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一方將孩子改名換姓,另一方有權干預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81]法民字第11號)規定: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恢復。也就是說,儘管父母雙方結束了婚姻關係,但雙方仍是孩子的共同監護人。在孩子未滿十八歲之前,關於孩子保護、照顧以及教育的重大事宜應有父母雙方協商決定。在本案例中,濮女士未經過王先生同意擅自更改孩子姓名,且隱瞞離婚事實,王先生可要求對方將孩子姓名改回來。除了隱瞞離婚事實,一方擅自為孩子改名無效外,下面這種情況同樣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九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  一、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二、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更改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在本案中,未滿18歲的小何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生理、心理發育尚不成熟,對社會的認知能力還不足,不具備獨自決定自己姓名變更的權力。儘管,小何的母親也要求變更孩子姓名,但由於何先生反對,不能算做父母雙方協商一致,所以小何不能為自己改名。
推薦閱讀:

好夫妻是互相造就的
你們能不能做夫妻?一測便知
搞笑夫妻夫妻二三事 這樣的日子才有滋味
夫妻記住四句話,有了摩擦就不怕!
【生活】中美夫妻關於離婚的對話

TAG:孩子 | 離婚 | 夫妻 | 干預 | 婚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