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倫理故事裡有幾次犯罪行為?

公交車上,小明看見小偷偷了一位女士的包包,靈機一動,說:「媽媽你包掉了,這位叔叔幫你撿起來了。」

小偷在公交車上扒竊的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提醒一下,扒竊行為就是盜竊罪的入罪標準之一,不需要犯罪數額即可入罪。

小偷尷尬笑了笑把包還給了她。下車的時候,那位女士拉著小明下車。小明急了說:「她不是我媽媽!」乘客們都笑著說:「這孩子又調皮了。」

由下文可知,小明是男性(女女生孩子這種腦洞我就不開了)。如果小明已滿14周歲,則被強行帶走的行為只構成非法拘禁罪;如果不滿14周歲,則結合下文,帶走+出賣=拐賣兒童罪

然後小明被賣到外地挖煤,小明努力工作,得到了煤老闆的賞識,一年後煤老闆重疾而亡,把家產傳給了小明。

被賣到外地這個行為已經說了。從這裡開始,假設小明當時未滿14周歲。那麼,煤老闆既然是買下小明,當然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由於小明是被買下的,挖煤這一行為視為被強迫,故煤老闆還成立強迫勞動罪,但不成立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小明為了感謝當初拐賣他的女士,四處打聽才找到那位女士,並從一個鄉路邊紅燈區把她贖了回來,請她大吃一頓,然後賣到了生意更好的東莞

這裡,要看小明是否已滿16周歲。如果不滿,無罪。如果已滿,拐賣婦女罪

晚上,小明收到電話,母親已經病危,最後透漏小明是從人販手裡買的,留下一絲線索就撒手人寰。

既然母親也是買的小明,那母親自然也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小明幾經艱苦找到生母,結果就是東莞那個,生母表示當年第一次拐賣小孩被公安通緝,一個煤老闆收留了她,和煤老闆有了小明後,被老闆正室發現,偷偷將小明賣給人販

既然是通緝,並且長期共同生活,除非能證明確實不知,否則一般情況下視為「明知」;明知是通緝犯而收留,煤老闆這是窩藏罪。生母賣孩子,當然也是拐賣兒童罪。只有少數例外情況下以送養為目的才不構成犯罪。

知道真相的小明已經和煤老闆女兒有了孩子,尷尬悲痛時,做了鑒定卻發現老闆女兒和他沒有血緣關係,小明高興之餘,和自己孩子也做了鑒定,結果孩子和小明不是父子,最後小明發現孩子和煤老闆才是親子關係!

這一段里倒是沒什麼犯罪。不過大家可以猜猜小明的反應是:A、怒不可遏B、欣喜若狂C、如釋重負D、不以為然E、興緻全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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