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界人生】殺人罪:美國與我們的有何不同?

作者|初紅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本文由作者向中國律師商學院獨家供稿,轉載請註明作者和來源

序言記得以前每當觀看美國犯罪題材的影片時,總能聽到「謀殺」、「一級謀殺」這樣熟悉卻又陌生且帶有一點兒神經刺激感的台詞。那時,剛剛接觸刑事法律專業的我對美國的殺人犯罪充滿了強烈的興趣。一級謀殺是怎樣的謀殺?有一級便會有二級,那二級謀殺又是什麼呢?可惜的是,翻遍了圖書館,都找不到有關美國刑法具體罪名方面的教科書。雖然我國不乏國外刑法的書籍,但由於美國的法律體系極度龐雜,聯邦與各州均有自己不同的法律規定,加上美國法律受英國普通法影響較深,很多不成文的規定較難通過法典進行查詢,因此,國內這方面的譯著稀少實屬正常。現在,終於有機會掌握到美國殺人犯罪的一手資料,難免「技癢」,所以想與「志同道合者」一同分享。關於罪名看到美國刑法關於殺人罪罪名的規定,不禁讓我想起中國《唐律》中的「六殺」,罪狀描述之詳盡、罪名區分之細化令人咋舌。與我國現行刑法不同,美國各州刑法均對殺人犯罪的罪名進行列舉式規定。雖然各州的規定並非完全一致,但基本上存在兩種大的分類:謀殺罪(murder)和非預謀殺人罪(manslaughter)。預謀殺人罪是一種有目的的殺人行為,換言之,就是行為人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意圖。非預謀殺人則是指雖然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殺人的行為,但其並不是蓄意的,殺人行為也不是他意圖要實現的目的。早在十九世紀,美國立法就開始對謀殺罪進行等級劃分,即劃分為一級謀殺罪和二級謀殺罪。其中,一級謀殺罪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謀殺:(1)具有殺人的目的且預先策劃;或者(2)在實施立法明確規定的幾種主要的重罪犯罪(如搶劫、入室盜竊、強姦或者放火罪)過程中伴隨有殺人的行為。當然,各個州法典往往因打擊犯罪的需要也會在上述情形之外增加其他一些嚴重情節納入一級謀殺之中。例如,《加利福尼亞州刑法典》將蓄意地殺死正在履行職責的警察的行為規定為一級謀殺罪。二級謀殺就是不屬於一級謀殺的情形。非預謀殺人罪是一種沒有蓄意的殺人行為,包括:故意殺人罪(voluntary manslaughter)和非故意殺人罪(involuntary manslaughter)。其中,非故意殺人罪又分為輕率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所謂故意殺人罪,與我國刑法中故意殺人罪的概念不同,是一種有意但非蓄意的殺人行為。因為行為人之所以殺人要麼是在受到嚴重挑釁之後失去理智的行為;要麼是行為人不合理的認為他的殺人行為是在正當防衛。總之,這種殺人通常不能評價為謀殺,但確是有意為之。而非故意殺人罪,則往往是指造成他人死亡的行為不是行為人有意的,而是輕率或疏忽導致的結果,行為人對此結果是不願意看到的。有些州對於非故意殺人罪,甚至制定了一些特殊的規則,如交通事故中的致人死亡和犯輕罪過程中的致人死亡,均有具體的規範對此種情形加以適用。相比之下,我國刑法中的殺人犯罪,罪名的規定就略顯簡單了,只有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兩種。粗略地看,我國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基本上等同於美國刑法中的「非故意殺人罪」。而我國的故意殺人罪,也沒有像美國刑法那樣區分罪名和等級,基本上包含了美國刑法中除「非故意殺人罪」之外的其他所有殺人行為。