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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有一扇堵不嚴的國門

加拿大有一扇堵不嚴的國門

時間:2012-07-15來源:加中時報

  一扇堵不嚴的國門

  「杜絕外國罪犯無休止的濫用我們的慷慨!」,這是加拿大聯邦移民部長康尼的感慨之語,也是康尼誓言將國際罪犯儘快趕出國門的決心。然而,在加國繁冗法律及人道援助的現實架構下,康尼不僅底氣不足,甚至成效有限,包括應付日趨嚴重的中國經濟罪犯「避難」加國的問題。

  移民部長康尼於日前提出「加速遣返外國罪犯法」(Faster Removal of Foreign Criminals Act),目的是收緊這類罪犯長時間耗費上訴程序,以儘快將他們遣離加國。

  但在其後的記者會中,加國中文傳媒集中的提問都在於,新法案如何對付如賴昌星、高山等中國經濟罪犯潛逃加國,以及法律能否加速這類罪犯的遣返等問題。面對這一華人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康尼似乎甚多「苦衷」,他認為在處理這類案件中,加國司法程序耗時太久,只是新法案並非針對這類在加國境內未犯案的國際罪犯。康尼認為,造成這類案件難解的問題在於,加中兩國沒有引渡協議,中國死刑處罰及涉案人背景身份調查等因素。

  「加速遣返外國罪犯法」主要針對的是在加國境內犯案的外國罪犯,避免他們利用上訴程序長時期拖延遣返,雖然法案也涉及阻止外國罪犯進入加國的內容,但執法利器仍顯貧乏。誠如康尼所言,現在國際罪犯往往以各種假身份潛入加國,身份甄別本來就存在巨大困難,包括引入指紋鑒定系統等手段,都是未來加拿大入境管制時將面臨的挑戰。

  中國經濟罪犯「避難」加國現象仍難防堵

  對於華人社會而言,如何防堵中國貪官或經濟罪犯逃難加國的問題,是加拿大移民體系中最受關注問題之一,而且在賴昌星、高山等案爆發後,加拿大在中國社會中的形象也受到損害,普通民眾多指責加拿大為「罪犯天堂」。

  但不容忽視的現實是,隨著加拿大與中國的交往日益擴大,未來面對雙邊罪犯的問題只會越來越多,而且中國經濟罪犯避難加國基本上是難以避免之事,只要加拿大打開大門,「濫用」制度的情況就一定會存在。如不久前披露的移民部內部文件顯示,中國偷渡客利用ADS旅遊團潛入加國,使中國大陸成為一段時期內非法入境的最大來源國。這恰恰說明,加中民間互動越頻繁,非法移民問題就時時存在,合法的途徑往往就成為「濫用」的渠道,加拿大法律及社會的人道體系往往成為不法份子的最佳避風港。

  由於加中兩國存在法律制度的差別,加之信息落差等情況,以往不少中國經濟或刑事罪犯往往以假身份或第叄國身份潛入加國的情況是很嚴重的,而且他們大多有足夠的經濟資源,並利用寬鬆的加國法律程序達成合法定居加國的目的,一旦他們藏匿行蹤,且在加國未犯刑案,被遣返的機率實是很低的。

  當然,這種情況也並不局限於來自中國的罪犯,一直以來中東、東歐等國家的罪犯,也是利用加國法律漏洞,成功移民入加,難怪連美國都抱怨。

  後門仍鬆懈 恐成國際罪犯溫床

  康尼部長全力打擊國際罪犯的決心一定會得到國人的支持,但目前的法律只能約束到在加國犯案的外國罪犯,或是封阻高曝光度的國際罪犯進入加國,離康尼本來期許的目標仍有距離。就像康尼所認知的那樣,在應付來自中國罪犯問題,不僅是移民法律的問題,還涉及到更深層的國際關係與外交政治問題。這說明加中關係的良好發展,不單單是貿易量成長的問題,相應的法律、制度銜接合作的困難度更大。

  對外國罪犯沒有辦法,但對本國永久居民卻心狠手辣

  另外一方面,論者又指「加速遣返外國罪犯法」(Faster Removal of Foreign Criminals Act)對外國罪犯沒有辦法,但對本國永久居民卻心狠手辣。

  一些以前可以被原諒的輕微罪行,現在或面臨立即遣返。加拿大很多輕微罪行之後的表現證明,社會應該給他們糾正錯誤,重新開始的機會。這是一個富於自信、懂得寬容、樂觀向上的社會所應有的一種姿態。

  應該給他們第二次機會?加拿大20年未入籍 種大麻自用坐監6個月驅逐?

  根據現有的加拿大法律,移民加拿大而尚未取得加拿大國籍者,如被判刑事犯罪並處以2或2年以上徒刑,在服刑期滿後將被遣送出境,不得有任何上訴。如被判6個月以上2年以下徒刑,在服刑期滿後也將被遣送出境,但可以提出上訴。

  這也就是說,被判6個月以上2年以下徒刑者被給予了第二次機會,但這個第二次機會是有條件的,執行遣返的過程可能會拖延一定的年限,而在這個年限里,被遣返者必須確保再無任何觸犯法律的行為,而且能夠保障自己的生活。只有在這個條件得到確認證明後,遣返令才會永久撤銷。

  事實上,被下達遣返令的人很難贏得第二次機會。過去是由一個3名法官組成的裁定小組來聽取上訴,決定上訴人是否值得被給予第二次機會。而現在,規定改變了,只有一名法官來聽取上訴並作出決定。

  絕大部分被給予第二次機會的上訴人都最終用行動證明了他們的轉變,從而能夠永久居住在加拿大。還有一小部分人只是因為沒有找到工作及時就業,或改變了住址但未及時報告等一些小問題,而沒能永久撤銷遣返,只得到暫時停止執行遣返令的待遇。這並不是說這些人曾經犯的罪行可以被原諒,而是他們之後的表現證明社會應該給他們糾正錯誤,重新開始的機會。這是一個富於自信、懂得寬容、樂觀向上的社會所應有的一種姿態。

  但6月20日這天聯邦移民部長康尼(Jason Kenney)向國會提交了一項立法,取消所有上訴權,哪怕只被判監6個月的人也沒有第二次機會。

  有這樣一個例子,一個11歲小男孩隨母親從多米尼加移民到加拿大,母親忙於工作生活,一直沒有申請入籍。男孩長大成人,干著一份低收入的苦力工。但他犯了一個錯誤——在自家的地庫種了十幾株大麻,供自己在一天辛苦之後舒筋解乏。有一天他和鄰居發生爭執,鄰居把他種大麻的事報告給了警察。

  結果他被判非法種植大麻,坐監6個月。他現在30歲,被遣返到他已經離開20年的多米尼加,他在那裡沒有一個親戚朋友,對當地的生活一無所知。

  這項新法令顯然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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