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了這12項夫妻共同財產,別說沒告訴你!

來源 | 中國普法

本文僅供交流學習,若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

「法律講堂」投稿郵箱:2635079073@qq.com 交流合作:微信號zsm800418

實務中,對於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法律從業者,甚至於從事婚姻訴訟方面的民事律師,可能都無法全面的把握,因為財產本身種類繁雜,包括有體物、智力成果、以及一些債權利益等。本文系統全面歸納和總結了婚姻中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對於實務中廓清這個問題有很大幫助。

一、住房公積金

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應嚴格區分款項取得於婚前或婚後,離婚時分割的只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分割。因當事人離婚並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應經過折抵後,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本書編寫組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頁。

二、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

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四條

三、買斷工齡款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中有關軍人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處理。

——《夫妻一方所在企業發放的買斷工齡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中國民事審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頁。

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

夫妻一方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可帶來財產性的收益,根據租賃關係的法律特徵,應認定為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財產的其他形式,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時,可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頁。

五、一方在體育競賽中所獲獎牌、獎金

一方在體育競賽中獲得的獎牌、獎金,是對其獲得的優異成績的獎勵,是運動員個人的榮譽象徵,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應視為是個人所有的財產。

六、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

依照《保險法》第21條第3款、第60條第1款、第63條的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依照上述規定和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本書編寫組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頁。

七、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

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為判斷依據。夫妻離婚時只能對現有財產進行分割,對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具體的有形財產後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對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給予適當補償、照顧。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後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頁。

八、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後收益

一方婚後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於個人財產;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用於出租,其租金收入屬於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後收益認定及其處理》,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18-123頁。

九、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所有權歸屬問題

在處理離婚糾紛中父母為子女出資所購房屋歸屬問題時,應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等法律、司法解釋之規定,區分父母出資購房的時間、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父母出資購房的出資比例及出資方式等因素來確定該房屋所有權的最終歸屬。 (一)父母出全資 1、父母出全資未登記 (1)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1款規定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產的所有權。 (2)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後,則應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將該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子女。相應地,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父母部分出資(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顯然,該不動產所有權應屬於子女婚前財產。 (2)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仍可適用本條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該不動產的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2、以子女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子女或雙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屬於接受該出資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2)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後,則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應將該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相應地,婚後以子女一方或雙方名義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並以該出資作為首付款所購買的不動產,不管登記在子女一方還是雙方名下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所有權歸屬問題》,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事審判前沿》(第一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244頁。

十、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一方父母單位房改房所有權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2)如果房改房已經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可視作一方父母放棄對房改房中因自己參加房改以職級、年齡、工齡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對於夫妻雙方的贈與,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如果登記於夫或妻一方名下,應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規定,視為對子女的一方的贈與,該房改房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司法(應用)》2014年第3期

十一、離婚案件中如何處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對公司享有的股權

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並不能絕對等同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去處理。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關「夫妻公司」問題時,既要以《婚姻法》為依據,又要兼顧《公司法》中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公司」如何處理》,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中國民事審判前沿》2005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1-242頁。

十二、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後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福利分房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曾經是我國城鎮居民獲取住房的主要途徑。通常,人們將這些原本福利分配的公房依據相關規定出售給個人所有的房屋,統稱為房改房。[2000]法民字第4號復函中所涉及的,就是此類房屋。依據該復函,「已死亡配偶的工齡優惠只是屬於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權益」,確認所購房屋的性質,關鍵在於判斷購房款項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後來,隨著城鎮住房制度的改革,開始由房屋實物分配形式不斷向現行的貨幣化分房推進和演變,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等應運而生。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完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在第十一條等相關條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進行細化,將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認定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前述復函所指的「工齡優惠」與司法解釋中所涉及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等,在性質、指向、內容等諸多方面都是有所不同的,第4號復函與司法解釋(二)在此類問題上不存在衝突。 此外,網民還提出對夫妻雙方僅一方健在情形下購買的公有住房的性質如何認定問題。房改房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特定時期的特定產物,關於房改房的出售、產權歸屬等問題,極為複雜。需要在對諸如有關部門的相應規定、售房單位的具體意見和情況、房改時是否享受了雙方工齡優惠、配偶中的另一方是否因分配該房屋而失去了其在本單位另行分房資格等多方面的因素綜合考量後,才能做出認定。也就是說,此類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而是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後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函的復函》[2000]法民字第4號」建議的答覆


相關文章:

最高院關於夫妻共同財產12項觀點匯總,認定、計算方式等

一方婚前財產,婚後收益部分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還是個人財產?90%的人都不知道!

◆ 在線諮詢律師:

推薦閱讀:

破軍星在夫妻宮
夫妻間應該永遠只做使彼此靠近的事
什麼八字的夫妻組合婚後吵不停
夫妻長久的秘密
100個經典夫妻笑話集合(3)

TAG:法律 | 夫妻 | 財產 | 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