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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規所反映的清人祠堂和祭祀生活

西遞胡氏宗祠乾隆五年(1740年),許時熙為江蘇武進胡氏家譜作序,他說:「譜必有例,有宗約,有祠禁,有孝弟力田之規,俾子孫世世循守,斯不失裕後之至意」。是的,清人編纂的宗譜中,多有《宗約》、《宗規》、《宗禁》、《族規》、《族約》、《族范》、《祠約》、《祠規》、《家規》、《家訓》、《家范》、《家禮》、《家法》、《家誡》、《家箴》、《祖訓》、《長訓》、《訓誡》、《條誡》、《規條》、《條例》等名目和內容,有的文集也有《宗約》、《祖訓》。這些規約在向族人子孫宣傳做人行事的道理同時,規定宗族祠堂的組織辦法,宗族祭祖及其方法,宗族經濟的管理制度和宗族教育制度,家長和治家條教,祠堂對族人的法規,祠堂、族人與政府的關係,族人行為準則及越軌的懲治辦法。宗規不僅名目繁多,內容也龐雜。本文不擬全面論述清代族規家訓,僅就它所反映的宗族成員的祠堂和祭祀生活作簡單的說明。一、宗約確定祠堂組織法清代有很多祠堂,有的是當事者先建立,後訂規條,有的則是先立了條例,然後創建。前面提到的武進胡氏宗族在嘉慶二十年(1815年)制定的《家范》,訓令族人承建宗祠:「祠堂者,祖宗英靈所由棲,子孫昭穆所由序,尊祖敬宗之道、報本追遠之情所由達也。……固宜協力,謀捐資,建治所,以奉先靈,俾存有所趨,沒有所託,而百千萬世一族如一家,一家如一人焉」。胡氏宗族的首領通過家規的形式,肯定設祠的必要,並予以實現。它反映清人創立祠堂的一個側面:在一定意義上說,祠堂是宗規的產物。祠堂興建後,要長遠保持,需要不斷地維修,許多宗族的族規就此作了相應的規定。江蘇宜興任氏家族條例:「祠堂每歲整頓一次」。江蘇吳江任氏家族祠規:「修葺所以計久也。堂戶階戺逐時整頓,庶不至以風雨之漂,致褻神爽,可三年一修,七年大修」。大修的周期比宜興任氏所定的還要短。江蘇江陰姚氏宗規:祠堂「棟宇有壞則茸之,罅漏則補之,垣砌碑石有損則重整之,蓬棘則剪之,樹木什物則愛惜之,地界被人侵佔則同心合力以復之,松柏被人侵損則同心合力以攻之」。從多方面維護祠堂及其財產。祠堂是宗族組織的總機構,在族大人眾的家族,祠堂之外,另按房份設立支祠。直隸南皮侯氏《家規》:「族人共有一廟,此百世不遷之大宗也,五世以後,宜各立先祠,為小宗,以伸其情而聯其支,然後同歸大宗,則可不勞而理」。大宗祠由長房掌握,其他支派建立的為小宗祠、支祠。所以依照家規,祠堂有大宗祠、小宗祠、支祠、分祠的區別。

西遞胡氏宗祠祠堂是一種機構,一般設有數種職務,由它們構成祠堂實體。其機構建設,就筆者所知,宜興篠里任氏規制最嚴密。清朝初年該族宗法規定,設立八種職務:一是「立宗子,以主裸獻」。宗子,主管祭祀,這種職務,按宗法制度,他就是宗族代表,一族之首腦。二是立「宗長,以定名分」。宗長,管理全族事務,按照名分觀念,維護族內秩序,從其實際職權來說,就是族長。三是「宗正,以秉權衡」,或曰「以總綱維」。宗正,協助宗長處理一族事務,是副族長的角色。四是「宗相,以揆禮義」。宗相,以封建倫理道德、宗族規範衡量和約束族人,職掌教育事務。五是「宗直,以資風義」。