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2016)鄂0984刑初99號公訴機關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檢察院。被告人付某甲。因本案於2015年11月3日被行政拘留,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漢川市第一看守所。辯護人李雄才,湖北扶輪律師事務所律師。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檢察院以川檢公訴刑訴(2016)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於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漢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志雄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付某甲及辯護人李雄才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21時30分,被告人付某甲駕駛鄂A號小型普通客車載付某乙、付某丙沿106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60KM+900M(漢川市回龍鎮茶棚路段)處,將行人尹某乙撞倒致傷。事故發生後,被告人付某甲駕車逃離至漢川市脈旺鎮路段,被公安機關盤問時,主動交代了上述事實並被公安機關抓獲。尹某乙於2016年1月2日經搶救無效死亡。漢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付某甲交通肇事逃逸,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害人尹某乙的親屬與被告人付某甲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除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範圍內賠償被害人尹某乙的親屬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00元外,被告人付某甲賠償被害人尹某乙的親屬經濟損失人民幣259600元,被害人尹某乙的親屬對被告人付某甲的交通肇事行為表示諒解,並出具了諒解書。(本院已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上述事實,被告人付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被害人尹某乙的親屬尹述前的陳述,證人付某乙、付某丙、朱某、尹某甲等人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漢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川公交認字(2015)第39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屍表檢驗報告書,被害人尹某乙的戶籍信息、戶口註銷證明、道路交通事故屍體處理通知書及火化證明,漢川市公安局川公(交)行決字﹤2015﹥134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付某甲的到案經過說明,諒解書,被告人付某甲的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的複印件、戶籍信息及供述等證據證實,並經當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漢川市司法局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付某甲的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書,接受被告人付某甲為社區矯正對象。該意見書,經庭審宣讀、質詢,控、辯雙方均無異議。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並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甲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付某甲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付某甲與被害人親屬自願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依法可以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採納。根據被告人付某甲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審 判 長  丁先凡審 判 員  盧炬明人民陪審員  張茂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書 記 員  張 勇附:相關法律條文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3、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4、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5、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6、第二百七十九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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