,或在妻子分娩以後裝扮成產婦卧床抱子,代替妻子「坐月」,而真正的產婦則照例外出幹活,並為卧床「坐月」的丈夫準備飲食。在這裡,模擬妻子「分娩」、代替妻子「坐月」的產婦之夫便稱之為「產翁」或「產公」。實質上就是男子為了變母係為父系而扮演的一幕自欺欺人的歷史劇。正如法國學者弗勒克在《家庭進化論》中所說的:「男子其所以裝產,因為它要使人相信他也是生小孩子的人。」或者說「男子裝做懷孕分娩,好像這樣就可以證明孩子是由他做父親的所生的,而有權按父系來計算親屬關係」了。所以他進一步指出:「產翁的習俗,就是由母系氏族制度向父系制度之一個過渡狀態的表徵。6.案例題:何鵬與張華系夫妻,但二人均有較為嚴重的精神病,沒有撫養能力,自己生活無法自理。但生有長女何琳29歲、長子何水23歲,次子何彪16歲,次女何舒10歲,養女何歡6歲。首先,看到案例題的第一步,是釐清人物的關係和身份:此題中何鵬與張華是夫妻,是第一代,兩人有嚴重的精神病,無撫養能力。他們有親生兒女四人:何琳、何水、何彪、何舒,其中前兩人已成年,後兩人未成年。他們還有一個養女,未成年。需要注意的是,何、張兩人的親生子女和養女何歡之間是養兄姐妹的關係。然後我們看具體的題目,發現考察的是兄姐撫養弟妹的相關問題。在此,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兄弟姐妹分為四種情況,第一種是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同母的親兄弟姐妹;第二種是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第三種是父母收養形成的養兄弟姐妹;第四種是由一方父母帶來的繼養關係的兄弟姐妹。前三種適用於兄姐撫養弟妹的條件,相關的法規如下:兄弟姐妹形成扶養義務的條件: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這裡包含了兩種情況,一是父母均已經死亡,沒有了父母這一第一順序的撫養義務人。如果父母一方尚在且有撫養能力,仍應由尚在的父或母承擔撫養義務。二是父母均尚在或一方尚在但沒有撫養能力,比如父母在意外事故中致殘沒有了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便產生了由有負擔能力的兄、姐扶養弟、妹的義務。產生兄、姐對弟、妹的扶養義務,應當同時具備下述三個條件,請注意是「同時具備」,也就是說三者缺一不可: 第一,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這裡包含了兩種情況,一是父母均已經死亡,沒有了父母這一第一順序的撫養義務人。如果父母一方尚在且有撫養能力,仍應由尚在的父或母承擔撫養義務。二是父母均尚在或一方尚在但沒有撫養能力,比如父母在意外事故中致殘沒有了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便產生了由有負擔能力的兄、姐扶養弟、妹的義務。 第二,兄、姐有負擔能力。承擔撫養義務的兄姐,應已經成年且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和經濟負擔能力。如果負有撫養義務的兄姐死亡或者失去負擔能力的,則對未成年弟、妹的撫養義務也就終止。第三,弟、妹須為未成年人,即不滿18周歲。不能獨立生活,若弟妹已滿18周歲,能夠獨立生活,則無需兄姐撫養。對於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視為能夠獨立生活,無須兄姐撫養。但兄姐自願提供經濟幫助的,法律不做限制。而後一種繼兄弟姐妹不適用上述條件,繼父母對繼子女盡了撫養義務,它們之間就產生了父母子女關係。但是,繼子女和繼父母的其他親屬並不因此產生法律關係。因此,繼父母死亡後,繼兄、姐對原來受其父母撫養的繼弟、妹沒有撫養義務。當然,如果繼父母死亡後,繼兄、姐對原來受其父母撫養的繼弟妹自覺承擔了撫養義務,如繼兄姐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需要撫養時,由繼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繼弟妹應盡撫養義務。據此,我們來看此案例的具體題目:1. 如果何琳已成家,但夫妻二人均雙目失明,依靠低保生活,請問何琳對何歡是否有撫養義務?( )單選A. 有義務,因為何琳是姐姐B. 有義務,因為何鵬張華無撫養能力C. 無義務,因為何琳不是何歡的父母D. 無義務,因為何琳自己無撫養能力【答案】D【解析】何琳與何歡是養姐妹關係,適用於兄姐撫養弟妹的條件,但由於何琳自己沒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和負擔能力,所以無撫養能力,無義務撫養何歡。2. 如果何彪在廣東打工,由於肯吃苦,每月收入4000元,請問何彪是否應該撫養何舒?( )A. 有義務,因為何彪有撫養能力B. 有義務,因為何鵬張華無撫養能力C. 無義務,因為何彪不足18歲D. 無義務,因為張華與何鵬並未死亡【答案】C【解析】何彪與何舒是親兄妹關係,但何彪16歲不足18歲未成年,根據兄姐撫養弟妹的條件第二條,「承擔撫養義務的兄、姐」應已經成年且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和經濟負擔能力。所以他無撫養何舒的義務。3. 如果何彪在廣東打工,但由於僅小學文化,沒有技術,月收入2000元,外加上何彪酷愛賭博,負債纍纍,經常連吃飯的錢都沒有。何水大學畢業後參加工作,每月8000元工資,但因有經常更換女朋友之癖好,成為典型的月光族。請問以下哪項正確?( )A. 何水應撫養何彪,因為何彪雖能打工,但自己無法維持生計。 B. 何水應撫養何彪,因為何彪不足18歲,未成年。C. 何水不應撫養何彪,因為何彪能依靠自己勞動養活自己。D. 何水不應撫養何彪,因為何彪雖未成年且養活不了自己,但何水自己也是月光族,無力撫養何彪。【答案】C【解析】何水與何彪是親兄弟。