宗直,處置族人內部的糾紛事務,是執法的職務。六是「宗史,以掌簿版」。宗史,負責記載宗族歷史,諸如修撰家譜。七是「宗課,以管錢穀」。宗課,掌管宗族集體經濟。八是「宗干,以充幹辦」。宗干,管理勤雜事務,是宗長的助手。此外,還有一些勤雜職務,如宗守,管理倉庫;守祠人,看管祠堂。像這樣擁有一整套職務的祠堂,只能是人多的大族,而且有一批熱心於家族事務的上層分子的活動才能做到。一般的宗族只有族長。有宗族集體經濟的,則設立專門管理職務。各宗族所設立的職位有所不同,名稱也不一。武進王氏宗族設置「祠正,統理一應大小祠事」。這祠正,與宜興任氏的宗子、宗長相同。武進吳姓祠堂祭田,「舉一人總理,二人監察」。這個總理,相當於任氏的宗課。雍正年間設立的江蘇華亭張氏義莊,其條例規定設置庄正、庄副二職,庄正稱「總管」,「用以總理諸事」;庄副有二名,一叫「司倉」,「專管收租糴米舂臼及各色米糧出入」,另一叫「司庄」,「專管給發米布銀錢諸物,祭祀備理」。有的宗族還有一般家族不設的職務,如武進胡氏宗約規定,祠堂特設講正、講副,「每朔望率族中子弟以往祠堂聽講」。一個大的宗族,族長之外,各房還有房長,或者叫分長,管理各房事務,協助族長工作,如武進庄氏宗規:「祠中一切事宜,每分輪年族長暨各分長公同率有身家能幹辦勵廉節者一人或二人為經管」。分長與族長共同決定宗族具體辦事人員的人選,具有一定的權力。祠堂各科執事人員的充任,宗約中都有明確的規定。綜觀起來,有三條原則:一是某種職務,只能由宗族內特定的人承擔,如宗子,宜興任氏宗法議「於大分中擇立」,即必須由長房中人員充任,小宗成員則沒有這種資格。二是大多數職務,選擇輩分高、為人賢德而又有能力的人承當。武進城南張姓《宗約》講:「族長雖序行序齒,以有德為主,若分雖尊,而德不足以信於人,即強為武斷,眾共摒之,弗聽命,焉可也?倘信義足重,品行端方,即非尊長,當共推為族賢,凡事必咨稟而聽命焉」。強調的不是輩分高、年齡大,而是品德高尚,因為這樣的人才能有效地行施各自的職權。其他宗族也多作同樣的規定。三是管理錢財職務的人,德才條件之外,還要有資產。吳江任氏負責祭祀物品的人,「必擇族之殷實而賢能者任之」。常熟龐氏祭田管理人,「擇子姓殷實者司之」。強調有錢財,乃是祠堂認為有錢者不會貪占公物,即使有虧空,亦有力量賠補。正是由於這樣的考慮,武進庄氏祠規又說:「命管者不得辭,謀管者不可付」。即不許謀占祠產的人覬覦祠堂職務。大宗、尊長、才德、資產這些條件的規定,使得祠堂的各種職務,多半得由家族的上層分子控制著祠堂組織。祠堂這一完整的機構,負責諸多事務:祭祀,宗祠經濟,宗族教育,制裁族人等,宗約對此都有說明。比如武進王姓祠規關於祠正的職權作的規定是:「統理一應大小祠事,凡有不肖,無端構釁,戕賊宗支者,俱先白祠正,協族分長懲治調處,如或強項不遵約束,竟可協力鳴官黠治」。再如南皮侯氏《家規》明確地說:「族中兄弟伯叔有爭,宗長令各房長會議處分,不致成訟。……其匪類無賴者,宗長會眾愧厲之;不悛,會眾棰之,又不悛,稟於官而放絕之」。又如武進唐氏宗祠管理日常事務外,有重要事情需全族討論的,《宗規》講:「至公事興革,俟冬至並掃墓日議奪」。即由祠堂主持,召開宗族大會,處理有關事務。總之,宗族設立祠堂的組織機構,有一批管理人員,擁有治理一族事務的權力。而宗族的成員,家庭之外,受宗族祠堂管轄,參與祠堂的活動,要把自身的生活、命運與祠堂聯繫起來。