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女廁偷窺能怪性教育不到位嗎?|博士女廁偷窺|性教育

  原標題:博士女廁偷窺,怪性教育不到位?

  一名兩度在大學女廁所偷窺女生如廁的香港中文大學內地博士生,12月28日承認兩項遊盪罪,被判入獄14天,緩刑2年。辯護律師稱他自小接觸夜總會小姐,從未接受正規性教育。付振宇的導師說,付振宇在3個月內研發新穎機器人,是大部分學生都做不到的,他成績優秀、樂於助人。(12月29日《參考消息》)

  拋開偷窺者的身份是名校博士生不談,偷看女廁所獲罪恐怕中國人有20年沒聽說過了。偷看女廁所會被唾棄為「臭流氓」,「流氓」一詞的淵源無法考證,但作為罪名的出現要追溯到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即1979年的《刑法》。當時十年動亂結束,百廢待興,要讓一個國家儘快進入正常狀態,不得不動用重典,流氓罪就納入其中。規定「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流氓罪被稱為「口袋罪」,內容很寬泛,偷窺等行徑裝進「流氓罪」這個筐筐里恰如其分。中國刑法修改後,取消了流氓罪,現在偷看女廁所的行為發生在中國內地,最多被治安處罰,不會觸及刑律,鋃鐺入獄,身陷囹圄。

  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而中國香港屬於英美法系,當偷窺女生如廁發生在香港,就不會那麼輕描淡寫了,本案給你普及了個罪名「遊盪罪」。根據香港刑事條例第160條規定,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者樓宇的公共部分遊盪,而不能提供一個滿意的解釋,或因該遊盪者的存在,使別人關注自己的安全;或阻礙別人使用該公共地方或樓宇的公共部分,這時就有可能被指控為遊盪罪。樓宇廳堂、走廊通道、樓梯、電梯、陽台、公共廁所、公共浴室、停車場……在這些地方遊盪,就可能觸犯遊盪罪。

  聽上去,遊盪罪是一個多麼奇葩的罪名,有時,當地人也無法理解。美國著名短篇小說家歐·亨利就以遊盪罪為素材寫了篇著名的反諷小說《警察與讚美詩》,故事說的是主人公蘇比在冬天即將到來的時候,開始為進入他的冬季寓所——布萊克韋爾監獄作出努力,使盡各種辦法想讓警察逮捕他,例如到餐廳騙吃騙喝,砸商店的櫥窗,調戲少婦,擾亂治安,行竊。可是,均未成功。正當他受到教堂中讚美詩的音樂的感化,決定放棄過去的生活,重新開始時,卻被警察抓了起來,「如願」地被送到了監獄裡。這個流浪漢涉嫌的罪名就是遊盪罪,在歐·亨利的筆下,遊盪罪就是個讓無辜者遭罪的莫須有罪名,批判社會對底層小人物的不公。

  偷窺到底有多大的社會危害性呢?精神分析學家弗洛伊德通過臨床實證解釋:「每個人的潛意識中都有偷窺他人的慾望。」生理學認為:「人的前額葉區,主司壓抑,由於前額葉區的壓抑作用,人類因此產生了偷窺行為來疏理心理和生理上的壓抑。」偷窺者躲在廁所內,並未發生任何事故或意外情況,被偷窺的女大學生並未受到實際傷害。

  遊盪罪的設立就為了預防犯罪,便於警察和公眾在罪案未發生之前,運用可能控告某人遊盪的權力,對一切形跡可疑的人進行糾察盤問,藉此阻止和預防犯罪的發生。不過,遊盪罪的設立會導致公權力的濫用,容易造成對個人自由的干涉。那名在香港中文大學偷窺女生如廁的博士生並非他受到的教育出了問題,哪怕接受了正規的性教育也未必能抑制他偷窺的慾望。智力優勢無法代替道德上的瑕疵,每個人都應追求「慎獨」的境界,不靠別人監督也能嚴格控制自己的慾望——要知道,偷窺在多數情況下都不會被發現的。

  文/普嘉

責任編輯:劉德賓 SN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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