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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19】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7:6-13》

序論:我們借著《羅7》當清楚認識律法,罪和我們心靈的構造。今天有很多人就是在這三者的關係靠人性或人的邏輯來認識,所以總是無法經歷福音的大能,反而越認識神的話卻越被捆綁。事實上,律法本為善,但一旦罪臨到,律法不但不能解決罪的問題,反倒會發動人的罪性。但雖是如此,律法卻不是惡,乃是善,律法也不是我們犯罪的原因。我們所以會犯罪,根本的因素乃是我們墮落的性情。所以基於這理由,我們又要怎麼在心靈裡面對律法的存在與罪的現實呢?確實上,這是只有基督福音才能解決的事,但首先我們必需理解怎麼在克服罪的事情上不要給予他人不對的藥方,另外我們也要明白在說明與釋放福音的能力中,我們絕對要謹慎不讓自己成為一個律法主義者(專使用律法的規條、準則、要求來催逼人走聖潔的道路),也不要掉入以非律法主義者的教義來釋放那犯罪而害怕受控告的人。這兩者的做法都是危害人的心靈,使人走迷路。他們不但不能解決罪的問題,也無法成為一個真實與罪搏鬥的人。相反的,使人越來越進到看不見神的光景里。基本上,《7:1-6》已經將律法與以心靈服侍神做了一個非常清楚的緒論。我們可用三方面來講:①人不能同時向律法和基督效忠。倘若第一段婚姻沒有因死亡終結,再婚就不能合法。所以,若我們要全然委身於基督,在靈里服侍神,我們必需全然看自己是向律法死的(不再以行律法為自己的義,也不受律法的要求擺布信仰生活);②律法激發我們的惡欲,以致我們的結成死亡的果子。從這個角度來看,當律法被應用來制服罪的時候,結果就是造成人會犯更多的罪(更敗壞或更驕傲,以至於死),離神的心意更遠;③ 我們這已經在基督里的人是已經脫離律法了,但若我們心裡一日未從律法的要求準則得釋放,我們就無法享受那聖靈掌控的生命生活。那麼,當保羅說到這裡,我們按人的邏輯與性情會很容易認為福音是帶有一種非律法主義者的精神,而律法也似乎是叫人犯罪的起因。但保羅在此又再次強烈的反駁那類的想法(斷乎不是!),然後也聲明律法絕對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所以我們在此要清楚律法與罪的論證,以至能對神的律法帶有正確的精神與心態

1.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謂罪《7:7-8》

1)清楚認識恩典、律法、罪與死亡的關係

*《羅6》的論證是說到恩典是不鼓勵犯罪的。相反的,恩典使我們歸順了基督,所以成為義的奴僕,不是罪的奴僕,以至脫離死亡。

*《羅7》的辯護又說到律法雖軟弱,但並非是造成罪和死的因素。造成犯罪與死亡的乃是我們墮落的人性,且是我們當負責的。

***所以,我們千萬不可將那不能拯救人的律法用於來轄制與強逼人不犯罪的方法,但也不可因律法的軟弱來將律法置之度外。否則,我們絕對無法成為一個「成全律法的自由人」。相反的,我們只會成為一個「常因受控告而隱藏自己」,不然就是「怕受控告而自欺」的人。

2)律法使我們知罪《7:7》

*首先,經文的直接意思是叫我們要知道律法的功用是叫我們知罪,而一個人知罪的程度多少,他需要恩典的心是多少。倘若人知罪少,他需要基督的心也少,他依靠聖靈來治死罪的心也非常的弱。確實上,有些人帶著恐懼戰兢跟從主,不得不常常認定、察驗、依靠心中的主而活,有的人卻只有留在不犯大罪就好,以現在的平安為自滿。但另外,我們要認知當聖經說到「知罪」這字眼,這不僅僅是知道自己有沒有罪的意思,乃是知道自己的罪何在,也多麼的邪惡。有的人可能覺得「不偷不賭」就是不貪心,但有的人卻因律法看到了貪心在自己內里時常潛伏著的渴想、衝動、慾念,而這性情不但是透過直接的偷竊和賭博來顯示自己,乃透過各種途徑與方法來顯示。因此,律法的全備與細密是叫人更加的認識與體感到自己罪性的極壞性。特別,當律法透過福音的精意向人顯明時,我們就會認透自己的本性的邪惡。這也就如保羅所說:「在罪人中我是個罪魁」《提前1:15》。這不是說他犯罪比人多,乃是他比一般人發現自己的罪更多。因此,律法使人知罪的功用就在此了,以至最後使人靠恩。