二、祭祀及其方法的族規「國有宗廟,家有宗祠,所以崇報享而齊眾志也」。在宗法社會的國家,把祭祀與兵戎當作頭等大事,祠堂則以管理祭祖為重大的事務,因此宗規有著關於祭掃的一系列條例。(一)規定族人與祭的義務和權利江陰姚氏宗規講:「時而祠祭,時而墓祭,皆展親大禮,必當敬謹」。要求按時進行宗祠祖墳的祭掃。到該祭掃的日期不舉行祀典,就是犯了忘本的過愆,是不允許的,所以江陰袁氏《祠約》規定:「祭期不許曠缺不舉及有事不到」。不準祠堂司事到期不舉行祭禮,不容許族人無故不參加祭掃儀式。南皮侯姓家規也作了同樣的訓誡:「朔望率子弟謁先祠」,「勿怠廢先人祀」。參加祭祖是族人的義務。康熙間山東即墨楊文敬教訓後人:「子弟幼時嬉戲,當令習拜跪,學揖讓,設祭祀,扮長官」。小孩做遊戲,就教他學習祭掃的禮節,以養成參加祭祀的習慣。男子「年十六為成丁,與祭」。十六歲算是成年了,就正式出席祠堂的祭禮。屆期如果不到或遲到,就會受到宗法所規定的懲處。江陰袁氏《祠規》:「如有並非遠出、患病,三年不入祠與祭報者,罰祭筵三席」。安徽潛山王氏家法,每年臘月二十四日、正月初一日族人兩次到祠堂禮拜,「倘有託故不到者,每名下罰稻一碩」。女子也參加一部分祭祀,即墨楊氏家法,凡元旦的祭掃,男子舉行過後,退出祠堂,「婦女齊集參神,四拜,非疾病不得免」。族丁的參加祭祀,有的祠堂要族人出祠費。江陰袁氏祠堂每當大祭時,各房由一人出面斂錢,每丁交一錢銀子:「付祭分,各一錢」。如不交錢,祠堂就要處以家法了:「族中有抗賴祠逋者,二祭日繫於祠門,追完釋放」。對拖欠祠賦的人捆綁示眾,處置得是夠嚴厲的。所以在有祠堂的地方,族人必須出席合族家禮,在宗族沒有集體經濟的情況下則要交納分例的祭費,與祭、祠份都是宗族成員的義務。參加祭祀也是族人的權力。宜興任氏對犯「族惡大條」的人有一項特殊的規則:「生不得與祭,死不得入廟」。武進高氏宗族對過失嚴重的族人,「不準入祠入譜」。不許進祠堂,不得與祭,都是不準參加宗族祭禮。參與宗族的祭掃,是被承認為宗族裡的人,也是一種權力,一旦失去祭祀資格,就不被當作族人對待。不再受宗族保護,也就失去相應的權力了。有的宗族向與祭人員發放錢物,如安徽廬陵王姓「家祠祭祖,向來等齊族眾,一同禮拜,祭畢每人分錢八文」。公有經濟雄厚的家族,還向貧窮的族人發放糧食、布匹、銀錢,若被取消族人資格,當然這類救濟就無從享受了。由這些宗規可知,參加祭掃,是族人的義務與權利的一種體現形式。為了掌握參加祭祀人員的情況,祠堂要求族人報告人口,增加男子要及時登記。山東曾參後裔宗祠設有年紀簿,由族長收貯,「凡誕子之家,於三朝命名後報知族長,登名於簿,將生辰注於名下」。這是登錄新生的男子。死亡也限期報告:「春秋二祭,子姓畢集,各將半年內壽終者注其月日及葬某處」。娶媳婦要聲明系何家之女,何日出生。遷徙者應與祠堂保持聯繫:「其遷居四方者,每歲一次匯列寄報,凡挈眷遷居某州縣某鄉鎮,族長亦逐為記載」。武城曾氏作為儒家大師的後裔,禮法嚴密,以杜絕他人爛冒混入宗籍。其他家族也有這種防範,宜興任氏,「生子禰月必告於宗子、宗長,具香燭見廟、命名入譜,遠居者具帖告廟」。在宗祠報戶口,以便同時參加祭祀。中國傳統禮法,有新娘子「三月(日)廟見」之禮,清代宗規亦多所強調,即墨楊氏《家法》:「(新)婦三日,姑率之廟見,返中堂拜尊長,其卑幼並見於新婦」。