何水已成年,何彪16歲未滿18歲,根據兄姐對弟妹的撫養條件第三條,「對於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視為能夠獨立生活,無須兄姐撫養。但兄姐自願提供經濟幫助的,法律不做限制」。何彪在廣東打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月入2000,是可以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的,所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賭博的問題,也該有他自己負責民事行為,所以無須兄姐撫養。何水不用承擔對何彪的撫養義務。4. 條件同第3題,請問何水有無義務撫養何歡?( )A. 有義務,因為何水有撫養能力。B. 有義務,因為何鵬張華無撫養能力。C. 無義務,因為何水自己都是月光族。D. 無義務,因為二人無血緣關係。【答案】A【解析】何水與何歡是養兄妹,何水已經成年,何歡未成年。何水月入8000有撫養能力,所以根據兄姐撫養弟妹的條件,何水需要承擔撫養何歡的義務。5. 條件同第3題,請問何彪有無義務撫養何歡。( )A.有義務,因為何彪有撫養能力。B.無義務,因為何彪與何歡不是親兄妹關係。C.無義務,因為何彪不足18歲,未成年。D.無義務,因為何水能撫養何歡。【答案】C【解析】何彪與何歡是養兄妹關係,但何彪16歲不足18歲未成年,根據兄姐撫養弟妹的條件第二條,「承擔撫養義務的兄、姐」應已經成年且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和經濟負擔能力。所以他無撫養何歡的義務。7.單選題: 男耕女織的經濟角色模式決定了( )的家庭角色模式。 A.主從家庭式 B.父權家庭式 C.母權家庭式 D.平等家庭式 【答案】A【講解】此題考察的是有關家庭角色模式的認識,在三級基礎教材P128頁教材上指出,「男耕女織的經濟角色模式的背後已經隱含了主從型的關係」,此句中的「隱含」表示的是因果邏輯,「男耕女織」的經濟方式是「因」,由於生產方式決定了家庭角色模式這個「果」,所以可以用「決定」來理解,這兩者的關係。B項、C項父權家庭是指性權力的模式,而不是家庭角色模式,家庭角色模式只有主從權威型和平等型家庭兩種。8.隔代教育的優點是( ) A. 祖輩有撫養和教育孩子的經驗 B. 祖輩比較有耐心去陪伴和教育孫輩 C. 可以緩解老人的孤寂 D. 對孫輩容易溺愛和遷就 (4.0分) ) 答案說明:AB 解析:此題題干問的是隔代教育的優點,首先要理解的是,隔代教育是一種子女教育方式,而教育是由教養方對被教養方施行的,也就是由祖輩對孫輩施行,這是有方向的行為,所以它的優勢也是針對這個方向的。就是說此題問的是:「由祖輩教育孩子這個教育方式有哪些好處?」A和B都是同方向回答這個問題的。但C卻是反方向的,而且是說對老人的好處,而不是對教育的。雖然現實生活里,可能會間接產生這樣的效果,但對於這道題,並不是直接的答案。所以不能選C。9.問答題:假設兩人符合結婚的條件,舉辦婚禮兩年後才補辦婚姻登記,那他們的婚姻效力是不是可以追溯到舉辦婚禮的時間還是只是從登記之日起?【正解】如果兩人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婚姻效力可以追溯至舉辦婚禮,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日期。詳解:雙方具有結婚合意且具備結婚條件並以夫妻名義同居,這些主客觀條件的總合併不能產生「夫妻關係」。結婚條件與婚姻成立要件不同:婚姻成立要件只存在於具體的已經成立的每一樁婚姻中。只要不符合「結婚登記」這個惟一程序要件,就不是婚姻。如果登記後,沒有共同的物質生活、精神生活、性生活——婚姻依然成立。登記與婚姻客觀存在充分必要條件關係,用邏輯判斷表達就是:當且僅當辦理了結婚登記,才成立婚姻——從此獲得夫妻身份。這涉及到當事人補辦婚姻登記的效力問題。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根據該條規定,結婚登記是男女締結婚姻關係的法定必經程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如何認定男女之間的關係,《婚姻法》沒有規定。對此,我國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效力以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可見,雙方當事人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後來補辦結婚證的,其婚姻關係的效力既不是簡單地從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起算,也不是簡單地從領取結婚證時起算,而是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那麼,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是什麼呢?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是指結婚當事人本身以及雙方之間的關係必須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它包括結婚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結婚的必備條件,是指結婚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部具備的缺一不可的條件。結婚的必備條件有三:一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禁止條件,是指有法律規定禁止行為之一的不允許結婚的事項。