3)律法也使我們的罪性發動《7:8》

*這裡說到律法在面對罪性時,會帶出一種煽動性的能力,或說是一種「反暗示性」的影響,導致人產生一種反其道而行的傾向。這如同禁果對亞當與夏娃所產生的吸引力。這背後當然是必有那不聖潔的靈(撒旦)的工作。對已經墮落的我們,我們的罪性本是撒旦工作的通道了,所以我們若我們誠實的確認,都會發現這靈里的力量是非常真實的。在此,沒有人能說他們有絕對的意志力或清白之心能不受這樣的傾向影響,因為這本是墮落的靈界所帶來的屬靈背景。但是在此本經文要強調的不是給我們合理的權利犯罪或是拒絕律法的聖潔,這經文乃是要告訴我們倘若我們以律法來對付罪性,專向人強調:「聖經說該這樣做或不該這樣做」,這會導致人更容易受到試探,而使自己的罪性更被煽動起來。這如同一個孩子若常被惹(被是非道理觸動與控告),他將會越來越叛逆;一個家庭或社會越多法律,人的心就越來越沒有愛,而且會更加的自私自我;一對夫婦常責怪或不尊重彼此,這當中會無形中使兩個人無心無力愛彼此,也會使兩人各別成為更醜陋的人。

2.那麼,我們是否降罪於律法呢?若不,我們怎麼理解律法與我們的關係?《7:9-11》

1)保羅在這裡所說的「我」,在基督教義上有三種說法

① 這「我」指的是保羅本人。這也許是保羅13歲時進入的猶太人的成年儀式,成為了「誡命之子」(Bar mitzvah–女孩至12歲,男孩至13歲都有義務要遵照猶太人的習俗、禮儀、傳統與律法而行。那時,他們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起全責)。因為這儀式和準則的緣故,他的良知不得不要向誡命負責。所以,從這時候起,罪借著他所認識的律法天天引誘他,也控告他,使他死了。

② 這「我」也有可能是代表以色列民族。以色列人一般上說到律法,指的就是摩西的律法(Torah)。所以,領受神律法的以色列人和之後生長在以色列民族的都無形中受到律法的約束力。只要他們一旦有長成的理性,他們都有義務照著神給予以色列的誡命、律例、典章、法度而行,也以此為蒙神悅納的準則。

③ 這「我」也有可能是象徵性代表亞當。這也是很多現代學者所認為的說法。他們認為神在還未給予亞當夏娃那「不可吃善惡果」的律法之前,他們都是自由的活,但一旦神的律法來到,那一直潛伏在伊甸園裡的蛇(罪)忽然活躍起來,乘著機會引誘他們,使他們死了。所以許多學者就以此為《羅7:9-11》相提並論的講解,而且也特別多半由非律法主義者採用,認為人的犯罪是因為律法的介入所造成的。這說法聽起來相當貼切,也贏得很多人的贊同。

2)先認識:神給予亞當的命令(律法)和給予以色列人Torah(摩西律法)的意義有所不同

*神給予亞當命令是在亞當夏娃還未犯罪前,所以為的是:① 要顯明神的主權(神是在祂的主權里創造人,也為他們設下蒙恩的原理–順服神);② 善惡果是要顯出順服者的榮耀。這就如一個嬰孩生出來時已經完美了,不需給他加上多兩隻翅膀才完美。但這孩子真可愛之處是不但生來健全美麗,乃是擁有愛父母順服父母的心。同樣的,亞當夏娃的生命在被造時已經完美了,但在這完美要加上完美是這被造物的順服。所以,在這順服的途徑中,必定包括他需要被放在一個有可能犯罪(有試煉)的環境中,然後以聽從神來顯出他的生命降服創造主的那榮耀。這也如同聖子耶穌基督道成肉身,祂是有可能犯罪,但卻不犯罪,所以才顯出祂的榮耀。當然,第一個亞當失敗了,但第二個亞當成功了,也將此生命之恩賜給我們這信祂之人。

*神給予以色列摩西的律法是在人類已經墮落犯罪之後,所以為的是:① 顯明神的聖潔,使屬神的子民知道他們當中有聖潔的神的帶領,也以此保護祂的子民不受罪的危害;② 使子民知罪(認識自己的無能與罪性);③ 因此,使子民謙卑的相信與等候神預備的救恩(救主彌賽亞),以至歸榮耀給神的救贖與智慧;④ 借著新性情順服神,活出神的聖潔榮耀。