新娘拜了祠堂,婚姻得到宗族的承認,才可以與祭。(二)祀始祖及配享宗族祭祀,祭什麼人,大有講究,族規對此是頗為重視的。祠堂祭祖,主要是祭宗族的早年祖先,這就是始祖、始遷組。江陰姚氏以隋代姚允為祖先,為「報本追遠」,「宗祠內推忠武王(按即姚允)為初祖」。以他做被紀念的主要人物。即墨楊氏合族祭始祖、一至八世祖。這些被祀的人的牌位置於宗祠大堂。還有袝祀的,被子孫認為有善行而值得紀念的,神主置於大堂的兩側,面向東或向西。有的宗祠規模大,在大堂外,別建祠屋,以安置其他祖先的牌位。如湖南益陽熊氏宗祠主堂外,還置有忠孝堂、廉節堂。在神主設置上,宜興任氏祠堂也是一個典型。它建大宗祠「一本堂」,奉祀十一世以上先祖,十二世以後的要進一本堂,需別具資格:「十二世以下論德、論爵、論功,率眾論者,配享兩列」。即以德、功、爵作為入祠的條件。其具體規則,康熙五年(1666年)議定:「宗祠重大之典,莫如配享,論德、論功、論爵不敢不嚴,子孫能輸助百金,亦以功論,此嚴中寬典也。……至於生前品行不端,有過犯者,即輸助倍蓰,亦不得入祠。自議之後,萬不得寬縱,以得罪祖宗」。嘉慶四年(1799年)續議配享,規定論爵為文官七品、武官三品以上,論功是給祠堂捐銀,銀數多少,視捐納人及被配享人的地位來定,地位高者交錢少,如文官八品交四十兩,從九品為七十兩,吏員九十兩,武官四品四十兩,七品九十兩。配享之外,在一本黨的左側建立「樹風堂」,「祀一善一行之不與配享者」;左側建造「錫類堂」,「祀通族祖先之不與『樹風』者」。一本、村風、錫類三堂有等第,所謂「禮莫大於一本,而樹風,而錫類,等殺之義也」。所以被祭祀,主要是一族先祖,其次是官員和有錢財的人,再次則是有善行的人,最後是本宗族的一般平民祖先。按輩分排列祖先在祠堂的地位,這是祠堂尊祖敬宗原則的體現,本不足怪,但論德、論爵、論功,則與這條原則不全相合。如果只是宜興任氏一族如此,尚不必多所注意,可是它卻不是個別現象。武進庄氏於道光二十年(1840年)重修宗祠,決定為始建祠堂的庄恆、庄朝生設立祠室,名曰「締造祠」,歲時祭祀,以鼓勵後人效法,並決定;「其後凡有子姓增修祠宇,續捐祭田,大有功於茲祠」的人,「准其身後袝位入祠,大祭時一體享祭」。《洛陽戈氏宗譜》講:「宗廟之禮,以序昭穆,此不刊之典也。曾見紳士家止序貴賤,不論尊卑長幼,其與名分何」?表示反對祭祀中的論貴賤原則,但也反映一些宗族祠堂祭祀以貴賤區別族人的情況。對此反感的也還有人,嘉慶時學者李兆洛直接批評宜興任氏的規則,他說:「近世祠制,吾所知者宜興任氏為最,……然吾謂其立法太誇,用意太褻,有入無祧,已無限斷,論德論爵,復起爭端,見在子姓雖雲能守,而當其致祭,祖宗紛紜於上,子姓淆亂於下,有法而仍無法,乖經義矣。……聖人之立宗,非薄眾子也,明統也,亦天之經也」。儘管有這些反對論者,祠堂多是以輩分和權勢來安排祖宗牌位的。(三)祭祀種類各個宗族祭祀的名目紛繁,日期不一,習慣不同,為各家族的規則所制約。即墨楊氏家族定有《祭法》,給我們留下較清晰的記錄:元旦祭祖,先男子,後婦女。元宵節祭祠堂,晚間舉行。清明前二三日,合族掃墓,祭始祖,各房祭本房始祖,各家祭祖,並祭伯叔高曾祖、伯叔祖、伯叔、兄嫂。初伏日獻新,祭於祠堂。中元日,晚上在祠堂祭祀。中秋節亦祭於祠堂。十月初一日祭掃部分祖先墳墓。冬至前一日祭於祠堂。各家祖先的忌辰,各自往墓前祭奠。