關於罪狀(對罪名的描述)罪狀是刑法規範對罪名的描述,正因如此,罪狀成為民眾讀懂刑法的關鍵。罪狀描述的越詳細,民眾對罪名的理解就越透徹。對於殺人罪這樣的罪名,各國刑法都對其配以極其嚴重的法定刑。同時,司法實踐中殺人罪也是適用死刑最多的罪名。然而,遺憾的是,我國現行刑法關於殺人犯罪的罪狀,相比封建時期法律是一種嚴重倒退,因為對於這樣的重罪,現行法條只簡單地描述為:「故意殺人的,處……」。這樣的罪狀根本難以為現實中發生的殺人案件進行司法指導。殺人案件何其複雜,作案動機的不同、犯罪目的、主觀心態、行為表現、實施手段、採用方法、被殺對象等的差異,都將使行為人面臨不同的刑事處罰。但我國刑事立法卻「大方」地將這些問題完全交由司法機關自由裁量,不得不說我們針對殺人重罪的刑罰適用尤其是死刑適用未免太過「隨意」。美國的做法又是怎樣的呢?來看一下《紐約州刑法典》。從法典對殺人罪罪狀描述的頁碼上看就長達5頁,由輕到重分別描述了過失致人死亡罪、二級非預謀殺人罪(交通領域)、二級非預謀殺人罪(非交通領域)、一級非預謀殺人罪、二級謀殺罪和一級謀殺罪的罪狀。其中,每一罪名的行為描述均相當詳細。例如,一級謀殺罪的行為共列舉13種不同情形,從行為對象、行為方式、行為人意圖等方面展開具體規定。這些詳盡的描述如同向公眾呈現出一本完整的有關殺人犯罪的「罪與罰」的教科書,這樣的立法威懾堪稱經典!關於刑罰美國刑法對殺人犯罪罪名的區分,最終目的是為了針對不同程度的殺人犯罪適用不同的刑罰制裁。在美國,以往通常犯有一級謀殺罪的被告會被判處死刑,但今天在已經廢除死刑的州刑法中,一級謀殺只能適用長期的自由刑(刑期在20年以上或者更長直到終身監禁,這種長期的自由刑或者具有假釋的可能性也或者沒有)。而在保留死刑的州刑法(目前,美國有37個州保留死刑)中,死刑也只能適用於成立一級謀殺且具有其他加重情節的被告,即便這樣的被告人最終沒有被判處死刑,也總會面臨終身監禁,並且通常沒有假釋的可能。相比一級謀殺罪,二級謀殺則只適用較長刑期的自由刑,通常是5到15年;而非預謀殺人罪,其刑罰的嚴重程度更低。想特別提及的是,美國刑法關於殺人罪的刑罰配置部分,還專門對行為人因受到被害人的嚴重挑釁而實施的殺人行為做了明確的規定,這就是美國刑法中著名的「挑釁原則」。挑釁原則可以作為一種辯護理由,但只能適用於被告人被指控犯有一級謀殺的情形。挑釁原則一旦成立,被告人就會由最初的一級謀殺罪指控,降級為非預謀殺人罪。不得不說,挑釁原則的確立是美國刑法對人性體諒的一面,值得我國刑法借鑒。相比美國的做法,我國刑法對故意殺人罪的刑罰配置就簡單了許多,只規定了兩種幅度的法定刑:通常情況下,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遺憾的是,對於死刑應適用於何種殺人情形,立法並未明確,從而導致死刑的限制適用理念未能很好的在故意殺人罪中得到體現。至於過失致人死亡罪,我國刑法也配置了程度較低量刑幅度,通常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結語殺人罪,作為侵犯生命權利的犯罪,對於各國刑法都有著特殊的意義。它不僅古老,與刑法幾乎相伴而生,而且富蘊自然法之思想。也許因為人類與它太過熟悉,所以,我們的立法者才在刑法中儘可能地對它簡而話之。只是,我們的立法者卻忽略了人性的複雜,忘記了刑法的目的不是單純地為了懲罰犯罪者,更要體現懲罰與人性之間的契合。美國的殺人罪立法很好地做到了這一點,它不僅以嚴厲的刑罰處罰向美國民眾傳遞著殺人是重罪的信條,而且以罪名、罪狀的細化來體現法律對人性的考量……他們的確比我們做的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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