3)最有可能與有力的解釋還是以保羅一人為代表人類,也代表以色列人的角色來認識他這段話

*首先,我們要知道在這裡保羅所說的是一個已經信主之人的經歷(因為《羅6》已經說到我們與耶穌一同死、埋葬、復活了)。在此,保羅說到四種連貫的屬靈經歷:①沒有律法是活著的(還沒有透過神的律法或真理認識神某些的旨意時,我們心中在那方面是沒有控告,或說能坦然無懼的面對神);②誡命來到(一旦那愛神愛人的誡命光照我們,使我們認識了神的聖潔準則之後);③罪又活了(撒旦必定透過我們的罪性會做工,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那與律法相反的惡欲會被發動。試問:每個人都會這樣嗎?會不會有些人的性格是會比較保守而不違反規定呢?其實,這不是人的個性的問題,聖經在此乃是說明邪靈與罪性動工的必然原理,只要人活上足夠的時間,也被帶到適當的環境,都會跳入吃禁果的誘惑里);④我就死了(所以,那警告與約束我的律法反而導致我犯罪,顯示我們的本性是遠遠達不到那律法的要求與精神,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人的意志是絕對無法勝過墮落天使與罪性的力量)。所以,保羅在此說: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原本將神的聖潔旨意告訴他,使他能看見神與聽見神而活),反倒因他軟弱的本性使他跌倒、受控告、罪名成立,以至叫他更無能行善,也更加的遠離那聖潔的神。

3.所以,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的、公義、良善的《7:12-13》

1)律法是沒有瑕疵的,所要求的不僅是在人外在的行為上,也在人的性情上

*主耶穌在登山寶訓的信息已經全然的將律法的精神指明,顯示人外在沒有殺人,但內心因輕視或恨惡弟兄而已經卻殺了人;外在沒犯姦淫,但看見婦人而心裡動淫念的就已經與她犯了姦淫。律法的約束雖然顯示在人外在的行為,但律法的精神卻公然的指出人內心的惡欲。帶有罪性的人縱然有能做到行為清白,但內心清白的卻是沒有。這是因為人的罪性裡頭沒有真無私愛神愛人的性情。當保羅描述他以往信主前的生命,他說:「就律法上的義說,我是無可指摘的」《腓3:6》,這顯示他縱然能做到外在的聖潔,但內里的聖潔卻是沒有。因為他在另一處他又說到:「我從前是褻瀆上帝,逼迫人,侮慢人的」《提前1:13》。這就如同當耶穌問那年輕的官有關守律法的事,他說:「這一切我從小都遵守了」,但最後我們會知道他那被錢財佔有的心本身就是違反律法的精神了。確實上,若沒有律法和律法細密的照明我們裡頭的心思意念,我們沒有辦法發現我們離開神的聖潔、公義、良善有多麼的遙遠。所以,「知罪」不但是知道自己有罪,乃是知道自己罪的深度。

2)不是聖潔的律法叫我們死,乃是罪(我們裡頭那無法被制服的罪性)叫我們死

*當保羅將律法與罪性的關係說到這裡,按一般人的邏輯與性情,很容易會誤認那良善的律法叫人死。確實上,這是一個即虛無即無根基的假設,也是非律法主義者專用來將人犯罪而死亡的責任歸咎於律法的說法。縱然我們不應該用律法來轄制人不犯罪或激發人過聖潔生活,但我們也不能不透過福音教導律法的精意,使人反思自己內心的光景而虛心的來到主面前,以憂傷痛悔的心對付自己的罪。在此,聖經清楚說叫我們死的乃是罪,不是良善的律法;同樣的,使我們極其痛苦的不是因為我們需要與罪爭戰,乃是因我們的私慾。確實上,我們裡頭的私慾是叫我們被折磨,但與罪爭戰之心反而是釋放我們的,使我們越爭戰越輕省。

3)唯有恩典與聖靈能使我們成全律法,享受那主里的自由

*在《羅8》會清楚說明我們如何靠著神的恩典與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但在此我們先要明白我們若還留在對律法的責任,我們的心靈無法進入依靠恩典與聖靈的力量。這是因為我們一旦要引用自己的意志行善時,我們裡頭的罪性便會被發動,使我們無法行出神的善。確實上,當我們越因自己的無能破碎與卑微時,那恩典的釋放與能力才會臨到我們。當我們越放棄自己的聰明與力量時,我們才會認識到那按時指教與幫助我的聖靈。所以,既然那恩典與聖靈已經與我們這信主之人同在了,我們必需確認恩典,恩典的運行才會更加實現在我們身上。另外,我們當尋求心中的主,時常察驗祂的美意而行,聖靈那又真實又貼切的引導才會多浮現在我們眼前。所以,從今天信息的總結來看,我們不能只知道律法在我們過聖潔生活的道路上行不通,乃是要知道律法將我們引到不能在依靠自己的義與意志的心境,以至我們在聖潔的道路上只能確認恩典與尋求聖靈而活。在這當中,我們的心思、情感與意志便會經歷聖靈的幫助,以至生命漸漸生髮聖潔的心態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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