古人秋祭曰「嘗」,冬祭曰「烝」,江陰袁氏宗祠「祭期定於二月、八月,效昔人烝嘗之義」。這是春祭和秋祭,不過符合古人祭奠之義。吳江任氏《祠規》:「合祭所以收族也。每十月朔期早齊集,歷四時而一會,水木之思,何人蔑有,務望各致其誠」。以十月初一日為全宗族的大祭。南皮侯氏《家規》:「朔望率子弟謁先祠」。即每月初一、十五兩日拜祠堂。總起來說,清明和冬至,一次掃墓,一次祠堂祭祖,是兩次大祭,各宗族大體相同。以上是常規的祭祀,還有特殊的。子孫有了榮耀,回鄉祭祖,或新得功名,表示感謝天恩祖德,舉行臨時性祭祠。江阻袁姓《祠規》:「凡子孫入泮者,備祭三席;補廩者捐錢三千,作二年交清;中鄉舉者捐錢三十千,本年交足十千;中甲科者捐錢五十千,本年先交二十千,余皆勻二年交清;其登仕籍而有俸余官資者,臨時公議酌捐」。中秀才祭祖,功名高的更要捐錢祭祀了。(四)祭祀儀式光緒間武進、陽湖兩縣合修的縣誌,談到當地民間祭祀習俗:「春分秋分祀宗祠,羊一豕一,酒盞菹餚具,族人以昭穆為次,重行北上」。這裡講了祭儀和供品,是反映了家族祭祀狀況。不過我們還是看族譜宗約的規定為好。祭祖儀式包括祭禮、供品、主祭人,祭品分配等內容。「宗子以主裸獻」。宗子、族長主持祭祀儀式,這是他們的權力,也是他們治理族人權力的標誌。「司儀所以謹褻也。主祭者先行禮,設茅行灌,出迎牲,既奠讀祝,焚明器,工奏樂,子姓拜,以世及昭穆相祭禮行之,獻畢,徹俎」。這是吳江任氏的祭法,族尊先向祖宗牌位行禮,接著親自擺上供品,奠酒,宣讀紀念文字,焚燒紙糊的各種明器,奏樂,然後是族人按照輩分年齡次第行禮,反覆三次叩頭,典禮完畢,撤出供品。族人以輩分排列位置向祖宗行禮,這是各宗族共同的,至於三叩,還是四叩等細節,則有不同。「備物所以致敬也。羊一豕一,大宗祠祭席一;羊一豕一,宗祠席三,義祠二。嘉薦均十有二品,爵席以三,羹食從之,物惟其時」。任氏祭品主要是豬羊,果品菜蔬依祭祀季節,選擇新鮮果菜。在這方面即墨楊氏規定的詳明。其除夕祭三世以上祖先,用大饅頭、蒸卷各五個,糯米、黍米糕各二大方,牛羊豬三牲各一份,另有茶、酒,祭時燒紙錢。祭四至八世祖,饅頭、蒸卷、糯米糕、黍米糕同於前,另外每位還有米飯、粉湯五碗,豬肉、雞、魚做的葷腥菜五碗,時下素菜五碗,油果、山果各五個,茶二遍,酒三巡。上元之祭,蒸食五尖碟,葷素菜十種,二十蔬,油果、山果各五個。清明掃墓,祭品除同於前述的,又有韭餅、米糕、米蒸餅。初伏日祭祀的供物有新麥饅頭十碟。中秋節祭祀堂,用月餅、西瓜。所用供品及器皿,「皆子孫手設之,不得用童僕」。以此表示子孫祭祖的虔誠態度。「祭畢,相率以齒會拜而宴」。這裡說的是合族祭祖儀式完成之後做的兩件事,一是族人互拜,一是會餐,分食祭品。族人之間在祠堂的行禮,即墨楊氏於康熙間實行的家法極嚴,其規則相當繁瑣,然為明其究竟,不妨錄其原文於次:歲首元旦祀,先畢行最尊者。有兄弟則弟拜兄,畢,則東西相向對立。無兄者獨西向立。子侄輩群拜之,四叩,退;孫、侄孫輩群拜之,四叩,退;曾孫輩群拜之,四叩,退。最尊者坐於旁,以次尊者弟拜兄,畢,東西相向立,子侄輩群拜之,四叩,退;孫、侄孫輩群拜之,四叩,退。以次尊者立於旁,卑者弟拜兄,畢,東西相向立,最卑者群拜之,四叩,退。凡尊受卑者拜,揖則答半,拜則直受,不止不扶。