結婚的禁止條件有二:一是禁止近血親結婚;二是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關於法定結婚年齡,《婚姻法》規定「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這是結婚必須遵守的最低年齡,具有強制效力,同時又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但它不具有強制效力,完全出於自願。  關於禁止近血親結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禁止結婚的血親範圍包括兩類: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於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輩分不同的伯、叔與侄女,姑與侄子,舅與外甥女,姨與外甥;同源於祖父母的輩分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同源於外祖父母的輩分相同的舅表、姨表兄弟姐妹。關於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嚴重遺傳性疾病;重型精神病;嚴重的傳染性疾病。  如果兩人舉辦婚禮之日,已經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雖然兩年後才辦理結婚登記,但仍應該從舉辦婚禮之日起計算雙方的婚姻關係效力。 10.問答題:何為男女同居期間的共同所得,具體包括哪些,該怎麼區分是共同所得還是個人所得?同居生活期間,「共同所得」包括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共有財產的分隔方法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及財產的性質,以下述三種方式分割:①以實質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財產。對於共有財產的分割,在不影響共有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可對共有財產採取實物分割的方式,可以進行實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例如金錢、糧食、布匹等。②以變價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財產。對於共有財產如果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損其價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願接受共有物時,可以將共有物出賣,所得由各共有人共分。③以作價補償的方法分割共有財產。對於不可分割的共有物,例如一輛汽車、一頭耕牛等,共有人中的一人願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該共有人取得該共有物。對於共有物的價值超出其應得份額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應對其他共有人作金錢補償。但在接觸同居關係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11.單選題:( )即雙方婚前和婚後的收入均歸其個人所有,也均由個人支配和處分,婚姻生活中沒有共同財產 a共同財產制 b分別財產制 c「AA制」 d約定財產制 [答案] B根據基礎知識書上P281,因為此題為單選題,所以正確答案是B,「分別財產制」是規範的名稱,AA制只是通常的說法。在此處選規法的說法,即B12.問答題:產翁制的實質是什麼?答:「產翁制」作為一種原始遺俗,在人類歷史上並不是一種個別或偶然的現象,它曾在許多民族中普遍而長期地存在過。我國的壯族、傣族、仡佬族、藏族等都曾保留著這種古老的習俗,所謂「產翁制」,就是男子在其妻子生產期間,模擬妻子「分娩」,或在妻子分娩以後裝扮成產婦卧床抱子,代替妻子「坐月」,而真正的產婦則照例外出幹活,並為卧床「坐月」的丈夫準備飲食。在這裡,模擬妻子「分娩」、代替妻子「坐月」的產婦之夫便稱之為「產翁」或「產公」。實質上就是男子為了變母係為父系而扮演的一幕自欺欺人的歷史劇。正如法國學者弗勒克在《家庭進化論》中所說的:「男子其所以裝產,因為它要使人相信他也是生小孩子的人。」或者說「男子裝做懷孕分娩,好像這樣就可以證明孩子是由他做父親的所生的,而有權按父系來計算親屬關係」了。所以他進一步指出:「產翁的習俗,就是由母系氏族制度向父系制度之一個過渡狀態的表徵。

13. 隔代教育的優點是( ) A. 祖輩有撫養和教育孩子的經驗 B. 祖輩比較有耐心去陪伴和教育孫輩 C. 可以緩解老人的孤寂 D. 對孫輩容易溺愛和遷就 答案說明:AB 此題題干問的是隔代教育的優點,首先要理解的是,隔代教育是一種子女教育方式,而教育是由教養方對被教養方施行的,也就是由祖輩對孫輩施行,這是有方向的行為,所以它的優勢也是針對這個方向的。就是說此題問的是:「由祖輩教育孩子這個教育方式有哪些好處?」A和B都是同方向回答這個問題的。但C卻是反方向的,而且是說對老人的好處,而不是對教育的。雖然現實生活里,可能會間接產生這樣的效果,但對於這道題,並不是直接的答案。所以不能選C。14.假設兩人符合結婚的條件,舉辦婚禮兩年後才補辦婚姻登記,那他們的婚姻效力是不是可以追溯到舉辦婚禮的時間還是只是從登記之日起?【正解】如果兩人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婚姻效力可以追溯至舉辦婚禮,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日期。詳解:雙方具有結婚合意且具備結婚條件並以夫妻名義同居,這些主客觀條件的總合併不能產生「夫妻關係」。