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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直觀:符號現象學的出發點

 三、形式還原

  所謂「還原」,就是簡化成最基本的要素。意識要獲得意義,意向活動必須排除所有與獲義活動無直接關聯的因素。上面已經說過,事物在獲義意向性的壓力下,被還原為提供意義的觀相所組成的對象。形式還原的第一步就是「懸擱」:獲義意向活動把事物的某些要素「放進括弧」,存而不論,排除在外。事物與符號,在形式還原中無從區別,因為意識的形式直觀,首先懸擱了對象的「事物性」(thingness)。

  在意義產生過程中,事物失去事物性。皮爾斯對此的解釋比較清楚:「現象學與它所研究的現象,在多大程度上和實在相符合這個問題沒有關係。」(38)他在另一處進一步說明:「紅色的品質取決於任何人實際上都看到了它,因此在黑暗中紅色就不再是紅色。」(39)鮮紅的顏色和形狀說明蘋果的存在,而在黑暗中,紅色消失,我們知道蘋果的顏色也只是在記憶中。此時形式直觀只能依賴於別的觀相,例如觸摸圓潤,嗅聞香甜。因此,在初始獲義意向活動中,對象失去事物性,被形式還原成符號感知。甚至,在符號學中,關於意識是否能掌握事物本質的考慮,即「本質直觀」的可能性,也在被形式還原暫時懸擱之列。

  在所有的獲義意向活動中,事物必須靠形式還原才能具有意義給予能力。意識中最初呈現的一切都是感知表象,皮爾斯在討論第一性的「現象的性質」時,稱之為「顯象素」(phaneron),即「此時此刻在心靈里的顯現」。「顯象素」既是事物又是符號,因為「顯現」的只是部分觀相。經過這種形式還原,主體意識面對的事物,就降解成為攜帶意義的符號感知。獲義意向活動的對象,本來就是意向性的構造物。意識要獲得意義,第一步是「面向事物的形式本身」,獲義意向划出事物被感知的範圍,這是獲得意義必要的前提。

  意向活動的投出不僅有方向(投向某個對象),而且對相關的觀相有所選擇。這種選擇「懸擱」了與本次獲義活動不相關的觀相,忽視不期而然落入感知的「噪音」,並且把相關觀相分解成「背景區」、「襯托區」與「焦點區」。事物的形式被意向性如此處理,意向性顯得像個手電筒,只照亮事物形式的一部分,把它變成對象,而且聚焦於更小的一部分,在此獲得最多的意義,其餘都被懸擱,被當作噪音、當作背景、當作襯托。把意向性比作手電筒,過分空間化,不適用於多樣化的(例如嗅覺、味覺方向的)獲義活動,但是它比較生動地說明了意向性如何把事物變成對象,激活出意義來,而且讓對象呈現一種「非勻質」狀態。

  在意識追求意義的過程中,每一個事物,都有可能呈現有關觀相,而成為意義的符號載體;反過來,每一個符號載體,也可以因為所攜帶意義消失,而降解為不攜帶意義的事物。由此,每一個事物,每一個符號,都是表意性與物性複合的「符號—物」雙聯體。哪怕是人工製造的最徹底的「純符號」,例如言語、文字、圖畫、標記、紙幣等等,都有物的成分。符號的這些物成分(例如塗抹可以遮蓋,紙幣可以點火),一樣具有物的無窮觀相。既然任何物都是一個「符號—物」雙聯體,它就可以向純然之物一端靠攏,完全成為物,此時它與意義活動無關;它也可以向純然符號載體一端靠攏,不作為物存在,純為表達意義,或更確切地說,純為本次意義活動提供符號載體。人在付錢時,使用事物的觀相攜帶的符號意義,紙幣的物品質,例如紙幣的硬度,不參與本次具體的意義活動,除非紙幣過於破爛使其意義可疑。任何符號—物都在這兩個極端之間滑動,因此,絕大部分物都是偏移程度不一的符號—物,其使用部分與表達意義部分的「成分分配」,取決於特定的獲義意向。

  從這個基本理解出發,可以看出,被形式還原成為獲義活動對象的符號—物,可以有四類:

