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集體討論暫行規定
07-21
濟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 第一條為嚴格依法行政,提高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案件質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濟南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城管執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行政處罰案件實行集體討論決定製度。集體討論應當堅持公開、公正,集體討論與首長負責相結合的原則。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集體討論案件,為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處罰集體討論實行例會制度,原則上每周一次,遇有特殊情況,隨時召開。第四條參加案件集體討論的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應主動申請迴避。是否迴避,由主持討論的局領導決定。第五條各區(高新)城管執法局法制機構、案件審理機構、市局執法審理處(以下簡稱案審機構)是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會議的組織機構;執法中隊、執法大隊(以下簡稱案件承辦單位)是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會議的案卷資料提供和情況說明單位。第六條案件集體討論會議由局長或經局長授權的分管局長召集和主持,局領導、案審機構、執法監督、案件承辦單位和涉及相關業務處室(科)負責人參加,主辦人列席。對於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案件(以下簡稱重大複雜案件),由局長召集和主持。重大複雜案件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達到《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項》的處罰裁量標準階次嚴重和特別嚴重規定的;(二)需要減輕處罰和不予處罰的;(三)擬作出拆除、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的;(四)不能按時辦結;(五)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六)上級交(督)辦的或涉及面廣、社會影響較大的;(七)導致行政管理相對人或者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上訪的。第七條案件集體討論的內容: (一)違法主體的認定是否正確;(二)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確鑿、是否有完整的證據鏈;(三)調查取證的程序及方法是否合法; (四)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聽證意見建議; (五)處罰適用的法律依據是否正確,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項、目是否恰當;(六)案件承辦單位的處罰建議;(七)擬採取的措施會對其他管理相對人或經濟社會管理秩序可能造成影響的;(八)存在問題或意見分歧。第八條集體討論程序:(一)由案件承辦單位主辦人彙報案件調查情況,包括案件來源、調查取證經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的理由、法律依據和擬處罰意見和存在的問題以及分歧等有關內容;(二)與會人員查閱案件卷宗及材料,對不清楚的問題,可以發問,由案件承辦單位負責人或案件主辦人員應予以解答;(三)對案件進行審議;(四)與會人員審閱討論記錄並簽署姓名。第九條案件集體討論形成一致性意見的,按一致性意見執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做出處理結論。第十條對案件進行集體討論,案審機構應當詳實記錄,根據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經對應的局領導簽字,歸入行政執法案卷。第十一條經過集體討論決定的行政處罰案件,處罰決定書(案件處理審批表)由對應的領導批准、簽發,由案件承辦單位製作相應文書,並按照規定送達當事人。第十二條參加集體討論的案件的人員,應對會議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會議的相關內容。第十三條對行政處罰案件不經集體討論,擅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擅自更改集體討論決定的,其處罰決定無效,並視情節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第十四條對於違反文明施工、揚塵污染、設計招投標未備案、佔道經營、店外經營、渣土撒漏、亂擺亂放和亂貼亂畫規定的違法行為,由於查處要求時效性強,暫不列入集體討論範圍。第十五條各縣(市)城管綜合執法案件集體討論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第十六條條本制度由濟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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