結婚條件與婚姻成立要件不同:婚姻成立要件只存在於具體的已經成立的每一樁婚姻中。只要不符合「結婚登記」這個惟一程序要件,就不是婚姻。如果登記後,沒有共同的物質生活、精神生活、性生活——婚姻依然成立。登記與婚姻客觀存在充分必要條件關係,用邏輯判斷表達就是:當且僅當辦理了結婚登記,才成立婚姻——從此獲得夫妻身份。這涉及到當事人補辦婚姻登記的效力問題。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根據該條規定,結婚登記是男女締結婚姻關係的法定必經程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如何認定男女之間的關係,《婚姻法》沒有規定。對此,我國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效力以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可見,雙方當事人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後來補辦結婚證的,其婚姻關係的效力既不是簡單地從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起算,也不是簡單地從領取結婚證時起算,而是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那麼,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是什麼呢?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是指結婚當事人本身以及雙方之間的關係必須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它包括結婚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結婚的必備條件,是指結婚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部具備的缺一不可的條件。結婚的必備條件有三:一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禁止條件,是指有法律規定禁止行為之一的不允許結婚的事項。結婚的禁止條件有二:一是禁止近血親結婚;二是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關於法定結婚年齡,《婚姻法》規定「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這是結婚必須遵守的最低年齡,具有強制效力,同時又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但它不具有強制效力,完全出於自願。  關於禁止近血親結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禁止結婚的血親範圍包括兩類: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於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輩分不同的伯、叔與侄女,姑與侄子,舅與外甥女,姨與外甥;同源於祖父母的輩分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同源於外祖父母的輩分相同的舅表、姨表兄弟姐妹。關於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嚴重遺傳性疾病;重型精神病;嚴重的傳染性疾病。  如果兩人舉辦婚禮之日,已經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雖然兩年後才辦理結婚登記,但仍應該從舉辦婚禮之日起計算雙方的婚姻關係效力。 15.何為男女同居期間的共同所得,具體包括哪些,該怎麼區分是共同所得還是個人所得?同居生活期間,「共同所得」包括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共有財產的分隔方法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及財產的性質,以下述三種方式分割:①以實質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財產。對於共有財產的分割,在不影響共有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可對共有財產採取實物分割的方式,可以進行實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例如金錢、糧食、布匹等。②以變價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財產。對於共有財產如果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損其價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願接受共有物時,可以將共有物出賣,所得由各共有人共分。③以作價補償的方法分割共有財產。對於不可分割的共有物,例如一輛汽車、一頭耕牛等,共有人中的一人願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該共有人取得該共有物。對於共有物的價值超出其應得份額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應對其他共有人作金錢補償。但在接觸同居關係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16.