凡兄弟拜,如五人,最長者居西,以肩為比,次居稍西,三中央,四稍東,五極東,皆此向,其四人揖則同揖,其四人跪,四叩,則最西者立而扶之,四人叩畢起,又同揖,最西者退;其三人揖則同揖,其三人跪,四叩,則稍西者立而扶之,三人叩畢,又同揖,稍西者退;其二人揖則同揖,其二人跪,四叩,則中央者立而扶之,二人叩畢,又同揖,中央者退,其一人揖則同揖,其一人跪,稍東者立而扶之,一人叩畢,又同揖,並退。不問親疏,但以齒,一日一月之長亦然,或數十人,或兩人,皆準此。這個禮節,極力強調尊重兄長。若能敬兄,對尊親自然不會失禮。長兄為大宗,諸弟為小宗,尊崇大宗,是中國宗法制度的特點,楊氏的禮節典型地表現了這種特性。祭品死者不能吃,如何處理呢?有的宗族舉行會餐,令與祭者吃食,像益陽熊姓那樣。即墨楊氏在元宵節祭後,「與祭者饗餕餘」。有的家族人數太多,不能舉行宴會,就分配祭品,如吳江任氏:「頒胙所以均惠也。子姓眾多,不及設席燕飲,祭後各頒胙肉,數起以斤,六十者倍之,七十、八十者倍遞之,尚年也,不以分限」。對族人不分行輩,平均分配,唯照顧高年人,多分一些。有的宗族別有分配辦法,浙江山陰王氏雍正十一年(1733年)的《宗祠規例》:「宗廟之中,親親又當貴貴,凡有超群衣頂子孫,其給胙必較執事者次第倍之,以表獎勸之意」。具有舉人、進士和品官身份的人分到的胙肉,比一般祠堂辦事人員還要多,問題不在豬肉多少,而是宗族給予的榮譽。可能是給有功名者的地位過高了,該族於嘉慶九年(1804年)又議定:衣頂之家的胙肉與分長、執事相同。江陰袁姓宗祠給尊貴者以專席優待:「凡族中有貴且賢者,當專席以尊顯之,蓋貴貴、尊賢,義有均重,非阿諛也。且使有志子孫睹茲尊顯,以激發其讀書上進,顯親揚名之心」。祭祀儀式後,有的宗族舉行會議,向族人宣講宗法。如南皮侯氏,族長於初一、十五日拜祠堂後,即「擊鼓而誦家法,使列聽之」。表彰孝子順孫,教育忤逆及有過失者。在整個祭祀過程中,有的宗族設立糾察人員,如宜興任氏規定:「祭,設糾儀二人」。糾儀專門檢查與祭人員祭祖是否真誠,對親長是否尊敬,宴飲是否合乎禮儀,以便懲罰那些不守祠規的人。無需贅言,宗族祭法把祭祀的各種問題都考慮進去了,禮法實在是夠嚴密的了。三、祠堂祭祀維護宗族等級制宗族的規範略如上述,在清代確有許多祠堂努力實現它的祭禮。乾隆間在江西作過巡撫的陳宏謀說:「直省推閩中、江西、湖南皆聚族而居,族皆有祠」。他是從全省範圍講,閩、贛、湘多祠堂,其實別的省分也有聚族而居建立宗祠的。像安徽石埭縣,「一姓率聚族而居,譜牒精良,醵財建宗祠」。有的地方清朝初期祠堂不發展,而後多了起來,如道光間修纂的安徽《懷寧縣誌》說該縣,「乾隆中葉始有葺祠堂、修譜牒者,然不過一二望族,近則比戶皆知惇敘,歲以清明、冬至子姓群集宗祠」。說明清中葉祠堂增多了。筆者從一些方誌獲知,如道光中撰寫的《休寧縣誌》特立《氏族志》一卷,備列該縣二百九十七個祠堂的名稱,所在地點和建設時間。同治中編輯的《祁門縣誌》也在《輿地誌》卷內辟置《祠堂》一目,記載該縣所有的一百七十五個祠堂。民國時興修的四川《雲陽縣誌》亦作有《族姓宗祠表》,記錄該縣在嘉慶至民國期間所建立的一百三十個宗祠和支祠。根據上述情況,大體上可以這樣地說:長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區,聚族而居的現象比較普遍,設立的祠堂因而較多,北方不如南方發展,然亦有祠堂的出現。