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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在(一)中,兩種方式視為重婚:一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又辦理結婚證(這裡我要解釋一下為什麼一個人結婚辦理第一個結婚證後還可以辦理第二個結婚證?因為我國的婚姻登記機關的數據並未實現聯網管理,所以在理論和實踐上一人可以和N人結婚並辦理N個結婚證);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並以老公老婆等方式長期稱呼對方。如果單純是同居關係,不能視為重婚,只能說道德敗壞。後果是:重婚婚姻無效時,在二婚或N婚中,丈夫做生意賺6萬塊,妻子是不能分得3萬塊的,最多分得一點辛苦費(什麼是辛苦費?本人知道你們都懂的)。

在(二)中,之前內容中已有,此不多言。

在(三)中,之前內容中已有,此不多言。

在(四)中,之前內容中已有。補充一點的是,如果結婚時候不到法定結婚年齡,後來達到的,視為婚姻關係成立並有效,也就是說:結婚時和離婚時都不到法定婚齡的,丈夫做生意賺6萬塊,妻子不能分得3萬塊,最多分得一點辛苦費(辛苦費?你懂的);結婚時不到法定婚齡,後來離婚時達到法定婚齡的,丈夫做生意賺了6萬塊,妻子是要分3萬塊的哦。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如果二人結婚時不到法定婚齡,離婚時,拖也要拖到法定婚齡(男拖到22周歲,女拖到20周歲),這樣才能分得錢錢哦。

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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