王光的祖母與李穎的祖父是同胞兄妹,現王光、李穎要求結婚,婚姻登記機關認為他們是()。 A. 二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予登記 B.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予登記 C. 四代的旁系血親,可以登記 D. 直系血親,不予登記 答案為c.直系血親是具有直接關係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父方母方都包括在內。舉例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旁系血親是具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於三代以內的親屬。 這裡的三代是從自己開始計算為一代的三代。(簡單說就是,替誰考慮就把誰當為第一代,向上查直到為同一父母而生為止 )所以,對於王光和李穎的個案要這樣算:王光和李穎是第一代王光的父母和李穎的父母是第二代,他們的父母顯然不是相同的,所以繼續上推王光的祖母和李穎的祖父是第三代王光的祖母的父母和李穎的祖父母是第四代——直到這第四代,才是「同源父母」——同一父母而生。所以這是四代旁系血親。正確答案是C數這個代際確實有點難度,所以請大家記住《婚姻法》規定的三代旁系血親都有哪些就好了: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即自己和父母的姐妹的孩子不能結婚。  (3)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男性不能和兄弟姐妹的女兒結婚;女性不能和兄弟姐妹的兒子結婚。反過來就是不能和父母的親兄弟姐妹結婚。17.男耕女織的經濟角色模式決定了( )的家庭角色模式。 A.主從家庭式 B.父權家庭式 C.母權家庭式 D.平等家庭式 我選A,但答案說明是B ,請問我選的錯在哪【答案】A【講解】此題考察的是有關家庭角色模式的認識,在三級基礎教材P128頁教材上指出,「男耕女織的經濟角色模式的背後已經隱含了主從型的關係」,此句中的「隱含」表示的是因果邏輯,「男耕女織」的經濟方式是「因」,由於生產方式決定了家庭角色模式這個「果」,所以可以用「決定」來理解,這兩者的關係。B項、C項父權家庭是指性權力的模式,而不是家庭角色模式,家庭角色模式只有主從權威型和平等型家庭兩種。18.簡答:哪個年齡段的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答案: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10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功;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9.婚姻家庭描述正確的是( ) A.婚姻是先於家庭而存在的社會形態 B.家庭是先於婚姻而存在的社會形態 C.婚姻和家庭是同一時間存在的社會形態 D.以上答案都不對 答案:C這道題是比較「古老」的一道考試題,它所根據的教材是最早版本的《婚姻家庭諮詢師》基礎知識,但此教材已經修改過了。現在大家手中的都是經過修訂的新教材。特別是在婚姻家庭誰先誰後的這個問題上,新版教材對舊版教材進行了修訂。在舊版教材中,認為家庭是先於婚姻產生的社會形態,認為自從有了人類社會,就有了家庭這種社會形態。家庭的產生與人類社會的形成是同步的。在人類發展到一定階段以後,才產生了家庭這一社會形態,是早於婚姻的社會形態。這道題便是依據舊教材的這種觀點出題的,所以答案選B。但在新教材上,對這一點已經修改,新教材P15頁,在婚姻的定義中指出,婚姻是家庭產生的前提。婚姻雙方構成了最初的家庭關係。如果根據這句話,B顯然不對,應該選A。但就社會形態而言,家庭和婚姻哪個先的問題,就像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關係,所以在我們的新教材里,對於社會形態的先後這個問題,不再糾結和討論,把婚姻家庭當做一個整體來對待,因此認為他們出現在同一個時期。此題選C。20.案例題,王小姐王小姐,34歲,未婚。父母均為大學教師,家裡有姐妹二人。姐姐已經結婚,在一家外企做財務工作,性格比較內向,與家人尤其是母親溝通少。王小姐現在與父母同住,平常溝通還可以。當涉及婚姻問題時,王小姐就會迴避。父母也不再多問。王小姐之前談過幾次戀愛,也有過不少相親的經歷,但是和異性交往最長只有幾個月的時間,一直沒有找到可以下定決心步入婚姻的人。她談到自己和男士交往時,一旦遇到比較關鍵的時刻就會退縮,比如見家長等,詢問退縮的理由,她會想像自己和這位男生生活在一起,男生身上的缺點能不能接受,最終都覺得不能接受而放棄了。王小姐不知道應該如何走出這種自我個性的瓶勁,找到自己的人生伴侶。遂前來諮詢。3. 你認為在對該案例的諮詢中最重要的是( )。A. 讓求助者真正認識自己B. 給予求助者安全、安心的環境C. 教給求助者愛的技巧D. 明確求助者的擇偶標準【答案】A諮詢中最重要的是諮詢目標,對於這個諮詢來說,諮詢目標是讓求助者認識自己「自我個性的瓶頸」到底在哪裡。她的戀愛問題主要是根源於自我認識的問題。B項「給予求助者安全、安心的環境」,這是諮詢原則,是諮詢師要創造的諮詢環境,不是諮詢中最重要的目標。因為即使求助者感到安全了,她的戀愛擇偶問題也不會立即迎刃而解。C項,愛的技巧取決於對自己愛的需求的認識,僅僅有技巧顯然是不夠的。D項,求助者的問題並不是擇偶標準不明確,而是在關係進展的關鍵時刻會退縮,這往往是個人成長的過程中遺留的一些自我認識問題造成的。所以D項也不正確。此題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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