在實行祠堂制的地方,宗族成員在祠堂組織下生活,參加祭祖活動,一切行為要符合祠堂的規範,這使我們看到,一個宗族成員,既是封建皇帝的子民,家庭的一分子,又是宗族的屬子,使他增添了一種人際關係,處世更為複雜,對於宗族下層成員講,既有了保護者,又有管制者,一定意義上說等於在自己身上加了一層圈套,而宗族上層分子則多了一種治理族人的權利。這是從單個人來看,就宗族講,由於祠堂的設立,它又組成了一個小社會。宗族社會和宗族成員的人際關係的歷史存在,是治史者宜加註意的,否則對一些現象就不能作出說明。如宗族等級與封建等級制的關係問題,就可從宗族祭祀中得到一些了解。宗族的複雜的祭禮,無非是要表現子孫對祖先的孝道;孝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上人在世要贍養,故世要安葬,葬後就是祭祀了。而祭的好壞,「觀其敬而時也」,即要看是否依時進行,祭時是否虔誠。各個宗族為了表現出「追養續孝」的模範宗族的派頭,定出有關祭祀的那些族約專條。這自然是我們應當認識的,但是更能反映宗族社會面貌的,倒是祭禮中人們不平等的那些規則。死者,有的能入祠,「亡靈」年年節節享受那三牲之供,牌位前香煙繚繞,茶、酒更盞;有的則進不了祠堂。在死鬼那裡依然分別等級,有高級的受尊崇的祖先,也有低等的被遺忘的祖先。論德、爵、功,只有生前有功名的人和其子孫為官僚及有錢財的人才可能,貧窮的人當然不能具備這些條件。分胙中的厚此薄彼,聚餐中把生人分出高低,而其原則又是視生者的社會地位及其先人的地位而定。所以無論是死者還是生者,在祠堂中的處境是大為軒輊的;有權勢者處高位,哪怕他輩分卑下,無權勢者處低位,哪怕他輩分高上。總而言之,祠堂祭禮把族人分為不同的等次,正是宗族內部人們本來就因政治、財產狀況不一而分為不同社會等第的關係的反映。社會上祭祀中的等級制,清朝政府就有明確的法規。它的品官家廟之禮是:一至三品官員的家廟,中堂五間,台階三級,東西兩廡各三間,中門外設南門,左右兩邊各設側門;四至七品官的家廟,中堂三間,台階三級,兩廡各一間;八九品官的家廟,中堂亦為三間,但台階僅有一級,沒有兩廡,只有一個垣門。建築規模不同,特別是廟堂,間數不一,台階不等,一看家廟式樣,就可知道這是什麼樣的官僚家族的,其主人的身分也即顯示出來。祭祀物品也視官階而異,清朝定製,三品以上官祭祖用羊一豕一,每案置俎二、鉶二、敦二、籩六、豆六;四至七品官用特系,祭器為俎一、籩四、豆四;八品以下官用豕肩,不特殺,祭器為俎一、籩二、豆二。四品以下官祭器鉶、敦同於三品以上官。祭畢會食,三品以上官僚之家,每祭必舉行,四品至七品官在春秋兩次祭祖時舉行,八品以下官只在春祭後會餐一次。廟堂、祭品、祭器、食餕都不一樣,品官家廟禮法中等級制度何其森嚴。官方如此,民間當然效尤,何況許多宗族中有官僚成員,他們必然要把官場中的祭祖形式搬過來,既顯示望族的地位,又用以區分族人,給高貴者在宗族中以特殊的地位。祭祀分等級,存在於宗族和全社會,使等級制從各個方面滲透到民間,可見封建等級制是社會的基本制度,影響社會成員的生活至為深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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