  第一類是自然事物(例如雷電,例如岩石),它們原本不是為了攜帶意義而出現的,它們「落到」人的意識中,被意識符號化,才攜帶意義:雷電被認為顯示天帝之怒,或預兆暴雨將至,岩石可以看作礦脈標記,或自然界鬼斧神工。

  第二類是人工製造的器物(例如石斧,例如碗筷,例如食品),原本也不是用來攜帶意義的,而是使用物。這些事物,當它們顯示「被認為攜帶意義」的觀相時,也就是被「符號化」時,就成為符號:石斧在博物館成為文明的證據,食品放在櫥窗里引發我們的食慾。

  第三類是人工製造的「純符號」:完全為了表達意義而製造出來的事物,例如語言、表情、姿勢、圖案、煙火、貨幣、遊行、徽章、旗子、棋子、遊戲、體育、藝術等等,它們不需要「符號化」才成為符號,因為它們本來就是作為意義載體被製造出來的。上文已經說過,它們在一定場合也可以降解為物。

  第四類是看起來幾乎無任何物性的「純感知」,例如心像(錯覺、夢境等),「應有感知而闕如」造成的「空符號」(如沉默、無表情等),它們作為符號存在,是因為它們也是「被認為攜帶意義的感知」。夢中的家鄉讓人情可以堪,音樂中的休止,繪畫中的留白,都是攜帶意義的符號感知。

  既然任何符號—物都不外乎這四類,而這四類都可以變成符號來表達意義,它們表達意義的部分都只是符號,而不是事物,那麼在表達意義的時候,上面的分類中,「原先的」事物,與「原先的」符號,沒有本質差別。符號現象學探究如何獲得意義,要做的是「形式直觀」,就不必、也無法區分這四者何者只能為物,何者只能為符號。

  在形式還原時,要懸擱事物的事物性,也需要懸擱符號—物與本次的意向活動不相干的諸種觀相。因此,被獲義活動選擇出來構成對象的,不是事物本身,而是事物的特定觀相。事物不需要全面被感知才攜帶意義,讓事物的過多觀相參與對象之形成,反而成為獲義的累贅,因為噪音過多。形式還原並不使符號回歸事物自身,恰恰相反,符號因為要攜帶意義,迫使對象「片面化」,成為意義的簡寫式。

  這種片面化,是獲義活動之必需:若無關品質,不僅可以忽視,而且必須忽視,不然意義活動就會遇到困難。如果汽車按喇叭,你聽到馬上會躲避,甚至不去看汽車一眼,此時符號就使整個事物極端片面化,只剩下喇叭聲音這一感知;而當朋友向你炫耀豪車,此時你就會注意到標牌的樣式和車身的光鮮:這當然也是片面化,是另一種片面化。因此,初始獲義意向活動要追尋意義,事物就只剩下與意義相關的觀相組成對象。正因有這樣一個意向性選擇,事物在意向性壓力下還原為符號。

  所以符號載體不僅不是物,甚至不是感知集合,而只是與獲義意向活動相關的某個或某些觀相的臨時顯現。也正因為這個原因,同一事物可以承載完全不同的符號。例如一個蘋果,意義可以有關美味、有關水分、有關外形美等等:同一個蘋果,在被不同意向性激活後,顯現的觀相不同,產生的意義不同。

  這就是為什麼本文一再強調,事物與符號感知,在形式直觀中,對意識而言是等值的。只不過事物是可供進一步認識的無窮觀相的寄宿地,可以持續地回應需要意義累加才能形成的理解活動。繼續沿用上面舉過的鄉間晨音的例子,如果我聽到此「天籟」後起身,看一看嗅一嗅摸一摸,事物的其他觀相就成為新的符號,回應我的新的獲義意向活動,此時事物不同於符號的「意義持續性」就顯示出來了,意識也就漸漸接近「真相」。意義一旦累加,我就可以進一步理解農村田園生活,或是進一步理解CD音響。到這個時候,前者被稱為「事物」,後者被稱為「符號」,或許才有道理。

  注釋:

