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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可以離婚嗎?

今日的社會,離婚已經不是件值得大驚小怪的事情,有人說這是人類高度文明,人身高度自由的一個體現,也有人說這是高科技時代道德敗壞、社會混亂的致命盲點。那麼,基督徒如何看待離婚呢?事實上,在有些基督教國家,基督徒的離婚率和非基督徒的離婚率是一樣的。那到底可不可以離婚呢?我們的答案是可以離婚,但不是任何理由都可以離婚,而是要在特定的條件之下才可以離婚。以下,我們將從聖經的角度就什麼是婚姻,離婚的必要條件,以及對絕對不可以離婚之觀點的批判這三方面討論離婚的問題。(註:本文是筆者讀神學時按老師要求寫的一份支持基督徒離婚的作業,其實與我的觀點相反。展示給各位博友,可以說是一個提醒,確實有基督徒以此為由走向離婚。歡迎大家批判)

一、聖經的婚姻觀

1、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

婚姻必定是一男一女的結合,除此之外,任何的其它方式的結合都不能成為婚姻關係,這是聖經明確的教導。在創始記,我們清楚地看到神是造了一個男人之後,看他獨居不好,就又造了一個女人給他,然後要他們生養眾多。(創1:27-28,2:18、21-24)只有男女的結合才能生養兒女,繁衍後代。

2、婚姻是在神面前的盟約

婚姻是神聖的,是在神面前彼此所立的盟約。箴言書論到一個淫婦說:她離棄幼年的配偶,忘了神的盟約。(箴2:17)這裡清楚講到婚姻不但是夫婦之間的誓約,也是神所見證的盟約。瑪拉基書譴責一個男人說: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之間做見證。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她。(瑪2:14)這使我們看到婚姻是神為人所設立的制度,他在一切的婚姻當中做見證,不容人背棄婚姻的誓約。

3、婚姻包括聖潔的性關係

聖經告訴我們: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二人成為一體。(創2:24)這個一體的關係包括了性關係。夫妻二人在婚姻內的性關係是聖潔的,除此之外的一切性關係都是淫亂。希伯來書告訴我們: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事,神必要審判。(來13:4)

4、婚姻是夫妻終身的委身

婚姻在原則上是終身的委身,主耶穌說:(婚姻是)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19:6)婚姻在雙方都沒有違約的情況下是至死不渝的,死後,婚約就解除了。保羅說: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羅7:2-3)婚姻只是今生的事情,在永恆當中,是不娶也不嫁。(太22:30)

二、離婚的必要條件

我們認為只有兩個條件可以成為離婚的理由,除此之外,一切關乎離婚的理由都須放棄。

1、婚前不貞和淫亂導致離婚

主耶穌在馬太福音19章論到離婚的事情時,曾經說: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有人說這裡明確說不可以離婚。這一點我們也承認,但要注意的是,這裡是指在夫妻一體的關係中,也就是在彼此沒有違背婚約的情況下,二人不能離婚。在下文9節,主耶穌則提到: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太19:9,5:32)簡言之,就是說在淫亂的情況下允許離婚。有人說這裡的「淫亂」從原文來看是指婚前性行為,像申命記22:13-21講到的人娶了妻子,婚後卻發現不是處女,就要處死那個女人,解除婚約。也有人說這裡泛指一切淫亂。但無論如何,我們看到淫亂是離婚的理由。夫妻二人如果有一方淫亂,無辜的一方就可以提出離婚。因為婚姻是雙方神聖的盟約,淫亂正是違背了這一盟約,違約的一方已經沒有資格在婚姻上有所要求,而無辜的一方了完全可以選擇結束婚姻。

2、不信的配偶離棄導致離婚

保羅在哥林多前書還提到有一種情況,就是配偶不信者,因為信仰的緣故,他(她)不願意繼續婚姻,保羅的原則是「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到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林前7:15)因為這是被動的,你雖然不願意離婚,對方卻執意要離開,甚至又和別人結合,為尋求和睦,只好由他去了。

三、對「絕對不可離婚」之論點的批判

1、批判「離婚違反神對婚姻的設計」

我們承認婚姻是神所設立的,但我們反對「離婚違反神對婚姻的設計」的論調。神對婚姻的設計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這是指二人的結合說的,並不是指離婚說的。關於離婚,聖經從來沒有明文規定不可離婚,雖然離婚不合神原來的意思,但神還是允許了。如果說離婚違反了神對婚姻的設計,就是說神允許人違反他的設計了,這種說法不合理。至於馬太福音19:6「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是指著在婚姻盟約之內的一體關係所說的。我們從經文的下文看到關於離婚,主耶穌說: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太19:9)也就是說淫亂可以使婚姻關係終結。

