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不同預繳稅款處理方式

2016-06-27 連財 財稅觀察

表1 一般納稅人營改增相關預繳、納稅申報稅率、公式

從表上公式可知:

1、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時,除房地產企業預售開發的房地產預征率為3%,納稅申報為5%以外,其他預征率與納稅申報徵收率相同,建築服務均為3%;不動產銷售與出租均為5%。

2、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時,相關稅率均為11%;預征率除由地稅代征的不動產銷售與徵收率均為5%相同外,其他均低一檔:如建築服務徵收率為2%、房地產企業銷售房地產和出租不動產預繳徵收率均為3%。

3、納稅人在滿足預繳增值稅條件時,需要按項目分別預繳,不能以進項稅額留抵餘額或前期未抵減完畢的預繳增值稅抵減。

4、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營改增需預繳增值稅的服務,按上述公式,簡易計稅預繳的增值稅均在當期機構所在地納稅申報時可以全部抵減完畢。

5、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時預繳增值稅有可能在當期應納增值稅時不能抵減完畢,可以用於簡易計稅需在機構所在地補交的增值稅(如房地產銷售),或留待下期繼續抵減。

二、預繳稅款科目設置

由於營改增預繳增值稅文件要求多,如:

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築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台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需要區分項目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

為了清楚反應營改增預繳稅款情況,滿足相關報表填報申報要求,有必要對預繳增值稅設置專門的會計明細科目。

(一)非營改增預繳稅款

此種情形為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所預繳的增值稅,包括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分次預繳稅款;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按3%徵收率計算預繳稅款,上述預繳均不需要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也不要求建立預繳稅款台賬,大於當期「應納稅額」時,可申請辦理退稅或抵減下期稅款。

仍使用科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預繳增值稅)」。

(二)營改增預繳增值稅

具體為上表各種情形。設置:「應交稅費——營改增預繳增值稅」二級會計科目,科目餘額方向為借方。下設如下兩個三級明細科目:

1、「01預繳當期可抵」:用於核算預繳的可以用於抵減當期一般計稅下的應交增值稅或簡易計稅應交增值稅,本科目需要按不同項目進行輔助核算。在預繳可以用於當期抵扣的增值稅時,借記本科目(**項目),貸記「銀行存款」。抵繳當期應交增值稅時(原則上簡易計稅預繳抵減簡易計稅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一般計稅/簡易計稅)」,貸記本科目(**項目),餘額為尚未抵減完畢的預繳增值稅。

2、「02預繳暫不可抵」:用於核算預繳的、但不能抵減本期增值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房的預繳增值稅,本科目按不同項目進行輔助核算。在預繳稅款時,借記本科目(**項目),貸記銀行存款;當銷售住房達到納稅義務時間時,借記「本科目——01預繳當期可抵(**項目)」,貸記「本科目——02(**項目)」,本科目餘額為預繳但尚不能用於抵減當期增值稅的餘額。

註:如主管國稅部門允許預售房所預繳的增值稅抵減當期增值稅時,本明細科目可不設。

三、相關會計處理案例

一般納稅人建築企業兼營一般計稅、簡易計稅建築服務、租售不動產、購置不動產等相關賬務處理

2016年6月份某建築業一般納稅人發生如下業務:

1.提供A項目建築服務,選擇一般計稅方法,開具專票取得收入333萬元;

2.跨縣承包B項目建築勞務合同價值300萬元,分包給乙公司94萬元,甲供材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項目完工結算;

3.出租位於不同縣(市)的C不動產一套,預收3個月租金,含稅價為9.99萬元,適用一般計稅;

4.銷售位於不同縣(市)(4月30日前取得的)D不動產一套,金額 為105萬元。

5.購買混凝土價值4.12萬元,取得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尚未領用;

6.支付公司管理部門電費,總價值5.85萬元;

7.購買辦公用房一套,取得專票,銷售額100萬元,稅額11萬元。

8.購買挖掘機一台,取得專用發票,不含稅額50萬元,稅額8.5萬元,該設備同時用於A項目、B項目。

9.購買建築鋼材一批,取得專票,含稅價為117萬元,其中70%用於一般計稅建築A項目、30%用於簡易計稅B項目。

相關會計處理(涉稅相關、不考慮相關附加稅):

1、建築服務當期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333/(1+11%)*11%=33萬元

借:銀行存款3,33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3,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應稅服務(A項目)330,000

2、需在建築服務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300-94)/1.03%*3%=6萬元

預繳:

借:應交稅費——營改增預繳增值稅——預繳當期可抵(B項目)60,000

貸:銀行存款60,000

納稅申報應交: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60,00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簡易計稅(B項目)60,000

3、預收C房產租金,適用一般計稅,應預繳增值稅:

=9.99/1.11*3%=0.27萬元

預繳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營改增預繳增值稅——預繳當期可抵(C房產)2,700

貸:銀行存款 2,700

當期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9.99/1.11*11%=0.99萬元

借:銀行存款99,900

貸:預收賬款99,9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9,9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應稅服務9,900

4、銷售D不動產預繳增值稅,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法

=105/1.05*5%=5萬元

借:應交稅費——營改增預繳增值稅——預繳當期可抵(D房產)5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50,00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簡易計稅(D房產)50,000

5、購買混凝土、尚未領用

借:原材料 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貨物加工修理修配1,200

貸:應付賬款41,200

6、管理部門電費

借:管理費用——水電費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貨物勞務8,500

貸:銀行存款 58,500

7、購買辦公用房,發票全部認證,60%可在進項稅額,另40%不能在當期抵扣。

借:固定資產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1%——購入不動產110,000

貸:銀行存款1,110,000

借: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新增不動產購進未滿12月進項稅額44,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未滿12個月進項44,000

8、購買設備非專用於不能扣除項目,進項稅額8.5萬元可以全額抵扣

借:固定資產——挖掘機 5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貨物勞務85,000

貸:應付賬款 585,000

9、購買建築17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均認證,30%用於簡易計稅需轉出5.1萬元

借:原材料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貨物勞務170,000

貸:應付賬款1,170,000

借:工程施工51,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用於簡易計稅項目51,000

10、月末處理

上述銷項稅額=33+0.99=33.99萬元

進項稅額=0.12+0.85+11+8.5+17=37.47萬元

進項稅額轉出=4.4+5.1=9.5萬元

當期應交增值稅=33.99-(37.47-9.5)=6.02萬元

借:應交稅費——轉出未交增值稅60,20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一般計稅60,200

11、次月納稅申報期內:

本期預繳增值稅=6+0.27+5=11.27萬元

簡易計稅應交增值稅=6+5=11萬元

本期應補交增值稅=6.02+11-11.27=5.75萬元

預繳增值稅抵減當期簡易計稅及繳納應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簡易計稅(B項目)60,000

——簡易計稅(D房產)50,000

——一般計稅(A項目)60,200

貸:應交稅費——營改增預繳增值稅——預繳當期可抵(B項目)60,000

——預繳當期可抵(D房產)50,000

——預繳當期可抵(C房產)2,700

銀行存款 57,500

表2 應交稅費相關明細表

表3 應交增值稅相關明細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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