  ①(36)雅克·德里達:《聲音與現象——胡塞爾現象學中的符號問題導論》,杜小真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20頁,第30頁。

  ②施皮格伯格說皮爾斯「很熟悉胡塞爾的邏輯學」(參見施皮格伯格《現象學運動》,王炳文、張金言譯,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第52頁),他沒有提出根據。皮爾斯晚年的筆記中兩次提到胡塞爾的名字,但是對胡塞爾的學說沒有任何說明(Cf.Charles Sanders Peirce,Collected Papers,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1-1958,Vol.4,p.7; Vol.8,p.189)。

  ③參見納桑·豪塞《皮爾斯、現象學和符號學》,保羅·柯布利編《勞特利奇符號學指南》,周勁松、趙毅衡譯,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98-110頁。

  ④(11)(13)《皮爾斯論符號》,趙星植譯,四川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8頁,第15頁,第15頁。

  ⑤Cf.Richard L.Lanigan,「The Self in Semiotic Phenomenology」,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emiotics,Vol.1,No.4(2000):91-111; Goran Sonesson,「From the Meaning of Embodiment to the Embodiment of Meaning:A Study in Phenomenological Semiotics」,in Tom Ziemke & Jordan Zlatev(eds.),Body,Language and Mind,Berlin:Mouton de Guyter,2007,pp.85-127.

  ⑥科尼利斯·瓦爾:《皮爾士》,郝長墀譯,中華書局2003年版,第25-27頁。

  ⑦⑩(24)(38)(39)Charles Sanders Peirce,Collected Papers,Vol.1,p.284,p.287,pp.310-311,p.287,p.418.

  ⑧(35)胡塞爾:《純粹現象學通論》,李幼蒸譯,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第84頁,第53頁。

  ⑨Form is 「that by virtue of which anything is such as it is」.Cf.Max Fisch(ed.),The Writings of Charles Sanders Peirce,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81-1993,p.371.

  (12)焦循:《孟子正義》,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796頁。

  (14)E.D.Hirsch,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7,p.218.

  (15)R.馬格歐納:《文藝現象學》,王岳川、蘭菲譯,文化藝術出版社1992年版,第113頁。

  (16)(17)海德格爾:《存在與時間》,陳嘉映、王慶節譯,熊偉校,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7年版,第185頁,第186頁。

  (18)Maurice Merleau-Ponty,「Cézanne』s Doubt」,in Galen Johnson & Michael B.Smith(eds.& trans.),The Merleau-Ponty Aesthetics Reader:Philosophy and Painting,Evanston,IL: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93,p.59.

  (19)(21)(22)《王陽明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6頁,第8頁,第108頁。

  (20)參見林丹《境域之中的「心」與「物」——王陽明心物關係說的現象學分析》,載《江蘇社會科學》2010年第2期。

  (23)趙毅衡:《符號學》,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1頁。

  (25)(32)胡塞爾:《邏輯研究》第二卷,倪梁康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52頁,第491頁。

  (26)施皮格伯格:《現象學運動》,第400頁。

  (27)Gerald Prince,「Forty-One Questions on the Nature of Narrative」,Style,Vol.34(2000):317-327.

  (28)Patricia Kilroe,「The Dream as Text,The Dream as Narrative」,Dreaming,Vol.10,No.3(2000):127.

  (29)斯圖亞特·霍爾:《表徵:文化表徵與意志實踐》,徐亮、陸興華譯,商務印書館2013年版,第22-23頁。

  (30)Charles Sanders Pierce,Collected Papers,Vol.8,p.378.

  (31)Michel Foucault,The Order of Things:An Archeology of Human Sciences,trans.Alan Sheridan,London:Routledge,2002,p.33.

  (33)E.H.貢布里希:《視覺圖像在信息交流中的地位》,范景中選編《貢布里希論設計》,湖南科技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頁。

  (34)C.K.Ogden & I.A.Richards,The Meaning of Meaning,New York:Harcourt,Grace & World,1946,pp.50-51.

  (37)吉爾·德勒茲:《電影I:運動—影像》,黃建宏譯,(台灣)遠流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1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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