2、批判「離婚背棄在神面前的盟約」

我們同意婚姻是在神面前的盟約,但我們所說的離婚不一定是背棄了在神面前的盟約。在神面前的盟約是夫妻雙方都要遵守的,如果有一方因為淫亂或離棄違反了盟約的規範,那麼沒有違反的一方也不必遵守盟約了,因為盟約已經毀破壞了,失去意義了。如此說來,離婚是盟約被破壞的結果,而不是破壞盟約的原因。

3、批判「耶穌和保羅一致譴責離婚」

我們認為主耶穌和保羅譴責的是除因姦淫或離棄這兩者之外不合理的離婚事件,如因生氣、吵架、不合等其它事情而離婚。請你注意馬太福音19章,法利賽人的問題是「人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耶穌的答案是否定的,後來法利賽人又問摩西為什麼允許人休妻,耶穌講到神起初設立婚姻不是這樣,但是因為淫亂的緣故,人可以離婚。

4、批判「離婚者不可做監督和執事」

我們很不贊成這種說法。這是對聖經的誤解。提前3:2和12提到監督和執事「只要做一個婦人的丈夫」的目的是維護婚姻一夫一妻的制度,對抗當時的多妻制度,說明監督和執事應該在婚姻上聖潔,無可指責。在這裡不是說離過婚的人不可以當監督或執事,因為離婚不是一件永遠不可以赦免的罪。如果有一個人曾經在信主前不合理地離過婚,他信主後認罪悔改,神已經赦免了他不合理離婚的罪。之後,他熱心追求,在各方面都優秀,都合乎聖經中關於執事的要求,難道他不可以做執事嗎?再者,也有的監督和執事在喪偶之後又娶,難道我們應該責令他卸下他的職任嗎?如果這樣做,就違背了保羅在羅馬書中所說的喪偶之後可以隨意嫁娶的教導。如此說來,如果堅持「離婚者不可做監督和執事」這個論點,等於是說保羅的教導自相矛盾。

5、批判「離婚違背一個神聖的預表」

持這個觀點的人並不能借這個觀點說明什麼,保羅只是以基督和教會之間的愛和順服的關係來教導夫妻應該如此,不能說婚姻預表基督和教會。退一步說,就算能當作預表,那我們對於舊約中神把自己比作丈夫,把以色列比作妻子,然後把他休掉的事情如何解釋?(參耶3:8;賽50:1)

6、批判「離婚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

我們應該知道,離婚和不離婚都可以造成嚴重的犯罪和社會問題。夫妻間因為姦情或婚外情導致的兇殺案和謀殺案還少嗎?要知道當配偶在忠於婚姻的情況下知道丈夫或妻子對自己不忠,那種憤怒和仇恨可以使他(她)忘記以前的恩愛,甚至失去理性,做出危害家庭和社會的事情來。這樣的事情在當今社會很多,不勝枚舉。在很多案例當中,我們發現離婚反而比較好。所以,國家考慮到社會問題,並沒有禁止離婚。

7、批判「最先的配偶才是真正配偶」

這個說法毫無聖經根據。按情理來說,這個說法對喪偶又娶的人不公平。聖經明文講到喪偶可以再娶,就是肯定了再娶是正常的夫妻關係,這樣就推翻了這個可笑的論點。

8、批判「離婚的人再婚是活在罪中」

我們肯定不合理的離婚必定是錯誤的,但不是說在不合理離婚之後再婚也是錯誤的,這完全是兩件事。不合理離婚的罪是可以赦免的,只要你認罪悔改,願意重新終生委身於婚約當中,就可以再婚。但要小心,不要再因為不合理的理由離婚,落在一再離婚,褻瀆婚姻的極大罪惡當中。

結語:

我們再次聲明,我們在絕對尊重、維護聖經的婚姻觀下,只同意在淫亂和不信者的背棄的情況下允許離婚,其它的理由一概不能構成離婚,其它理由非但不正當,更是罪惡,當遭唾棄。

(註:本文是筆者讀神學時按老師要求寫的一份作業,不代表我的觀點。展示給各位博友,歡迎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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