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制度的趣聞往事

題記:何謂刑罰?刑指肉刑、死刑;罰指以金錢贖罪。後泛指依照法律對違法者實行的強制處分。

今天,為大家介紹刑罰制度的演變歷史。

這事得從現存最古老的刑法典《漢謨拉比法典》說起,法典規定,死刑幾乎適用於所有犯罪。

於是,祖師爺開話,接下來的古羅馬法等法典基本上沿襲了這一原則,那就是大量運用死刑。而且刑罰方式極其殘酷,剝皮、喂昆蟲、水煮、肢解等等,用盡恐怖手段,無奇不有。

但更為奇葩的是,在中世紀的死刑執行中,罪犯可以通過牧師的特權獲得免除死刑。

如果牧師不幫忙,還可以藉助老天爺幫忙免除死刑,比如正在執行死刑時,剛好國王從旁邊經過(不知哪位國王會這麼無聊);

或者劊子手技術欠佳,沒有成功執行死刑。這些偶然的奇蹟,都可以免除死刑。

對於女死刑犯,更多了一層奇蹟,那就是如果現場圍觀群眾有人願意站出來求婚,也可以免除死刑。

當然,也不是每個女犯都願意以這種方式免死,17世紀有個女孩將要被送上絞刑架,在送往絞刑架的梯子上,劊子手向她求婚,出乎意料,她竟然拒絕了,寧可一死也不願要這樣的婚約。

無獨有偶,這種方式後來也成就了許多愛情佳話。

比如100年後,有個年輕人在監禁中愛上了隔壁一起關押的一個女犯,當時劊子手奇缺,為了救自己的愛人,他提出來要做劊子手,然後再以劊子手的身份向這個女犯求婚,既保全了性命又獲得了愛情。

好了,言歸正傳,這樣殘忍的死刑執行方式延續了幾百年,而且演變成任何犯罪任何年齡都可能被隨意處死,一個13歲的男孩因為偷了一個勺子可以被絞死,甚至還發生了年僅7歲的小孩被處死的悲慘案例。

當局發現這樣的死刑方式並沒有有效遏制犯罪,而且還嚴重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死刑的濫用導致法律不但沒有受人們尊重,反而成為人們心中喊打喊殺的「惡魔」。在這種情況下,鬧騰著運用死刑也不是辦法,於是監禁刑開始出現。

對於監禁這種方式,最早的看守所只是用來作為死刑執行時的臨時過渡羈押的籠子。後來宗教場所開創了「幽居」的方式,就是給予犯錯誤的教徒在修道院單獨監禁反省的場所。

隨後,社會上逐漸出現了教養院和習藝所,通過給予工作、培養技能來拯救輕微罪犯。

插一句,這教養院也不是這麼好混,如果表現不好,就要被拉去出海做船奴。那個時候,船都是靠人工劃的,幾個人並排一起,被鐵鏈鎖住,如果不能保持速度,就要被皮鞭伺候。若是開戰了,會被殺掉或者和船一起沉入海底。

18世紀的看守所開始關押監禁罪犯,但並不是政府機構,而是作為獎勵交給出身名門的企業家創辦。

他們把看守所作為盈利行業來經營,罪犯來這裡作為「客人」是需要交錢的,甚至刑期屆滿如果「欠費」,看守所還不釋放(是不是有點住酒店的感覺呢?)

由於是私營企業,當局對此也置若罔聞,導致那個時代的看守所成為悲慘世界的代名詞。

虐待、強姦、傳染病時有發生。好了,終於在1773年-1774年,一場傷寒大疾病傳入法庭,律師、法官都紛紛中招,被感染傷寒,在這種情況下,看守所的狀況終於引起社會關注。

吸取前述的經驗教訓,監獄改革家們力主創辦了感化院,這就是早期的監獄。

那個年代,人們把犯罪看成是一種道德疾病,而且吸取看守所混亂關押的狀態,在感化院實行獨居沉默制度,就是罪犯白天沉默關押,晚上單獨監禁。

甚至在英格蘭倫敦附近的彭頓維爾監獄,罪犯還必須戴上小黑面具,防止「他鄉遇故知」,在監獄裡互相認識。

於是,這種完全隔離的方式竟然逼瘋了不少罪犯,而且再犯累犯並沒有減少。

監獄改革家們意識到罪犯在被從社會生活中隔離出來,不可能得到適應社會生活所需要的再教育,於是,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進行人性化的改革與嘗試。

罪犯白天可以和其他罪犯一起工作,表現良好的可以掙分,獲得一定分數,可以請假或假釋。這就是假釋制度的開端。

再說說緩刑,緩刑的產生也是極具戲劇性。

19世紀的某一天,法官審理一宗普通的公共場合酗酒案件,正要宣判,突然圍觀群眾中站起一位彬彬有禮之人,他對法官說,能不能讓他把被告人帶回家住幾天,促使他改過自新。

法官一聽,這有意思。打量此人,氣質顏值教養都不錯,於是,法官就說,這好,我就把他放了讓你帶回家,三周後必須回來。

果不其然,三周後,那位先生帶著被告人回到了法庭,法官不敢相信被告人的變化,感到非常驚訝也深受感動,最後撤銷了指控。

這位先生就是奧古斯塔斯.John,緩刑制度的締造者,在他手頭總共幫助過1496個人免受牢獄之災,除了1人背叛自己外,其餘都遵守約定,並改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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