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庫|乾貨!離婚時明確可以多分財產的8種情形!

轉自:華律網

在當前離婚訴訟糾紛中,男女雙方最關心的問題就是財產分割了。那麼,哪些情形下才能多分財產呢?

法條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但現實生活中,離婚財產分割涉及到對離婚財產的定性、夫妻雙方對導致離婚是否存在過錯、各自過錯比例以及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維護的問題,較為複雜。

據此,離婚時明確另一方可多分財產的情形包括:

1、隱藏財產。如夫妻有一方將車輛、首飾等動產藏起來。另一方可主張。

2、轉移財產。轉移財產是指改變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如將財產無償轉讓他人。起訴離婚前轉移財產的行為也可少分或不分財產。

3、變賣財產。如私自將房屋變賣,但變賣財產並不必然會對夫妻財產造成減損,只是改變財產形態。如果將變賣房子的錢存起來,並未進行消費,最終未必會少分。當然,如果私自變賣房產後,房產漲價了,另一方可以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

4、毀損財產。在實務中,夫妻矛盾激化時,一方可能會有砸壞車輛、收藏品等貴重物品的行為,若有證據證實,亦可主張多分財產。

5、偽造債務。

小貼士:

實踐中,針對銀行流水的支出,法院一般會審查以下三個時間所發生的大額支出:

1、起訴離婚前一年至今;

2、分居之日至今;

3、感情明顯惡化時至今。

在具體審理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中,根據上面提到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還有三種照顧性多分財產的情形:

1、一方有過錯,無過錯方可酌情多分財產(這裡的過錯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婚外性行為等其它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

2、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

3、女方。

注意: 儘管無過錯方、獲得撫養權一方和女方可以多分財產,但也是在均等分割的基礎上酌情多分一些,幅度不會太多。實務中,如女方獲得撫養權且男方有過錯,女方多分財產的訴求獲得支持的幾率相對更高。

來源:華律自媒體-蔣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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